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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八屆六中全會同意毛澤東同志提出的關於 他不作下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候選人的建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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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八屆六中全會同意毛澤東同志提出的關於

他不作下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候選人的建議的決定
1958年12月10日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日)

幾年以來,毛澤東同志曾經多次向中央提出,希望不再繼續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務。中央全會在經過了充分的、多方面的考慮以後,決定同意毛澤東同志這個提議,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不再提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候選人。中央全會認為,這完全是一個積極的建議。因為毛澤東同志不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專做黨中央的主席,可以使他更能夠集中精力來處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路線的問題,也有可能使他騰出較多的時間,從事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工作,而並不妨礙他對於國家工作繼續發揮領導作用。這樣,對於全黨和全國人民都更為有利。毛澤東同志是全國各族人民衷心愛戴的久經考驗的領袖,在他不再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以後,他仍然是全國各族人民的領袖。在將來,如果出現某種特殊情況需要他再擔任這種工作的時候,仍然可以根據人民的意見和黨的決定,再提他擔任國家主席的職務。各級黨委應當根據這些理由,在黨的適當會議上,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在工礦企業工人的集會上,在人民公社的集會上,在機關、學校、部隊的集會上,向黨內黨外的幹部和群眾進行充分的解釋,以便大家了解這件事的理由,而不致有所誤解。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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