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一刍议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
中国统一刍议 作者:陈炯明 |
《中国统一刍议》是二十世纪初时的广东陈炯明针对当时中国南北对峙、各地军阀割据的情形提出的统一设想。 |
中国统一刍议题辞
[编辑]海丰陈炯明竞存为中国统一刍议,盖在民国十六年冬,时济南事犹未起。所陈方略,多中肯綮。其最要者,有云南北妥协,当以遵五色旗,取消军治党治为主。非忠于中华民国之人,不能为是言也。今者事势又稍变矣。浮华之士率以外侮相怵,置内事于不问。夫外侮非无因而至,应天者亦非寻其因不可。昔义和团但以邪说荧惑仇杀外人耳,非有叛国厉民之大罪也。然李鸿章对于八国,犹必手戮附和者数十人,然后可以折冲尊俎。李自成叛国矣,厉民矣,清人入关,以讨李自成为名,而江左弘光君臣,不能以一矢加诸自成,遂为清人口实,国因以亡。此二者法戒昭然,可以知所从事。浅者不探其原,不明国家之所以自立,谓南北和而外人遽可退舍,无是事也。谓南北一致可以对外,此未知连鸡之不可俱栖也。虽然,竞存之言,根本之论也。苟中华民国之名实而不能保,徒惶惑于外侮者,是为自乱其神明,外侮在一隅又无根柢,其去亡国甚远,或变国徽毁大法以求之。非为中华民国已先自亡,犹畏死而先自缢也,其愚不已甚乎!竞存于此,其必有正论以告邦人矣。
中华民国十七年五月章炳麟
第一章 理论
[编辑]中国为东亚一大古国,经五千年历史之演进,构成民族的统一国家,其基础早已巩固。自西历一九一二年推翻帝政,创建共和,因一时成功之速,国宪尚未制定,临时约法粗具规模,且多缺点。新旧各派只知争握政权,未知运用宪政。南北各军仍皆分隶各省,未及收归中央。加以当时元首托付非人,国会又多捣乱,军人乘机干政,民治弗克举实。坐是之故,民权不能监督政权,政权不能统辖军权,共和徒具虚名,约法等诸弁髦,遂酿成十六年来纷乱破裂之局。中间除帝制复辟谋叛民国外,余皆戴共和面具而为一党一派从事政争之活剧。推厥原因,本极复杂,自非片言所能道尽。然由君主而人民主,中间历程必经几许波折,乃能发现环境真正的要求,惹起国民相当的注意。而立法行政亦因惩前毖后,损益至当,归于适应而确定。此殆世界历史所恒见,并非中华民国所独有,殊不足为怪也。
今日中国的现状,表面虽属四分五裂,但从实际观察,亦不过军人一部分互为纷扰而已。最大多数的国民,绝无南北之争,分离之势,其为无害于整个的民族国家,已可概见。善医者只就患处加以手术,便可奏效。民国统一问题,只从根本上加以救正,不难反手而收永久统一之效。
然有因中国由统一而分裂,遂致疑国民程度不足建设共和,此实不然。世界任何政治都由领袖所创造,群众的理解及习惯,均可随领导为转移。况中国社会原来富于自治的组织,以之建筑民主政治,尤为适宜。盖现状纠纷非为共和不适应而然,乃由共和不确立而致,故有疑及国民程度不能建设共和的统一国家者,未免诬罔之见。
虽然共和创建,至今未成,政弊所生,反以破坏统一,其故何那?首段所述,已言其梗概矣。今欲为民国谋一长治久安,对于迭次变乱的真因以及收拾无效的工具,均应一一论列,深知其得失之所在,然后设计定策,乃不至一误再误。盖前事不忘,实为后事之师也。兹依次分述于左:
一 十六年来变乱的真因
政治事情含有主观,不似化学可以实地分析固矣。但历来政变的表现,有其起因焉,有其背影焉,若详审以求之,不无己然之迹,可以得到正确的认识。虽其动机多属不良,主观上无论列是非之必要。然就客观方面,推论政变,实有数大问题己成历史酿乱的源泉,此则求治者之不可不深察也。
1.约法问题:国宪未施行以前,约法效力等于宪法固为民国之根本大法,亦即宪政运用之源泉,良否所系,即治乱所关也。当时立法,含有对人关系,因之立法部权力不无过大之弊。而行政部又无解散权,以资平衡之对抗。故两部遇有冲突,无法救济,迫而解散,即肇违法之乱,一也。责任内阁权限不明,府院之争无时或息,酿成政变已非一次,二也。制宪及选举总统之权赋予国会,易召贿买及胁迫之乱,三也。省制未有规定,故中央与各省之关系,及省政府权力之赋予与制限,均无宪法保障,一任各省自为取舍,养成军阀摧残民治,四也。故迭次变乱几无一役不起自宪政之争,此实约法缺点予以造乱之机也。
2.国会问题:国会权力为约法所赋予。国会行使职权,横遭非法解散,肇起战争,此为约法之责,而非国会之责,上已言之。但国会自身的历史,关于议员制造内乱亦属信而有征。贿选一案,不过事之尤著者耳。夫民国新造,急待国会之建树者,厥为制宪问题、预算问题以及地方制度、废除督军制等问题,实为最大的需要。乃国会不此之务,而惟与行政部为对抗之争,日事公开曼(谩)骂、质问、弹劾、认否预算、不信任案,遂至一再横决而不可收拾。岂知立法部、行政部,均为国家政治机关,如辅车相依,不可龃龉,尤有调和之必要。两部人选不能同党时,则必应合作;违此元(原)则,不惟失其效用,且反以制造政变,成为民国治乱之一大问题。
3.总统问题:民国总统等于公仆,本无尊贵之可言;出于民选,亦无军人干预之余地。今则不然,民国去帝制未远,官僚狃习余威,谬以总统地位之尊,权力之大,等于帝制,相率争此虚荣,至用贿选力争而不之恤,此其为乱,一也。历任总统无论合法与否,类皆由军人拥戴而出。军人一不拥戴,无俟任期之满,而已不安于位,此其为乱,二也。国人耳目既未更新,总统地位又恒为妄人所觊觎,今后图治,与其积重难返,不如改弦更张之为愈也。
4.政府问题:政府组织必打破分赃制度,自居于洁白无瑕之地,而后弊绝风清,政治乃有清明之可望。今观民国政府,设在北京,此地旧日为帝王所都,官僚所聚,恶劣空气充满人间。而中央政府又为权力最高机关。权力之所在,即为政客之所趋。若其用人行政均有常经,则政客之妄念不生,而政治上之风潮自可宁息。今则府院权限不明,用人行政均可出入,政治机关由政党组织,抑由总统选任,界限不严,时启运动之弊,文官考试及考绩制度不举,则政务机关亦为分赃恶习所动摇。财政、交通两部本为行政机关,乃因直接管理业务,以致银行路局视为肥缺,位置私人,是北京政府为一大分赃之巢窟。反对派不得取代,则思设法以倒之,循环为乱,于今为烈。自非彻底改造,则酿乱之源无从塞也。
5.军制问题:民国之乱,在军而不在民,上已言之。军之乱,在帅而不在兵。帅不乱,兵虽多不足为患也。帅之所以为乱者,在实权而不在名号。由都督而将军而督军而督理,今虽废为总司令,名号虽殊,实权如一,无救于乱则同也。群帅握有实权,大者兼圻,次亦奄有一省,其权力一若天赋,不容宪政机关为之予夺,故对总统不负责,对省会亦不负责也。中央一有政争,彼即因利乘便,左右其袒,驯至今日酿成五代之局。此种恶制,为军阀之养成所,其影响民国治乱至巨,不可不认为收拾时局最大问题也。
6.党派问题:立宪政体之下,须有政党,以资表现民意,运用宪政,毋俟赘言。中国之党派则异是,除元二时期,国民、进步两党稍具政党雏形外,自是分裂,各还其本位,而为利害结合,无主义与政策之可言。国人目之为某系某派,可谓名副其实,甚而习非胜是,恬不为怪。北洋系之军人政客,又分离而为皖系直系奉系之别。故民国之乱,起自三系中消长之争,已数见不鲜。南方民党不得于政,则从事革命,亦失却政党之常度。流弊所极,遂有今日南北相斫之祸,所以中国无政党而有党派,不惟政治不能上轨,且制造内乱,永为厉阶,自非化除党派行动,组织民意结晶的团体,跻于政党之林,以谋国家之福,则国事未易解决也。
以上六者,均为十六年来造乱的源泉,直接间接恒受其影响,一经提出,人尽知之;尚有更端,为其背影,即民生大穷,外力太压是也。惟民生太穷,故举国才俊奔走乱者之门,为其羽翼而不之恤;惟外力太压,故急进青年愤国事之非,附和革命而不及择。是以军阀得相资以为乱,党阀得相资以为暴,赤化得乘机而入寇,共和因是而不成,统一因是而莫建,胥受二者之所赐也。故欲追寻乱源,穷其背影,对于民生之穷,外力之压,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
二 十六年来收拾无效的工具
民元以来,岁必有乱,乱亦不久,即有新局面出而议收拾。顾其工具不出两途:一曰和平解决,一曰武力解决。和平不可期,则求之于武力;武力不得逞,则又归之于和平,循环为用,迭经试验,而皆不得收拾之效。亲(观)于民八沪上和平会议,民十四北京善后会议,均以一哄而散,绝无良果。和平之路既走不通,乃借口为武力统一,或遁而为国民革命,口号虽殊,手段出于征服则一。试验结果归于失败,又无不从同。推原其故,并非和平武力概不足以弭乱,乃在运用之者,不知民主政治的元(原)则,须分配权力于国民全体,谬欲集权于一军,而以军治国,集权于一党,而以党治国,有此错误,故对于立国的基础、民治的设施,绝不措意。因之未有收拾时局与建设国家的具体办法提出公开讨论,博得多数国民之同情,为其后盾。和平之会,一任群哄;武力之前,专尚标语,以此谋国,非盲则妄,安在其能建设民主的统一国家也。
由前所述,历来变乱的真因,以及收拾无效的工具观之,可知中国内部分裂,统一无期,实人谋之不臧,非共和之不适也。吾人于此,可以得到两种诏示,一为政治试验的教训,二为国人应有的觉悟。欲谋中国改善,对于此种诏示,实有充分接受之必要。兹姑从略,未暇具论焉。
挽近以来,国人竟言救国矣。各出其方法,不无医药杂投之患。原来中国积极改造,关于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各种问题本极其多。惟目前最大的需要,厥惟统一与独立。统一不告成,则国内四分五裂,民族之力量不能集中,且销耗于兵祸,更不足战胜艰难,缔造新国。独立不办到,则国际左压右迫,各种必要之机会不能享受;且呻吟于条约,更无由改善环境,增进国际之和平。故就中国现状而谋改进,自以统一、独立两大事件为国是决定之基础。第一步工作完成,其他各种需要自可进行第二步工作。从统一、独立的基础上,发挥民族之力量与奋斗,以谋中国前途之进展,实不难迎刃而解。此盖为步骤问题,而非轻重问题。
但是步骤之中又有步骤,即统一为先是也。盖统一问题不解决,独立问题以及一切问题均无从说起。因为一国分裂之前,决无外交之可办,秩序安宁之下,乃有建设之可言,此又求治者不可不深知也。国人不欲救国则已,否则救国的运动当先集中于统一问题,殆无疑义。故本论缩小范围,单就统一方面研求解决办法,其他未暇详及。盖欲唤醒舆论之集中,以促进国民之努力,不得不依实事以求其是也。
现在南北两政府已成对峙之局,未尝不各执一是,以图中国之统一。但双方手段均采取武力征服。而试验结果,南北不能互吞,转而内讧日启,南自力战,北自为争,其势益不可收拾。盖实际上双方对于势力范围内,尚皆不能自统其一,遑论全国耶?
中外人士未明真相;或有希望一方战胜,早定统一;或有虑及南北相持,永为统一障碍,凡此见解,未免完全错误。何也?北之军治,南之党治,皆违反共和元(原)则,压抑全民公意,殊与民主立国根本不得相容,终必为民治主义抨击以去。经此次长期之内战,军治党治,两暴其恶于国内,尤使一般社会得到深彻的觉悟,不复为伪善宣传所煽惑。故无论事实上,力征经营,屡试屡败,前车可鉴。即任何一方幸而战胜,不过延长一时内乱,决无统一国家之可能,而颠覆必随其后,亦无永久障碍统一之足虑也。
况且军治党治之路,今已行不得通,非狂奔而踣,则必废然思返。民国统一转机实寓于是。夫欧战之结束以面包,华乱之终止,当可类推为军晌。盖闹至民穷财尽,兵饥力疲,仍是划江为垒,各不相下,征服之技穷,弗戢之祸至,事势所迫,各防内变,不得不采取妥协手段,别寻南北共通之路,以谋自救。此殆受天然制限,虽欲长乱而不可得。今其为期,已不在远也。
由是可得一结论,即南北两政府所采取的手段,无建设统一之可期;所建筑的壁垒,无障碍统一之足虑;且因相持结果,统一机会已至是也。
夫机会既至,统一大业自有着手进行之余地,加以人心厌乱已极,国势阽危日甚,尤为统一机会之促成。于此而有第三势力,或一种团体,出而运用之,因势利导,不难使时局有急转之机,而国事有解决之望。
然则依何手段以谋统一那?此为主要问题,不可不得一切实答案,以供建设统一之应用。依吾人所见,有先决问题焉,即统一意义必先了解是也。其一,统一乃立国问题,而非息争问题也。南北媾和,或各省拥护中央,不能谓之真统一。真的意义,乃民国统一必建筑于真共和基础之上是也。申言之,中国有真共和,乃有真统一;否则共和之实不举,统一之局亦必随之以破也。其二,统一乃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也。事实问题,必从事实上之势力构造之;若舍事实的势力,而谋之宪法条文,或保留现状的形式,而毫无组织的实体,均不能举统一之实也。其三,统一乃永久问题,而非暂时问题也。永久问题,必从根本上之条理构造之;若舍根本的条理,而求之一时的协调;或结束目前之乱事,而未及百年之大计,则甲幕告终,乙幕复至,循环为乱,永无了期也。明乎此义,而后乃可进言统一的答案。
依今日的政象,而讨论统一的答案,虽梦如治丝,必极曲折烦难之能事。然扼要以图,有不可缺少的二事焉:一为良好的势力,二为适当的办法。譬之建筑,势力如材料,办法如建筑计划,二者缺一,均不得以从事。故有势力、有办法,而后统一问题乃可以言解决。
但良好势力,非可凭空结撰也,求之南北现力,已如上述不能胜任;求之未来创造,更属渺不可期,不得已而求折衷方法。惟有就南北现有的势力,以妥协的手段改变其军治党治的形式,使适就民治立国的范围,既可免摧陷廓清之劳,又可得协同一致之效,废物利用,减却国家损失亦复不□。
至于适当办法,尤为本问题最要之事。历来时局不得收拾,坐在当局对于拨乱制治,绝无具体的策略,惟营谋军人拥戴,日事维持现状,未知谋及清b状之解决。以此图治,有类扬汤止沸,无补国事则如故也。今兹图治,必谋真正统一,奠定永久和平,固无俟言。但欲达此目的,必本民治的精神,而为适应环境国情之应付,固不可重寻旧辙,亦不可专尚理想。惟就事实上讨论何者为统一之障碍,当有办法以排除之。何者为统一之基础,当有办法以树立之。而又求之实际,现有势力可以各得其所,未来民意获有表现机会,南北俱可通行,一党不至作崇,始不失为适当的办法。斯则有赖政治家之技能,自非茫然治术或高谈改革者所可塞责也。
综观历史经过,考察当前事实,欲达统一目的,依吾人主张,有四个手段焉。
第一,统一必要的基础不可不谋确立。基础不确立,则统一之机局无由支撑之。故必本民主的精神而确立统一方案,以为收拾国事之张本。
第二,统一必要的实力不可不谋集中。实力不集中,则统一之障碍无以排除之。故必采妥协的手段,而谋南北实力派为统一同盟之结合。
第三,统一必要的助力不可不谋兼收。助力不兼收,则建设统一之需要无从应付之,故必顾及当前的环境,而旁求外交友谊上之赞助。
第四,统一必要的舆论不可不谋一致。舆论不一致,则建设统一之策略无以确定之,故必顾及推行之尽利,而盾之以舆论之一致。
以上四个手段,简言之,即一为统一方案,二为南北妥协运动,三为外交赞助运动,四为舆论一致运动是也。四者互相为用,缺一不足以图功,兼营乃可以成事,其纲要说明,当于办法详之。
或谓第一、第四两手段固当采取矣,第二、第三手段则未免卑无高论,不能为彻底改革之主张。此一般激迸的心理,所见皆同。但吾人为国贡献者,在实际可行之方法,而非狂奔必踣之途径。国人绝无政治的知识与经验则已,否则一误再误之尝试,必不复为国人所顾盼矣。
第二章 办法
[编辑]建设统一不能求之泛论,须有切实办法以资进行。办法亦不限定一途,惟以实际可行为归。吾人所主张四个手段,虽属寻常蹊径,实可备国人之商榷。兹当依次论列,以见其得失焉。
第一节 统一方案
[编辑]统一方案约有三事:一曰纲领,二曰程序,三日协约大纲。盖统一基础必需确立,前论已言之。顾其必要而不可或缺者,计有四大问题为统一基础之本图。即军事、政治、财政、外交是也。四者为国家要政,亦即关系统一基础问题。此问题不得解决,或解决而仅及一二,则统一基础不能具备,而倾覆亦必随之。故四大问题必得相当解决,而后乃有真正统一之可言。其他内政各重要问题,徐俟政府设施,尚未为晚。惟此四者关系统一案至巨,不可不先为策划,确定其纲领,并详及其办法,以资从事。顾欲举此纲领,见诸实行,尤赖统一政府成立。统一政府如何成立,以及达到民选及合法的手续,又不可无其程序以利进行。故纲领之外,程序在所必及。二者之确定及其坚明约束,须经统一同盟的实力团体之协定,宣示国人,作为信誓,而后乃生其效力,故以协约大纲附窍。
甲 纲领有四
[编辑]第一纲 统一国军
[编辑]军事扰壤为破坏统一之主要问题。此问题一日不得解决,即统一问题一日不得着手。世界立国,无论任何国体,未有海陆军队不统属于国家者。今则人自为军,军自为帅,帅自为饷,欲其不各树一帜,割据地盘,干涉民财各政,攘夺中央政权,蹂躏地方自治,其可得乎?国人深知其害,嫉之曰军阀,但苦无善法使之归于国防地位,永不为患耳。
民元以来,尝倡军民分治、废督裁兵、兵工政策、移兵屯垦等等。类皆笼统其词,绝无切实办法,又多不合事情,徒唱高调,终鲜济也。夫政家立说,有所主张,必先讨论方法,推求结果,有办得到行得通之可能,乃为有责任的政论;否则,空谈标语,不负责任,用为伪善宣传则可,用为忠实谋国则不能也。
窃谓民国今日之患,不在兵多而在兵乱。兵多而有秩序,不难徐图消纳之法。兵乱而失纲维,真乃无法以善其后。盖国防武器被其分割,久假不归,恬不为怪。驯至今日,已成私兵制度。伴此制度而生之通病,则有地盘主义,尤为厉阶。夫惟私兵则不能不保有地盘,惟保有地盘,乃可养其私兵。二者互为因果,迭起纷争,无论假借名义如何正大,但其结果,无非各为私图,一以扩大私兵,争夺地盘,为其最后之归路。是以民国之乱绵亘至今而不可收拾。此其症结,坐在国防武器落诸私人之手,而十六年来,未能收归国防地位。纲维既失,兵乃致乱。质言之,即国军未能统一,国乱将无止期是也。
国军未能统一之故,亦有数因焉:一、自改革以来,所谓中央政府者,从未有切实办法力图军政之统一。二、只求各省拥护中央,博得统一虚名;并布置爪牙,行其驻防政策以奖励之。三、各省自行筹饷练兵,省民不得过问,因之各省军队,上不属国,下不属省,完全为私人武器。四、中央财政未能统一,无力担负全国军饷,即无法收回全国军权。五、太阿既成倒持,又不厉行民治,收回省政,使军阀失其根据。六、纲纪废坠以来,大者觊觎中枢,小者不胜自保,各为利害,互相攻联,时为国患。有此诸因,遂酿成今日军阀之祸。所谓困天下以养乱者,再蹈前史覆辙,实国军不统一之制有以使然也。
虽然人之爱国,谁不如我,必谓有军皆阀,无阀不恶,未免忽视环境,无以折服其心。盖军制既为厉阶,一人不能独善,加以政变频仍,卷入漩涡,同室操戈,遂成楚越今欲挽救其失,惟有求之法治,而不必复责人治,斯乃可通耳。
然则如何而可,就历史观察,唐宋明之已事,皆以大军阀扫平天下,即急谋安插计。此为君主时代则然,今则民主建国,大军阀无产生之可能,妄欲图之,则十六年武力统一之迷梦,可为殷鉴。其次援引前史,杯酒释兵,入奉朝请之法,亦为事势所不许可。再次求之良心说,则解甲归田之文电,昔闻其语,未见其人,今并其语亦不可得而闻矣。至于与言废裁,无异与虎谋皮,昌言打倒,不外以暴易暴,观于近事已可得其明证。凡此诸说,皆非解决军事之方法,可无俟赘言。
依吾人所见,解决军事不必高谈废裁也,亦无须昌言打倒。第一步先使之归于国防地位。第二步进谋兵无常帅,帅无常师之通义。达到此层,再谋消纳办法与精兵主义相辅而行,实为未晚也。然则将操何术以进,曰唯以国防制度,打破私兵制度。以中央给养,打破地盘给养,标其纲领,则曰统一国军。语其目的,则为归于国防地位。名正言顺,理无可违,利国利军,各得其所,舍此固别无良法也。
或谓统一国军谈何容易。盖有障碍问题伴之而生,一为军人本身的利害,二为实际编军的困难。此两问题若无相当解决,则统一国军亦属画饼之谈。故为实际可行计,对于此种问题实有彻底探讨之必要。
就第一问题而论,统一国军实于军人本身有百利而无一害也。今之拥兵自固、形成方镇之局者,不惟中央政令不出都门,民治设施难行各省已也。即其自身处境,亦难免争夺之祸。何也?分疆异帜,莫戢戎心,局面一转,即生变化。甚而同袍御敌,变叛成风,部曲效尤,争夺为志,其为隐患,何可胜言。今若同归国防,咸隶国军,此等弊害自可免除。况师旅各仍其旧,实力毫无捐弃,中央崇其官秩,厚其薪俸,严其保障,兵不裁而得饷,将不撤而久职。一部之众奉还国家,全国之师即可为其部曲,安富尊荣,不损毫未。孰得孰失,当知所择矣。
就第二问题而论,统一国军,对于实际进行亦无困难而可顺利也。困难问题:一在利害冲突,二在安置无方,三在全国糈饷,未易筹措。令第一问题,对于利害及安置方面已得完满解决。余惟饷糈一节,当以财政政策解决之,故此亦不成问题也。
准是以观,统一国军,较为实际可行之路,已无疑义。吾人只定其办法,使国防武器确能归回国防地位,而又达到兵无常帅、帅无常师之本图,则得矣。兹将其办法大纲略拟如下:
一、中央设立国防院,为全国国防最高机关,掌管统一国军及关于国防用兵事宜。
二、国防院设统帅若干人,组织国防会议,推举正副议长,主持全院职务,代表对外关系。
三、国防院组织,除常设机关外,关于统一国军事宜,应增设时机关如左:
1.统一国军会议:决定统一国军行政方针。
2.国军编练委员会:执行派员分赴各省区各军团会同收编国军,并实施整顿训练事宜。
3.国军检阅委员会:执行派员分赴各省区各军团检阅编定部队核实兵器兵数事宜。
4.国军统一经理委员会:执行国军经理统一事宜。
5.国军补官审议委员会:执行国军现役官佐及退职军人补官审议资格事宜。
6.国军统一宣传部:执行国军统一宣传事宜。
7.国军统一顾问:参议统一国军咨询事宜。
四、参谋部裁并国防院,海陆两部总长得为国防会议、统一国军会议之一员。
五、全国各省区各军团、所有海陆空各部队、及国防要塞兵工厂等,统归中央管辖,实行统一军权军政及编配整顿事宜。
六、国防院会同海陆两部,依照统一计划,制定国军建制编制法令及统一施行细则,呈由中央政治委员会公布,井颁发各省区各军团遵照办理。
七、全国各省区分设统一国军委员会,承国防院之指挥监督,办理本省区之国军统一事宜。
八、统一国军委员会以五人至九人组织之。由该省区行政首长一人为委员长,国防院特派一人为其副长,余由该省区高级军官充任之。
九、统一国军委员会。应设左列机关:
1.统一国军会议。
2.执行部分科办事各处。
3.国军编练委员分会。
4.国军统一经理委员分会。
5.国军补官审议委员分会。
6.国军统一宣传局。
7.国军统一参议团。
十、收编国军之标准暂定如左:
1.人口标准:按照各省区人口每六百万人进编步兵一师、其原有特种兵,准照定章核实另行收编。
2.军器标准:限定某种枪械为及格;其不及格者,改编省警备队;如及格枪械不足人口标准之分配额者,无庸补编;如超过分配额数者,准以特别标准收编之。
3.特别标准:一为各省区现有部队与及格枪械,超过人口标准之分配额,除编省警备队外,尚有余数无可消纳者。二为此次参加内战,或向隶中央部队,实际不能拨归各省区收编者,准用特别标准,参加军器标准收编之。
十一、特别标准收编军额,不得超过人口分配总军额七分之五;如实际兵数有多者,应平均分配裁减之。
十二、收编国军手续暂定如左:
第一,手续报告兵额:由统兵官报告省区统一国军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报国防院统计。
第二,手续决定编配:由省区统一国军会议,决定各部编配方针,交由编练分会执行,并报告国防院指令准驳。
第三,手续实行改编:由国防院编练委员督催省区依限办理,由省区编练分会督同统兵官遵照议案实行改编。
第四,手续检阅核实:由国防院派员检阅,实地点验,详具虚实,报告国防院,分别准驳。
第五,手续接收给晌:经检阅核实之部队,随时由国防院批准立案,分令编练委员接收、经理委员会给饷。
十三、收编国军之程序,暂定如左:
第一期 成立统一国军机关,即国防院各省区统一国军委员会是也。
第二期 颁发国军统一方针,并各种法令及施行细则。
第三期 开始收编手续,至实行接收而止。
第四期 分配驻军地区,并抽签派委军团长。
十四、凡不归省区之部队,由其驻在省区管理编配事宜;但有特别情形者,得由编练委员会直接办理之。
十五、改编国军部队,官兵概仍其旧。惟军团长一职俟国军完全编定后,再由国防院另以抽签法定之。
十六、统一政府。任命南北最高级统兵官若干人为统帅;各省区总司令总指挥管辖兵力在三师以上者,一律授为将军,并在国防院抽签补授军团长职。
十七、军团长每年掣签一次,以资更番轮替。师旅长于国军成立一年后,就其同军团之师旅长掣签轮替。
十八、国军饷糈:统由国库支付,禁止在省库截用,井概由统一经理委员会办理。
十九、国军驻兵地:由国防院指定之,但有调防之必要时,由国防院随时变更其驻兵地。
二十、军师旅各司令部:应设在兵营附近地,但不得与省长同城。
廿一、国军营舍须由国防院统筹计划,督饬各省区军政机关修建备用。
廿二、凡现役军人因裁遣退职,或自请解散退职,准由直属高级长官隍7d具事由,保请补官。经补官审议委员会审定准补,给予相当年俸,藉资安置。如无违犯军人罚则,在年俸期限内,不予取销。
廿三、颁布军官保障令,非依法律不得任意撤革之。
廿四、各省区警备队:以营为单位,大省不得过三十营,中省不得过二十营,小省及特别区不得过十二营。其编制由国防院另定之。
廿五、各省区警备队由省长管辖指挥,其军费由省库支给之。
廿六、各省区遇有紧急事变,警备队不足镇压时,得由省长咨请军团长或师长派兵处理之,同时须报告国防院。
以上二十六条,略具统一国军办法大纲。其他详细规定,应俟国防院之设施统一之后。帅则集于院,伸致力于国防。将则轮于外,俾更番其职守。兵则训练于营舍,静候妥善之消纳。在各帅同时解除私兵,同得精忠报国之荣名,并得同免拥兵自焚之隐祸。在各将抽签轮替,共作国家之干城,并可共复军人之人格,饷由中央给发,而地盘主义自可根本取销。有此交换条件,而国税始可收回,庶免藉军费而截用。军民划分,不相侵犯,地方自治乃克推行无碍。一举数善,有益于国,有益于军,有益于身,是在爱国之袍泽毅然去自杀之途。相率偕作。而为我中华民族辟一自强之途径。海内贤豪,愿共图之。
最后有当说明者,统一国军办法,主收兵而不主裁兵,固为排除统一障碍计。但军费一门,宁无虑国库之无以应乎。曰:兵不裁而饷多,固意中事。然就民国八年度预算考之,全国陆军经常费为一亿五千余万;海军经常费为一千万,乃因增加临时特别二门,共达二亿五千万。其数目不可谓不巨,其浮滥不可谓不多。近年内战频兴,各省自由增兵至不可究洁。但大军阀并吞小军阀之后,一消一长,其兵数决不至倍增;况兵多号称,饷实浮报,一经核实,其军费当视八年度预算,不至超过太巨。今就吾人计划约略计之,以六百万人口准编步兵一师,师约六千余人,每年军费(连服装在内)约需一百二十万。全国人口分配,约计七十师。另加特别标准收编,限编五十师为止,合计一百二十师。全国现有师团属于五种兵完备编成者,当不出三十师之数;即加零星特种兵集中编配,亦不逾二十师之多。今假定收编国军一百二十师,内有五种兵编成者为五十师,每师军费以二百万计,共需军纲一万万。其余七十师为步兵四团编成,共需军费八千四百万,合计一万八千四百万。加入海军费一千万,其他军费约二千四百万(包括中央各省现有军事机关除分别裁,并尽量节减外,假定上数);再加入新设国防院经费预计三百六十万(假定统帅十三人俸给每人六万,参谋部所管经费并入,故如上数,其他统一国军临时增设机关费,不列在内)。退职军官经费预计三百万,(假定退职补官三千人,平均年俸一千元,应得上数)。以上统计军费为二亿二千四百六十万,较之八年度预算实有减而无增;即事实上或有增多,当与八年度预算无大出入。此军费岁出之大概也。
至全国岁入,以八年度预算计之,总数为六亿四千七百万。但除去国内公债、银行借款及无确实增加收数之警察收入三款外,实际收入仅四亿有奇。又国地两税应确实划分,而田赋一税应归地方,再划出其他地方税。中央所得划为国税而有确实收入者,惟国税盐税货物烟酒各税为巨宗。综计其数,仅得二亿有奇。除抵还内外债费及中央行政费外,(军费除外)所余无几。故此巨额之军费,几属大半无着,固当以财政政策解决之。但就军费本身,亦可为分年收束之计,不能视为经常如是。盖兵多而有秩序,自不难徐图消纳办法。如缩小编制、缺额不补、移兵作工、移兵屯垦各种政策,均可次第设法举行。此在全国统一而有安宁秩序之后,乃得言此收束,以纾国家之困,并以进谋精兵主义民兵主义之策也。
第二纲 建立联治
[编辑]统一国军为拨乱之事,同时不可不为制治之事。盖拨乱为消极的,为一时的,而制治乃为积极的,永久的。故欲建设永久的统一,不能不有事于制治。但制治之事,范围极广,千头万绪,固非一端。而目前急务莫大于国家组织,国家组织如不完备或不适宜,则无以增进国民之活动力,并保障其安全。虽有善者,莫能为治。我国虽为东方古国,然以君政及放任之故,从未经过近代法治国之组织。入民国以来,虽有一部粉饰外观之设备,然其不完全不适宜,流为政弊,酿成内乱,已属有目共睹。严格以论,中国至今,谓为一个民族则可,谓为一个国家,尚有待政治组织之条件也。
原来中国富有天然大国的资格,若其内部组织完善,发挥其固有的力量,本可雄视东方。今反积弱不振,陷于凌夷,一切不良的现状,其总因无非缺乏国家组织之故。今日欲图生存及发展,自非彻底改造,从国家组织上先行着手不可。
虽然国家组织固应着手矣,顾将取何形式以为建设之标准耶?依临时约法之规定,当然采取民主政治的组织。然民主政治如何组织,自非革一皇帝,选一总统。涂饰国会法院,即谓之民主政治也。民主政治有其完全组织焉,虽形式不一而足,惟构成国家的一切制度,须适合民主宪政之运用,无待赘言。今国体虽改,而民主的形式与实质均未完备,因而民主宪政不能运用。共和固不成功,而固有的统一反因求共和而失去。共和本身不负责也,此亦坐在民主政治无完全组织有以致之也。
近日国内现状,北方沿袭军治,南方昌言党治,尤为离奇而不可究语。民国主权,在民而不在军,尤不在党,此理甚明。何以南北当局死而不悟,而缺乏政治常识,即属倒行逆施,故北方现状(民国以来皆)成为军权无限下的官僚政治,南方现状(此次重加彩色)成为党权无限下的暴民政治。一丘之貉,无所轩轾。现状如斯,安能忍与之终古也。吾人为国努力,唯有根据约法之精神,希图以自由替代压制,以秩序替代紊乱,以公平替代强暴,建设民权无限下的良民政治,乃为可久而可通也。
但是良民政治如何组织,此则不可先知良民之意义。夫所谓良民者,非道德观也,非人才观也,亦非贤人政治之类。乃第一别于官僚,第二别于暴民,第三廓清一切之流氓地痞、土豪劣绅、政客党棍之谓也。如斯之民,如何选出,则视选举制度如何改良,政治组织如何改善以为断也。选举制度如有去莠择良之可能性,则良民自出。政治组织如有化萎为良之适应性,则一切公务员自有相观而善之余地。综而言之,国家组织如经彻底改善,则前述第一、第二、第三之流品,虽有其人而不得卷人国家组织的范围,即偶有之,而背后有监督,亦不能发挥个人之恶劣。斯良民政治乃因组织改善而得实现也。
今欲知其组织之如何,当先知国家组织之目的究属何在?依吾人见解,以为中国国家当有如左之目的:
第一目的:在完成中华整个民族的国家,实行其有共治共享之元(原)则。中华民族合汉、满、蒙、回、藏五个种族而成,此五个种族,同居中国,同一国藉,同在一个统治权之下,共同生活,历有朝代,构成整个的中华民族,已无复分五族之必要。若强分之,是自叛其民族也。世谓五族共和,及国民党以国内民族许其自决,皆根本错误。而予外蒙、西藏为外人侵略之资,其愚妄诚不可及。故第一目的,在完成中华一族的国家,因而中华民国应为中华全民族之所共有、共治、共享也。
第二目的:在完成亚洲主人翁一员的国家,准备联亚运动,使亚洲成一组织,可为世界大组织之柱石。世界如谋大同,当以亚洲、美洲、欧洲各自联合,完成三大组织,以为未来世界创立一大组织之柱石。中国适为东亚一大古国,广土众民,并亚之中,莫与比伦,尤当发挥四亿民族之力量,肩负创造亚洲新文明之使命,而不容一日之放弃。
第三目的:在完成世界创造者一员的国家,务使文化增进,尽量贡献世界,并协谋国际和平的运动,以及全人类共同生活的运动,而为其创造者之一员。
国家组织之目的已如上述,而其自身仍为达此目的之工具。工具如何创造,如何适宜,不可不先定其主义,以资取则焉。
一、自治主义:政治问题无论理论上实际上,当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自治的职能,分配于地方而活动者,谓之地方自治。集中于中央而活动者,谓之一国统治。两者作用虽殊,而精神悉出于人民自治则一也。推而至于联亚联世界,尤当以各民族自治为其元(原)则,而后可通。
二、自给主义:经济问题虽别有组织,但不能离政治之运用。故国家组织当着眼于职业团体,使得为构成分子,握有充分职权,以谋一国经济之发展,并达到自给之程度。兹所谓自给者,以自行发展经济,不容他国之侵略,而亦不侵略他国之经济为界说者也。
三、联合主义:国家内部有以单一组织而成统一者,有以联合组织而成统一者。前者基于国家人民集合体之观念,后者基于国家社会联合体之观念。二者各因其自然而演进,各适其需要而变迁,非可强执学理以为轩轾也。但前者之成功,须人民普及政治知识,其组织乃能健全。后者须社会有此要求,其组织乃为适应。今日之中国,由君主而入民主,自当以全民组织国家。但全民极形散在,而政治训练未到田间,任一党一派之包办,固属不可。强不识不知之负责,势有未能。故有团体为构成分子之需要,因团体始有政治训练,而个人则未普及也。以是之故,联合主义乃应运而生,非好新而惊,况今日分裂之局,尤非联合不足谋内部之统一;推而联亚联世界;亦不外此种主义为其创造之天使。
四、分职主义:近日国家职权观念之进步,己由分权论而趋于公职论。故从前国家以主权者资格为治人之事,所以国家组织注重权力之分配。现在国家多以公务员资格为治事之事,所以国家组织注重职务之分配。此盖因政治进步,而以分工原则。应用于国家职务方面,而求其效率之增加,虽政治范围不能废除权力,但所谓权力分配,实伴于职务而分配之权力。中国如实行自治,则政治的职务自见减少,实行自给,则经济的职务自见增多,以分职替代分权,实由组织不同之结果。
由上所述,中国理想的国家组织已可略知其梗概。但是国家组织须根据于事实,切合于国情,尤须准酌各国已过之经验,未可轻以尝试也。兹就各国政制,对照国情,讨论其适宜与否,而后进求吾国较适的政制。
近代国家进步,力图解决权力分配之根本问题,约有数种制度发生,可资考镜焉。关于立法行政之连锁者,有曰内阁制,曰总统制,曰瑞士之委员制,曰苏俄之全国国民大会;关于中央地方之连锁者,有曰联邦制,曰单一制。凡此诸制,皆现代政治之特色,用以解决权力分配之根本问题者是也。
内阁制已为临时约法所采取,但因权限不甚严明,而政党又不能举议院政治之实,故行政部不归多数党所组织,而复缺乏合作精神,因之立法行政两部遂为异党对垒之场。自试验以来,迄无成绩,反以滋乱,今欲再为采取,当视内阁制必具之条件能否发生成立以为断也。
总统制名义上未经试验,然实际上袁氏时代,不啻行之而自暴其短。今以中央积弱之久,欲采总统制,建立强固有力之政府,亦为时势所不许可。且中国甫脱专制羁绊,而以政治大权集中于总统一身,纵不虞洪宪之再生,亦难保大权之不滥用。故总统制虽较合国情之运用,而未能切近人心之倾向。
委员制颇属时髦,且为党人所试验,虽其结果无何特色,不尽由制度本身。然瑞士行之所以成效卓越者,国小而多材,人民富于政治经验,行政部安于职守,俯听立法部议决之指挥,而又有创制复决制度,以救立法部之失,所以推行尽利,试问中国情势,欲严格采仿瑞制其可得乎。其为不尽适宜,须加损益,已不待言也。
苏俄制似为政治后起之杰作。但试验未久,其优劣尚待证明。今之党人亦似醉心摹仿,然实际上,摹仿其头而不及其脚,摹仿于党而未及于国,未足言试验也。苏制雍肿在头,而不发生昏乱之病者,实由一党专政为其先天组织。但其基础建筑于各地苏维埃,因而国家构成分子不采自公民的代表,而采自团体的代表,其精神与作用。按诸人民未普及政治知识之国情,实有足取者,未可以其赤而不加以舍短取长之注意。
至于中央与地方之问题,尤为我国特别重要之事件。求之先进各国,均无介于单一与联邦间之一种形势,可以援其政治经验,而为创制之资者。采取单一制,本合历史之沿革。但君政既废,而庞然之省,实为集权中梗;即或缩小省权,而百政待举,中央亦有鞭长莫及之虞。且省长不由民选,难与省会合作,中枢一经改选,势必随之更调。其纷□益及于全国。故单一制利于中央集权,在君政时代则可行,在共和时代则时效颇失也。采取联邦制,可顺国情之曲折,然方由分裂而谋统一,又削中央之权而设二重政府,使各相自为风气,而庶政难收整齐划一之效。一有龈龋,纷争立起,对外不能一致,对内易召独立,欲求宪法保障,早已落诸空言。政弊所极,不能得欧美联邦之利,反演历史封建之局,中央守府,地方为强者巢窟而已,故此制亦未可尽采也。
然则如何而可?曰吾人之所求者,非政制之得失也。乃就中国历史国情,四围环境,现在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时代趋势,而求一国家新职务适合运用之政治组织是也。当于下方述及吾人之主张,兹更就地方自治方面讨论之。
一、自治为民主国的基础。民主精义须分配政治权力于国民全体,而国民尤须善于行使权力,乃不失为民主的国民。顾欲达此目的,自非组织普遍的政治小单位,以供国民之训练不可。国民获得训练的机会,而后服务之责任与参政之经验,乃得亲切而纯熟,此自治组织所以为民主国之最良学校及其成功之最妥保证也。国民于地方自治小单位内,如不能实行自治,而欲在国家大规模中,运用宪政的统治必不可能。故民主之基础必建筑于自治之上,实力必要。
二、自治为自由民之保障。民主国民皆以求得充分自由为归宿,但充分自由,须有组织,乃能一方避免他人之干涉,一方管理自己的公务,故地方自治适为达此目的之有效工具。地方不能自治,则必受他治之侵入;而在中国,尤为防堵武人入寇民治之壁垒,不可不积极的提倡。
三、自治观念之进步。从前自治观念,以自治属于区域的、受委托的、管理公益的。现在自治进步,不以旧观念为满足,进而谋及职业的、自主的、管理生活的。故从前之自治员为名誉职,为本土人。现在之自治员,除议会外,多为专门职;不限乡贯,而其机关则可称为人民政府也。
四、自治范围之扩大。民治历史导源于部落自治,与时俱进,乃有今日大规模之民治制度。但现行的地方自治,仍以中小区域为限。挽近民治发达,地方制度采取自治精神,替代他治行政,扩大范围,适用于邦省之上,如各国属邦之要求自治是也。加拿大之联省,澳斯大利亚之联州,皆起于自治要求,而自英许之,亦不过视为自治属邦而已。中国宪法草案亦以各省为自治省,其范围之扩大,已非县市自治制所可限也。
五、自治组织之改善。从来自治组织皆以域治为目的,而业治不与焉。近代联业自治之要求渐成趋势。为应付世潮计,构成自治分子,不能单取个人,而必兼采团体;不能单用域团,而必兼及业团,已可知也。即就现代制度观之,亦各因特别情形而产生其制度,大别有三:一曰议会市长制,二曰委员制,三曰委员会管理员制。而中国在昔行之,则为县会县长制。情形不同,组织遂异,自无判别优劣之必要。但因时代要求,自治基础必建筑于域业两方面,乃为改善之制也。
六、自治联合之必要。域业两团为地方自治之基础,地方自治又为民主国家之基础。各如前述,已成一系关连之势。若层垒而上之。建造各级自治,而成一国大治,其势甚顺也。国家为人民集合体之观念现已变迁,社会连带说之哲理近益彰明,故以个人为国家组织这单位,颇失时效;加以中国人口之众,交通之便,放弃选权之多,欲举善选之实确不可能,仍袭代议之制已生政弊,因时制宜,诚不如以团体为国家组织之单位较为确实。既可免选政之纷烦,亦可得达团体之公意。盖地方自治内,各种社会团体者,乃民主国真正之基础也。
七、中国地方自治为达到共和唯一之路,民主政治本非中国固有物,一旦脱离专制,欲从帝国遗址上努力建设新国家,事之难能,宁止倍蓰。所可幸者,中国昔时专制半属无治,民间自治恒极充足,因而自治习惯及其设施确有基础,在此一点,可为共和根据地。如能改善其组织,扩大其力量,诚为中国达到共和唯一之路径,舍此固别无成功之坦途也。
八、中国联治可为世界自治国之模范。人类社会不能脱离政治经济之范围。在昔则以政府管理政治,而以人民管理经济。现代进步趋势,则以政治之事付诸人民自治,经济之事集中政府或团体管理,权其效率,较为增大。中国基此趋势,建立新国。举业治域治之需要,合一炉而治之,创成中国式的联治,以顺世界之潮流,实为必要。世界各国为潮流所左右,对于政治经济之设施,已有如斯之倾向。但其经济政策,尚不能抛弃侵略主义。其为世界努力之文明,已属落伍,而无可讳言。中国则自治其国,而以侵略他人为大戒,虽至富强,决不发生经济的帝国主义,此则足为世界自治国良好之模范也。
以上所述,各种政制各有利弊,而地方自治适为中国达到共和唯一之路。然则中国之所求者,为共和而非为政制。政制须依事实而创造,乃得应用之实效,若依政论而搬迁,借条文为规定,则政制与事实如枘与凿,各为方圆,求其切合顺适其可得乎。夫事实犹水也,政制犹水道也,水道隍7d凿不依水势,欲其逆流而就之,非水之性也。故为治者目的在治,而制治之方,可以借镜而不必强同,可以创造而不必抄袭,本中国之实况,立民主之规模。唯有就地方自治方面,适合共和建设之固有遗址,扩大其计划,改善其材料,层垒而筑之,以成一国之大治,庶事不离实,既非悬空造阁之谋;而治可表现,亦异画饼充饥之计。此吾人所以有联治民主制之主张也。
何谓联治民主制。简言之,即联乡治区,联区治县,联县治省,联省治国是也。折言之,即全国政治组织,以业治为经,域治为纬,组成五级政制。自乡治以上,各级构成分子均以区域职业两种团体为基本单位,其顺序则以乡自治为基础。由此基础,层建而上之,则为区、为县、为省、为国是也。其组织大要有如左述:
1.乡自治:村或街坊准此--由公民选立自治会,由自治会推举董事,设立自治公所,办理本管内自治事宜。公民资格,规定国籍年龄住所外,不设男女及其他之制限,此乡治制也。
2.区自治:即全县或全市划分若干区,联合区内之各乡村或街坊以组织自治是也。由区内各自治会各业团各举代表,组织区议会;由区议会选立区政治委员会,为区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区委会荐聘区长一人,全权办理区政,对区委会负责,其资格须得文官考试取录或补考取录。此区制也。
3.县自治:由区议会及全县联合各业团各选代表至少一人,组织县议会。由县议会选立县政治委员会,为县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县委会荐聘县长一人,全权办理县政,对县委会负责,其资格如区长制限。此县制也,市制仿此。
4.省自治:由各县市议会及全省联合各业团各选代表至少一人,组织省议会。由省议会选立省政治委员会,为省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省委会荐聘省长一人,全权执行省政,任用省官吏,对省委会负责,其资格须特别规定。此省制也。特别区制仿此。
5.中央政府:由各省区议会及全国联合各业团各选代表,组织国会为一院制。由国会选立中央政治委员会,为国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中央委会荐聘总执政副执政各一人。由总执政全权执行中央政务,任用中央官吏,对中央委员会负责,其资格须特别规定。
6.全国司法机关:由行政部任命法官,并实行司法独立。除受依法弹劾外,不受其他机关或上级机关之干涉。
7.全国国民会议:由全国县会及各省联合业团各选代表,其员数视选省议员同。齐集省会,复选出席国民会议之代表,其员数视选国会议员约加五分一。此约加之数限于代表团外选出之。国民会议应组织指导委员会,由各代表团各选一人组织之,召集在国都,但得自由选择。
8.各级代表选举法:乡村或街坊代表,由自治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公民决选。区代表由区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区内各自治会各业团决选。县代表由县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全县区会及县联合业团决选。省代表由省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业团决选。业团代表之候选决选,依此类推。
9.各级荐聘决定法:区长由区委会提出被荐人,经区会通过,交由区内各自治会各业团决定。县长或市长由县市委会提出被荐人,经县市议会通过,交由各区会及县联合各业团决定。省长由省委会提出被荐人,经省会通过,交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各业团决定。总副执政,由中央委会提出被荐人,经国会通过,交由全国国民会议决定。此荐聘决定法也。
10.各级代表分配法:域治团体以人口为标准,但每一单位至少须有一人。超过法定人数者,得照超过人数增多名额。业治团体以一业为一单位,其名额多少视各级而定。其详细分配法,应以法律另定之。
11.机关不良之救济:各级执行部对政治部负责,政治部对立法部负责,立法部与议员对于其所代表之团体负责。如总执政不良,得依弹劾手续由国民会议判决之。省长不良,得依弹劾手续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各业团投票判决之。县市区各长不良,亦依此手续办理。各级委会不良,同级之议会得投不信任票,而以下级决定机关为判决。各级议会不良,同级委会得因必要而行解散权,诉诸组织该议会之单位团体而判决之。议员不良,各选出机关得为单独撤回。
12.直接民权之行驶:民主政治当以增加国民直接管理权为元(原)则。例如国民管理官吏,于选举权外,增加罢免权。管理法律,于立法权外,增加创制权复决权,即进而管理责任,行使监政权。管理司法,行使公证权,均可增加直接管理。凡管理事项,属于国者,得由国民会议或全国省会行之。属于省者,得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业团行之。属于县或市者,得由乡村或街坊自治行之。而皆有常设机关,行使直接民权,至为便当也。
以上所述十二项,略具组织大纲。其他细节,未暇详及。吾人所主张建立联治,为统一柱石者,义盖如是。就此政制而论之,较合中国历史国情、社会状况,而又不背世界趋势,何也?其出发点起于乡治,为历史所习;各个团体为基本单位,代表背后,始有责任,域业两治,为构成份子,民治内容,乃克充实蝉联而上,全国得有统系的组织,各有铃束;社会循其秩序的进步,积自治为统治之基,寓集权于分权之中,单一联邦,可以无争;立法行政因而沟合,按诸国情,多所顺适;加以团体永存,单位固定,行使权力简而易举,办理选政普而不纷,施之静止社会更为适宜;行政脱离政治,可减政潮之纷□,民选改为民聘,易得优越之人材。且也议院为政治中心,行政得全权处理,两不相妨,各举其职,而十六年来之政争或可稍息;职业团体既充分使之参政,可以谋经济之改善,举国家之新职;而直接民权,以有安定机关,行使便利,则代议之失,可以补救;监政之权,因而发达,此尤为现代趋势之所接近也。兹将施行办法,略拟如左:
一、中央设立联治监督院,各省设立分院,各县设立分所,为筹办联治机关。
二、监督院设总监一人、副监督二人,执行其职务。院内组织应设左列机关:
1.执行部各分处。
2.联治建设会议。
3.法案起草委员会。
4.联治宣传委员会。
5.联治参议会。
三、监督院。依照联治民主制大纲,制定联治法规及施行细则,呈由中央统一政府批准,颁发各省各县遵照办理。
四、办理联治应全国同时举行,分为左列四期:
第一期:筹办全国乡治区治,以六个月为限。
第二期:筹办全国县治,以三个月为限。
第三期:筹办全国省治,以四个月为限。
第四期:筹办中央联治,以五个月为限。
五、各省监督分院,设立省监督一人、副监督二人,执行其职务。分院组织应设左列机关:
1 执行部各分科。
2 自治建设会议。
3 审查委员会。
4 宣传委员会。
5 自治参议会。
六、省分院对于省内职业团体应从新审查注册,确定其单位,并订定本省施行自治特别章程。
七、各县监督分所设监督一人,副监督二人,执行其职务。分所组织,应设左列机关:
1 执行部各分课。
2 自治建设会议。
3 组织委员会。
4 审查委员会。
5 宣传委员会。
6 测绘团。
7 自治参议会。
八、分所筹办自治时,先将县自治分区划定;再派出筹办员分赴各区,设立自治筹办处。各将区内乡村或街坊自治单位划定,委派单位内领袖,会同组织员办理基本单位自治。
九、基本单位自治筹办完竣,即如今地域团体、职业团体、两种代表组织区自治。区筹办完竣,召集区代表、县联业代表,组织县自治。
十、区自治成立后,筹办处应督同该区长造报区自治单位册、公民人名册、全区境界图志于分所,并公布于区。
十一、县自治成立后,分所应督同该县长造报全县分治单位册、全县户口册、全县公民名数册、全县分治舆图志于分院,并公布于县。
十二、分院筹办自治时,应将省自治单位先行公布。限期召集单位代表,组织省自治。完全成立后,督同省长造报全省各级团体表册、全省户口表册、全省公民名数表册、全省分治舆图志于监督院,并公布于省。
十三、监督院于各省自治完竣时,召集省代表、国联业代表组织中央政府。完竣后,筹办国民会议;并汇制全国各级团体表册、全国人口表册、全国公民名数表册、全国分治区域图表,呈缴中央政府,公布全国。
以上十三条,为筹办联治办法。于此有当注意者,即县区各级自治经费及自治武卫是也。自治经费应于地方税中划定确实税源,使之得发育而进展;自治武卫应许国民编练联防自卫军,将旧有民团实行整顿,改为有统系之编制,有教育之训练,不惟得以防寇御盗,且以保障自治,为民众建威销萌之唯一利器也。
第三纲 解决财政
[编辑]中国有两大乱焉:一为有形的,一为无形的。有形的乱,直接损害民生国计,显而易见,军事□攘是也。无形的乱,间接损害民生国计,隐而难知,财政紊乱是也。国民受军事□攘之痛苦,无不引领而日望太平。至于一国财政紊乱,影响经济问题至巨。其所生之弊害,使财源日竭,上下交困,国家有破产之危,人民绝生活之路,内而天富产业不能开发,外而经济侵略引之压迫,较之军事为乱实有倍蓰。顾国民身受其害,而反不知其来源者,坐在财政紊乱。属于政治方面,非在当局或知识阶级。莫得详知其弊害程度至于此极也。故中国现状,即能收束第一层军事乱象而建树统一,但第二层财政乱象若未能同时廓清,则所谓统一者,立于风雨飘摇之中,不旋踵必为财政问题冲决而烘d。而况统一国军,所以拨乱,建立联治,所以制治,二者均与财政问题有密切关系。苟此问题不得相当解决,即欲举拨乱制治之实,其道未由。所以财政问题列为统一基础之一,应如何解决,不得不详求其纲领焉。
其次财政与内战之关系,亦有足述者。十六年来之内战,虽肇起于政争,但财政问题一榻糊涂,自前清以迄民国,积弊相沿,莫之改革,而养乱之源,遂基于此。何也?国地两税从未划分;或纸上划分,而未实行各别管理。各省疆吏得以一手而兼握两税财权,自由筹饷,自由练兵,养乱一也。中、地两费又未划定,或纸上划定,而未实行各别支销。各省疆吏更得便宜而截留中央经费,移为扩大兵力之用,养乱二也。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既落军人之手,中央无力负担全国军饷,省民无法过问本省军队,遂酿成私兵制度,养乱三也。中央各省各不实行预算,收支含混,无从适合,因而滥举外债,中央招国民之反感;滥发纸币,各省惹民怨之沸腾,一经鼓励,大乱斯起,养乱四也。又其甚者,全国财政不能统一,各省丰啬自有不同,或因军饷不足,而有向外发展之妄图;或因争夺财政机关,而有内部分裂之怪剧,养乱五也。故欲收拾中国这乱事,自非从根本上塞其养乱之源不可。欲塞养乱之源,则财政问题急待解决,实为统一案之所以必要也。
再次中国财政问题,不惟急待整理,并须力图改善。盖财政之紊乱固当整理,而使之不紊乱。财政之桔竭尤当改善,而使之不枯竭。然无论为整理为改善,综而言之,均属解决财政之事是也。顾欲达此目的,则财政解决之方针以及财政解决之办法,不可不一一论列,以求实际之可行焉。
一 财政解决之方针
解决财政须有办法,固矣!然欲筹其办法,必先定其方针。方针不定,则办法无由策划也。兹依财政现状而先定解决之方针,分述如左:
1.划分政费。政费有国家与地方之别,非项目划清,则国家与地方之经费无由区别,因而中央与各省之预算均不易编制。故划分政费,实为急图。其费额之大小,当视行政范围而定。国家行政范围大,则国家经费宜大,地方经费宜小;地方行政范围大,则地方经费宜大,国家经费宜小,此一定之例也。我国政治组织既不采取中央集权,又非纯粹地方分权,故二者不可偏畸(倚)。暂定外交,陆军,海军,司法各项行政,应为绝对的国家行政;内务、教育、农商、交通、财政各项行政,应以一部分属诸国家行政,一部分属诸地方行政,庶分配适宜,中地并进,各有范围,各有支出,而政费之项目及费额之多寡,自可依据而定也。
2.厘定两税。兹所谓两税者,即国家税与地方税之谓也。国地两税必须厘定,基于政费划分而来。盖政费既分,则政费之来源必须确定,否则收入混淆,支出杂糅,提解截留,不胜其弊。国家与地方之财政混而为一,永无划清,即永不得其整理。此民国沿袭前清旧制,至今两税未能各别管理者,实因税项尚未厘定,或纸上厘定而未有切实施行之故也。所以政费划分,即应继之以两税厘定,举凡税目之应归国家者,划为国家税。税目之应归地方者,划为地方税。各别管理,各别征收,庶可破其紊乱之弊。依今日情势,而又建立联治制度,简易之策,可择现行税目,视其税源普及全国,或有国际之关系,其性质确实可靠,其税率应归划一;而又具有伸缩性,且能得巨款之收入者,列举数项为国家税,其余暂归地方税。再俟统一巩固后,发现重大理由及其必要,乃让收回其他之国家税;或由地方收入,而划出成数归还中央;或由中央征收,而分拨一部协济地方,均无不可。如是方针,则区别两税之学说及各国之成规,自可免其纠缠,而省却区别之困难。今就现行税目之可为国家税者顺次及之:曰关税、曰监税、曰烟酒税、曰印花税、曰所得税、曰货物税-将来应改为产销税-曰通行税、曰丝茶糖税、曰矿税、曰渔业税,以上各项均可先定为国税。其他田赋一门,收入较为大宗,应与屋地税均确定为地方税。营业税、登录税、遣产税三者,税制极良,各国成规多归国税,但以筹办方始,为推行容易起见,暂归地方税。且各省自治规模宏大,地方经费亦应有伸缩之余地也。
3.统一征收。两税厘定之后,则应统一征收,以示权限之别。国家税应由中央直接管理,或用委托方法。地方税应由地方自行管理,或由国家带征。二者之权限绝对划清,不相混杂,务使国家财政机关与地方财政机关统系分清,事权划一,而一国财政庶有整理之机会。否则,财权不一,管理不分,两税虽经厘定,亦属具文而已。今观财政现状,关盐两税事权尚未划一,而一般普通之租税,尤为权限歧出,征收互淆,其中亟待分别厘订归于统一者,固非一端而可尽也。
4.改良税目。我国税项分目杂乱极矣!因杂乱之结果,遂贻重课之弊害,产业不得发达,税源无由充实,揆之租税原则,既失其公平,又难图其普及。为今之计,惟有删繁就简,去重归一,为改良税目之要图。如同一田赋也,而规费及亩捐在所必除,同一盐课也,而规费及盐捐在所必革,登录税施行时,则税契牙税应同时废止,营业税施行时,则牙捐当捐应同时免除;产销税施行时,则常关统捐以及厘金均应撤裁。税目务求其正确,税系务求其分明,而税制则务合于革新,直接廓清租税之弊害,即可间接助长经济之发展,此实解决财政不容或缓之本图也。
5.实行预算。预算制度为宪政最特色之产物。在财政方面,用为岁计标准,调剂盈虚,贯彻政纲,胥赖于是。预算不立,是谓无政,安言理财。在人民方面,用为监政利器,可使政府节俭而有效能。预算不行,议院失其要职,何贵有议。而在今日之中国,尤为国家生存的问题,不仅关于宪政之实行与否也。盖民国虽有国会,而预算制度从未实行。---虽有民二、民三、民五、民八之预算,而实际收支从未依据预算而实行,不过具文耳。一国盈虚不得调剂,各省收支永不适合。国计陷于破产,民生困于憔悴。故欲挽救今日之中国,提挚政治上于轨道,惟有厉行预算制度之一法,舍此固无良策也。但民国至今,所以未能实行者,第一,则因政制不良,而地方臃肿,不受中央之指挥也。第二,则因权限不清,而各省自收自支,积重难返之故也。第三,则因军制未改,而武人盘踞各省,中央不能过问之故也。第四,则因中央有集权之倾向,而不知各省已成分权事实;各省有分权企图,而不知一国须有中央之统一,两相背驰,致使预算案不能依宪政而进行也。吾人主张政治组织建立联治民主制,不为集权分权之纠缠。而为分职分治之支配,则中央经费与各省经费可以一刀截断缪□,中央不必包办地方行政,各省亦无从侵揽中央行政。盖政治之组织有以使然也。国军统一之后,私兵制化为国防制,饷由中央给发,而国税自可收回。省有地方税收,而财政可以不紊。由是中央预算与各省预算均可从容制定,无内外牵制,以至稽迟之弊。此则因政制改良,而预算制度自觉轻而易举。至于审计决算相伴而生之制度,尤须切实举行,乃见预算制度之实施。
6.统一金库。金库制度为会计法之要图,亦即预算制相辅而行之机关。无此机关则预算制必失其效用。故中国财政之解决,应以预算为基础,以金库为枢纽。相辅而行,乃可廓清全国收支之积弊。但欲办到金库直接征收,则金库机关不可不遍设,此则有赖银行政策为之设施。其有交通不便区域,则可暂由经征官征收保管,按期缴纳金库。至岁出各款,照预算定额,依饬书手续,统由金库直接支付,总期全国现金出纳,以金库为总汇。而一收一支均有凭单饬书可以计算,可以稽考,庶财政有清明之日。观之民国以来,中交两行代理金库,虽未办到直接收支,然推行金库保管,渐有统一之趋势。今若统一告成,而又以银行政策固其基础,以征收检查制度佐其推行,则全国出纳,不难由金库而收统一之实效。
7.整理国债。国债关系国信,不可不力图整理。乃迭次整理国债之筹议,无非为从中举债之企图,阳为筹还,阴实巧取,愈整理而愈巨大,愈巨大而愈速亡,此北方当局所以招“以债卖国”之反动也。今后统一告成,而谋国债整理首当力戒此弊。而整理之法,不外两途:一则用借新还旧法,一则用减债基金法。前者化短为长,化散为整,化重利为轻利,而分摊偿还之责任于将来。后者年拨基金,收买公债,辗转殖利,积买成清,而稍加偿还之支出于现在。二者均可采取,惟视力行何如耳。至于各省公债,应由各省负责整理,由中央督促,同时进行,务使全国旧债之弊害得一结果,而新债之推行悉用于生产之途。是则全赖内外协作,有以善其后也。
8.统一币制。币制关系一国金融至为重要。币制不良,则全国金融不得活泼,而经济生机为之遏绝,人民生计陷于绝境。职是故也,故解决财政问题,力图整理币制,殊为必要。盖财源枯竭,由于金融之破坏;金融破坏,由于币制之紊乱,以言其害,甚于公债,公债为害,数量有定,币制之害,则辗转无穷,不可计数。今折而言之,一曰硬币之害,则为本位之落伍也。二曰软币之害,则为纸币之滥发也。二者均属币制紊乱之表现,而其破坏全国金融则一而已。顾滥币之弊,价格低落,上下交困,人固深知其害矣。独至本位落伍,不惟国际用金难与并驾齐驱,即同属用银,而规平歧出,各埠互异。银本位资格尚配不上,其为落伍,已可概见。是以金银比价变动无常,中外贸易因有数重冒险,而不能发达。银钱折贴,标准不一,各省金融遂成部落性质,而不能汇通。币制败坏至此,而犹不力图改善,欲求国民经济之进展,国家财政之充实,其可得乎!为今之计,惟有标本并治。一则收回纸币发行权,集中于国家银行,同时并谋滥币之销却;一则断然筹办金汇兑本位制,同时收回各省造币厂,改归中央管辖,准许人民自由铸造,先谋银币之统一,以为推行金本位制之地步。方针既定,方法自可妥筹而得其当,务使全国之币制划一,金融之基础巩固,而国民经济与国家财政始有进展之可期。
9.整顿银行。一国金融不可无一最完备最巩固之国家银行为之枢纽。盖发行纸币、统一国库、调剂金融,胥为国家银行之要职。责任既如此重大,基础必须充分巩固,自无待言。中国银行资本原非薄弱,但因用人不当,取缔不严,政府压迫,钞票滥发,遂致信用不着,不惟不能调剂全国金融,且本行自身迭闹挤兑之恐慌。交通银行亦兼有国家银行资格,其弊窦丛生,更不相让。今欲建一最有信用的中央银行,以为全国银行之母。对于中国银行,不可不先谋切实整顿,并筹充其资本,扩大其信用。其次交行以及其他银行,均应分别整顿,严行取缔,务使各银行宿弊剔清,植基稳固。至于国家银行,既采民有制度,则政府与银行之关系,应特定法律,严其借贷之条。银行本属业务,不关行政范围,以我国舞弊之多,亟应建设清洁政府。则行政权与业务权自以划清为要图。质言之,即中央银行应使脱离财部羁绊,得以完全独立为佳(路局之与交部亦然)。另设全国业务管辖机关专司其责,亦为将来新政制所当注意之事。但中央银行之整理,既须扩充其资本,又应求之民股,当此丧乱之余,似属困难问题。然以中国之大,统一之成,鼓舞集资,未尝无策。政府果能与民合作,则强制与勤募,均可并行而得其巨额焉。
10.开发产业。开发产业尤属单纯经济问题,似于统一案内财政方针无须纠缠。但干戈之后,抚集流亡,统一国军之后,兼图消纳办法,自非提前开发一二可以容纳劳力之产业不可。况产业为税源之母,未有产业不兴,而税源可以畅旺者。故培养税源,尤赖产业之开发。虽伴此而生之问题不一而足,固当专设经济机关举其职能。但消纳劳力一问题,实为统一案内最重要之事件,统一政府应负其责,并须联合实业界,予以相当便宜及切实保护之利益,使各种旧产业次第恢复,新产业相率振兴,直接可以消纳劳力,间接得以培养税源,一举两得,胥赖是焉。
11.收回关权。关税不得自主,实为中国财政致命之伤。此层不得办到,则财政种种设施均有窒碍难行之处。上年关税会议,曾经通过自主案,定于民国十八年实行。但涉及用途殊为无理。此属外交问题,当以外交政策解决之。惟财政方针,不可不力争此着。
12.筹划统一经费。此次建设统一非有巨大经费不能举办。而此巨大经费如何分配,如何筹措,如何收支足以相抵,自应通盘筹划,略具大概。作为普通会计,以供统一政府之设施。今就支出方面言之,一曰临时补助军费,即用以补助南北赞成统一之军团,临时维持军饷之费是也。二曰国军经常费。即海陆国军经编定接收,由中央给饷及其他经常费是也。三曰其他中央行政费,即除军费外,现有一般之中央行政费是也。四曰临时裁遣费,即不合标准或超过标准分配额,例应裁遣之收束费是也。五曰特别事件费。即因建设统一,增设临时机关及其他之特别事件费是也。六曰内外国债偿还费。七曰预备金。此支出项目之大凡也,兹约计各项经费:暂定分配如次:
一、临时补助费,暂定二千万元。
说明:凡加入统一同盟军团,得分配前项所列经费。但实际各军团兵数若干,分配标准如何,可让统一同盟会议定之。
二、国军经常费,暂定二万二千四百六十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经费,内系陆军一百二十师,约计军晌一万八千四百万元;海军费一千万元;其他军费二千四百万元;国防院经费三百六十万元;退职军官年俸三百万元,合计得如前数。
三、其他中央行政费,暂定六千九百三十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经费,系参照民国各年度预算,斟酌损益而定其概数,计其项目有十:
甲,中央各机关费。从新改造,府院并一,设立中央政治委员会,暂定所管经费为二百万;旧国会任期已过,新国会选举匪易,拟照约法召集参议院,暂定经费六十万;在京各机关,暂定九十万;增加中央宣传费一目,暂定二百万;合计中央各机关总经费为五百五十万;优待费一目,应以复辟案取销。乙,外交经费。应统归国库支出,暂定四百万。丙,中央内务经费。参照五年度预算,删并第二三目,暂定为二百五十万。丁,中央财政经费。参照八年度预算,加入各省国税征收费,暂定三千五百万。戊,司法经费。统归国库支出。参照五年度预算,暂定九百万。己,中央教育经费。暂定三百四十万。庚,中央实业经费。暂定一百四十万。辛,中央交通经费。暂定一百万。壬,蒙藏经费。拟增蒙藏特别宣传费一目,共暂定一百五十万。癸,各项临时门经费。共暂定总数六百万。以上十目,合计六千九百三十万元。
四、临时裁遣费,暂定六百万。
说明:实际裁遣部队究有若干,此时难以预定,暂定此项经费,以资办理。
五、特别事件费,暂定四百万元。
说明:关于统一国军、建立联治、解决财政、恢复主权四大纲领关经费及其他特别事件费,暂定前项总数。
六、内外国债偿还费,约计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万元。
说明:查中国外债,除交通借款,均有铁路抵押,另作偿还特别会计外,所谓外债者,内有俄法债款、英德债款、英德续债款、庚子赔款、善后债款五目,皆归国税抵还。伦敦新借款由盐税扣抵,此即财部所编乙表有确实抵押者。至于丁表无确实抵押各项外债,约计本金二万二千万,结加息金二千余万,合计二万五千万之谱。此项债务应举行新整理案,妥筹基金,另作结束。内债一项,计三年、四年、七年、十一年四种公债,早归关税担保。军需公债、元年公债、五年公债、八年公债、金融公债,业经整理,统由整理内债基金二千四百万元内拨付。现其基金亦列入关税担保。余如不归整理案内之九六公债。尚须基金二千万元。至于财部所编丙表,即属元年八年公债,已归整理,尚未到期。戊表经审查合法者,已将九六年公债偿还。其未还者,尚欠债额二千三百万。已表共负券额三千四百万。庚表四千万。此项债务徐待整理,此时无须作急。现计内外国债应行偿国债费。据审计院顾问法人实造所编关税担保内外债数目表,内分俄法债款、英德债款、英德续债款、庚子赔款、善后债款、三年公债、四年公债、五年公债、七年公债、整理公债、十一年公债,共十一目,均有逐年偿还债费额可查。又关税摊还总数表内载民国十七年应摊还内外债,合计八千五百四十万元。兹依据此表总数,再加表外应还之九六公债基金二千万、伦敦新借款基金约三百万、举行新整理案准备基金,暂定二千万。合计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万,是为偿债经费。
七、预备费,暂定五百万元。
说明:此项预备费,系准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示及之用途而设。合计七款岁出 -- 假定民国十七年 -- 共为四万五千七百三十万元。
兹更就收入方面言之,查田赋一门,拟归地方税、登录税、营业税、遗产税,因开办伊始,尚未发达,暂归地方税。今择其税源确实。收入大宗、且有伸缩力者,划为国家税。即就各项税目现有之收入,列举其数如次:
一、关税,约计一万三千二百万元。
说明:此项关税包括海关及五十里内常关之税。据法人实造所编关税纯收入预计表,内载民国十七年纯收入可得一万三千二百万。但查近年收入,似无此递增之数,实因内乱所致。若统一告成,百业复兴,贸易自然增加,前列之数当可达到。
二、常关税,约计一千万元。
说明:此项常关税系指五十里外及内地边陆各常关之税。参照五年八年预算,暂定此数。
三、盐税,约计九千五百万元。
说明:查上年盐税收入已达八千九百余万元。惟因内乱,私漏尚多。若秩序恢复,稽查容易,再加整顿,当可得如前列总数。
四、烟酒税,约计三千万元。
说明:烟酒税为奢侈税,本可自由伸缩而得巨额收入,徒以关税协定,不能增收。八年预算已列三千万,而实际收入,历年平均只有一千五百万之谱。揣其原因,一由独立省分尚未报解;二由非独立省分亦多匿报不实;三由办理不善。现查各省厉行粘贴印花,收数皆增。若统一后点滴归入国库,三千万税收当可办到。
五、印花税,约计一千万元。
说明:中国印花税导源甚近,但开办以来,各省逐年增加。其实际收入当不止如报部之数。民国四年已达三百六十万,以后反形减少,实因截匿之故。统一后中央直接征收,则一千万元之印花税,亦非臆造。
六、货物税,约汁四千五百万元。
说明:货物税导源于厘金,嗣因征收办法不同,遂有厘金、统捐、认捐、包捐、产销税、落地捐之别,实皆厘金类也。厘金病商,久拟裁废而未实行,以其收入有四千万之多,只补未易。八年预算分作三项:一货物税,二厘金,三百货捐,合计列为四千万。近日物价腾贵,自然增加,当可得四千五百万之收入。若实行裁厘,又可改办产销税,以代其额。
七、其他税收,约计一千一百六十万元。
说明:此项税收,是指现有茶税一百九十万,糖税七十万,渔业税二百万,矿税二百万,中央机关收入二百万,全国司法收入三百万,全计一千一百六十万。
八、新款收入,约计三千万元。
第一目,通行税假定五百万元。
说明:通行税,是于旅客及商人运送货物所征之税。英、法、日、意等国均已行之。民国二年冬,财部曾拟具税法草案,嗣为外交两部所阻,未见实行。民国五年,又拟具铁路运输税,裁撤火车货捐,以利推行,经得交部赞同,亦未实行。但我国欲推行新税,求其简便而得巨收者,莫如通行税。盖就轮船铁路电车开办,收效极易,惟税率应须酌轻,中外务为一致。以近来各口岸及都会交通频繁,开办之始,暂定五百万,不难办到。
第二目,所得税假定五百万元。
说明:所得税为良税,合于租税元则,各国收入甚巨。中国则因关税协定,工业不能发达,人民富力因之薄弱,故倡办以来,迄无成效。但从官吏议员大商巨贾,先行人手,养成纳税风气,实为切要之图。民国十年修改细则,实行开征京内外官俸所得,已陆续开办。而法人所得,因各省商会力争致阻,旋亦中废。今兹统一靠民,再将细则修改尽善,则阻力自可减少。持以必行政策,则租税者皆以法律强制力而征收,何独于良税而虑其不行也。
第三目,鼓铸辅币余利假定二千万元。
说明:此次建设统一,应与各省实力派坚明约束,所有造币厂收归国有,并实行自由铸造,则主币鼓铸资本当易筹集,虽有余利可图,亦应公诸商民,借以维持主币之弹力。至于辅币铸造,则归国家独占。每年若铸值一亿元之辅币,当可得二千万之余利。
九、国债收入,假定一万万元。
第一目,退还庚子赔款收入,约得一千八百三十七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数目,系据实造所编。查庚子赔款律以欧战赔款,更为不正当之尤。况赔偿已历二十七年之久,自西历一九零一年起。及今要求取消或运动退还,殊非赖债可比。且外人以此不当利得之款,而为友谊上赞助中国之统一,则中外交谊可以增进,中外贸易可以增加,其为得失无俟赘言。故此款当以外交政策及国民后盾解决之,并非过当之企图也。
第二目,展缓前清借款收入,约得二千六百一十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前清债款,系指关税担保之俄法债款八百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元,英德债款九百四十八万元,英德续债款八百二十五万九千元,合计得如前数。此项债款借自前清,民国慨然承受,偿还已历十六年之久。今因图谋统一,恢复中外贸易,提出正当理由,展缓五年或三年,殊非过当之要求。
第三目,扣回内国公债捐收入,约得七百七十八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内国公债,系指关税担保之五年公债七百零九万、七年公债三百七十万、整理公债一千二百零九万(指民国十七年债额),合计二千五百九十四万有奇。若以三成扣回公债捐,可得七百一十八万。或虑此举有碍将来新债之推行,不知公债所得,本应课以累进之所得税,今统一政府,以明令颁布,以一年为限。此项三成捐款,作为一次统一捐,持债人自当乐从,比较无确实担保之公债,所得尤优;况持债人多属资本家,一次捐输未为过举,比之强派小民公债,尤属公允。
第四目,发行内国统一公债收入,暂定四千七百七十五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数目,系指统一公债实收入项下,划拨四千七百七十五万。列入本年度会计。至举债定额,可作一万万,以备发行额之不足,或第一、二、三目有一部变动时之弥补。所有余存,悉留为次年度之收入。于此有当说明者,此次因办统一而举巨债,且用于不生产之途,殊属不得已之事。若别筹方策,尚有撤销关税协定、实行自主、当可增加税收,此其一。提高关税,与世界税率平等,或实行值百抽一二五,此其二。整顿邮电路航各业及其他特别官业,或以之包商,或划出专管。原辖各部只管其政,不管其业,则各项盈余可望起色,以为提充政费之用,此其三。若能坚决进行,务达目的,则此项公债当可免举全部或一部,是在当局之力行如何耳。
合计九款岁入 -- 假定民国十七年 -- 其为四万六千三百六十万元。
出入两数相抵,尚有盈余六百三十万元,即可备前列八款收入短欠之抵补。
上述为普通会计之大概。于此可见中央担负全国巨大军饷,借以统一国军;划出田赋大宗收入,用以建立联治,如此设施,并非无策。且循此途径,统一得以告成,财政得以整顿,国防民治,厘然不紊,有以应国势人心之要求。举债虽大。而新定基金已列四千余万,则其费省而政举,可以概见。至于改良币制、收束滥币、扩充银行、开发产业以及整顿交部四政,各种方策非财不办,如何筹措,当另作特别会计,实事求是,未尝无策也。
二 财政解决之办法
财政方针既定,则解决之办法自有标准可循,乘经一告成之时,为快刀斩乱麻之举。第一步先与各省坚明约束。第二步即于统一时期分别接收国税,第三步依据方针而为一般之整理。兹分述其办法如次;
第一步,坚明约束。
现在全国财政分割于各省,中央所得保留者,除关税完全借外人保管外,盐税烟酒印花货物等税多为各省所截留或提拨协济,惟余北京崇关之二百万及中央直接收入之残存部分耳。现欲划分两税,将关、盐、货物、烟、酒、印花等项悉数收回国库,最要条件则须中央担负各省军饷,以为交换,使不得借口而奉还中央。顾欲达此目的,自以统一国军为前提,中央给养为交换。而于南北妥协时,先为协约大纲之协定,务须坚明约束,宜誓国人,并盾以舆论,使无敢败盟而中变,而后财政问题乃可顺手而收解决之效。
第二步,分别接收。
南北实力派既为统一同盟;并能以其力量联立统一政府;又于妥协之时,对于财政划分先有坚明约束,则统一政府成立之日,应即颁布国税厅制度,派员分赴各省区设立中央财政机关,接收国家税项,以为清理人手之办法。其尚须犹豫期间,为接收之程序者,可规定各省区国军编定给饷之日,即为国税完全接收之期。所有施行细则,自当另行详订。国税厅完全接收国税之后,中央财政之基础已立,而后进行第三步财政之整理,始有着手之余地。
第三步,一般整理。
中国财政问题关系治乱至巨,亟待解决,已如前项方针所述。今欲依照方针而求全部之解决,固以实行第一二步为前提,尤须设立财政经济各机关,提纲挚领,以谋一般整理为终究。兹将设施办法,拟具大纲如次:
一、设立中央整理财政委员会,直隶于财政部,受财政厅长之指挥,筹划关于整理财政事宜。
二、中央整理财政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各主任左列一课:
第一课、关于总务事宜。
第二课、关于调查事宜。
第三课、关于编制事宜。
第四课、关于关盐事宜。
第五课、关于货物事宜。
第六课、关于烟酒事宜。
第七课、关于印花所得税事宜。
第八课、关于国债清理及推行事宜。
第九课、关于其他国税事宜。
三、中央颁布国税厅制度,分设于各省区,接收国税,直接督征;并调查各省国税状况及筹议;旧税整理新税推行之方法。
四、中央指定银行为国库,从新颁布国库条例及施行细则,实行国库直接收支并设立征收检查局,严密检查征收不实不力之一切弊病。
五、中央规定一切财务法规,务使统系分明,组织严密。所有各种特别会计、收支章程及出纳官吏之保证交代,与征收保管之责任,均有法规可循,不易生弊。
六、中央确立预算,暂采量入为出主义,务期中央行政范围一出一入,均格照预算而实行。
七、设立中央整理经济委员会,直隶于财政部,受财政总长之指挥,筹划关于整理经济事宜。
八、中央整理经济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各主任左列一课:
第一课、关于总务事宜。
第二课、关于调查事宜。
第三课、关于编制事宜。
第四课、关于改良币制清理滥币及筹备金汇兑本位事宜。
第五课、关于整理银行筹设国际汇兑事宜。
第六课、关于整理交部四政事宜。
第七课、关于开发产业安插失业事宜。
第八课、关于整顿国际贸易及筹办国内平准事宜。
第九课、关于其他经济事宜。
九、中央关于整理财政或经济各重要事件,得设立各项委员会专司其事。
十、中央得聘外国专门顾问,以助整理政策之进行。
十一、中央设立财政经济讨论会,为研究方法献替可否之咨询机关。
十二、中央聘任各大商会及国内外本国籍各大商家,组织开发富源筹办会,予以最便宜最无障碍之机会,俾得筹集巨资,开发一切产业,以裕富源。
第四纲 恢复主权
[编辑]建设统一,关于军事、政治、财政,各问题之解决,己如前述之纲领。兹所欲论及者,则为外交问题是也。夫中国近百年来之外交史,实一部痛史。自前清中叶以至今日,屡因外交失败,缔结侵害国家生存权之条约,不一而足,遂致国势日蹩,而不能复振;且因条约流毒,一国经济悉被侵略,国计民生交受其困,直接间接酿成内乱,最大原因,实基于是。今兹收拾乱事,建设统一,若不争回国家生存权,则虽统一告成,亦不能立国于世界;而况旧约之羁绊,一日不能脱离,则内乱之源泉即一日不能杜绝,国家基础立于倾危,朝定夕乱,终鲜济也。
查中国与外人缔约,自前清康熙俄约始。其时国势方张,尼布楚、恰克图各界约,主权边境均能保全。至咸丰以后,界约市约屡更,因昧于西北地理,且为俄人所胁,遂至丧失广大领土而不之恤。然此犹属边徼之患也。造英人以鸦片毒害中国,又以强权肆其侵略,遂启世界最无名誉之鸦片战争。我国败绩,而有江宁之约,丧权失地,外患及于腹部;特开恶例,为列强侵略中国之导机。自是厥后,各国协而谋我,借故开□,迫立各约,相继而起,无一不立于不平等地位,无一不损害国家之生存权。就中尤以江宁条约、爱晖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烟台条约、越南条约、缅甸条约、藏印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为列强侵略中国之最大枢纽。甚而蕞尔小国,虽张其口不足以噬人,且与中国相互的关系若风马牛之不相及,亦援利益均沾之例,掠夺中国权利以去。是真古人所言:“不可餍也,四邻狡逞”。满清糊涂,一至于此,及今思之,犹有余痛焉。
入民国以来,中华民族受世潮之冲激,己由弱昧的状态,顿呈醒觉及奋兴的倾向,大非昔日甘受欺侮而不知痛痒之可比。乃民国四年,日本乘欧战机会,于中日邦交和睦之时,突以二十一条问题强迫袁世凯个人之承认。造签约后,袁政府即发表宣言,声明受胁迫而不能负责。此种缔约为世界古今之所无。此例可贻d,国际和平之危险随时可以发生,更无防止及避免之可能。当时美国已提出抗议,而我国上下始终反对,迭在巴黎华盛顿提出此案,要求取消。日本代表虽声明一部抛弃及撤回,我国代表认为不满,仍声明保留。各国代表均经正式承认在案。我国国会于民国十二年一月常会,议决对于此案认为无效,咨请政府宣布。内阁依据咨文,照会日本,声明此案,除已经解决及已经日本放弃并撤回所保留各项外,应即全部废止,日本仍悍然拒绝。我国国会遂有质问政府,促提第二次照会日本之举。只因当时政变突发,中央无负责之人,此案交涉至今悬而未决,留为中日友善之障碍,至可憾也。民国七年,更有所谓中华瑞士条约者,尤为汉奸卖国之惯技。瑞士向属无约国,有何严重交涉,不能一扫国耻。而妄予治外法权于新约国,此与二十一条同为民国外交之奇辱。华会结果,得失参半。自力不振,而欲乞强邻之讲公理,盖亦难矣。
虽然,欧战以还,世界强权纵未尽抛弃,而侵略人国,适以自毙,亦足稍敛国际之凶锋。故中国有约国,如英,如美,如法,如意,如和、如比、如瑞士,如瑞典,如挪威,如丹支、如日斯巴尼亚,如葡,如巴西、如秘鲁、如墨西哥、如日本,以上十六国皆为不平等条约国,时至今日,因国际和平之运动及民族自决之潮流,多有改约之承认,亦有不敢为无理之拒绝者。至于如智利,如波斯,如德意志,如玻利菲亚,如苏俄,如奥,如匈,如布,如古巴,如乌拉乖(圭),如巴拿马、如芬兰,以上十二国则已为平等条约国矣。中国果能坚决力争国权,修改旧约,归于平等,谁谓无其先例那。兹将历来缔约所丧失之权利,分述于左:
甲、关于失地者
一、在俄:《爱晖条约》失去黑龙江以北兴安岭以南之地。《北京条约》失去乌苏里河东至海滨之地(以上即今俄属东海滨省及阿穆尔省)。《塔城界约》失去乌里雅苏台以西之地。同治八年《科布多界约》至光绪九年勘定,失去海留河中间山及齐桑河与玛呢图噶图勒干之地。《塔尔巴哈台界约》至光绪九年立界,失去克尔根达什牌博以上之地。《改订条约》失去霍尔果河以西之地。《伊犁界约》失去巴尔鲁克山外一带平地。《喀什噶城条约》失去阿克赛苏河源之地。《第二次勘定喀什噶尔界约》失去霍斯库鲁克等处之地。
二、在英:《江宁条约》失去香港。《中英续约》失去九龙司一区。《缅甸条约》失去缅甸。《藏印条约》失去哲盂雄之地。
三、在日:光绪五年占去琉球,并无专约。《马关条约》失去朝鲜台湾与澎湖列岛之领土。
四、在法:《越南条约》失去安南。
五、在葡:光绪十三年《中葡条约》第二款准永居澳门。
乙、关于丧权者
1.创立领事裁判权。
2.滥用治外法权。
3.协定关税及子口税。
4.把持关榷权。
5.最惠国条约之均沾。
6.外人居留地变成租界。
7.租借地及势力范围之设定。
8.内河口岸之开放。
9.内河及沿海航权之损失。
10.外国军警之屯驻。
11.国防之撒废 - 辛丑第八款,将大沾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12.外国军舰之常泊内河。
13.外国电气交通事业之侵设。
14.外国铁路之敷设及其附属地之管辖。
15.内地游历取缔之障碍。
16.蒙藏满洲之被侵。
17.强迫雇用洋员,如关监邮路四政。
18.洋商机器制造厂之设立及其特殊税法。
19.外国银行之滥发钞票。
20.边界通商之特殊办法。
21.其他外人既得权利及外交不平等之成案成例。
由甲项观之,中国丧失领土综计面积之大,过于欧洲一大国。以今日积弱之民族固不能空唱“尽反侵地”之高调。但就乙项观之,侵害中国之生存权已属无微不至,应有尽有。我国为立国计,提出乙项全部废止之要求,重订新约,恢复主权,殊为正当的必要的,无可非议者矣。
或谓恢复主权,固当有事,但统一为内政问题,似不必同时涉及外交问题,致阻统一之进行;且有虑及一时并举,或为事势所不许可者。此实不然。兹将恢复主权必要及其可能之理由,分述如次:
甲。恢复主权之必要。
中国统一为永久问题,其基础必须巩固,前已言之。若统一政府告成,而一国之主权仍不得恢复,则国家生存必要之权利依旧握诸外人之手。且以统一之故,而经济之侵略益形顺适,中国之膏脂反易剥夺而无余。当此国民觉醒之时,内争既息,外竞必烈,不唯对外易生恶感,无以增进国际之和平;且因正当要求不能满足,势必反对统一政府为无能,而倾覆之危机,即隐伏于是;况中国内乱之背影,直接由于政治者为表因,间接由于经济者为裹因,裹因为本,表因为标,本不治,标虽治无济也。中国经济受条约之压迫极为显著,自非急图改善无以杜绝乱源。故建设统一,争回国权,实为必要。华会公约第二元(原)声明“当予中国以最完全及最无障碍之机会,俾得自行发展,并维持一有力而安固之政府。”所谓机会,实于此时为必要。所谓维持有力而安固之政府,亦于主权问题、改约问题,为唯一重要之急务,盖政府不能行使主权,是谓无力。主权不得完全独立,是谓不安固。对外既弱而倾危,安望对内有力而安固,事有相因而至者。九国无此诚意,则华会之元(原)则可以不设,否则于中国统一必要之机会,当依元(原)则而履行。所谓最完全最无障碍者,必于恢复主权而实现也。
乙。恢复主权之可能。
中国积弱,凌夷至今,不能自跻世界强国之列,无可讳言。但在国际地位,仍不失为独立的国家。任何国际会议,不能否认之。夫中国既为独立国,当然具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不受外国之干涉及损害。此为一般国家生存必要的权利,亦为国际公法之所公认。故华会公约第一元(原)则声明“尊重中国之主权独立及领土的行政的完整。”我国依此元(原)则,曾提出数种侵害主权的重要事件,要求撤废,结果已得一部解决,并一部被承认而附以条件。可见恢复主权原非不可能之事。其他未经提出或提出仍被制限及拒绝者,不过因一时国势之弱,并非理由不充分之故。我国若能继续争回国权,要求条约全部改善,归于平等地位,实为正当之要求,决不能以条约既定即为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事势变迁不能修改。此就理论上言之,有可能者一也。
外人既得权利,实挟帝国主义以俱来。今世界进步,帝国主义行将崩溃,中华民族正当自觉,列强对华政策,既无瓜分之可能,安有共管之足梦,故美国提出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元(原)则,列强不得不共同承认。然论者谓为一种侵略之新政策,不得于彼,即取偿于此,化单独之侵略而为共同之均沾,其设策可谓巧妙而圆滑。吾人于此,不必为苛刻之论。但此庞然一中国,列强既不能吞灭,又不能夷之为保护国,而于国际间明明承认为独立国,又声明尊重其主权独立,顾于分割主权之条约,反拒绝废除或改善之机会,国际宁有是理!既无是理,吾人据理以力争,或可得和平友善的解决。否则,为民族争生存,为国家争人格,为世界争公理,当继之以牺牲,虽惹起世界大骚乱,亦中华民族所应贡献之代价,况当此民族自决时代,此种侵害人国之条约实无存在之余地,无论东西列强如何蛮横,决不能联合暴力,加诸“以公理自卫”之中国。此可察知外势,而不必复慑其虚声。若以此次内战之代价,准备种种设施,诉请世界,与之周旋,争回国家生存必要之权利,及享有国际公法一般平等自由之元(原)则,丝毫不越范围,举动悉守文明,横极东西,谁敢发难而余侮者!此又可决诸事势而知其可能者二也。
列强对华,除别具野心、侵略领土外,如为通商之利益及在华商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则今日事势变迁,无须设此不平等之条约,而亦可达其目的。盖全部撤废归于改善,中华民族得以自行发展。所谓门户自然开放,机会自然均等,所谓通商利益必较发达,而外人之生命财产亦必较安全,此可预决者。若必顽强保留,使中国永受压迫,诱起内乱,影响通商,其于外人之利益及安全适得其反。且欧战以还,世界经济正形紧张,环顾全球,可以启发天然之富源,而调剂世界之经济者,首推中国。若得改善之机会,国际将蒙其利,如美国之先例可为证明。东西诸邻乎!今日的中国,欲排斥其生存,以供享用,实不可能。如虑中国富强有碍自国之独盛,亦属不必,盖中国者世界之慈母,将复其健康,而举其母职矣。此以利害较之,当为可能者三也。
虽然,恢复主权之必要及其可能,固如上述。但吾人只知求人,而少在求己;只知责人,而不知责己,亦不可也。盖外人所得借口者,以我国内部之不统一,中央政府之不安固,司法改良之未尽善,治安设备之未尽妥。质言之,即对于外人之生命财产,不能为适当之保障是也。凡此均属修明内政问题,即无外人借口,亦应一一治理,既为收回国权之障碍,尤须早为之所。修明内政,利便外交,殊为当务之急,若不切实举办,而专事游行示威,高唱打倒,绝无济于事也。兹将恢复主权之办法,略拟大纲如左:
一、全国先谋统一,恢复和平秩序,并建设有力而安固之统一政府,以为中华民国对外之代表。
二、关于司法改良问题,尽量求其完善,国定税率及裁厘改办产销早日准备实施。
三、组织一部海陆军,担任撤退外国军警军舰后之陆防边防及内外港治安之责。
四、设立恢复主权委员会,筹议关于国权收回事宜。
五、组织驻外宣传机关,以改约运动诉诸世界之民族。
六、组织国民外交团体,联络世界反对帝国主义之团体,求得同情之援助。
七、组织全国废约团体,准备消极杯葛行动,积极的自用国货之同盟,并提倡国货之制造及国产之开发。
八、政府方面,分为两期收回国权。第一期自统一政府成立,声明缔约国修改旧约;第二期自民选政府成立,宣布未经改善之不平等约,全部废止。
九、第二期办法,将残存之不平等约交由国民会议通过,即对世界发表宣言,声明取销(消);如愿以平等待我的国家仍与合作,一切通商交际,应本平等相互之原则从新订约;如不另订新约,即照无约国公平待遇。
十、第二期宣布废约之后,如有以暴力横加我国者,国民应各尽其责,以全民族之奋斗捍御外侮,必可得最后的胜利。
综上所述四大纲领,为建设统一国是决定之基础。其他如宪法问题,原属统一案之本图,但须俟联治政府与国民会议告成而后,乃能以其统一后设施之经验及其已然之事实,斟酌损益,制成背后有物的宪法,乃可垂诸久远。此时收拾乱事,甫谋统一,固非宪法问题所能解决,故不议及制宪,免滋纠纷。至于经济、社会、教育、劳资各问题,千头万绪,徐俟统一政府之设施,此时均无须为之筹及。依吾人见解,中国统一之后,当谋复兴。一切策略,应另贡献。此则俟诸异日,详为商榷焉。
乙 程序有二
[编辑]第一期,联立事实的统一政府
[编辑]民国政府迭遭变故,驯至今日,已无法统之可言。盖自西南护法不能贯彻主张以还,所谓南北政府均无宪法根据。宽其责,则曰事实政府。正其名,悉属窃号政府而已。因中华民国不能有两个中央政府,各据一方以自娱。而统治权之行使,尤须国民全体之授与。违此法则,谓非窃号而何!但自国会满期议员贿选而后,即欲建设合法的政府,须从(重)新选举,其手续至为繁难。而政治组织不能一时中断,故过渡时期不得不出于事实组织之一途。再由事实组织产生合法组织,亦属事实求是之办法。但须全国统一,军人悉听命令,斯乃异于窃号耳。故南北实力派果能悔悟,各弃征服手段,采取妥协办法,纯以国事为前提,先行协定统一方案,以资建设。而此次战争双方所求之目的,凡可以告人者(不可以告人者自当除去),尽可于协定方案时尽量求达之。目的既达,尚复何求,于是以协定方案为国是决定之基础。双方息争,平等请和,即由全国实力派平均分配,推出领袖,联立事实的统一政府。此政府之组织暂采取委员制,以免总统问题之纠纷。政府成立,依据方案切实举办统一国军,建立联治,解决财政,恢复主权各大纲领。一俟国军编妥,联治办成,民选政府依期产生,事实政府乃行嬗代,如是则全国之和平与秩序得以早日恢复,共和与统一之基础得以次第建设。各党各派均得循政治轨道而活动,较之各树一帜、互执一是、欲图包办而卒不可能,转以延长内乱□害四民者,其相去不可道里计也。兹将其办法详具协约大纲中,于此不复赘焉。
第二期,产生合法的联治政府
[编辑]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均载在约法。由是可知民国政府当由民选而组织,乃为合法。民选须依宪政而行,本有一部之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与大总统选举法,经正式国会之制定,可以依据而施行。但全部宪法既未制定(天坛草案及续提出者未经公布,曹馄宪法不可为宪)。而临时约法关于政府组织之各条,时效已失,无适用之余地。时至今日,事势又多变迁,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法颇不适合中国共和之建设,而有改弦更张之必要。故吾人主张建立联治民主制,完成国家组织,则中央政府之产生,自与上述各法办理不同。吾人主张先为事实之试验,而后再为宪法之采取,其效力乃可发生于事实,而不至寄托于空文。是由组织联治政制,而产生民选之中央政府,当然不戾于法,而可称为合法的政府也。此民选合法的政府产生之后,事实政府即行交代,并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垂诸久远。在事实政府期内,可先为宪法起草之准备,而正式通过及公布,则须俟国民会议及民选政府而行也。
丙 协约大纲
[编辑]中国图谋统一,须放弃征服,而从事妥协,方有成功之可期,上已屡言之。但协妥(妥协)之进行,第一须为统一同盟之结合,第二须为统一方案之协定。盖有统一同盟,而后建设统一之力量方能集中。有方案协定,而后建设统一之意志乃能统一。顾欲达此力量集中、意志统一之目的,须有一坚明约束之协约为之昭信,为之维系,为之宜示国人,使无敢中途反汗,自弃于众。故上述四大纲领所拟办法大纲,应如何修正,制成各纲协定方案,与夫统一政府组织大纲及其人选问题如何妥定,均须一一由同盟会议先为调协订立协约大纲及其附件,载在盟书,以资信守。夫而后罢兵媾和,组织中央统一政府,奠定全国,乃有信约之可循,而不虞政令之不行也。前者和会所以不能成功者,病在邀致同床异梦之代表,先集会而后提案,并欲维持一方政府之存在,是以无成。今兹妥协办法则异是,先以统一大纲缔结同盟;再由同盟会议协定方案,各有范围,不能逾越;并从(重)新组织中央政府,不为左右袒,不为一党一派包办天下事,而又盾之以实力,自无捣乱发生之余地。兹将协约大纲及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拟具草案附后。其他临时附件及四大纲领之协定方案,须俟同盟会议自行妥定,无须预及焉。
统一同盟协约大纲草案
绪言中国统一同盟团体为恢复全国之和平及秩序起见,愿各罢兵媾和,协定统一方案,联立中央统一政府,以谋国内永久统一及真正共和之建设。决定为此目的,坚明约束,订立协约大纲及其附件,以资信守,并宣示国人,永矢弗渝。
第一条 国宪未定以前,当遵守约法主权在民之原则,革除军治党治之专政,组织民主政府,奠定全国统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徽,当遵照开国时代表共和之五色国旗。
第三条 协定统一方案,为国是决定之基础,以供统一政府之组织及设施,无论任何事变,不得变更之。
第一项 纲领如左:
第一纲 统一国军:废除现行私兵制及地盘给养之恶习,由中央设立国防院。将各省区现有海陆军按照规定标准及额数,分别收编,统归中央管辖及给养,完成国防军制。所有办法依照统一国军协定方案行之。
第二纲 建立联治,全国政治组织采取联治民主制,以区域团体、职业团体分配代表,为各级构成之单位。由乡治联成区治,由区治联成县治,由县治联成省治,由省治联成国治。所有办法依照建立联治协定方案行之。
第三纲 解决财政:划分中央与地方之财政,各别收支,各别整理,尤以厉行预算制度为公开财政监督财政之枢纽。所有办法依照解决财政协定方案行之。
第四纲 恢复主权:关于国家生存必要之权利,为不平等条约及外人既得权所侵夺者,应以正当办法争回国权。所有办法依照恢复主权协定方案行之。
前项四种协定方案,由同盟会议各依纲领另行专案协定,以备施行。
第二项 程序如左:
第一期 联立事实的中央统一政府。
依照经协定之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行之。
第二期 产生合法的中央联治政府。
依照建立联治协定方案行之。
第四条 各以平等地位,基于妥协精神及一致主张,联名发表宣言,布告中外,即日停止内战,依照统一方案联立中央统一政府行使统治权,并以联合之力量拥护之。
第五条 自发表宣言之日起,暂设统一同盟军事委员会,为同盟各军联合行动之机关,由统一同盟会议公推若干人组织之,至国防院成立之日,即行撤废。
第六条 凡加入同盟或临时赞成统一之各军,应一律暂行改称统一同盟军。但各由军事委员会暂编一冠字,在统一同盟军名称之下,以示区别而便统辖,例如统一同盟军某军第几军团。
第七条 通谍劝告南北现立两政府,共谋统一,撤销政府名号。如有不受劝告者,当以军事行动解决之。
第八条 凡未加入统一同盟之省区或军团,如接受本同盟之主张及劝告者,一体欢迎与同盟受平等之权利义务。如有拒绝劝告,希图破坏统一者,当以军事行动镇压之。
第九条 无论同盟与否之各军长官或其部属,如因赞成统一致失职位者,本同盟团体应以实力恢复其职位。
第十条 凡在对敌地位之各军,如经加入同盟或表示赞成统一,应于宣布停战之日起,各行解除战争状态,并撤退前线部队,听候统一政府之命令。
第十一条 统一政府成立后,应以统一方案内开四大政纲为其主要职务。所有行使职务之一切政令,全国各省区及海陆军人均应确实奉行政令,不得玩抗。
第十二条 各省区地方政府关于中央行政,悉受中央统一政府之指挥监督。在民选政府未成立前,得受中央之委任。
第十三条 未载入本协约大纲之各种协定专案及附件,其效力与协约大纲同。
第十四条 本协约大纲,自同盟员或其代表联同署名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附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草案
[编辑]第一章 中央政治委员会
第一条 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中央政治委员会行之。
第二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由统一同盟团体公推十三人组织之。但被公推之委员,如有现役军职者,应即解除现职方得就任。
公推办法,分为三组。甲组代表甲方,提荐委员四名;乙组代表乙方,提荐委员四名;丁组代表中立派,提荐委员五名;均交由同盟会议通过之。并如法公推候补委员十三人,以备挨次补缺。
甲乙方之解释,即指此次参加内战之双方。
第三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由委员十三人,公推总执政一人,综理全会之职务,并为会议时之主席。
第四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对外对内,均以全体委员署名行之。委员未解职时。不得拒绝或否貌7b署名。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六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职权,适用临时约法第三十条至四十条之规定。
第七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对于参议院负责任。
第八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得停止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九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得解散参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二次之解散;并于解散时应即令选派,于三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十条 中央政治委员除总执政外,各兼行政一部总次长。关于部内职务,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委员全体受参议院弹劾时,非依第九条之规定解散参议院,应即全体解职。全体解职时,由候补委员组织中央政治委员会,如不足人数,由参议院选补之。
第十二条 中央政治委员有违法失职时,由中央政治委员会以全委员三分二之议决罢免之;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委员非得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议决,不得退职。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之。
第十五条 参议院之组织,适用临时约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参议院之职权,适用临时约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 参议院关于其他事项,适用临时约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三章 法院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十九条 法院之组织,适用临时约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 法院之职权,适用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院关于其他事项,适用临时约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之规定。
第四章 行政各院部
第二十二条 国防院、联治监督院依协定方案组织之,其编制及权限别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条 审计院、平政院、蒙藏院依现行之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各部如次:
一 外交部
二 内务部
三 财政部
四 陆军部
五 海军部
六 司法部
七 教育部
八 农工商部
九 交通部
第二十五条 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执行部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设讨论会为咨询机关,由各省区各派一人组织之。
第二十七条 各部编制及权限与直辖机关之兴革,由总长拟定,经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统一政府成立后,即行组织联治民主制,以一年六个月为期限,应即成立民选的中央联治政府。但因意外障碍时,得延长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九条 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央联治政府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节 南北妥协运动
[编辑]中国如何统一,此一问题几为中外人士急欲得一正确的答案,以慰其悬望。就吾人所知,中国统一为立国问题,而非息争问题;为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为永久问题,而非一时问题。认清问题,而后寻择统一途径,乃不至歧中有歧。十六年来上于歧道者,前后相覆,不知凡几。今兹局面,南北两力之企图,唯以克服敌方为其统一全国之捷径。一若舍此别无坦途,不知克服敌方仍与中国统一不能混为一谈。以事实证明,党军奄有大江南北,而内部之分裂如故,各省秩序之紊乱如故,民财各政之混淆如故,真正共和之毫无片影如故。若借口克服敌方之后,当可免去此弊,此直欺人之语,且不知共和之建设为何事也。袁黎当国,已握全国政柄,何尝能举一日统一之实。盖中国统一为一事,操握全国政柄另为一事,不能并论也。
统一问题既如上义,求所以解决之方,第一须勤求统一方案,第二须创造统一势力,方案尚可讨论而得。势力则非可凭空结撰,前已言之。现在国内势力,大半分集于南北交战团之下。而此南北交战团,又误人军治党治之迷途,其势力不适合民主建国之运用。而以战争之故,转为统一之障碍。若于此外,创造第三势力,非曰不可能。但交战团既有两大势力横阻其间,苟以新造之力起而廓清之,无论为事势所不许可;即曰可之,实陷入循环为乱之圈线,亦所不取。至于从社会方面,提倡人民自治,或运动各省先自治而后联治,此其精神早为吾人所倡导;且经试验,而卒不可行,非尽由倡导不力,而组织之未具也。恶势力支配全国之下,欲以少数省区实行自治,而仍不免保境之军事行动,则其中途必蹶,无可免耳。民国十年,西南握有六省,拟联奉浙赣闽组织十二省联治政府,对内实行自治,对外摧倒北徐,而以执政制易总统制,使北方容易合作,奈此策遭时所忌,卒不获行。今则局面大非昔比,欲于军治党治之下划出民财两政,让省民自治,其可得乎!如谓组织一党,而以革命手段出之,谈何容易。且联治之策可为目的,而不可为手段,以目的而作手段,无异以鱼为筌,以鸟为戈,事何能济,推而南北当局握有势力矣。欲于用兵之时,放弃军权统治,而行各省自治,亦为事实所不可能。即己罢兵媾和,仍须经统一国军,私兵制化为国防制之后,民治领域始无军人足迹蹂躏其间,而自治乃克实现。故在恶势力支配之下欲谋联治之实现,不外两种手段,一为革命的廓清恶势力。但难免走入循环为乱之圈线,已如前述。一为协调的改正恶势力,适合民治运用,归于国防地位,使各得其所,舍此固无他道也。所以吾人正确的答案,统一须有方案,而以四大问题为决定方案之纲领。统一须有势力,而以妥协运动为求得势力之工具。其有当乎?其无当乎?是待国人之商榷也。兹述其详如次:
一 南北妥协之必要
[编辑]中国实际本无南北之分。兹所谓南北者,不过以交战团政府分据南北要区,姑为立言之便而区别之也。夫南北交战团。在国内表面观之,各有其势力,固矣。然就里面而观,国内势力充满于交战团之外者,实有倍在,不能以其潜伏未表现而忽视之也。各方势力以各不相谋之故;让(酿)成分裂局面;于今为烈。历来当局不知谋国之道须容纳各方势力,皆表清b于宪政之前。偶因其捍格不通,乃借口统一,或昌言革命,其采取之手段,无非师草泽英雄之故智,欲以力争经营天下。此种思想与手段,极为陈旧与恶劣,绝不知民主之建国为何物,而势力之运用,当从何道为正确也。
原来民主宪政为各方民意之总汇,民意即各方势力之源泉。而其表现根于思想。各方思想不能齐一,民意表现即有异倾,因而国内势力不无新旧之分。但在共同生活之中,务须平流共进,一切制度自非调协均平,决不能容纳各方民意及势力之活动。中国因地理关系,生活状况南北各有特殊,遂影响思想之不同。就其大别言之,北方思想多保守,而近于笃旧。南方思想多进取,而邻于趋新。笃旧而健迸,未必皆非;趋新而失常,未必尽是,此属另一问题。但南北思想既有新旧之分,发为民意,集于势力方面者,自有彼此之特殊。知其特殊而不容其调协,必欲锄而去之,此在专制时代则可,而在共和时代容有当那? 民国以来,南北战争无时或息,论者谓为一种新旧之争,未能调协有以使然,洵知言也。故就根本上调和思想,容纳民意,对于南北双方,非实行调协不可。此有必要者一。
自来解决国事之途径,除武力统一与和平会议外,尚有三事:一曰制宪运动,二曰联省自治运动,三曰国民大会运动,或经试验而无成,或未试验而可卜其效力,何也?制宪运动本为国家创立根本大法,不能用为统一手段。乃民十一恢复法统,专事制宪,实舍此种作用;即使完全制定,宪自为宪,乱自为乱,安有实效之可期。观于曹琨(锟)宪法,不能于势于范围内行其只字,已可知矣。联省自治运动较为根据事实,彻底改造,但因中枢为乱者所据,各省难以一致,是以无成,已如上述。国民大会运动虽未试验,然以国会例之,其为无成,可以预决。盖大会之召集,既无法律根据,又乏完设之法团可出代表,以一时急就成章,适为党派利用。而流品之杂,捣乱之能,恐较八百议员将无逊色。且大会议决,安能邀武人之顾盼,借以解决国事殊不可能。故就历来经过之教训观之,统一运动非有合作之势力,决不能成功;而欲谋势力合作,非实行妥协决不能有望。此有必要者二。
现在两方相持,不能解决,北军已成弩末,南军转滋分裂,长此纷□,国固不堪,己亦何益。即就双方战争之口号言之,莫不以国事为前提。既为国事而非修怨,自不难提出国事正常解决之方,劝告对方之接受,并诉诸国人之公判。与其力征经营而适以滋乱,何如谋之妥协,或有互让共济之可能。此为南北交战团计,不为国事则已,如为国事,则其道至公,自不必假借名义,独伸己意,而不容纳对方。此有妥协之必要者三。
人心厌乱已极,国势阽危日甚,若不及早收拾,内之共产党之煽乱,红枪会之蔓延,将与南北两方同归于尽。外之共管之声浪固属虚张,而共同干涉之策略难保不至实现,事势至此,虽欲同室操戈势有不能。故为人心厌乱、国势阽危计,内战亟须结束。欲达此的,最效之方惟有妥协。此有必要者四。
总之,内乱不可延长,最近时期决难平服一方;即使如愿以偿,自身发生变化,必较甚于敌人之障碍,此可预料者。双方当局或其方面将帅,稍有悔祸之心,必能深知南征北伐均属盲动行为,翻然改计,纯以国家利益为前提,接受妥协运动,殊为忠实救国之良谟。
二 南北妥协之可能
[编辑]或谓妥协之策尚矣,其如事实之不可能何,此亦应考虑之事。然人之欲善,谁不如我。必谓南北当局,非各偿其野心,决不肯罢兵息民,此亦苛刻之论。盖就其处境观之,其始也虽有借题发挥之企图,但时至今日,事势了然,各有内忧,此可取代之支配欲,当亦早灭其大半。今之相持,不过陷于欲罢不能之势耳,如能予双方以对等地位,各保其势力,各消其隐患,而于国家又有绝大利益,彼亦何所恃而不为。此就双方当局言之,度其可能者一也。南北军之部将各为战团而拼命,不过供人驱策,借战争为活动,希图扩大兵力,增加权势而已。但此战已打不了,而各人实力无不欲其保全,与其劳顿师徒,成败尚不可知,何如早谋结束,实力得以保有。此就双方部将言之,度其可能者二也。士卒饿疲,均感困难,若再延长,饷糈益急,无论何省,民穷财尽,剥无可剥,军资既竭,兵变堪虞,即欲继续战争,势有不可,环境所迫,不得不废然思返。此就双方战事终局言之,度其可能者三也。妥协之策与城下之盟固大不同,即与向来和会办法亦实有异。先以统一方案询谋国是,再以同盟结合统一意志,事归一致,势自易办。此就妥协方策言之,度其可能者四也。但非常之举,障碍环生,在所不免,此则视妥协运动之手段及其目的何如以为断耳。
三 南北妥协之目的
[编辑]南北妥协之必要及其可能,已如上述。顾欲着手运动,当先端正其目的,而后可得国人之同情,而不至为军人之所利用。今之奔走南北者,未尝不各出运动之能事,但叩以目的,或为战略而运动,则联甲以倒乙、和丙以制丁是也;或为分赃而运动,则政权之如何均沾、地盘之如何支配是也。凡兹运动,虽采取妥协手段,而其目的,盖为战略而妥协,非为统一而妥协也;为分赃而妥协,非为国是而妥协也。如斯妥协固无必要之价值,而其终局亦无可能之效果。因各谋私图,必至终凶,此可预决者。吾人所谓必要及可能者,伴于目的而来。目的在统一则有必要,目的在国是则有可能,诚以国内要求,莫过于统一,而国是为先,乃可屏除其支节。申言之,妥协之目的,当以统一为范围,以方案协定、势力集中为其主眼。目的既定,而后迸求妥协之方法,乃有标准之可循。
四 南北妥协之方法
[编辑]欲达妥协之目的,当以妥协运动行之。但妥协运动须有方法,方法须切于实行,始可为统一运动之资。今之企图,在谋南北实力派之结合。而南北实力派又在对敌地位,欲其彼此迁就,势所难能,唯有另辟途径,先谋意志一致,目的相同,而免迁就之难。此途径为何?即统一同盟是也。统一为国家最高的利益,无论何党何派、团体的利益皆不能超越之。真正爱国之士当能脱离其羁绊,而为国家努力最高的利益,以自尽其天职也。统一同盟正为国家最高的利益而设,超越党派以救国事,矫正盲动行为,而携手康庄大道。上有以救国,次有以安民,又次有以恢复军人人格也。如其冥顽不灵,拒绝统一运动,甘为祸国殃民之鹰犬,则暂除外,另行设法以范围之。若其大发觉悟,赞成统一,则须经此同盟约束,共纾国难,而后对敌之形迹可以尽消。国是之决定,势力之集中,可因同盟而措置就绪。此为人手办法,或以秘密行之,或以公开行之,或两者并行不悖,皆视事实为应付,而不必执一以图也。但统一同盟之运动,无论采何手段,须有团体组织先为发起,以资主动。而此团体人选,须慎择真正爱国、负有相当资望才干、而绝无权利之妄念者,方胜其任;应以一部为实力派之运动,一部为外交上之运动,一部主持中外舆论,一部筹集运动经费,分工程事,此其大概也。若其严密组织,详细章程,当候发起人定之,此不赘。
第三节 外交赞助运动
[编辑]中国内部图谋统一,内政问题也。内政问题当以国民力量解决之,似无须旁求外人之赞助,此说未尝不是也。盖谋国须有独立之精神,乃能创造自助之幸福;若倚靠外助,非独立国家所应出矣;至于勾结外援,谋专国政,假托名义,藉以自欺,此直石敬塘吴三桂之所为,自绝于国、自绝于民族也。虽然,不求外助而惟求自助,此属另一问题。若其国家生存必要的权利,因外交失败为人侵夺而无余,今欲争回之,以确立统一之基础,而有事外交之运动者,则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分裂之局绵亘十载而不可收拾,影响国际贸易损失至巨。中外人士莫不渴望中国早复和平。但和平恢复之道,不在南北之息争或一方之降服,而在奠定永久统一之基础。基础维何?即前述四大纲领是也。四大纲领而有恢复主权之必要。恢复主权、关系条约非可任意而为,故必以外交政策解决之。外交政策之基本,不在强权,而在公理;不在抗争或报复,而在诉诸国际之同情及其相互的利益。今中国当积弱不振之时,虽无强权,而尚有民意的力量可以拥护公理;虽未可蔑视对方关系,而尚有交互利益可以获得友邦之同情。故此次图谋统一,为基础巩固计,不能不牵涉外交。为外交顺势计,不能不运动赞助。而所谓赞助者,非以外力而镇压内乱,乃取消外力之侵入,免其永为酿乱之源泉及统一之障碍是也。兹述关于外交赞助之事件如左:
一、关于条约者:如前述第四纲恢复主权所列这不平等事件均应撤废,以示实践远东公约四大元则之规定,俾中国得此机会改善环境,使外人在华均获得国际普通的交互利益之代价。
二、关于关税者,如已通过之自主案,为中国解决财政之重要事件,应以无条件附之干预,提前举行,以助统一之告成。
三、关于赔款者:如庚子赔款实为中国财政致命之伤。自西历一九零一年起,截至今年己偿还二十七年,为数不为不巨。此种分赃式不公道之债款,各国分得之,不足以增富;中国保有之,则足以救贫。此次恢复国内和平,非款不办,应以无条件完全退还,赞助中国办理统一,增进友谊之关系。
四、关于债务者:如前清债务之继承,内有俄法债款、英德债款、英德续债款三项。民国慨然承认,绝非条件,及变更担保品如约偿还,已历十六年。今拟展缓数年,赞助办理统一,殊非过当之举。
五、关于军火之输入者:国际虽有此厉禁,然实际源源而来,不特诿为外商之偷运无法防止,须知中国内乱,其能延长至今者,皆由各种军用器品及军用原料为不断之输入,若各国不愿中国内乱延长,重申禁约,厉行截缉,则其有助中国之饵乱已属不少。
六、关于军资之供给者:表面虽然无其事,然暗中为鬼为贼大有其人,各为特殊利益,供给南北以构乱之资。其对华手段,未免太劣。今应声请各国上自政府、下至商人,均应绝对不得为对华之借款,俾养乱之资源早日断绝,而统一易于告成。
七、关于承认之问题者:在中国民选合法政府未成立以前,无论对于南北任何政府,均不可承认为中华民国之代表。若利用中国情形,以图自国特殊利益,单独或共同承认一方或双方分立,皆足破坏中国真正之统一,而增加其收拾之障碍。
八、关于对华之方针者:各国对华恪守内政不干涉之方针,固为国人所共信;但因内乱延长,商业损失,难保对华正当方针不生摇动。故近日有创为共同干涉内乱,封锁内江,共管铁路之外论,殊为愚策。果成事实,益以破坏中国秩序,反得国际较不利之结果,故各国仍应恪守正当方针,以助中国秩序之恢复。
以上八项,关系统一颇属重要,事涉外交,自有运动赞助之必要。但其可能程度,仍视各国友谊及公道之如何?即就其澈(彻)底的利害计之,无论如何,各国欲排斥四亿民族生存之利益,保持其既得权利,以供自国享用,实无永久之可能,且不赞成中国之要求,中国和平未易恢复,而通商之损失益巨。故与其保持强权态度,终无良果,不如放大眼光,实践友谊及公道之为得策。中国正值艰难奋斗时会,打倒帝国主义之腔调固不必挂诸空口,但民族自决之精神已属牢不可破。各国如忽视中国民族此种精神,其结果得不偿失,可以断言。吾人相信最短时期,中国必能战胜艰难,昂首东亚,而为国际环相重视之国家。所有既失权利当能以自力收回,无待外求。而在外国今日行之,则为友谊,为公道,为赞助;在他日行之,则其价值当有前后之差别。故吾人以外交赞助之可能者,基于国际有巨大之眼光,而非以其近利积习而悬此希冀也。但实际上无论可能与否,而统一基础之一部,必为主权恢复。目前收拾国事,尤须防止助乱之源泉。基此要求,而从事外交运动,实一种正当的必要的谋国策略,唯有努力而求其实现。
第四节 舆论一致运动
[编辑]一 舆论之关系及其重要
[编辑]管子有言,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也。故为政者,出一政令,必先卜民心之趋向。民心不趋向,则阻力自生,强而行之,则反动斯起。此在君政时代,犹以民心为推行政令之本;而况民主政治尤为民意之结晶,一切权力皆由民意而来,尤当依民意而行使。凡民意之所左,我不得而右之;民意之所右,我不得而左之,故可谓为民意的统治。真正民主国家当然有此权力无上的民意,而司一国最高的公判。中国号称共和,民权不得发达,民意自无从伸张;且表现民意之机关亦极缺乏而劣败,即有选举之投票,议会之表决,以及报纸之宣传,皆不足表现真正的民意。至于听舆人之论,足以公判是非,左右政局,成为不可抗之势力者,更属渺不可期。是以民国以来,无舆论之势力可以促进政治上于轨道,始而闹制宪之争,继而闹护法之争,终而无法可争;乃遁而为讨贼,遁而为革命,遁而为不可思议。凡兹现象,皆由一二野心家有支配国政之欲望,而无支配国政之常识,盲进突撞,酿成内乱,至今迷途,尚不知返。设当时国有健全之舆论,足以范围人心,消弭政变,则制宪之争早为舆论所扑灭,而以后乱源皆无从辗转而层起,即偶有枝节,亦必受舆论之支配,不至横决而不可收拾。由历史经过观之,舆论之有无,实关民国之治乱,其重要有如此者。
二 舆论之真谛及其作用
[编辑]今兹改造中国,任何方面当从根本上先立其基础。如统一问题,则以四大纲领为基础。四大纲领如何推行尽利,则当以舆论一致为其基础。
中国舆论销沈极矣!在昔以专制而无舆论,但尚有一部清议;现在以紊乱而无舆论,止有一片党言。二者虽可为舆论之制造,而未足为舆论之代表。盖所谓舆论者,别于特殊社会之臧否,亦异于特殊团体之宣传,乃大多数民心之所向往,超越党派感情机械之外,而为公平的理智的自由的民意之所表现是也。故真正民意之表现,含有意识稳健协调之元素,而恒为舆论之中心,其作用可以制造国是,可以决定方针,可以拥护政策之施行,可以阻止党见之冲突,可以节制职权之滥用。一国如有健全之舆论,则其国可兴。一国如无健全之舆论,则其国必废。中国之病,正坐无健全之舆论,可为国是决定之前躯及为政令施行之后盾。无前躯则减少要求性,无后盾则减少适应性,一遇阻力横生,即无以善其后。今盈天下皆厌乱之人,统一问题当为切近人心质之倾向。但统一如何完成,好乱之徒各出主张,借以求其私图,而统一问题终无由解决。故四大纲领确能成立之基础,必于舆论领域中显示要求以及适应之作用而后可也。
三 舆论之表现及其制造
[编辑]舆论表现的形式,极为简单。约而言之,不外赞成与反对两方面。赞成之势成,则反对者不得起而阻挠。反对之势成,则赞成者亦无从出面抗争。盖多数民意之所归,其表现之势力,可以进成舆论的统治。此民主宪政所以运用尽适,而不虞政宪之纷争者,赖有此表现之势力,为其最后之公判耳。顾舆论表现有由时势之压迫而生者,有由领袖制造而来者。前者如统一问题,经长期之内乱,己为时势所要求,不待制造而有一呼百应之势。后者如纲领问题,虽为事实之适应,必经一度之提倡,乃能唤起国人之注意。故一国是之决定,一政策之施行,无论如何适宜,必先获得舆论以为前躯,一切纠纷乃可归于一是,一切阻力乃能消于无形也。但欲获得舆论,而当未成熟之时,则不能不假手少数人为之制造,以卜多数民意之从违。就制造舆论言之,有为先导之性质者,如察知未来之事实,先为解决之提倡是也,有为证明之性质者,如经事实之发生,适如其量以应付是也。中国先导的舆论固不可得,即证明的舆论亦罕有能及。此一主义,彼一主义,终日纷呶,不辨其说法究为何属,反将当前事实如火之燃眉水之灭顶者,付之熟视无睹。此内乱之延长,所以坐无办法而莫之收拾也。
四 舆论一致之必要及其运动方法
[编辑]解决国事须有办法。办法是否适宜,必须舆论为之证明,而后力办法为之可行,乃获得国人之共信,此实一切施政之基础,而非假借舆论为箝制异口之资也。吾国社会自清议之风息,而制裁之力微,党言之势张,而催眠之弊起,狂言乱叫,如唱机声,求其自由发表,为国效忠,为民请命,发现时局之真正要求,讨论事实之适应方策,已如广寒之散,不在人间。加以言论不得自由,真正民意沉诸九幽,更无从出而抗颜,夫所谓真正的民意者,非虚玄不可摸捉之物也。当此大乱时,民意结晶唯在安宁秩序、稳定生活、以及法律之自由。质言之,即以安居乐业为目的,以法律秩序为人权保障也。欲达如斯目的,则有待和平之恢复。和平恢复,非全国统一不为功。故渴望统一,实为民意之结晶,已可摸之而得焉。但统一之道,既非征服之可求,亦非相持之得了,即或如愿以偿,摧倒敌方,而内部分裂,循环为乱,势所必至,而统一终不可期。是以民意的统一要求,不在征服之成功,而在妥协之得行,从可知也。盖唯妥协乃可调剂各方势力之平,而建国纲领得以公诸国人之讨论,而不陷于一党之专制。民意要求大抵如斯,顾欲其充分表现,端赖舆论之集中。何也?舆论之目标不可广泛,广泛则对象之利害各有差别,而国人之注意不能齐一;舆论之主张不可歧异,歧异则背道而驰各执一是以相消,而批评百出,绝无定论之价值。故唯集中,目标乃能专一,主张不至背驰,由少数人之提倡,经各地方之制造,使民意逐渐表现,群言归于一致,扩大空气,弥漫中邦,成为不可抗之势力,而后武人有所顾畏而易就范,外交有所援助而易折冲,政策有所拥护而易推行,皆赖舆论集中,造成一致有以使然也。兹将运动方法,略具概要如左:
一、统一未告成以前,由统一同盟团体组织舆论运动机关,专司其事。
二、联络海内外富有资望及知识阶级之人,分任提倡舆论、依照统一方案实行工作。
三、联络各团体领袖及新闻界记者,赞同统一运动及其方策,帮助舆论之提倡。
四、组织各省区宣传队,分赴各地组织分队,传播统一运动宣传品及联络各界,补助舆论制造。
五、组织兵工学商政运动专员,分任各界要求统一运动专员。
六、刊发各种新闻及小册于宣传品。
七、组织统一演讲社及讨论会。
八、组织群众随时举行统一要求之示威运动。
九、组织全国总罢商总罢工总罢学,一日为限,分期举行,表示民意之统一要求。
十、刊发西文报为对外表示舆论之宣传。
十一、统一政府成立之日,全国应举行大纪念表示拥护统一。
第三章 忠 告
[编辑]吾述统一办法既竟,尚有一言为国人忠告者,不嫌词费,披陈于后。区区之意,不忍宗邦之渝亡,国民之憔悴,发为忠言,以劝当世。如其谛听,国之福也,民之幸也;否则,吾言为罪,无匡于时,无补于国,唯有作长期之奋斗,晦呜求友,以谋中国之再造,尽吾使命,不能放过也。
国人乎!须知今日之中国,拥有历史的文化,天惠的富美,正值世界艰难之会,而为后起最有希望的国家,可以发愤为雄,可以破涕为笑,一鸣惊人,不必局促东亚,长为病夫,供人践踏,此其时矣。中国自强之道,只须集中全民族的力量,在秩序安宁之下脚踏实地,步步前进,不要走错路径。当能于最短时期发挥能力,缔造新国,负起东亚主人翁的责任,出与列强共谋全人类的和平幸福。其道至为平庸,无事奉列宁为导师,惊华盛顿为天人也。中国历史自有其特长,亦自有其特短,于其长处发挥而光大之,于其短处匡正而补救之,为术亦至平庸,不必左右东西文化、轩轾科玄学说也。
为治之道,贵在力行。立身之道,贵在毋苟。此虽属老生常谈,然于民国治乱实有绝大之关系。何也?由力行之义,社会改进的事业,一点一滴均待着手。无能空叫,均待分工,无能包办。若舍着手而事口号,舍分工而事包办,言则美矣,任则专矣,其如一点一滴,小百姓未蒙其利,而先见其害何!今人之病,莫大言是而行非,口所道者福利,身所行者盗跖,民所受者疾痛惨怛,举一切贼民的罪恶,皆遮蔽于伪善宣传之下,一若长此可以掩尽天下之耳目。此亦何为者,由毋苟之义。纯洁爱国之流即欲出而匡时,当先审其所托,虽被环境驱迫,亦宜固其所守。苟其宗旨不同,固应望之而去,即或宗旨相同,而行事刺谬,亦不应轻与为缘;苟心知其罪,而犹以此善于彼,强自慰藉,则是同流合污;奔走乱者之门,适为其装饰品,在己固不能藉行其志,在人已为之助长其乱。此亦何为者?
中国今日之乱,正坐好事者言行不一致,而爱国者出处无所择,无贤不肖皆卷入漩涡,混闹一团,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各恕其所恕,相率为乱而不知返。至于国民真正的要求,竟付诸一批永不兑现之支票,尚为未足,而于社会固有的秩序,小民一线的生机不能维持,又从而破坏之,遏绝之。此亦何为者?民国以来,国内领袖若深知力行之义,决不至滥用手段;若深知毋苟之义,决不至助长人乱;手段不滥,助乱无人,安有今日不可收拾之现状那!所以中国不欲求治则已,如欲求治,则今后所望于贤者,不在五花八门的宣言,而在一点一滴力行的注意;不在委曲救国的热念,而在至大至刚毋苟的操持。
中国维新之图,肇自清代,东撞西突,不得指归。迄人民国,渐有端倪,国政虽无一是,社会确有进步,此正一可喜之机。无如乱者四起,旋即摧残。比年以来,知识阶级又发生两种毛病,一为主义毒,二为名词疫,流行盛极一时,杀人甚于微菌,此何以故?外国主义尽量舶来,不问精粗,悉为承受,学有讲,讲主义;社有论,论主义;党有说,说主义;甚而农工有组织,妇女有结社,舍其自身目的,不加讲求,而皆争谈主义,以资标榜。一若主义之外,别无本图足资顾盼者。以是因缘,一时思想界突现簇新的异观,而旧社会基本观念遂有日就动摇之倾向,但国内一般知识正感贫乏,饷以外国学说之富有,果能变迁思想,发为事功,未始非一时进步之津筏。无如国人惯作口头工夫,而手足均不乐劳动,讲开主义,而同题可以不谈,国情可以不间,学校试验室可以不设,团体目的物可以不求。一时社会遂中主义毒,相率而发其狂吃,浮薄叫嚣之习成,好学深思之风息。以兹流弊,国民一切新活动,除言说之外,别无建树之可言。语其归结,不外一种名词运动起而承其弊耳。降至今日,尤为自都而下,煽乱之徒专制标语,黄口之辈适为声机,一唱百和,视为法宝;以革命为神圣,不与同流则为朽败;以造乱为伟大,稍持健进则为昏庸;陷害无数青年,荒其学业;陷害无数农工,失其生活,皆此名词疫为厉之阶也。顾为之媒介者,不能不归功新文化新文学之提倡,解放思想束缚,一洗文字艰深,未尝无相当价值。但其未流,不能为文艺之复兴,反使莘莘学子略识呢的,严然座师,习为嚣张,不务深造。如斯现象,欲储养无数真实人材为国效用,其可得乎!故中国如欲谋前途之进展,自非挽回风尚,端正趋向,使国人之心思材力,悉用之于笃实储养之途不可。
中国进化落伍,无可讳言。一切问题均须积极改造,固矣。但改造的对象,非欧非美,仍出于中国自身。自身问题究与他人不同,有如病然,决不能执他人之方以疗自己之疾,此理甚明。今人不察,对于中国一切问题,只知改造之必要,而不知对象之为何物;只知主义论之可贵,而不知方法论之当讲求。如劳动问题、妇女问题、土地问题以及一切经济改革、文化提高各问题。在中国固有澈(彻)底解决之要求。但其对象的实况究为何若,受病的原因究属何在,连带的关系、消受的程度,均应一一深知其真实。而后着手之方法,进行之程序,乃不至杂乱无章,盲动以进。否则人云亦云,人趋亦趋,未有中途不失足而蹶者。今日群众之运动,农工之扶植,妇女之解决,不惟于社会情况未加深察,且于实际生活不为筹谋,唯以利用之手段出之,卷入政争,为其喊呐,是以其事则是,其实则非,闹至结果,匪唯适得其反,且将以自毙。是亦何为者?所以改进事业、新青年之盲动与旧官僚之退化,终必殊途而同归。一则倒开车而退回原位,一则乱开车而撞回原位,同一不进,无能相笑也。今后国人之努力,慎毋忽视对象,当求实际之利益,慎毋为人利用,当求自身之解决。且任何方面,虽各欲自主利益,而当以社会利益为其前提,斯乃有调和而无冲突之实效。
五洲之内,亚为大。亚之内,华为大。大而无当,殊为人类之羞。今世界人口约十五亿,而我民族已占四分一强。亚洲人口约八亿,而我民族已占其大半。且以一民族之众,集中亚土,构成一国,自与一民族而分为数国、或数民族而凑合一国者迥然不同。以如斯宏大的民族国家,在世界地位关系至巨,宁待赘言。若能长足进步,出其力量开辟文明,世界全人类将受其嘉赐正无限量。苟其进化落伍,甘于暴弃;甚而不能自保其国,供人宰割,则东亚一部等于废残,无异世界全部失其健康。事有相关而至者,今我国现状,不能达前者程途,反落后者地位,四亿民族固直接处于悲境,又即全球人类亦将间接受其波累,无可诿责也,是以中国有大国资格,而不能自举其实,适为世界之赘疣,事之可耻,宁甚于斯。今后国人所当努力以自赎于世界者,以吾人见解,首当明耻;次当知责;次当务本。以此三者为其切要之图,而一切袭人牙慧、效人颦笑之举动,自当废然思返,实事求是,乃克有济也。
何谓明耻?即中国自身在国际上已失独立生存之地位,而又自构内乱以长外侮是也。我有国境,己驻外军,我有港河,已舶外舰;我有关税,已归外人征收;我有司法,已被外人制限。举交通教育财政金融,无一不受外人之干涉支配。总而言之,我国之领土权、国防权、行政权、经济权都落在外人之掌握,生死唯命,莫能避免。外侮如是,实与国家独立生存势不两立,不图合力而抵御之,反各从事政争,同室操戈,绵亘十稔,迄无宁息,以致外蒙尽弃,东省告危,助长寇雌,是谁之咎。国人如深知国耻之所在及其所急,则必翻然改图。凡可以谋息内乱者,当无不可化除私争而成就之。凡可以共事外竞者,当无不可协同一致而进行之。故一般国人当以明耻为先,而后救国之心思材力乃不至于滥用。
何谓知责?即中国环境发生三大问题,课以努力解决之责任是也。海通以来,国际关系日益密切,尽人皆知。中国既为世界之一员,同时又为亚洲之主人翁。世界发生问题,而一员之中国自不能袖手旁观;亚洲发生问题,而主人翁之中国更不能坐以待毙;至于自身发生问题,尤应急起直追,力图解决,自无待言。故中国今日所处之环境,适值三大问题 --- 中国问题、亚洲问题、世界问题 --- 同时发生,比较任何问题尤为重大。申言之,中国问题发生国际关系,中国人应自行解决,否则实逼处此,为之代庖者。亚洲问题,发生世界关系,亚洲人应自行解决,否则实逼处此,有为之处分者。世界问题发生全人类共同生活关系,中国应与各国共同解决,否则全人类有谋自社会而解决者。所以三大问题之发生,要求相当之解决,已叩吾门而来。在欧美各国,自身问题早经解决。唯余本洲问题及世界问题,有参加解决之必要,故其责任只有其二。中国因自身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故其责任实有其三也。此三大责任,中国人固不能自卸仔肩,但进行程序则不可无先后之别,由内而外,由近而远。真爱国者必能兼爱世界,真爱世界者必能兼爱其国,精神一贯,步骤不乱,乃能充实而呈功。若舍中国问题,遂为国际试验则近妄;舍亚洲问题,速望国际成功则害智;只知中国问题,盛唱国民主义、国家主义,而成熟之后,难免流于军国主义、帝国主义之覆辙。否则其运动必属皮毛,不入边际,乃免其流弊也。故今后国人当以知责为要,而后谋国之心思材力乃不至于误用。
何谓务本?即中国环境欲求改良,必先于民族本身注意改善是也。一国之兴替,恒视民族本身之优劣以为衡。民族本身之优点多,则其国必兴;民族本身之劣点多,则其国必替。中西历史均有公例之可求,无能为外者。今中国欲图改造,固应从事外部的改善,无论风俗、习惯、家庭、社会以及政治、经济各方面,均须着手改善,以求适应现代之生存。但外部改善的基础,仍在民族的自身。自身如未改善,任何良好制度决不能发生其效果,自清季以至民国,自政教以至习俗,倡言改革已非一时一事。而今日所收之成绩竟不得一点一滴,反因改革之故,而诱起国内之骚乱,国民之放纵,观此可知根本之改善,仍别有在也。目前南方固以革命自豪,实则于外部建设绝无丝毫可纪,而内部破坏,使男女青年皆借革命之神圣掩护其纵欲败度之行为。所造罪恶,百倍官僚,而无可恕,此盖以革命为夺取政权之武器、而不知以革命为培植本务之前躯有以使然也。所谓本务者何?至低条件,民族的道德不可不注意提高也,民族的智慧不可不注意浚辟也,民族的能率不可不注意增进也,民族的优种不可不注意培养也,民族的生活不可不注意改善也。能知此本务者,则中华民族之优点日多,而民国可以长进,否则日言改造,终无济也。故行政教育之方针,当以务本为重。而一切毛皮的抄袭,制度的粉饰,思想的贩殖,皆无补实际之改善。此则国人所当深知也。
以上所述,为对一般国人而言之。但此次为统一运动,则应忠告之对象,自有特殊之方面。此方面为何?即南北交战团之双方以及此外之第三派是也。此三方面各有其势力,调协而集中之,则可以建设统一;交哄而相消之,适足以延长分裂。故为国家统一计,不得不望各方势和之调协。为集中各方势力为国效用计,不得不出于协谋统一之一途。顾此中之得失利害,不加以剀切规喻,或有执迷而不悟。兹各就其情况分别言之,不作苛论,惟尽直谅,希冀贤者之一悟,而国事或有收拾之可期。
南战团方面,以国民革命自哗于时。夫既曰国民,不应为一党之包办,不应仰苏俄之接济,尤不应受第三国际之指挥。否则冒国民之名,行党人私通外国之实,民国虽可欺,决不为之负责。既曰革命,则应有相当之对象及其替代之目的。今以北方军阀为对象,而南方军阀将如何?以全国军阀为对象,而自身军阀又将如何。凡此属于军制改革问题,殊无革命之价值。改其制,用政治手段可也;必不得已,充其量,无过于讨伐名义,崇以革命,毋乃视军阀太高,视民国太低,小题大做,殊可不必。如谓打倒帝国主义,则近于世界革命。国民党人始终不敢承认,然己大放厥词,反为共产党之所利用;且此为苏俄提倡之口号,旧俄为帝国主义者,赤党为世界革命,先革其国,尚犹有说。而中国非帝国主义者,实无高唱打倒之对象。即谓帝国主义侵入中国,此属外交问题,当以外交手段解决之。必不得已,欲为对外行动,亦无反而对内之方向。如谓欲救中国,须得政权;欲得政权,非以革命手段出之,决无以推翻北方军阀之盘踞,原来面目不外如是。是之革命以争握政权为目的,别无对象之可革,匪唯革命价值自郐而下,且中国之宪政永不能成功矣。
兹姑无论国民党革命之对象为何?但其替代之目的,果能以自由换束缚,以平等换压迫,以公道换强暴,以秩序换紊乱,以安居乐业换流离失所,则替代之目的,深合国民之要求,犹有革命之价值也。乃国民党偏以专政、训政、党化教育、党外无党等等标语,发其狂呓,是其所替代者,从可知矣。夫一党专政,实与民主政治根本不能相容,前已言之。稍有民治思想,决不涉此妄念。若震惊苏俄专政之成功,则历史帝王之专政,何尝非绝大成功。今必欲尤而效之,则革君主而为民主,日以民权强聒吾民者,殊为多事也。
训政之说,尤为失当。此属君政时代之口吻,不图党人袭而用之,以临吾民。试问政为何物?尚待于训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机会,专靠官僚为之代治,并且为之教训,此种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国行之数千年,而未有长足之进步。国民党人有何法宝以善其后耶!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机会,而大小官僚反得借训政之谬说,阻碍民治之进行。此亦何为者,即谓短时期之指导,实际上在所不免。然此为行政之设施,毋庸效帝王之口吻,颁下训政时期,使吾民莫知圣明在上,将发生误解也。
至于党化,己属不过。党化教育更属荒谬绝伦。盖党者不过团体之谓,绝无神妙之说。即凡主义政纲,亦以适应一时之要求,而非为化民成俗之妙用。欧美先进国受宗教之感化,进于文明境地,犹以政教分离解放思想之束缚。中国向无宗教束缚,方幸为欧美所不及,国民党何故违背真理,以一党之信仰,作宗教式之宣传,尚为未足;并此教育独立之机关,亦必入寇而摧残之,是亦何为者! 三民主义及其发表之政纲,类皆束抄西袭,绝少独立之思想。一贯之理论,而于国情亦未适合。-- 详细批评非本论范围,但国民党贤者必知其说不过头上有偶像,不敢触犯耳。如有马丁路德出于其党,庶有中兴之望。在今日视之,已属陈腐不堪,亟待修正,有何神圣?而必强求学青年,桎其心思、梏其趋步那!
党外元党,则党之名不立,何有于外!此种蛮横思想,并政党之为何物亦不知之。盖政党者所以集合同方向之民意,而为有组织之表现,活动于宪政之下者也。无论何国皆有三种方向之民意:一为保守的,一为革新的,一为最新的。散在各方向,不能为有力之活动,故必赖政党以结合之,集中一方面。分疆殊帜,各以其政策为有组织之表现,使一国宪政之运用一张一弛,皆得多数民意,而为统治之基础是也。若以一党出之,决不能综合三方向之民意,而为同一之表现。强而为之,三者尽人公门,必使党内有党,互相抵牾,适以自毙。此理至浅,无待事实证明,可以理智推知。无如党人不悟,必欲高唱党外无党,其结果适得党内有党。观于左右派之分裂层出不穷,何莫非食此报而来耶!
如谓国民党为革命党,自与普通政党不同。是亦不然,即以革命党论,亦无一党独尊之必要。盖革命目的,原非排斥异己,独霸一时。如有异党之为革命,或非革命,而其行动不为本党之破坏者,何妨并行而不悖。若必以狭隘之态度处之,一若版权所有,不准翻印,未免示人以不广;且谁为真赝,尚待条件证明。真正革命者,至少条件:第一牺牲自己,不求私欲之满足;第二独立精神,不倚外援之成功;第三酷爱真理,不为偶像之支配,第四为全民求自由,不为一党树威福;第五言行必须一致,不为事实之矛盾。能合此五者,革命者之条件始立;否则自身不成革命者,而犹冒充革命,唁人之不革命、反革命,殊为未可也。今之党人视革命为版权所有,果能悉合条件耶?抑合者寡,而不合者多耶?贤明之党人自审自察,当知所以自拔矣。
顾上所言,多属理论,犹未课以事实也。党人自试验革命以来,六年于兹,拓地至大江南北,为时不可谓暂,为地不可谓小,然其建树成绩,除争城夺地外,牺牲无数之生命财产,购得人民之自由幸福为数有几,党人当能自知之。各省受革命之嘉赐,留为民间讴歌者,其事若何?小民当能自识之。吾人本隐恶扬善之旨,毋庸为党人清算其账,但其成绩如是,打到长江,而广东之乱益甚;打到北京,而长江之乱又将益甚。试问党人有何保证,而可稍慰吾民耶。故国民党人如不改变其方针,以图自赎,则以革命手段为打倒救国之障碍者,反而自身为救国之障碍,此诚党人始料之所不及也。
虽然,党人之焦头烂额,未尝无可纪之劳绩也。凡一国之进化,恒走曲线,必有盲进瞎撞之人,发现曲线之非是,而后真正之路径乃毕呈于国民之前。不有党人为民治之驱除,安有民治要求之真切。故党人之成功,虽不能得自正面,而已可得自反面,其嘉惠吾民不再走曲线者,正足稍偿目前之痛苦。北洋军阀盘踞中枢,鞭笞南省,已非一日,得党人之奋斗讨伐,撤其藩□,惩其专肆,使北洋正统不敢正视南方,此实党人最大之努力,吾人亦未可没其成绩。但为党人计,技已止此,再不自审,将有弄巧反拙之虞。盖其自身已成中国进步之障碍,而其命运,已届异灭之时期。 -- 佛法四大流转生住异灭 -- 党如明于自审,苟有解决国事之坦途,当谋适可而止。即属大功之告成,如其不善自审,以为再进一步,即可会师幽燕,奠定党国,则其崩溃可翘足而待也。
且赤寇之祸国,由于联俄纵共而来。今日引狼之祸已成,噬及自身,乃知痛痒而绝之。绝之诚是也,但知清党而不知清共,一任共匪在党外活动,自悬苏维埃之旗帜,焚杀各县之良民,党军熟视而无睹,且遮断其新闻,希图免受国内之指摘。而其兵力则用之于同党相斥之场,如广东现状,是其尤著者也。共匪乘此机会,专在田间煽动莠民,编练赤卫军,以抵国民党之隙。火已燎原,而犹不思早息兵祸,专事扑灭共匪,以自赎于国民相率而为地盘之争,则纷纷向南而自杀,相率而为政权之争,则纷纷向北而争夺。坐视赤寇养成,赤地千里。人民既受兵祸之涂毒,又受红乱之摧残,迫不得已,必起而自卫自决,将来国民政府之命运,不结束于内部之争夺,必结束于赤寇之蔓延。至起而自卫自决之人民,亦其最后与汝偕亡之对手。国民党人乎!勿谓三民主义之法宝可以庇护尔曹,万寿元疆。须知事已至此,自当及早回头,摆脱圈套,实行救国;协谋统一,以息内乱;缔结同盟,以造新国。事之正大切要,莫过于斯。此则有望贤明之党人知所决择,而不嫌逆耳以相告也。
北战团方面,以安定邦国之名,自固壁垒。当苏俄阴谋中国之时,无处不行其煽惑,而北战团领袖独能不受诱胁,力抗狂流,为国效忠,至今拥护五色国旗,坚持讨赤,保障北方数省不被红祸。在此一节,未曾无相当之同情。但自一方面观之,赤寇之侵入,虽由党军勾结而来,而其酿成之源泉,实由北洋军人造成军阀,窃踞中央,毁法败纪,破坏共和,已非一日;犹复布置爪牙,驻防各省,摧残民治,无所不至。有以使然也。民国十六年来,北洋军人如能深知国民主权在民不在军,民国内乱在军不在民,自当以身作则,率其袍泽,而以主权还之于民,军权还之于国,自身问题,仍为国家正当之干城,出其材力聪明以谋国防之巩固,国家得繁荣之进步,人民享自由之幸福,自身遭逢时会,亦得建树开国之元勋,何荣如之。乃北洋军人承袁氏之遗毒,专以南方好乱为自蔽,而不知民国之建设为何,军人之职守为何,国防武器分割在手,即萌其觊觎中枢之妄念。而各省之为民治运动者,罔不深绝固拒,惟恐不周,直视民国公器为北洋传统之分赃品,皖系之后而有直,直系之后而有奉,互争消长,迭为分赃,惹起战争,全不负责,以此立国,安能有一朝而不乱也。
此次大江南北落于党军之手,亦由北洋系互争雄长所致。此为军阀自杀必然之结果,再不觉悟,希图最后之胜利,则其覆亡亦可翘足而待。何也。民主立国,决无军阀存在之可望,亦无军治篡代之可能。民国以来,内外政权虽为一般军阀所操纵,然此只一时之变态,而人民反动已无时而或息。今军阀日蹙,民气日张,而欲拒绝民治之要求,延长军治之命运,决不可能。无论党军势力足以抵隙,即因内部分裂,为北所乘,然试问时势潮流,人心趋向,能以暴力抵抗耶!共和国家主权无不在民,军人职在卫国,决不能盘踞中枢,窃弄政柄。皖直之覆辙,可为殷鉴。西北各军向为同泽,今成敌对,无论其处心积虑之如何,然其不满现状之专横,欲求局面之翻新,已可概见。平心而论,此次内乱之戎首均非东北西北各军,而所以陷入漩涡、重演相斥之历史者,各为环境所迫,欲维持其势力及地位,故相率为乱而不顾惜。岂知保全荣名自有坦途,更知爱国尤有进境,若其野心不敢,积习不除,军制不改,民治不健,虽欲避免战争,维持现势,亦不可得。故为一般军人计,当此共和时代,政由民主,国自军防,乃为其安身立命之所,违而背之,后必有灾。此则对于北战团方面,不能不致其忠告者也。
至于第三方面,凡不满南北交战团双方之所为,而思易一方式以自致力于国家者是也。此种心理实充满于全国,即南北交战团亦多贤者具此心理。但其代表活动之势力仍属潜伏而不能实现,且极散漫而不能集中,空有心理作用,而无努力组织,则其隔岸观火,无补国事如一也。然国人多数既有此种心理,即为多数民意之所趋。民意所趋,无论交战团之暴力如何强横压迫,决不能阻遏而摧残之;特患分流而无力,横出而失轨,欲矫南北交战团之失,表现第三势力之作用,终于不可能耳。故为第三方面计,无论任何团体或何领袖,既察知军治党治之非,自当同趋于民治之一途;既熟审循环为乱之弊,自当同懔以暴止暴之戒;既深鉴党争政争之祸国殃民;自当超党派以谋国事,舍权利而济时艰。目的既同,步趋须一,集为一团,形成势力,转移时局,自有机能。此则对于第三方面之贤者,深望其知所致力也。
顾为国致力之事,必先认清其对象,审择其手段,而后救国之事业,乃不陷于误国之途径。今日中国大之(之大)患,莫甚于国家失其生存地位、人民陷于垂毙境况。而所以致此者,莫不曰外力之压迫也,武人之专横也,赤寇之煽祸也,党人之捣乱也。此四者诚中国目前之大患,而为国内一般之所以公认。顾其发生四患之原因,实由民族自身之未改善,民族自身改善,决无四患之可发生也。故吾人主张为务本之说,但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功,而急则治标。故于四患之中,不能不认清主从,分别救济。窃以目前大患,唯外力之压迫与赤寇之煽祸,为国人努力之最要对象。至于武人专横、党人捣乱,虽有匡正之必要,而略迹原心,实由军制不善党规不良有以致然,初无陷国家人民于绝地之恶意,不能与外力赤寇同科也。故国人对外当谋主权之恢复,对内当谋红乱之肃清。而武人党人适为中国进步之障碍,不得不视为先决问题,但不必存敌视之心,唯以妥协手段解决之,尽其曲折感化之能事,以期合三方面之势力,缔造新国,廓清目前之大患,而树百年不拔之基,斯为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