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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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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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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历了五十多年的艰苦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大革命。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党要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农联盟,领导全国各民族人民,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反对大国沙文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和组织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反对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为打倒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中国共产党是在反对右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全党同志要有敢于反潮流的革命精神,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原则,要善于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要培养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以保证党的事业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前进。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要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第二章 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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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覆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

(二)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

(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

(四)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革命意志衰退,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

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三章 党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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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根据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主席报告。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六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军队和各部门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员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民兵,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红卫兵、红小兵及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组。

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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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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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党的地方县以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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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革命斗争需要和党员多少,设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每年改选一次,基层委员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

(二)对党员和非党员经常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领导他们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落实党的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使党的生活朝气蓬勃;

(五)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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