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統一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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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刍议 作者:陈炯明 |
《中国统一刍议》是二十世纪初时的广东陈炯明针对当时中国南北对峙、各地军阀割据的情形提出的统一设想。 |
中国统一刍议题辞
[编辑]海丰陈炯明竞存为中国统一刍议,盖在民国十六年冬,时济南事犹未起。所陈方略,多中肯綮。其最要者,有云南北妥协,当以遵五色旗,取消军治党治为主。非忠于中华民国之人,不能为是言也。今者事势又稍变矣。浮华之士率以外侮相怵,置内事于不问。夫外侮非无因而至,应天者亦非寻其因不可。昔义和团但以邪说荧惑仇杀外人耳,非有叛国厉民之大罪也。然李鸿章对于八国,犹必手戮附和者数十人,然后可以折冲尊俎。李自成叛国矣,厉民矣,清人入关,以讨李自成为名,而江左弘光君臣,不能以一矢加诸自成,遂为清人口实,国因以亡。此二者法戒昭然,可以知所从事。浅者不探其原,不明国家之所以自立,谓南北和而外人遽可退舍,无是事也。谓南北一致可以对外,此未知连鸡之不可俱栖也。虽然,竞存之言,根本之论也。苟中华民国之名实而不能保,徒惶惑于外侮者,是为自乱其神明,外侮在一隅又无根柢,其去亡国甚远,或变国徽毁大法以求之。非为中华民国已先自亡,犹畏死而先自缢也,其愚不已甚乎!竞存于此,其必有正论以告邦人矣。
中华民国十七年五月章炳麟
第一章 理论
[编辑]中国为东亚一大古国,经五千年历史之演进,构成民族的统一国家,其基础早已巩固。自西历一九一二年推翻帝政,创建共和,因一时成功之速,国宪尚未制定,临时约法粗具规模,且多缺点。新旧各派只知争握政权,未知运用宪政。南北各军仍皆分隶各省,未及收归中央。加以当时元首托付非人,国会又多捣乱,军人乘机干政,民治弗克举实。坐是之故,民权不能监督政权,政权不能统辖军权,共和徒具虚名,约法等诸弁髦,遂酿成十六年来纷乱破裂之局。中间除帝制复辟谋叛民国外,余皆戴共和面具而为一党一派从事政争之活剧。推厥原因,本极复杂,自非片言所能道尽。然由君主而人民主,中间历程必经几许波折,乃能发现环境真正的要求,惹起国民相当的注意。而立法行政亦因惩前毖后,损益至当,归于适应而确定。此殆世界历史所恒见,并非中华民国所独有,殊不足为怪也。
今日中国的现状,表面虽属四分五裂,但从实际观察,亦不过军人一部分互为纷扰而已。最大多数的国民,绝无南北之争,分离之势,其为无害于整个的民族国家,已可概见。善医者只就患处加以手术,便可奏效。民国统一问题,只从根本上加以救正,不难反手而收永久统一之效。
然有因中国由统一而分裂,遂致疑国民程度不足建设共和,此实不然。世界任何政治都由领袖所创造,群众的理解及习惯,均可随领导为转移。况中国社会原来富于自治的组织,以之建筑民主政治,尤为适宜。盖现状纠纷非为共和不适应而然,乃由共和不确立而致,故有疑及国民程度不能建设共和的统一国家者,未免诬罔之见。
虽然共和创建,至今未成,政弊所生,反以破坏统一,其故何那?首段所述,已言其梗概矣。今欲为民国谋一长治久安,对于迭次变乱的真因以及收拾无效的工具,均应一一论列,深知其得失之所在,然后设计定策,乃不至一误再误。盖前事不忘,实为后事之师也。兹依次分述于左:
一 十六年来变乱的真因
政治事情含有主观,不似化学可以实地分析固矣。但历来政变的表现,有其起因焉,有其背影焉,若详审以求之,不无己然之迹,可以得到正确的认识。虽其动机多属不良,主观上无论列是非之必要。然就客观方面,推论政变,实有数大问题己成历史酿乱的源泉,此则求治者之不可不深察也。
1.约法问题:国宪未施行以前,约法效力等于宪法固为民国之根本大法,亦即宪政运用之源泉,良否所系,即治乱所关也。当时立法,含有对人关系,因之立法部权力不无过大之弊。而行政部又无解散权,以资平衡之对抗。故两部遇有冲突,无法救济,迫而解散,即肇违法之乱,一也。责任内阁权限不明,府院之争无时或息,酿成政变已非一次,二也。制宪及选举总统之权赋予国会,易召贿买及胁迫之乱,三也。省制未有规定,故中央与各省之关系,及省政府权力之赋予与制限,均无宪法保障,一任各省自为取舍,养成军阀摧残民治,四也。故迭次变乱几无一役不起自宪政之争,此实约法缺点予以造乱之机也。
2.国会问题:国会权力为约法所赋予。国会行使职权,横遭非法解散,肇起战争,此为约法之责,而非国会之责,上已言之。但国会自身的历史,关于议员制造内乱亦属信而有徵。贿选一案,不过事之尤著者耳。夫民国新造,急待国会之建树者,厥为制宪问题、预算问题以及地方制度、废除督军制等问题,实为最大的需要。乃国会不此之务,而惟与行政部为对抗之争,日事公开曼(谩)骂、质问、弹劾、认否预算、不信任案,遂至一再横决而不可收拾。岂知立法部、行政部,均为国家政治机关,如辅车相依,不可龃龉,尤有调和之必要。两部人选不能同党时,则必应合作;违此元(原)则,不惟失其效用,且反以制造政变,成为民国治乱之一大问题。
3.总统问题:民国总统等于公仆,本无尊贵之可言;出于民选,亦无军人干预之余地。今则不然,民国去帝制未远,官僚狃习余威,谬以总统地位之尊,权力之大,等于帝制,相率争此虚荣,至用贿选力争而不之恤,此其为乱,一也。历任总统无论合法与否,类皆由军人拥戴而出。军人一不拥戴,无俟任期之满,而已不安于位,此其为乱,二也。国人耳目既未更新,总统地位又恒为妄人所觊觎,今后图治,与其积重难返,不如改弦更张之为愈也。
4.政府问题:政府组织必打破分赃制度,自居于洁白无瑕之地,而后弊绝风清,政治乃有清明之可望。今观民国政府,设在北京,此地旧日为帝王所都,官僚所聚,恶劣空气充满人间。而中央政府又为权力最高机关。权力之所在,即为政客之所趋。若其用人行政均有常经,则政客之妄念不生,而政治上之风潮自可宁息。今则府院权限不明,用人行政均可出入,政治机关由政党组织,抑由总统选任,界限不严,时启运动之弊,文官考试及考绩制度不举,则政务机关亦为分赃恶习所动摇。财政、交通两部本为行政机关,乃因直接管理业务,以致银行路局视为肥缺,位置私人,是北京政府为一大分赃之巢窟。反对派不得取代,则思设法以倒之,循环为乱,于今为烈。自非彻底改造,则酿乱之源无从塞也。
5.军制问题:民国之乱,在军而不在民,上已言之。军之乱,在帅而不在兵。帅不乱,兵虽多不足为患也。帅之所以为乱者,在实权而不在名号。由都督而将军而督军而督理,今虽废为总司令,名号虽殊,实权如一,无救于乱则同也。群帅握有实权,大者兼圻,次亦奄有一省,其权力一若天赋,不容宪政机关为之予夺,故对总统不负责,对省会亦不负责也。中央一有政争,彼即因利乘便,左右其袒,驯至今日酿成五代之局。此种恶制,为军阀之养成所,其影响民国治乱至巨,不可不认为收拾时局最大问题也。
6.党派问题:立宪政体之下,须有政党,以资表现民意,运用宪政,毋俟赘言。中国之党派则异是,除元二时期,国民、进步两党稍具政党雏形外,自是分裂,各还其本位,而为利害结合,无主义与政策之可言。国人目之为某系某派,可谓名副其实,甚而习非胜是,恬不为怪。北洋系之军人政客,又分离而为皖系直系奉系之别。故民国之乱,起自三系中消长之争,已数见不鲜。南方民党不得于政,则从事革命,亦失却政党之常度。流弊所极,遂有今日南北相斫之祸,所以中国无政党而有党派,不惟政治不能上轨,且制造内乱,永为厉阶,自非化除党派行动,组织民意结晶的团体,跻于政党之林,以谋国家之福,则国事未易解决也。
以上六者,均为十六年来造乱的源泉,直接间接恒受其影响,一经提出,人尽知之;尚有更端,为其背影,即民生大穷,外力太压是也。惟民生太穷,故举国才俊奔走乱者之门,为其羽翼而不之恤;惟外力太压,故急进青年愤国事之非,附和革命而不及择。是以军阀得相资以为乱,党阀得相资以为暴,赤化得乘机而入寇,共和因是而不成,统一因是而莫建,胥受二者之所赐也。故欲追寻乱源,穷其背影,对于民生之穷,外力之压,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
二 十六年来收拾无效的工具
民元以来,岁必有乱,乱亦不久,即有新局面出而议收拾。顾其工具不出两途:一曰和平解决,一曰武力解决。和平不可期,则求之于武力;武力不得逞,则又归之于和平,循环为用,迭经试验,而皆不得收拾之效。亲(观)于民八沪上和平会议,民十四北京善后会议,均以一哄而散,绝无良果。和平之路既走不通,乃借口为武力统一,或遁而为国民革命,口号虽殊,手段出于征服则一。试验结果归于失败,又无不从同。推原其故,并非和平武力概不足以弭乱,乃在运用之者,不知民主政治的元(原)则,须分配权力于国民全体,谬欲集权于一军,而以军治国,集权于一党,而以党治国,有此错误,故对于立国的基础、民治的设施,绝不措意。因之未有收拾时局与建设国家的具体办法提出公开讨论,博得多数国民之同情,为其后盾。和平之会,一任群哄;武力之前,专尚标语,以此谋国,非盲则妄,安在其能建设民主的统一国家也。
由前所述,历来变乱的真因,以及收拾无效的工具观之,可知中国内部分裂,统一无期,实人谋之不臧,非共和之不适也。吾人于此,可以得到两种诏示,一为政治试验的教训,二为国人应有的觉悟。欲谋中国改善,对于此种诏示,实有充分接受之必要。兹姑从略,未暇具论焉。
挽近以来,国人竟言救国矣。各出其方法,不无医药杂投之患。原来中国积极改造,关于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各种问题本极其多。惟目前最大的需要,厥惟统一与独立。统一不告成,则国内四分五裂,民族之力量不能集中,且销耗于兵祸,更不足战胜艰难,缔造新国。独立不办到,则国际左压右迫,各种必要之机会不能享受;且呻吟于条约,更无由改善环境,增进国际之和平。故就中国现状而谋改进,自以统一、独立两大事件为国是决定之基础。第一步工作完成,其他各种需要自可进行第二步工作。从统一、独立的基础上,发挥民族之力量与奋斗,以谋中国前途之进展,实不难迎刃而解。此盖为步骤问题,而非轻重问题。
但是步骤之中又有步骤,即统一为先是也。盖统一问题不解决,独立问题以及一切问题均无从说起。因为一国分裂之前,决无外交之可办,秩序安宁之下,乃有建设之可言,此又求治者不可不深知也。国人不欲救国则已,否则救国的运动当先集中于统一问题,殆无疑义。故本论缩小范围,单就统一方面研求解决办法,其他未暇详及。盖欲唤醒舆论之集中,以促进国民之努力,不得不依实事以求其是也。
现在南北两政府已成对峙之局,未尝不各执一是,以图中国之统一。但双方手段均采取武力征服。而试验结果,南北不能互吞,转而内讧日启,南自力战,北自为争,其势益不可收拾。盖实际上双方对于势力范围内,尚皆不能自统其一,遑论全国耶?
中外人士未明真相;或有希望一方战胜,早定统一;或有虑及南北相持,永为统一障碍,凡此见解,未免完全错误。何也?北之军治,南之党治,皆违反共和元(原)则,压抑全民公意,殊与民主立国根本不得相容,终必为民治主义抨击以去。经此次长期之内战,军治党治,两暴其恶于国内,尤使一般社会得到深彻的觉悟,不复为伪善宣传所煽惑。故无论事实上,力征经营,屡试屡败,前车可鉴。即任何一方幸而战胜,不过延长一时内乱,决无统一国家之可能,而颠覆必随其后,亦无永久障碍统一之足虑也。
况且军治党治之路,今已行不得通,非狂奔而踣,则必废然思返。民国统一转机实寓于是。夫欧战之结束以面包,华乱之终止,当可类推为军晌。盖闹至民穷财尽,兵饥力疲,仍是划江为垒,各不相下,征服之技穷,弗戢之祸至,事势所迫,各防内变,不得不采取妥协手段,别寻南北共通之路,以谋自救。此殆受天然制限,虽欲长乱而不可得。今其为期,已不在远也。
由是可得一结论,即南北两政府所采取的手段,无建设统一之可期;所建筑的壁垒,无障碍统一之足虑;且因相持结果,统一机会已至是也。
夫机会既至,统一大业自有着手进行之余地,加以人心厌乱已极,国势阽危日甚,尤为统一机会之促成。于此而有第三势力,或一种团体,出而运用之,因势利导,不难使时局有急转之机,而国事有解决之望。
然则依何手段以谋统一那?此为主要问题,不可不得一切实答案,以供建设统一之应用。依吾人所见,有先决问题焉,即统一意义必先了解是也。其一,统一乃立国问题,而非息争问题也。南北媾和,或各省拥护中央,不能谓之真统一。真的意义,乃民国统一必建筑于真共和基础之上是也。申言之,中国有真共和,乃有真统一;否则共和之实不举,统一之局亦必随之以破也。其二,统一乃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也。事实问题,必从事实上之势力构造之;若舍事实的势力,而谋之宪法条文,或保留现状的形式,而毫无组织的实体,均不能举统一之实也。其三,统一乃永久问题,而非暂时问题也。永久问题,必从根本上之条理构造之;若舍根本的条理,而求之一时的协调;或结束目前之乱事,而未及百年之大计,则甲幕告终,乙幕复至,循环为乱,永无了期也。明乎此义,而后乃可进言统一的答案。
依今日的政象,而讨论统一的答案,虽梦如治丝,必极曲折烦难之能事。然扼要以图,有不可缺少的二事焉:一为良好的势力,二为适当的办法。譬之建筑,势力如材料,办法如建筑计划,二者缺一,均不得以从事。故有势力、有办法,而后统一问题乃可以言解决。
但良好势力,非可凭空结撰也,求之南北现力,已如上述不能胜任;求之未来创造,更属渺不可期,不得已而求折衷方法。惟有就南北现有的势力,以妥协的手段改变其军治党治的形式,使适就民治立国的范围,既可免摧陷廓清之劳,又可得协同一致之效,废物利用,减却国家损失亦复不□。
至于适当办法,尤为本问题最要之事。历来时局不得收拾,坐在当局对于拨乱制治,绝无具体的策略,惟营谋军人拥戴,日事维持现状,未知谋及清b状之解决。以此图治,有类扬汤止沸,无补国事则如故也。今兹图治,必谋真正统一,奠定永久和平,固无俟言。但欲达此目的,必本民治的精神,而为适应环境国情之应付,固不可重寻旧辙,亦不可专尚理想。惟就事实上讨论何者为统一之障碍,当有办法以排除之。何者为统一之基础,当有办法以树立之。而又求之实际,现有势力可以各得其所,未来民意获有表现机会,南北俱可通行,一党不至作崇,始不失为适当的办法。斯则有赖政治家之技能,自非茫然治术或高谈改革者所可塞责也。
综观历史经过,考察当前事实,欲达统一目的,依吾人主张,有四个手段焉。
第一,统一必要的基础不可不谋确立。基础不确立,则统一之机局无由支撑之。故必本民主的精神而确立统一方案,以为收拾国事之张本。
第二,统一必要的实力不可不谋集中。实力不集中,则统一之障碍无以排除之。故必采妥协的手段,而谋南北实力派为统一同盟之结合。
第三,统一必要的助力不可不谋兼收。助力不兼收,则建设统一之需要无从应付之,故必顾及当前的环境,而旁求外交友谊上之赞助。
第四,统一必要的舆论不可不谋一致。舆论不一致,则建设统一之策略无以确定之,故必顾及推行之尽利,而盾之以舆论之一致。
以上四个手段,简言之,即一为统一方案,二为南北妥协运动,三为外交赞助运动,四为舆论一致运动是也。四者互相为用,缺一不足以图功,兼营乃可以成事,其纲要说明,当于办法详之。
或谓第一、第四两手段固当采取矣,第二、第三手段则未免卑无高论,不能为彻底改革之主张。此一般激迸的心理,所见皆同。但吾人为国贡献者,在实际可行之方法,而非狂奔必踣之途径。国人绝无政治的知识与经验则已,否则一误再误之尝试,必不复为国人所顾盼矣。
第二章 办法
[编辑]建设统一不能求之泛论,须有切实办法以资进行。办法亦不限定一途,惟以实际可行为归。吾人所主张四个手段,虽属寻常蹊径,实可备国人之商榷。兹当依次论列,以见其得失焉。
第一节 统一方案
[编辑]统一方案约有三事:一曰纲领,二曰程序,三日协约大纲。盖统一基础必需确立,前论已言之。顾其必要而不可或缺者,计有四大问题为统一基础之本图。即军事、政治、财政、外交是也。四者为国家要政,亦即关系统一基础问题。此问题不得解决,或解决而仅及一二,则统一基础不能具备,而倾覆亦必随之。故四大问题必得相当解决,而后乃有真正统一之可言。其他内政各重要问题,徐俟政府设施,尚未为晚。惟此四者关系统一案至巨,不可不先为策划,确定其纲领,并详及其办法,以资从事。顾欲举此纲领,见诸实行,尤赖统一政府成立。统一政府如何成立,以及达到民选及合法的手续,又不可无其程序以利进行。故纲领之外,程序在所必及。二者之确定及其坚明约束,须经统一同盟的实力团体之协定,宣示国人,作为信誓,而后乃生其效力,故以协约大纲附窍。
甲 纲领有四
[编辑]第一纲 统一国军
[编辑]军事扰壤为破坏统一之主要问题。此问题一日不得解决,即统一问题一日不得着手。世界立国,无论任何国体,未有海陆军队不统属于国家者。今则人自为军,军自为帅,帅自为饷,欲其不各树一帜,割据地盘,干涉民财各政,攘夺中央政权,蹂躏地方自治,其可得乎?国人深知其害,嫉之曰军阀,但苦无善法使之归于国防地位,永不为患耳。
民元以来,尝倡军民分治、废督裁兵、兵工政策、移兵屯垦等等。类皆笼统其词,绝无切实办法,又多不合事情,徒唱高调,终鲜济也。夫政家立说,有所主张,必先讨论方法,推求结果,有办得到行得通之可能,乃为有责任的政论;否则,空谈标语,不负责任,用为伪善宣传则可,用为忠实谋国则不能也。
窃谓民国今日之患,不在兵多而在兵乱。兵多而有秩序,不难徐图消纳之法。兵乱而失纲维,真乃无法以善其后。盖国防武器被其分割,久假不归,恬不为怪。驯至今日,已成私兵制度。伴此制度而生之通病,则有地盘主义,尤为厉阶。夫惟私兵则不能不保有地盘,惟保有地盘,乃可养其私兵。二者互为因果,迭起纷争,无论假借名义如何正大,但其结果,无非各为私图,一以扩大私兵,争夺地盘,为其最后之归路。是以民国之乱绵亘至今而不可收拾。此其症结,坐在国防武器落诸私人之手,而十六年来,未能收归国防地位。纲维既失,兵乃致乱。质言之,即国军未能统一,国乱将无止期是也。
国军未能统一之故,亦有数因焉:一、自改革以来,所谓中央政府者,从未有切实办法力图军政之统一。二、只求各省拥护中央,博得统一虚名;并布置爪牙,行其驻防政策以奖励之。三、各省自行筹饷练兵,省民不得过问,因之各省军队,上不属国,下不属省,完全为私人武器。四、中央财政未能统一,无力担负全国军饷,即无法收回全国军权。五、太阿既成倒持,又不厉行民治,收回省政,使军阀失其根据。六、纲纪废坠以来,大者觊觎中枢,小者不胜自保,各为利害,互相攻联,时为国患。有此诸因,遂酿成今日军阀之祸。所谓困天下以养乱者,再蹈前史覆辙,实国军不统一之制有以使然也。
虽然人之爱国,谁不如我,必谓有军皆阀,无阀不恶,未免忽视环境,无以折服其心。盖军制既为厉阶,一人不能独善,加以政变频仍,卷入漩涡,同室操戈,遂成楚越今欲挽救其失,惟有求之法治,而不必复责人治,斯乃可通耳。
然则如何而可,就历史观察,唐宋明之已事,皆以大军阀扫平天下,即急谋安插计。此为君主时代则然,今则民主建国,大军阀无产生之可能,妄欲图之,则十六年武力统一之迷梦,可为殷鉴。其次援引前史,杯酒释兵,入奉朝请之法,亦为事势所不许可。再次求之良心说,则解甲归田之文电,昔闻其语,未见其人,今并其语亦不可得而闻矣。至于与言废裁,无异与虎谋皮,昌言打倒,不外以暴易暴,观于近事已可得其明证。凡此诸说,皆非解决军事之方法,可无俟赘言。
依吾人所见,解决军事不必高谈废裁也,亦无须昌言打倒。第一步先使之归于国防地位。第二步进谋兵无常帅,帅无常师之通义。达到此层,再谋消纳办法与精兵主义相辅而行,实为未晚也。然则将操何术以进,曰唯以国防制度,打破私兵制度。以中央给养,打破地盘给养,标其纲领,则曰统一国军。语其目的,则为归于国防地位。名正言顺,理无可违,利国利军,各得其所,舍此固别无良法也。
或谓统一国军谈何容易。盖有障碍问题伴之而生,一为军人本身的利害,二为实际编军的困难。此两问题若无相当解决,则统一国军亦属画饼之谈。故为实际可行计,对于此种问题实有彻底探讨之必要。
就第一问题而论,统一国军实于军人本身有百利而无一害也。今之拥兵自固、形成方镇之局者,不惟中央政令不出都门,民治设施难行各省已也。即其自身处境,亦难免争夺之祸。何也?分疆异帜,莫戢戎心,局面一转,即生变化。甚而同袍御敌,变叛成风,部曲效尤,争夺为志,其为隐患,何可胜言。今若同归国防,咸隶国军,此等弊害自可免除。况师旅各仍其旧,实力毫无捐弃,中央崇其官秩,厚其薪俸,严其保障,兵不裁而得饷,将不撤而久职。一部之众奉还国家,全国之师即可为其部曲,安富尊荣,不损毫未。孰得孰失,当知所择矣。
就第二问题而论,统一国军,对于实际进行亦无困难而可顺利也。困难问题:一在利害冲突,二在安置无方,三在全国糈饷,未易筹措。令第一问题,对于利害及安置方面已得完满解决。余惟饷糈一节,当以财政政策解决之,故此亦不成问题也。
准是以观,统一国军,较为实际可行之路,已无疑义。吾人只定其办法,使国防武器确能归回国防地位,而又达到兵无常帅、帅无常师之本图,则得矣。兹将其办法大纲略拟如下:
一、中央设立国防院,为全国国防最高机关,掌管统一国军及关于国防用兵事宜。
二、国防院设统帅若干人,组织国防会议,推举正副议长,主持全院职务,代表对外关系。
三、国防院组织,除常设机关外,关于统一国军事宜,应增设时机关如左:
1.统一国军会议:决定统一国军行政方针。
2.国军编练委员会:执行派员分赴各省区各军团会同收编国军,并实施整顿训练事宜。
3.国军检阅委员会:执行派员分赴各省区各军团检阅编定部队核实兵器兵数事宜。
4.国军统一经理委员会:执行国军经理统一事宜。
5.国军补官审议委员会:执行国军现役官佐及退职军人补官审议资格事宜。
6.国军统一宣传部:执行国军统一宣传事宜。
7.国军统一顾问:参议统一国军咨询事宜。
四、参谋部裁并国防院,海陆两部总长得为国防会议、统一国军会议之一员。
五、全国各省区各军团、所有海陆空各部队、及国防要塞兵工厂等,统归中央管辖,实行统一军权军政及编配整顿事宜。
六、国防院会同海陆两部,依照统一计划,制定国军建制编制法令及统一施行细则,呈由中央政治委员会公布,井颁发各省区各军团遵照办理。
七、全国各省区分设统一国军委员会,承国防院之指挥监督,办理本省区之国军统一事宜。
八、统一国军委员会以五人至九人组织之。由该省区行政首长一人为委员长,国防院特派一人为其副长,余由该省区高级军官充任之。
九、统一国军委员会。应设左列机关:
1.统一国军会议。
2.执行部分科办事各处。
3.国军编练委员分会。
4.国军统一经理委员分会。
5.国军补官审议委员分会。
6.国军统一宣传局。
7.国军统一参议团。
十、收编国军之标准暂定如左:
1.人口标准:按照各省区人口每六百万人进编步兵一师、其原有特种兵,准照定章核实另行收编。
2.军器标准:限定某种枪械为及格;其不及格者,改编省警备队;如及格枪械不足人口标准之分配额者,无庸补编;如超过分配额数者,准以特别标准收编之。
3.特别标准:一为各省区现有部队与及格枪械,超过人口标准之分配额,除编省警备队外,尚有余数无可消纳者。二为此次参加内战,或向隶中央部队,实际不能拨归各省区收编者,准用特别标准,参加军器标准收编之。
十一、特别标准收编军额,不得超过人口分配总军额七分之五;如实际兵数有多者,应平均分配裁减之。
十二、收编国军手续暂定如左:
第一,手续报告兵额:由统兵官报告省区统一国军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报国防院统计。
第二,手续决定编配:由省区统一国军会议,决定各部编配方针,交由编练分会执行,并报告国防院指令准驳。
第三,手续实行改编:由国防院编练委员督催省区依限办理,由省区编练分会督同统兵官遵照议案实行改编。
第四,手续检阅核实:由国防院派员检阅,实地点验,详具虚实,报告国防院,分别准驳。
第五,手续接收给晌:经检阅核实之部队,随时由国防院批准立案,分令编练委员接收、经理委员会给饷。
十三、收编国军之程序,暂定如左:
第一期 成立统一国军机关,即国防院各省区统一国军委员会是也。
第二期 颁发国军统一方针,并各种法令及施行细则。
第三期 开始收编手续,至实行接收而止。
第四期 分配驻军地区,并抽签派委军团长。
十四、凡不归省区之部队,由其驻在省区管理编配事宜;但有特别情形者,得由编练委员会直接办理之。
十五、改编国军部队,官兵概仍其旧。惟军团长一职俟国军完全编定后,再由国防院另以抽签法定之。
十六、统一政府。任命南北最高级统兵官若干人为统帅;各省区总司令总指挥管辖兵力在三师以上者,一律授为将军,并在国防院抽签补授军团长职。
十七、军团长每年掣签一次,以资更番轮替。师旅长于国军成立一年后,就其同军团之师旅长掣签轮替。
十八、国军饷糈:统由国库支付,禁止在省库截用,井概由统一经理委员会办理。
十九、国军驻兵地:由国防院指定之,但有调防之必要时,由国防院随时变更其驻兵地。
二十、军师旅各司令部:应设在兵营附近地,但不得与省长同城。
廿一、国军营舍须由国防院统筹计划,督饬各省区军政机关修建备用。
廿二、凡现役军人因裁遣退职,或自请解散退职,准由直属高级长官隍7d具事由,保请补官。经补官审议委员会审定准补,给予相当年俸,藉资安置。如无违犯军人罚则,在年俸期限内,不予取销。
廿三、颁布军官保障令,非依法律不得任意撤革之。
廿四、各省区警备队:以营为单位,大省不得过三十营,中省不得过二十营,小省及特别区不得过十二营。其编制由国防院另定之。
廿五、各省区警备队由省长管辖指挥,其军费由省库支给之。
廿六、各省区遇有紧急事变,警备队不足镇压时,得由省长咨请军团长或师长派兵处理之,同时须报告国防院。
以上二十六条,略具统一国军办法大纲。其他详细规定,应俟国防院之设施统一之后。帅则集于院,伸致力于国防。将则轮于外,俾更番其职守。兵则训练于营舍,静候妥善之消纳。在各帅同时解除私兵,同得精忠报国之荣名,并得同免拥兵自焚之隐祸。在各将抽签轮替,共作国家之干城,并可共复军人之人格,饷由中央给发,而地盘主义自可根本取销。有此交换条件,而国税始可收回,庶免藉军费而截用。军民划分,不相侵犯,地方自治乃克推行无碍。一举数善,有益于国,有益于军,有益于身,是在爱国之袍泽毅然去自杀之途。相率偕作。而为我中华民族辟一自强之途径。海内贤豪,愿共图之。
最后有当说明者,统一国军办法,主收兵而不主裁兵,固为排除统一障碍计。但军费一门,宁无虑国库之无以应乎。曰:兵不裁而饷多,固意中事。然就民国八年度预算考之,全国陆军经常费为一亿五千余万;海军经常费为一千万,乃因增加临时特别二门,共达二亿五千万。其数目不可谓不巨,其浮滥不可谓不多。近年内战频兴,各省自由增兵至不可究洁。但大军阀并吞小军阀之后,一消一长,其兵数决不至倍增;况兵多号称,饷实浮报,一经核实,其军费当视八年度预算,不至超过太巨。今就吾人计划约略计之,以六百万人口准编步兵一师,师约六千余人,每年军费(连服装在内)约需一百二十万。全国人口分配,约计七十师。另加特别标准收编,限编五十师为止,合计一百二十师。全国现有师团属于五种兵完备编成者,当不出三十师之数;即加零星特种兵集中编配,亦不逾二十师之多。今假定收编国军一百二十师,内有五种兵编成者为五十师,每师军费以二百万计,共需军纲一万万。其余七十师为步兵四团编成,共需军费八千四百万,合计一万八千四百万。加入海军费一千万,其他军费约二千四百万(包括中央各省现有军事机关除分别裁,并尽量节减外,假定上数);再加入新设国防院经费预计三百六十万(假定统帅十三人俸给每人六万,参谋部所管经费并入,故如上数,其他统一国军临时增设机关费,不列在内)。退职军官经费预计三百万,(假定退职补官三千人,平均年俸一千元,应得上数)。以上统计军费为二亿二千四百六十万,较之八年度预算实有减而无增;即事实上或有增多,当与八年度预算无大出入。此军费岁出之大概也。
至全国岁入,以八年度预算计之,总数为六亿四千七百万。但除去国内公债、银行借款及无确实增加收数之警察收入三款外,实际收入仅四亿有奇。又国地两税应确实划分,而田赋一税应归地方,再划出其他地方税。中央所得划为国税而有确实收入者,惟国税盐税货物烟酒各税为巨宗。综计其数,仅得二亿有奇。除抵还内外债费及中央行政费外,(军费除外)所余无几。故此巨额之军费,几属大半无着,固当以财政政策解决之。但就军费本身,亦可为分年收束之计,不能视为经常如是。盖兵多而有秩序,自不难徐图消纳办法。如缩小编制、缺额不补、移兵作工、移兵屯垦各种政策,均可次第设法举行。此在全国统一而有安宁秩序之后,乃得言此收束,以纾国家之困,并以进谋精兵主义民兵主义之策也。
第二纲 建立联治
[编辑]统一国军为拨乱之事,同时不可不为制治之事。盖拨乱为消极的,为一时的,而制治乃为积极的,永久的。故欲建设永久的统一,不能不有事于制治。但制治之事,范围极广,千头万绪,固非一端。而目前急务莫大于国家组织,国家组织如不完备或不适宜,则无以增进国民之活动力,并保障其安全。虽有善者,莫能为治。我国虽为东方古国,然以君政及放任之故,从未经过近代法治国之组织。入民国以来,虽有一部粉饰外观之设备,然其不完全不适宜,流为政弊,酿成内乱,已属有目共睹。严格以论,中国至今,谓为一个民族则可,谓为一个国家,尚有待政治组织之条件也。
原来中国富有天然大国的资格,若其内部组织完善,发挥其固有的力量,本可雄视东方。今反积弱不振,陷于凌夷,一切不良的现状,其总因无非缺乏国家组织之故。今日欲图生存及发展,自非彻底改造,从国家组织上先行着手不可。
虽然国家组织固应着手矣,顾将取何形式以为建设之标准耶?依临时约法之规定,当然采取民主政治的组织。然民主政治如何组织,自非革一皇帝,选一总统。涂饰国会法院,即谓之民主政治也。民主政治有其完全组织焉,虽形式不一而足,惟构成国家的一切制度,须适合民主宪政之运用,无待赘言。今国体虽改,而民主的形式与实质均未完备,因而民主宪政不能运用。共和固不成功,而固有的统一反因求共和而失去。共和本身不负责也,此亦坐在民主政治无完全组织有以致之也。
近日国内现状,北方沿袭军治,南方昌言党治,尤为离奇而不可究语。民国主权,在民而不在军,尤不在党,此理甚明。何以南北当局死而不悟,而缺乏政治常识,即属倒行逆施,故北方现状(民国以来皆)成为军权无限下的官僚政治,南方现状(此次重加彩色)成为党权无限下的暴民政治。一丘之貉,无所轩轾。现状如斯,安能忍与之终古也。吾人为国努力,唯有根据约法之精神,希图以自由替代压制,以秩序替代紊乱,以公平替代强暴,建设民权无限下的良民政治,乃为可久而可通也。
但是良民政治如何组织,此则不可先知良民之意义。夫所谓良民者,非道德观也,非人才观也,亦非贤人政治之类。乃第一别于官僚,第二别于暴民,第三廓清一切之流氓地痞、土豪劣绅、政客党棍之谓也。如斯之民,如何选出,则视选举制度如何改良,政治组织如何改善以为断也。选举制度如有去莠择良之可能性,则良民自出。政治组织如有化萎为良之适应性,则一切公务员自有相观而善之余地。综而言之,国家组织如经彻底改善,则前述第一、第二、第三之流品,虽有其人而不得卷人国家组织的范围,即偶有之,而背后有监督,亦不能发挥个人之恶劣。斯良民政治乃因组织改善而得实现也。
今欲知其组织之如何,当先知国家组织之目的究属何在?依吾人见解,以为中国国家当有如左之目的:
第一目的:在完成中华整个民族的国家,实行其有共治共享之元(原)则。中华民族合汉、满、蒙、回、藏五个种族而成,此五个种族,同居中国,同一国藉,同在一个统治权之下,共同生活,历有朝代,构成整个的中华民族,已无复分五族之必要。若强分之,是自叛其民族也。世谓五族共和,及国民党以国内民族许其自决,皆根本错误。而予外蒙、西藏为外人侵略之资,其愚妄诚不可及。故第一目的,在完成中华一族的国家,因而中华民国应为中华全民族之所共有、共治、共享也。
第二目的:在完成亚洲主人翁一员的国家,准备联亚运动,使亚洲成一组织,可为世界大组织之柱石。世界如谋大同,当以亚洲、美洲、欧洲各自联合,完成三大组织,以为未来世界创立一大组织之柱石。中国适为东亚一大古国,广土众民,并亚之中,莫与比伦,尤当发挥四亿民族之力量,肩负创造亚洲新文明之使命,而不容一日之放弃。
第三目的:在完成世界创造者一员的国家,务使文化增进,尽量贡献世界,并协谋国际和平的运动,以及全人类共同生活的运动,而为其创造者之一员。
国家组织之目的已如上述,而其自身仍为达此目的之工具。工具如何创造,如何适宜,不可不先定其主义,以资取则焉。
一、自治主义:政治问题无论理论上实际上,当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自治的职能,分配于地方而活动者,谓之地方自治。集中于中央而活动者,谓之一国统治。两者作用虽殊,而精神悉出于人民自治则一也。推而至于联亚联世界,尤当以各民族自治为其元(原)则,而后可通。
二、自给主义:经济问题虽别有组织,但不能离政治之运用。故国家组织当着眼于职业团体,使得为构成分子,握有充分职权,以谋一国经济之发展,并达到自给之程度。兹所谓自给者,以自行发展经济,不容他国之侵略,而亦不侵略他国之经济为界说者也。
三、联合主义:国家内部有以单一组织而成统一者,有以联合组织而成统一者。前者基于国家人民集合体之观念,后者基于国家社会联合体之观念。二者各因其自然而演进,各适其需要而变迁,非可强执学理以为轩轾也。但前者之成功,须人民普及政治知识,其组织乃能健全。后者须社会有此要求,其组织乃为适应。今日之中国,由君主而入民主,自当以全民组织国家。但全民极形散在,而政治训练未到田间,任一党一派之包办,固属不可。强不识不知之负责,势有未能。故有团体为构成分子之需要,因团体始有政治训练,而个人则未普及也。以是之故,联合主义乃应运而生,非好新而惊,况今日分裂之局,尤非联合不足谋内部之统一;推而联亚联世界;亦不外此种主义为其创造之天使。
四、分职主义:近日国家职权观念之进步,己由分权论而趋于公职论。故从前国家以主权者资格为治人之事,所以国家组织注重权力之分配。现在国家多以公务员资格为治事之事,所以国家组织注重职务之分配。此盖因政治进步,而以分工原则。应用于国家职务方面,而求其效率之增加,虽政治范围不能废除权力,但所谓权力分配,实伴于职务而分配之权力。中国如实行自治,则政治的职务自见减少,实行自给,则经济的职务自见增多,以分职替代分权,实由组织不同之结果。
由上所述,中国理想的国家组织已可略知其梗概。但是国家组织须根据于事实,切合于国情,尤须准酌各国已过之经验,未可轻以尝试也。兹就各国政制,对照国情,讨论其适宜与否,而后进求吾国较适的政制。
近代国家进步,力图解决权力分配之根本问题,约有数种制度发生,可资考镜焉。关于立法行政之连锁者,有曰内阁制,曰总统制,曰瑞士之委员制,曰苏俄之全国国民大会;关于中央地方之连锁者,有曰联邦制,曰单一制。凡此诸制,皆现代政治之特色,用以解决权力分配之根本问题者是也。
内阁制已为临时约法所采取,但因权限不甚严明,而政党又不能举议院政治之实,故行政部不归多数党所组织,而复缺乏合作精神,因之立法行政两部遂为异党对垒之场。自试验以来,迄无成绩,反以滋乱,今欲再为采取,当视内阁制必具之条件能否发生成立以为断也。
总统制名义上未经试验,然实际上袁氏时代,不啻行之而自暴其短。今以中央积弱之久,欲采总统制,建立强固有力之政府,亦为时势所不许可。且中国甫脱专制羁绊,而以政治大权集中于总统一身,纵不虞洪宪之再生,亦难保大权之不滥用。故总统制虽较合国情之运用,而未能切近人心之倾向。
委员制颇属时髦,且为党人所试验,虽其结果无何特色,不尽由制度本身。然瑞士行之所以成效卓越者,国小而多材,人民富于政治经验,行政部安于职守,俯听立法部议决之指挥,而又有创制复决制度,以救立法部之失,所以推行尽利,试问中国情势,欲严格采仿瑞制其可得乎。其为不尽适宜,须加损益,已不待言也。
苏俄制似为政治后起之杰作。但试验未久,其优劣尚待证明。今之党人亦似醉心摹仿,然实际上,摹仿其头而不及其脚,摹仿于党而未及于国,未足言试验也。苏制雍肿在头,而不发生昏乱之病者,实由一党专政为其先天组织。但其基础建筑于各地苏维埃,因而国家构成分子不采自公民的代表,而采自团体的代表,其精神与作用。按诸人民未普及政治知识之国情,实有足取者,未可以其赤而不加以舍短取长之注意。
至于中央与地方之问题,尤为我国特别重要之事件。求之先进各国,均无介于单一与联邦间之一种形势,可以援其政治经验,而为创制之资者。采取单一制,本合历史之沿革。但君政既废,而庞然之省,实为集权中梗;即或缩小省权,而百政待举,中央亦有鞭长莫及之虞。且省长不由民选,难与省会合作,中枢一经改选,势必随之更调。其纷□益及于全国。故单一制利于中央集权,在君政时代则可行,在共和时代则时效颇失也。采取联邦制,可顺国情之曲折,然方由分裂而谋统一,又削中央之权而设二重政府,使各相自为风气,而庶政难收整齐划一之效。一有龈龋,纷争立起,对外不能一致,对内易召独立,欲求宪法保障,早已落诸空言。政弊所极,不能得欧美联邦之利,反演历史封建之局,中央守府,地方为强者巢窟而已,故此制亦未可尽采也。
然则如何而可?曰吾人之所求者,非政制之得失也。乃就中国历史国情,四围环境,现在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时代趋势,而求一国家新职务适合运用之政治组织是也。当于下方述及吾人之主张,兹更就地方自治方面讨论之。
一、自治为民主国的基础。民主精义须分配政治权力于国民全体,而国民尤须善于行使权力,乃不失为民主的国民。顾欲达此目的,自非组织普遍的政治小单位,以供国民之训练不可。国民获得训练的机会,而后服务之责任与参政之经验,乃得亲切而纯熟,此自治组织所以为民主国之最良学校及其成功之最妥保证也。国民于地方自治小单位内,如不能实行自治,而欲在国家大规模中,运用宪政的统治必不可能。故民主之基础必建筑于自治之上,实力必要。
二、自治为自由民之保障。民主国民皆以求得充分自由为归宿,但充分自由,须有组织,乃能一方避免他人之干涉,一方管理自己的公务,故地方自治适为达此目的之有效工具。地方不能自治,则必受他治之侵入;而在中国,尤为防堵武人入寇民治之壁垒,不可不积极的提倡。
三、自治观念之进步。从前自治观念,以自治属于区域的、受委托的、管理公益的。现在自治进步,不以旧观念为满足,进而谋及职业的、自主的、管理生活的。故从前之自治员为名誉职,为本土人。现在之自治员,除议会外,多为专门职;不限乡贯,而其机关则可称为人民政府也。
四、自治范围之扩大。民治历史导源于部落自治,与时俱进,乃有今日大规模之民治制度。但现行的地方自治,仍以中小区域为限。挽近民治发达,地方制度采取自治精神,替代他治行政,扩大范围,适用于邦省之上,如各国属邦之要求自治是也。加拿大之联省,澳斯大利亚之联州,皆起于自治要求,而自英许之,亦不过视为自治属邦而已。中国宪法草案亦以各省为自治省,其范围之扩大,已非县市自治制所可限也。
五、自治组织之改善。从来自治组织皆以域治为目的,而业治不与焉。近代联业自治之要求渐成趋势。为应付世潮计,构成自治分子,不能单取个人,而必兼采团体;不能单用域团,而必兼及业团,已可知也。即就现代制度观之,亦各因特别情形而产生其制度,大别有三:一曰议会市长制,二曰委员制,三曰委员会管理员制。而中国在昔行之,则为县会县长制。情形不同,组织遂异,自无判别优劣之必要。但因时代要求,自治基础必建筑于域业两方面,乃为改善之制也。
六、自治联合之必要。域业两团为地方自治之基础,地方自治又为民主国家之基础。各如前述,已成一系关连之势。若层垒而上之。建造各级自治,而成一国大治,其势甚顺也。国家为人民集合体之观念现已变迁,社会连带说之哲理近益彰明,故以个人为国家组织这单位,颇失时效;加以中国人口之众,交通之便,放弃选权之多,欲举善选之实确不可能,仍袭代议之制已生政弊,因时制宜,诚不如以团体为国家组织之单位较为确实。既可免选政之纷烦,亦可得达团体之公意。盖地方自治内,各种社会团体者,乃民主国真正之基础也。
七、中国地方自治为达到共和唯一之路,民主政治本非中国固有物,一旦脱离专制,欲从帝国遗址上努力建设新国家,事之难能,宁止倍蓰。所可幸者,中国昔时专制半属无治,民间自治恒极充足,因而自治习惯及其设施确有基础,在此一点,可为共和根据地。如能改善其组织,扩大其力量,诚为中国达到共和唯一之路径,舍此固别无成功之坦途也。
八、中国联治可为世界自治国之模范。人类社会不能脱离政治经济之范围。在昔则以政府管理政治,而以人民管理经济。现代进步趋势,则以政治之事付诸人民自治,经济之事集中政府或团体管理,权其效率,较为增大。中国基此趋势,建立新国。举业治域治之需要,合一炉而治之,创成中国式的联治,以顺世界之潮流,实为必要。世界各国为潮流所左右,对于政治经济之设施,已有如斯之倾向。但其经济政策,尚不能抛弃侵略主义。其为世界努力之文明,已属落伍,而无可讳言。中国则自治其国,而以侵略他人为大戒,虽至富强,决不发生经济的帝国主义,此则足为世界自治国良好之模范也。
以上所述,各种政制各有利弊,而地方自治适为中国达到共和唯一之路。然则中国之所求者,为共和而非为政制。政制须依事实而创造,乃得应用之实效,若依政论而搬迁,借条文为规定,则政制与事实如枘与凿,各为方圆,求其切合顺适其可得乎。夫事实犹水也,政制犹水道也,水道隍7d凿不依水势,欲其逆流而就之,非水之性也。故为治者目的在治,而制治之方,可以借镜而不必强同,可以创造而不必抄袭,本中国之实况,立民主之规模。唯有就地方自治方面,适合共和建设之固有遗址,扩大其计划,改善其材料,层垒而筑之,以成一国之大治,庶事不离实,既非悬空造阁之谋;而治可表现,亦异画饼充饥之计。此吾人所以有联治民主制之主张也。
何谓联治民主制。简言之,即联乡治区,联区治县,联县治省,联省治国是也。折言之,即全国政治组织,以业治为经,域治为纬,组成五级政制。自乡治以上,各级构成分子均以区域职业两种团体为基本单位,其顺序则以乡自治为基础。由此基础,层建而上之,则为区、为县、为省、为国是也。其组织大要有如左述:
1.乡自治:村或街坊准此--由公民选立自治会,由自治会推举董事,设立自治公所,办理本管内自治事宜。公民资格,规定国籍年龄住所外,不设男女及其他之制限,此乡治制也。
2.区自治:即全县或全市划分若干区,联合区内之各乡村或街坊以组织自治是也。由区内各自治会各业团各举代表,组织区议会;由区议会选立区政治委员会,为区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区委会荐聘区长一人,全权办理区政,对区委会负责,其资格须得文官考试取录或补考取录。此区制也。
3.县自治:由区议会及全县联合各业团各选代表至少一人,组织县议会。由县议会选立县政治委员会,为县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县委会荐聘县长一人,全权办理县政,对县委会负责,其资格如区长制限。此县制也,市制仿此。
4.省自治:由各县市议会及全省联合各业团各选代表至少一人,组织省议会。由省议会选立省政治委员会,为省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省委会荐聘省长一人,全权执行省政,任用省官吏,对省委会负责,其资格须特别规定。此省制也。特别区制仿此。
5.中央政府:由各省区议会及全国联合各业团各选代表,组织国会为一院制。由国会选立中央政治委员会,为国政决定方针,并指挥监督机关;另由中央委会荐聘总执政副执政各一人。由总执政全权执行中央政务,任用中央官吏,对中央委员会负责,其资格须特别规定。
6.全国司法机关:由行政部任命法官,并实行司法独立。除受依法弹劾外,不受其他机关或上级机关之干涉。
7.全国国民会议:由全国县会及各省联合业团各选代表,其员数视选省议员同。齐集省会,复选出席国民会议之代表,其员数视选国会议员约加五分一。此约加之数限于代表团外选出之。国民会议应组织指导委员会,由各代表团各选一人组织之,召集在国都,但得自由选择。
8.各级代表选举法:乡村或街坊代表,由自治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公民决选。区代表由区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区内各自治会各业团决选。县代表由县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全县区会及县联合业团决选。省代表由省会提出候选人,交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业团决选。业团代表之候选决选,依此类推。
9.各级荐聘决定法:区长由区委会提出被荐人,经区会通过,交由区内各自治会各业团决定。县长或市长由县市委会提出被荐人,经县市议会通过,交由各区会及县联合各业团决定。省长由省委会提出被荐人,经省会通过,交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各业团决定。总副执政,由中央委会提出被荐人,经国会通过,交由全国国民会议决定。此荐聘决定法也。
10.各级代表分配法:域治团体以人口为标准,但每一单位至少须有一人。超过法定人数者,得照超过人数增多名额。业治团体以一业为一单位,其名额多少视各级而定。其详细分配法,应以法律另定之。
11.机关不良之救济:各级执行部对政治部负责,政治部对立法部负责,立法部与议员对于其所代表之团体负责。如总执政不良,得依弹劾手续由国民会议判决之。省长不良,得依弹劾手续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各业团投票判决之。县市区各长不良,亦依此手续办理。各级委会不良,同级之议会得投不信任票,而以下级决定机关为判决。各级议会不良,同级委会得因必要而行解散权,诉诸组织该议会之单位团体而判决之。议员不良,各选出机关得为单独撤回。
12.直接民权之行驶:民主政治当以增加国民直接管理权为元(原)则。例如国民管理官吏,于选举权外,增加罢免权。管理法律,于立法权外,增加创制权复决权,即进而管理责任,行使监政权。管理司法,行使公证权,均可增加直接管理。凡管理事项,属于国者,得由国民会议或全国省会行之。属于省者,得由全省县会及省联合业团行之。属于县或市者,得由乡村或街坊自治行之。而皆有常设机关,行使直接民权,至为便当也。
以上所述十二项,略具组织大纲。其他细节,未暇详及。吾人所主张建立联治,为统一柱石者,义盖如是。就此政制而论之,较合中国历史国情、社会状况,而又不背世界趋势,何也?其出发点起于乡治,为历史所习;各个团体为基本单位,代表背后,始有责任,域业两治,为构成份子,民治内容,乃克充实蝉联而上,全国得有统系的组织,各有铃束;社会循其秩序的进步,积自治为统治之基,寓集权于分权之中,单一联邦,可以无争;立法行政因而沟合,按诸国情,多所顺适;加以团体永存,单位固定,行使权力简而易举,办理选政普而不纷,施之静止社会更为适宜;行政脱离政治,可减政潮之纷□,民选改为民聘,易得优越之人材。且也议院为政治中心,行政得全权处理,两不相妨,各举其职,而十六年来之政争或可稍息;职业团体既充分使之参政,可以谋经济之改善,举国家之新职;而直接民权,以有安定机关,行使便利,则代议之失,可以补救;监政之权,因而发达,此尤为现代趋势之所接近也。兹将施行办法,略拟如左:
一、中央设立联治监督院,各省设立分院,各县设立分所,为筹办联治机关。
二、监督院设总监一人、副监督二人,执行其职务。院内组织应设左列机关:
1.执行部各分处。
2.联治建设会议。
3.法案起草委员会。
4.联治宣传委员会。
5.联治参议会。
三、监督院。依照联治民主制大纲,制定联治法规及施行细则,呈由中央统一政府批准,颁发各省各县遵照办理。
四、办理联治应全国同时举行,分为左列四期:
第一期:筹办全国乡治区治,以六个月为限。
第二期:筹办全国县治,以三个月为限。
第三期:筹办全国省治,以四个月为限。
第四期:筹办中央联治,以五个月为限。
五、各省监督分院,设立省监督一人、副监督二人,执行其职务。分院组织应设左列机关:
1 执行部各分科。
2 自治建设会议。
3 审查委员会。
4 宣传委员会。
5 自治参议会。
六、省分院对于省内职业团体应从新审查注册,确定其单位,并订定本省施行自治特别章程。
七、各县监督分所设监督一人,副监督二人,执行其职务。分所组织,应设左列机关:
1 执行部各分课。
2 自治建设会议。
3 组织委员会。
4 审查委员会。
5 宣传委员会。
6 测绘团。
7 自治参议会。
八、分所筹办自治时,先将县自治分区划定;再派出筹办员分赴各区,设立自治筹办处。各将区内乡村或街坊自治单位划定,委派单位内领袖,会同组织员办理基本单位自治。
九、基本单位自治筹办完竣,即如今地域团体、职业团体、两种代表组织区自治。区筹办完竣,召集区代表、县联业代表,组织县自治。
十、区自治成立后,筹办处应督同该区长造报区自治单位册、公民人名册、全区境界图志于分所,并公布于区。
十一、县自治成立后,分所应督同该县长造报全县分治单位册、全县户口册、全县公民名数册、全县分治舆图志于分院,并公布于县。
十二、分院筹办自治时,应将省自治单位先行公布。限期召集单位代表,组织省自治。完全成立后,督同省长造报全省各级团体表册、全省户口表册、全省公民名数表册、全省分治舆图志于监督院,并公布于省。
十三、监督院于各省自治完竣时,召集省代表、国联业代表组织中央政府。完竣后,筹办国民会议;并汇制全国各级团体表册、全国人口表册、全国公民名数表册、全国分治区域图表,呈缴中央政府,公布全国。
以上十三条,为筹办联治办法。于此有当注意者,即县区各级自治经费及自治武卫是也。自治经费应于地方税中划定确实税源,使之得发育而进展;自治武卫应许国民编练联防自卫军,将旧有民团实行整顿,改为有统系之编制,有教育之训练,不惟得以防寇御盗,且以保障自治,为民众建威销萌之唯一利器也。
第三纲 解决财政
[编辑]中国有两大乱焉:一为有形的,一为无形的。有形的乱,直接损害民生国计,显而易见,军事□攘是也。无形的乱,间接损害民生国计,隐而难知,财政紊乱是也。国民受军事□攘之痛苦,无不引领而日望太平。至于一国财政紊乱,影响经济问题至巨。其所生之弊害,使财源日竭,上下交困,国家有破产之危,人民绝生活之路,内而天富产业不能开发,外而经济侵略引之压迫,较之军事为乱实有倍蓰。顾国民身受其害,而反不知其来源者,坐在财政紊乱。属于政治方面,非在当局或知识阶级。莫得详知其弊害程度至于此极也。故中国现状,即能收束第一层军事乱象而建树统一,但第二层财政乱象若未能同时廓清,则所谓统一者,立于风雨飘摇之中,不旋踵必为财政问题冲决而烘d。而况统一国军,所以拨乱,建立联治,所以制治,二者均与财政问题有密切关系。苟此问题不得相当解决,即欲举拨乱制治之实,其道未由。所以财政问题列为统一基础之一,应如何解决,不得不详求其纲领焉。
其次财政与内战之关系,亦有足述者。十六年来之内战,虽肇起于政争,但财政问题一榻糊涂,自前清以迄民国,积弊相沿,莫之改革,而养乱之源,遂基于此。何也?国地两税从未划分;或纸上划分,而未实行各别管理。各省疆吏得以一手而兼握两税财权,自由筹饷,自由练兵,养乱一也。中、地两费又未划定,或纸上划定,而未实行各别支销。各省疆吏更得便宜而截留中央经费,移为扩大兵力之用,养乱二也。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既落军人之手,中央无力负担全国军饷,省民无法过问本省军队,遂酿成私兵制度,养乱三也。中央各省各不实行预算,收支含混,无从适合,因而滥举外债,中央招国民之反感;滥发纸币,各省惹民怨之沸腾,一经鼓励,大乱斯起,养乱四也。又其甚者,全国财政不能统一,各省丰啬自有不同,或因军饷不足,而有向外发展之妄图;或因争夺财政机关,而有内部分裂之怪剧,养乱五也。故欲收拾中国这乱事,自非从根本上塞其养乱之源不可。欲塞养乱之源,则财政问题急待解决,实为统一案之所以必要也。
再次中国财政问题,不惟急待整理,并须力图改善。盖财政之紊乱固当整理,而使之不紊乱。财政之桔竭尤当改善,而使之不枯竭。然无论为整理为改善,综而言之,均属解决财政之事是也。顾欲达此目的,则财政解决之方针以及财政解决之办法,不可不一一论列,以求实际之可行焉。
一 财政解决之方针
解决财政须有办法,固矣!然欲筹其办法,必先定其方针。方针不定,则办法无由策划也。兹依财政现状而先定解决之方针,分述如左:
1.划分政费。政费有国家与地方之别,非项目划清,则国家与地方之经费无由区别,因而中央与各省之预算均不易编制。故划分政费,实为急图。其费额之大小,当视行政范围而定。国家行政范围大,则国家经费宜大,地方经费宜小;地方行政范围大,则地方经费宜大,国家经费宜小,此一定之例也。我国政治组织既不采取中央集权,又非纯粹地方分权,故二者不可偏畸(倚)。暂定外交,陆军,海军,司法各项行政,应为绝对的国家行政;内务、教育、农商、交通、财政各项行政,应以一部分属诸国家行政,一部分属诸地方行政,庶分配适宜,中地并进,各有范围,各有支出,而政费之项目及费额之多寡,自可依据而定也。
2.厘定两税。兹所谓两税者,即国家税与地方税之谓也。国地两税必须厘定,基于政费划分而来。盖政费既分,则政费之来源必须确定,否则收入混淆,支出杂糅,提解截留,不胜其弊。国家与地方之财政混而为一,永无划清,即永不得其整理。此民国沿袭前清旧制,至今两税未能各别管理者,实因税项尚未厘定,或纸上厘定而未有切实施行之故也。所以政费划分,即应继之以两税厘定,举凡税目之应归国家者,划为国家税。税目之应归地方者,划为地方税。各别管理,各别征收,庶可破其紊乱之弊。依今日情势,而又建立联治制度,简易之策,可择现行税目,视其税源普及全国,或有国际之关系,其性质确实可靠,其税率应归划一;而又具有伸缩性,且能得巨款之收入者,列举数项为国家税,其余暂归地方税。再俟统一巩固后,发现重大理由及其必要,乃让收回其他之国家税;或由地方收入,而划出成数归还中央;或由中央征收,而分拨一部协济地方,均无不可。如是方针,则区别两税之学说及各国之成规,自可免其纠缠,而省却区别之困难。今就现行税目之可为国家税者顺次及之:曰关税、曰监税、曰烟酒税、曰印花税、曰所得税、曰货物税-将来应改为产销税-曰通行税、曰丝茶糖税、曰矿税、曰渔业税,以上各项均可先定为国税。其他田赋一门,收入较为大宗,应与屋地税均确定为地方税。营业税、登录税、遣产税三者,税制极良,各国成规多归国税,但以筹办方始,为推行容易起见,暂归地方税。且各省自治规模宏大,地方经费亦应有伸缩之余地也。
3.统一征收。两税厘定之后,则应统一征收,以示权限之别。国家税应由中央直接管理,或用委托方法。地方税应由地方自行管理,或由国家带征。二者之权限绝对划清,不相混杂,务使国家财政机关与地方财政机关统系分清,事权划一,而一国财政庶有整理之机会。否则,财权不一,管理不分,两税虽经厘定,亦属具文而已。今观财政现状,关盐两税事权尚未划一,而一般普通之租税,尤为权限歧出,征收互淆,其中亟待分别厘订归于统一者,固非一端而可尽也。
4.改良税目。我国税项分目杂乱极矣!因杂乱之结果,遂贻重课之弊害,产业不得发达,税源无由充实,揆之租税原则,既失其公平,又难图其普及。为今之计,惟有删繁就简,去重归一,为改良税目之要图。如同一田赋也,而规费及亩捐在所必除,同一盐课也,而规费及盐捐在所必革,登录税施行时,则税契牙税应同时废止,营业税施行时,则牙捐当捐应同时免除;产销税施行时,则常关统捐以及厘金均应撤裁。税目务求其正确,税系务求其分明,而税制则务合于革新,直接廓清租税之弊害,即可间接助长经济之发展,此实解决财政不容或缓之本图也。
5.实行预算。预算制度为宪政最特色之产物。在财政方面,用为岁计标准,调剂盈虚,贯彻政纲,胥赖于是。预算不立,是谓无政,安言理财。在人民方面,用为监政利器,可使政府节俭而有效能。预算不行,议院失其要职,何贵有议。而在今日之中国,尤为国家生存的问题,不仅关于宪政之实行与否也。盖民国虽有国会,而预算制度从未实行。---虽有民二、民三、民五、民八之预算,而实际收支从未依据预算而实行,不过具文耳。一国盈虚不得调剂,各省收支永不适合。国计陷于破产,民生困于憔悴。故欲挽救今日之中国,提挚政治上于轨道,惟有厉行预算制度之一法,舍此固无良策也。但民国至今,所以未能实行者,第一,则因政制不良,而地方臃肿,不受中央之指挥也。第二,则因权限不清,而各省自收自支,积重难返之故也。第三,则因军制未改,而武人盘踞各省,中央不能过问之故也。第四,则因中央有集权之倾向,而不知各省已成分权事实;各省有分权企图,而不知一国须有中央之统一,两相背驰,致使预算案不能依宪政而进行也。吾人主张政治组织建立联治民主制,不为集权分权之纠缠。而为分职分治之支配,则中央经费与各省经费可以一刀截断缪□,中央不必包办地方行政,各省亦无从侵揽中央行政。盖政治之组织有以使然也。国军统一之后,私兵制化为国防制,饷由中央给发,而国税自可收回。省有地方税收,而财政可以不紊。由是中央预算与各省预算均可从容制定,无内外牵制,以至稽迟之弊。此则因政制改良,而预算制度自觉轻而易举。至于审计决算相伴而生之制度,尤须切实举行,乃见预算制度之实施。
6.统一金库。金库制度为会计法之要图,亦即预算制相辅而行之机关。无此机关则预算制必失其效用。故中国财政之解决,应以预算为基础,以金库为枢纽。相辅而行,乃可廓清全国收支之积弊。但欲办到金库直接征收,则金库机关不可不遍设,此则有赖银行政策为之设施。其有交通不便区域,则可暂由经征官征收保管,按期缴纳金库。至岁出各款,照预算定额,依饬书手续,统由金库直接支付,总期全国现金出纳,以金库为总汇。而一收一支均有凭单饬书可以计算,可以稽考,庶财政有清明之日。观之民国以来,中交两行代理金库,虽未办到直接收支,然推行金库保管,渐有统一之趋势。今若统一告成,而又以银行政策固其基础,以征收检查制度佐其推行,则全国出纳,不难由金库而收统一之实效。
7.整理国债。国债关系国信,不可不力图整理。乃迭次整理国债之筹议,无非为从中举债之企图,阳为筹还,阴实巧取,愈整理而愈巨大,愈巨大而愈速亡,此北方当局所以招“以债卖国”之反动也。今后统一告成,而谋国债整理首当力戒此弊。而整理之法,不外两途:一则用借新还旧法,一则用减债基金法。前者化短为长,化散为整,化重利为轻利,而分摊偿还之责任于将来。后者年拨基金,收买公债,辗转殖利,积买成清,而稍加偿还之支出于现在。二者均可采取,惟视力行何如耳。至于各省公债,应由各省负责整理,由中央督促,同时进行,务使全国旧债之弊害得一结果,而新债之推行悉用于生产之途。是则全赖内外协作,有以善其后也。
8.统一币制。币制关系一国金融至为重要。币制不良,则全国金融不得活泼,而经济生机为之遏绝,人民生计陷于绝境。职是故也,故解决财政问题,力图整理币制,殊为必要。盖财源枯竭,由于金融之破坏;金融破坏,由于币制之紊乱,以言其害,甚于公债,公债为害,数量有定,币制之害,则辗转无穷,不可计数。今折而言之,一曰硬币之害,则为本位之落伍也。二曰软币之害,则为纸币之滥发也。二者均属币制紊乱之表现,而其破坏全国金融则一而已。顾滥币之弊,价格低落,上下交困,人固深知其害矣。独至本位落伍,不惟国际用金难与并驾齐驱,即同属用银,而规平歧出,各埠互异。银本位资格尚配不上,其为落伍,已可概见。是以金银比价变动无常,中外贸易因有数重冒险,而不能发达。银钱折贴,标准不一,各省金融遂成部落性质,而不能汇通。币制败坏至此,而犹不力图改善,欲求国民经济之进展,国家财政之充实,其可得乎!为今之计,惟有标本并治。一则收回纸币发行权,集中于国家银行,同时并谋滥币之销却;一则断然筹办金汇兑本位制,同时收回各省造币厂,改归中央管辖,准许人民自由铸造,先谋银币之统一,以为推行金本位制之地步。方针既定,方法自可妥筹而得其当,务使全国之币制划一,金融之基础巩固,而国民经济与国家财政始有进展之可期。
9.整顿银行。一国金融不可无一最完备最巩固之国家银行为之枢纽。盖发行纸币、统一国库、调剂金融,胥为国家银行之要职。责任既如此重大,基础必须充分巩固,自无待言。中国银行资本原非薄弱,但因用人不当,取缔不严,政府压迫,钞票滥发,遂致信用不着,不惟不能调剂全国金融,且本行自身迭闹挤兑之恐慌。交通银行亦兼有国家银行资格,其弊窦丛生,更不相让。今欲建一最有信用的中央银行,以为全国银行之母。对于中国银行,不可不先谋切实整顿,并筹充其资本,扩大其信用。其次交行以及其他银行,均应分别整顿,严行取缔,务使各银行宿弊剔清,植基稳固。至于国家银行,既采民有制度,则政府与银行之关系,应特定法律,严其借贷之条。银行本属业务,不关行政范围,以我国舞弊之多,亟应建设清洁政府。则行政权与业务权自以划清为要图。质言之,即中央银行应使脱离财部羁绊,得以完全独立为佳(路局之与交部亦然)。另设全国业务管辖机关专司其责,亦为将来新政制所当注意之事。但中央银行之整理,既须扩充其资本,又应求之民股,当此丧乱之余,似属困难问题。然以中国之大,统一之成,鼓舞集资,未尝无策。政府果能与民合作,则强制与勤募,均可并行而得其巨额焉。
10.开发产业。开发产业尤属单纯经济问题,似于统一案内财政方针无须纠缠。但干戈之后,抚集流亡,统一国军之后,兼图消纳办法,自非提前开发一二可以容纳劳力之产业不可。况产业为税源之母,未有产业不兴,而税源可以畅旺者。故培养税源,尤赖产业之开发。虽伴此而生之问题不一而足,固当专设经济机关举其职能。但消纳劳力一问题,实为统一案内最重要之事件,统一政府应负其责,并须联合实业界,予以相当便宜及切实保护之利益,使各种旧产业次第恢复,新产业相率振兴,直接可以消纳劳力,间接得以培养税源,一举两得,胥赖是焉。
11.收回关权。关税不得自主,实为中国财政致命之伤。此层不得办到,则财政种种设施均有窒碍难行之处。上年关税会议,曾经通过自主案,定于民国十八年实行。但涉及用途殊为无理。此属外交问题,当以外交政策解决之。惟财政方针,不可不力争此着。
12.筹划统一经费。此次建设统一非有巨大经费不能举办。而此巨大经费如何分配,如何筹措,如何收支足以相抵,自应通盘筹划,略具大概。作为普通会计,以供统一政府之设施。今就支出方面言之,一曰临时补助军费,即用以补助南北赞成统一之军团,临时维持军饷之费是也。二曰国军经常费。即海陆国军经编定接收,由中央给饷及其他经常费是也。三曰其他中央行政费,即除军费外,现有一般之中央行政费是也。四曰临时裁遣费,即不合标准或超过标准分配额,例应裁遣之收束费是也。五曰特别事件费。即因建设统一,增设临时机关及其他之特别事件费是也。六曰内外国债偿还费。七曰预备金。此支出项目之大凡也,兹约计各项经费:暂定分配如次:
一、临时补助费,暂定二千万元。
说明:凡加入统一同盟军团,得分配前项所列经费。但实际各军团兵数若干,分配标准如何,可让统一同盟会议定之。
二、国军经常费,暂定二万二千四百六十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经费,内系陆军一百二十师,约计军晌一万八千四百万元;海军费一千万元;其他军费二千四百万元;国防院经费三百六十万元;退职军官年俸三百万元,合计得如前数。
三、其他中央行政费,暂定六千九百三十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经费,系参照民国各年度预算,斟酌损益而定其概数,计其项目有十:
甲,中央各机关费。从新改造,府院并一,设立中央政治委员会,暂定所管经费为二百万;旧国会任期已过,新国会选举匪易,拟照约法召集参议院,暂定经费六十万;在京各机关,暂定九十万;增加中央宣传费一目,暂定二百万;合计中央各机关总经费为五百五十万;优待费一目,应以复辟案取销。乙,外交经费。应统归国库支出,暂定四百万。丙,中央内务经费。参照五年度预算,删并第二三目,暂定为二百五十万。丁,中央财政经费。参照八年度预算,加入各省国税征收费,暂定三千五百万。戊,司法经费。统归国库支出。参照五年度预算,暂定九百万。己,中央教育经费。暂定三百四十万。庚,中央实业经费。暂定一百四十万。辛,中央交通经费。暂定一百万。壬,蒙藏经费。拟增蒙藏特别宣传费一目,共暂定一百五十万。癸,各项临时门经费。共暂定总数六百万。以上十目,合计六千九百三十万元。
四、临时裁遣费,暂定六百万。
说明:实际裁遣部队究有若干,此时难以预定,暂定此项经费,以资办理。
五、特别事件费,暂定四百万元。
说明:关于统一国军、建立联治、解决财政、恢复主权四大纲领关经费及其他特别事件费,暂定前项总数。
六、内外国债偿还费,约计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万元。
说明:查中国外债,除交通借款,均有铁路抵押,另作偿还特别会计外,所谓外债者,内有俄法债款、英德债款、英德续债款、庚子赔款、善后债款五目,皆归国税抵还。伦敦新借款由盐税扣抵,此即财部所编乙表有确实抵押者。至于丁表无确实抵押各项外债,约计本金二万二千万,结加息金二千余万,合计二万五千万之谱。此项债务应举行新整理案,妥筹基金,另作结束。内债一项,计三年、四年、七年、十一年四种公债,早归关税担保。军需公债、元年公债、五年公债、八年公债、金融公债,业经整理,统由整理内债基金二千四百万元内拨付。现其基金亦列入关税担保。余如不归整理案内之九六公债。尚须基金二千万元。至于财部所编丙表,即属元年八年公债,已归整理,尚未到期。戊表经审查合法者,已将九六年公债偿还。其未还者,尚欠债额二千三百万。已表共负券额三千四百万。庚表四千万。此项债务徐待整理,此时无须作急。现计内外国债应行偿国债费。据审计院顾问法人实造所编关税担保内外债数目表,内分俄法债款、英德债款、英德续债款、庚子赔款、善后债款、三年公债、四年公债、五年公债、七年公债、整理公债、十一年公债,共十一目,均有逐年偿还债费额可查。又关税摊还总数表内载民国十七年应摊还内外债,合计八千五百四十万元。兹依据此表总数,再加表外应还之九六公债基金二千万、伦敦新借款基金约三百万、举行新整理案准备基金,暂定二千万。合计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万,是为偿债经费。
七、预备费,暂定五百万元。
说明:此项预备费,系准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示及之用途而设。合计七款岁出 -- 假定民国十七年 -- 共为四万五千七百三十万元。
兹更就收入方面言之,查田赋一门,拟归地方税、登录税、营业税、遗产税,因开办伊始,尚未发达,暂归地方税。今择其税源确实。收入大宗、且有伸缩力者,划为国家税。即就各项税目现有之收入,列举其数如次:
一、关税,约计一万三千二百万元。
说明:此项关税包括海关及五十里内常关之税。据法人实造所编关税纯收入预计表,内载民国十七年纯收入可得一万三千二百万。但查近年收入,似无此递增之数,实因内乱所致。若统一告成,百业复兴,贸易自然增加,前列之数当可达到。
二、常关税,约计一千万元。
说明:此项常关税系指五十里外及内地边陆各常关之税。参照五年八年预算,暂定此数。
三、盐税,约计九千五百万元。
说明:查上年盐税收入已达八千九百余万元。惟因内乱,私漏尚多。若秩序恢复,稽查容易,再加整顿,当可得如前列总数。
四、烟酒税,约计三千万元。
说明:烟酒税为奢侈税,本可自由伸缩而得巨额收入,徒以关税协定,不能增收。八年预算已列三千万,而实际收入,历年平均只有一千五百万之谱。揣其原因,一由独立省分尚未报解;二由非独立省分亦多匿报不实;三由办理不善。现查各省厉行粘贴印花,收数皆增。若统一后点滴归入国库,三千万税收当可办到。
五、印花税,约计一千万元。
说明:中国印花税导源甚近,但开办以来,各省逐年增加。其实际收入当不止如报部之数。民国四年已达三百六十万,以后反形减少,实因截匿之故。统一后中央直接征收,则一千万元之印花税,亦非臆造。
六、货物税,约汁四千五百万元。
说明:货物税导源于厘金,嗣因征收办法不同,遂有厘金、统捐、认捐、包捐、产销税、落地捐之别,实皆厘金类也。厘金病商,久拟裁废而未实行,以其收入有四千万之多,只补未易。八年预算分作三项:一货物税,二厘金,三百货捐,合计列为四千万。近日物价腾贵,自然增加,当可得四千五百万之收入。若实行裁厘,又可改办产销税,以代其额。
七、其他税收,约计一千一百六十万元。
说明:此项税收,是指现有茶税一百九十万,糖税七十万,渔业税二百万,矿税二百万,中央机关收入二百万,全国司法收入三百万,全计一千一百六十万。
八、新款收入,约计三千万元。
第一目,通行税假定五百万元。
说明:通行税,是于旅客及商人运送货物所征之税。英、法、日、意等国均已行之。民国二年冬,财部曾拟具税法草案,嗣为外交两部所阻,未见实行。民国五年,又拟具铁路运输税,裁撤火车货捐,以利推行,经得交部赞同,亦未实行。但我国欲推行新税,求其简便而得巨收者,莫如通行税。盖就轮船铁路电车开办,收效极易,惟税率应须酌轻,中外务为一致。以近来各口岸及都会交通频繁,开办之始,暂定五百万,不难办到。
第二目,所得税假定五百万元。
说明:所得税为良税,合于租税元则,各国收入甚巨。中国则因关税协定,工业不能发达,人民富力因之薄弱,故倡办以来,迄无成效。但从官吏议员大商巨贾,先行人手,养成纳税风气,实为切要之图。民国十年修改细则,实行开征京内外官俸所得,已陆续开办。而法人所得,因各省商会力争致阻,旋亦中废。今兹统一靠民,再将细则修改尽善,则阻力自可减少。持以必行政策,则租税者皆以法律强制力而征收,何独于良税而虑其不行也。
第三目,鼓铸辅币余利假定二千万元。
说明:此次建设统一,应与各省实力派坚明约束,所有造币厂收归国有,并实行自由铸造,则主币鼓铸资本当易筹集,虽有余利可图,亦应公诸商民,借以维持主币之弹力。至于辅币铸造,则归国家独占。每年若铸值一亿元之辅币,当可得二千万之余利。
九、国债收入,假定一万万元。
第一目,退还庚子赔款收入,约得一千八百三十七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数目,系据实造所编。查庚子赔款律以欧战赔款,更为不正当之尤。况赔偿已历二十七年之久,自西历一九零一年起。及今要求取消或运动退还,殊非赖债可比。且外人以此不当利得之款,而为友谊上赞助中国之统一,则中外交谊可以增进,中外贸易可以增加,其为得失无俟赘言。故此款当以外交政策及国民后盾解决之,并非过当之企图也。
第二目,展缓前清借款收入,约得二千六百一十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前清债款,系指关税担保之俄法债款八百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元,英德债款九百四十八万元,英德续债款八百二十五万九千元,合计得如前数。此项债款借自前清,民国慨然承受,偿还已历十六年之久。今因图谋统一,恢复中外贸易,提出正当理由,展缓五年或三年,殊非过当之要求。
第三目,扣回内国公债捐收入,约得七百七十八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内国公债,系指关税担保之五年公债七百零九万、七年公债三百七十万、整理公债一千二百零九万(指民国十七年债额),合计二千五百九十四万有奇。若以三成扣回公债捐,可得七百一十八万。或虑此举有碍将来新债之推行,不知公债所得,本应课以累进之所得税,今统一政府,以明令颁布,以一年为限。此项三成捐款,作为一次统一捐,持债人自当乐从,比较无确实担保之公债,所得尤优;况持债人多属资本家,一次捐输未为过举,比之强派小民公债,尤属公允。
第四目,发行内国统一公债收入,暂定四千七百七十五万元。
说明:前项所列数目,系指统一公债实收入项下,划拨四千七百七十五万。列入本年度会计。至举债定额,可作一万万,以备发行额之不足,或第一、二、三目有一部变动时之弥补。所有余存,悉留为次年度之收入。于此有当说明者,此次因办统一而举巨债,且用于不生产之途,殊属不得已之事。若别筹方策,尚有撤销关税协定、实行自主、当可增加税收,此其一。提高关税,与世界税率平等,或实行值百抽一二五,此其二。整顿邮电路航各业及其他特别官业,或以之包商,或划出专管。原辖各部只管其政,不管其业,则各项盈余可望起色,以为提充政费之用,此其三。若能坚决进行,务达目的,则此项公债当可免举全部或一部,是在当局之力行如何耳。
合计九款岁入 -- 假定民国十七年 -- 其为四万六千三百六十万元。
出入两数相抵,尚有盈余六百三十万元,即可备前列八款收入短欠之抵补。
上述为普通会计之大概。于此可见中央担负全国巨大军饷,借以统一国军;划出田赋大宗收入,用以建立联治,如此设施,并非无策。且循此途径,统一得以告成,财政得以整顿,国防民治,厘然不紊,有以应国势人心之要求。举债虽大。而新定基金已列四千余万,则其费省而政举,可以概见。至于改良币制、收束滥币、扩充银行、开发产业以及整顿交部四政,各种方策非财不办,如何筹措,当另作特别会计,实事求是,未尝无策也。
二 财政解决之办法
财政方针既定,则解决之办法自有标准可循,乘经一告成之时,为快刀斩乱麻之举。第一步先与各省坚明约束。第二步即于统一时期分别接收国税,第三步依据方针而为一般之整理。兹分述其办法如次;
第一步,坚明约束。
现在全国财政分割于各省,中央所得保留者,除关税完全借外人保管外,盐税烟酒印花货物等税多为各省所截留或提拨协济,惟余北京崇关之二百万及中央直接收入之残存部分耳。现欲划分两税,将关、盐、货物、烟、酒、印花等项悉数收回国库,最要条件则须中央担负各省军饷,以为交换,使不得借口而奉还中央。顾欲达此目的,自以统一国军为前提,中央给养为交换。而于南北妥协时,先为协约大纲之协定,务须坚明约束,宜誓国人,并盾以舆论,使无敢败盟而中变,而后财政问题乃可顺手而收解决之效。
第二步,分别接收。
南北实力派既为统一同盟;并能以其力量联立统一政府;又于妥协之时,对于财政划分先有坚明约束,则统一政府成立之日,应即颁布国税厅制度,派员分赴各省区设立中央财政机关,接收国家税项,以为清理人手之办法。其尚须犹豫期间,为接收之程序者,可规定各省区国军编定给饷之日,即为国税完全接收之期。所有施行细则,自当另行详订。国税厅完全接收国税之后,中央财政之基础已立,而后进行第三步财政之整理,始有着手之余地。
第三步,一般整理。
中国财政问题关系治乱至巨,亟待解决,已如前项方针所述。今欲依照方针而求全部之解决,固以实行第一二步为前提,尤须设立财政经济各机关,提纲挚领,以谋一般整理为终究。兹将设施办法,拟具大纲如次:
一、设立中央整理财政委员会,直隶于财政部,受财政厅长之指挥,筹划关于整理财政事宜。
二、中央整理财政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各主任左列一课:
第一课、关于总务事宜。
第二课、关于调查事宜。
第三课、关于编制事宜。
第四课、关于关盐事宜。
第五课、关于货物事宜。
第六课、关于烟酒事宜。
第七课、关于印花所得税事宜。
第八课、关于国债清理及推行事宜。
第九课、关于其他国税事宜。
三、中央颁布国税厅制度,分设于各省区,接收国税,直接督征;并调查各省国税状况及筹议;旧税整理新税推行之方法。
四、中央指定银行为国库,从新颁布国库条例及施行细则,实行国库直接收支并设立征收检查局,严密检查征收不实不力之一切弊病。
五、中央规定一切财务法规,务使统系分明,组织严密。所有各种特别会计、收支章程及出纳官吏之保证交代,与征收保管之责任,均有法规可循,不易生弊。
六、中央确立预算,暂采量入为出主义,务期中央行政范围一出一入,均格照预算而实行。
七、设立中央整理经济委员会,直隶于财政部,受财政总长之指挥,筹划关于整理经济事宜。
八、中央整理经济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各主任左列一课:
第一课、关于总务事宜。
第二课、关于调查事宜。
第三课、关于编制事宜。
第四课、关于改良币制清理滥币及筹备金汇兑本位事宜。
第五课、关于整理银行筹设国际汇兑事宜。
第六课、关于整理交部四政事宜。
第七课、关于开发产业安插失业事宜。
第八课、关于整顿国际贸易及筹办国内平准事宜。
第九课、关于其他经济事宜。
九、中央关于整理财政或经济各重要事件,得设立各项委员会专司其事。
十、中央得聘外国专门顾问,以助整理政策之进行。
十一、中央设立财政经济讨论会,为研究方法献替可否之咨询机关。
十二、中央聘任各大商会及国内外本国籍各大商家,组织开发富源筹办会,予以最便宜最无障碍之机会,俾得筹集巨资,开发一切产业,以裕富源。
第四纲 恢复主权
[编辑]建设统一,关于军事、政治、财政,各问题之解决,己如前述之纲领。兹所欲论及者,则为外交问题是也。夫中国近百年来之外交史,实一部痛史。自前清中叶以至今日,屡因外交失败,缔结侵害国家生存权之条约,不一而足,遂致国势日蹩,而不能复振;且因条约流毒,一国经济悉被侵略,国计民生交受其困,直接间接酿成内乱,最大原因,实基于是。今兹收拾乱事,建设统一,若不争回国家生存权,则虽统一告成,亦不能立国于世界;而况旧约之羁绊,一日不能脱离,则内乱之源泉即一日不能杜绝,国家基础立于倾危,朝定夕乱,终鲜济也。
查中国与外人缔约,自前清康熙俄约始。其时国势方张,尼布楚、恰克图各界约,主权边境均能保全。至咸丰以后,界约市约屡更,因昧于西北地理,且为俄人所胁,遂至丧失广大领土而不之恤。然此犹属边徼之患也。造英人以鸦片毒害中国,又以强权肆其侵略,遂启世界最无名誉之鸦片战争。我国败绩,而有江宁之约,丧权失地,外患及于腹部;特开恶例,为列强侵略中国之导机。自是厥后,各国协而谋我,借故开□,迫立各约,相继而起,无一不立于不平等地位,无一不损害国家之生存权。就中尤以江宁条约、爱晖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烟台条约、越南条约、缅甸条约、藏印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为列强侵略中国之最大枢纽。甚而蕞尔小国,虽张其口不足以噬人,且与中国相互的关系若风马牛之不相及,亦援利益均沾之例,掠夺中国权利以去。是真古人所言:“不可餍也,四邻狡逞”。满清糊涂,一至于此,及今思之,犹有余痛焉。
入民国以来,中华民族受世潮之冲激,己由弱昧的状态,顿呈醒觉及奋兴的倾向,大非昔日甘受欺侮而不知痛痒之可比。乃民国四年,日本乘欧战机会,于中日邦交和睦之时,突以二十一条问题强迫袁世凯个人之承认。造签约后,袁政府即发表宣言,声明受胁迫而不能负责。此种缔约为世界古今之所无。此例可贻d,国际和平之危险随时可以发生,更无防止及避免之可能。当时美国已提出抗议,而我国上下始终反对,迭在巴黎华盛顿提出此案,要求取消。日本代表虽声明一部抛弃及撤回,我国代表认为不满,仍声明保留。各国代表均经正式承认在案。我国国会于民国十二年一月常会,议决对于此案认为无效,咨请政府宣布。内阁依据咨文,照会日本,声明此案,除已经解决及已经日本放弃并撤回所保留各项外,应即全部废止,日本仍悍然拒绝。我国国会遂有质问政府,促提第二次照会日本之举。只因当时政变突发,中央无负责之人,此案交涉至今悬而未决,留为中日友善之障碍,至可憾也。民国七年,更有所谓中华瑞士条约者,尤为汉奸卖国之惯技。瑞士向属无约国,有何严重交涉,不能一扫国耻。而妄予治外法权于新约国,此与二十一条同为民国外交之奇辱。华会结果,得失参半。自力不振,而欲乞强邻之讲公理,盖亦难矣。
虽然,欧战以还,世界强权纵未尽抛弃,而侵略人国,适以自毙,亦足稍敛国际之凶锋。故中国有约国,如英,如美,如法,如意,如和、如比、如瑞士,如瑞典,如挪威,如丹支、如日斯巴尼亚,如葡,如巴西、如秘鲁、如墨西哥、如日本,以上十六国皆为不平等条约国,时至今日,因国际和平之运动及民族自决之潮流,多有改约之承认,亦有不敢为无理之拒绝者。至于如智利,如波斯,如德意志,如玻利菲亚,如苏俄,如奥,如匈,如布,如古巴,如乌拉乖(圭),如巴拿马、如芬兰,以上十二国则已为平等条约国矣。中国果能坚决力争国权,修改旧约,归于平等,谁谓无其先例那。兹将历来缔约所丧失之权利,分述于左:
甲、关于失地者
一、在俄:《爱晖条约》失去黑龙江以北兴安岭以南之地。《北京条约》失去乌苏里河东至海滨之地(以上即今俄属东海滨省及阿穆尔省)。《塔城界约》失去乌里雅苏台以西之地。同治八年《科布多界约》至光绪九年勘定,失去海留河中间山及齐桑河与玛呢图噶图勒干之地。《塔尔巴哈台界约》至光绪九年立界,失去克尔根达什牌博以上之地。《改订条约》失去霍尔果河以西之地。《伊犁界约》失去巴尔鲁克山外一带平地。《喀什噶城条约》失去阿克赛苏河源之地。《第二次勘定喀什噶尔界约》失去霍斯库鲁克等处之地。
二、在英:《江宁条约》失去香港。《中英续约》失去九龙司一区。《缅甸条约》失去缅甸。《藏印条约》失去哲盂雄之地。
三、在日:光绪五年占去琉球,并无专约。《马关条约》失去朝鲜台湾与澎湖列岛之领土。
四、在法:《越南条约》失去安南。
五、在葡:光绪十三年《中葡条约》第二款准永居澳门。
乙、关于丧权者
1.创立领事裁判权。
2.滥用治外法权。
3.协定关税及子口税。
4.把持关榷权。
5.最惠国条约之均沾。
6.外人居留地变成租界。
7.租借地及势力范围之设定。
8.内河口岸之开放。
9.内河及沿海航权之损失。
10.外国军警之屯驻。
11.国防之撒废 - 辛丑第八款,将大沾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12.外国军舰之常泊内河。
13.外国电气交通事业之侵设。
14.外国铁路之敷设及其附属地之管辖。
15.内地游历取缔之障碍。
16.蒙藏满洲之被侵。
17.强迫雇用洋员,如关监邮路四政。
18.洋商机器制造厂之设立及其特殊税法。
19.外国银行之滥发钞票。
20.边界通商之特殊办法。
21.其他外人既得权利及外交不平等之成案成例。
由甲项观之,中国丧失领土综计面积之大,过于欧洲一大国。以今日积弱之民族固不能空唱“尽反侵地”之高调。但就乙项观之,侵害中国之生存权已属无微不至,应有尽有。我国为立国计,提出乙项全部废止之要求,重订新约,恢复主权,殊为正当的必要的,无可非议者矣。
或谓恢复主权,固当有事,但统一为内政问题,似不必同时涉及外交问题,致阻统一之进行;且有虑及一时并举,或为事势所不许可者。此实不然。兹将恢复主权必要及其可能之理由,分述如次:
甲。恢复主权之必要。
中国统一为永久问题,其基础必须巩固,前已言之。若统一政府告成,而一国之主权仍不得恢复,则国家生存必要之权利依旧握诸外人之手。且以统一之故,而经济之侵略益形顺适,中国之膏脂反易剥夺而无余。当此国民觉醒之时,内争既息,外竞必烈,不唯对外易生恶感,无以增进国际之和平;且因正当要求不能满足,势必反对统一政府为无能,而倾覆之危机,即隐伏于是;况中国内乱之背影,直接由于政治者为表因,间接由于经济者为裹因,裹因为本,表因为标,本不治,标虽治无济也。中国经济受条约之压迫极为显著,自非急图改善无以杜绝乱源。故建设统一,争回国权,实为必要。华会公约第二元(原)声明“当予中国以最完全及最无障碍之机会,俾得自行发展,并维持一有力而安固之政府。”所谓机会,实于此时为必要。所谓维持有力而安固之政府,亦于主权问题、改约问题,为唯一重要之急务,盖政府不能行使主权,是谓无力。主权不得完全独立,是谓不安固。对外既弱而倾危,安望对内有力而安固,事有相因而至者。九国无此诚意,则华会之元(原)则可以不设,否则于中国统一必要之机会,当依元(原)则而履行。所谓最完全最无障碍者,必于恢复主权而实现也。
乙。恢复主权之可能。
中国积弱,凌夷至今,不能自跻世界强国之列,无可讳言。但在国际地位,仍不失为独立的国家。任何国际会议,不能否认之。夫中国既为独立国,当然具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不受外国之干涉及损害。此为一般国家生存必要的权利,亦为国际公法之所公认。故华会公约第一元(原)则声明“尊重中国之主权独立及领土的行政的完整。”我国依此元(原)则,曾提出数种侵害主权的重要事件,要求撤废,结果已得一部解决,并一部被承认而附以条件。可见恢复主权原非不可能之事。其他未经提出或提出仍被制限及拒绝者,不过因一时国势之弱,并非理由不充分之故。我国若能继续争回国权,要求条约全部改善,归于平等地位,实为正当之要求,决不能以条约既定即为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事势变迁不能修改。此就理论上言之,有可能者一也。
外人既得权利,实挟帝国主义以俱来。今世界进步,帝国主义行将崩溃,中华民族正当自觉,列强对华政策,既无瓜分之可能,安有共管之足梦,故美国提出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元(原)则,列强不得不共同承认。然论者谓为一种侵略之新政策,不得于彼,即取偿于此,化单独之侵略而为共同之均沾,其设策可谓巧妙而圆滑。吾人于此,不必为苛刻之论。但此庞然一中国,列强既不能吞灭,又不能夷之为保护国,而于国际间明明承认为独立国,又声明尊重其主权独立,顾于分割主权之条约,反拒绝废除或改善之机会,国际宁有是理!既无是理,吾人据理以力争,或可得和平友善的解决。否则,为民族争生存,为国家争人格,为世界争公理,当继之以牺牲,虽惹起世界大骚乱,亦中华民族所应贡献之代价,况当此民族自决时代,此种侵害人国之条约实无存在之余地,无论东西列强如何蛮横,决不能联合暴力,加诸“以公理自卫”之中国。此可察知外势,而不必复慑其虚声。若以此次内战之代价,准备种种设施,诉请世界,与之周旋,争回国家生存必要之权利,及享有国际公法一般平等自由之元(原)则,丝毫不越范围,举动悉守文明,横极东西,谁敢发难而余侮者!此又可决诸事势而知其可能者二也。
列强对华,除别具野心、侵略领土外,如为通商之利益及在华商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则今日事势变迁,无须设此不平等之条约,而亦可达其目的。盖全部撤废归于改善,中华民族得以自行发展。所谓门户自然开放,机会自然均等,所谓通商利益必较发达,而外人之生命财产亦必较安全,此可预决者。若必顽强保留,使中国永受压迫,诱起内乱,影响通商,其于外人之利益及安全适得其反。且欧战以还,世界经济正形紧张,环顾全球,可以启发天然之富源,而调剂世界之经济者,首推中国。若得改善之机会,国际将蒙其利,如美国之先例可为证明。东西诸邻乎!今日的中国,欲排斥其生存,以供享用,实不可能。如虑中国富强有碍自国之独盛,亦属不必,盖中国者世界之慈母,将复其健康,而举其母职矣。此以利害较之,当为可能者三也。
虽然,恢复主权之必要及其可能,固如上述。但吾人只知求人,而少在求己;只知责人,而不知责己,亦不可也。盖外人所得借口者,以我国内部之不统一,中央政府之不安固,司法改良之未尽善,治安设备之未尽妥。质言之,即对于外人之生命财产,不能为适当之保障是也。凡此均属修明内政问题,即无外人借口,亦应一一治理,既为收回国权之障碍,尤须早为之所。修明内政,利便外交,殊为当务之急,若不切实举办,而专事游行示威,高唱打倒,绝无济于事也。兹将恢复主权之办法,略拟大纲如左:
一、全国先谋统一,恢复和平秩序,并建设有力而安固之统一政府,以为中华民国对外之代表。
二、关于司法改良问题,尽量求其完善,国定税率及裁厘改办产销早日准备实施。
三、组织一部海陆军,担任撤退外国军警军舰后之陆防边防及内外港治安之责。
四、设立恢复主权委员会,筹议关于国权收回事宜。
五、组织驻外宣传机关,以改约运动诉诸世界之民族。
六、组织国民外交团体,联络世界反对帝国主义之团体,求得同情之援助。
七、组织全国废约团体,准备消极杯葛行动,积极的自用国货之同盟,并提倡国货之制造及国产之开发。
八、政府方面,分为两期收回国权。第一期自统一政府成立,声明缔约国修改旧约;第二期自民选政府成立,宣布未经改善之不平等约,全部废止。
九、第二期办法,将残存之不平等约交由国民会议通过,即对世界发表宣言,声明取销(消);如愿以平等待我的国家仍与合作,一切通商交际,应本平等相互之原则从新订约;如不另订新约,即照无约国公平待遇。
十、第二期宣布废约之后,如有以暴力横加我国者,国民应各尽其责,以全民族之奋斗捍御外侮,必可得最后的胜利。
综上所述四大纲领,为建设统一国是决定之基础。其他如宪法问题,原属统一案之本图,但须俟联治政府与国民会议告成而后,乃能以其统一后设施之经验及其已然之事实,斟酌损益,制成背后有物的宪法,乃可垂诸久远。此时收拾乱事,甫谋统一,固非宪法问题所能解决,故不议及制宪,免滋纠纷。至于经济、社会、教育、劳资各问题,千头万绪,徐俟统一政府之设施,此时均无须为之筹及。依吾人见解,中国统一之后,当谋复兴。一切策略,应另贡献。此则俟诸异日,详为商榷焉。
乙 程序有二
[编辑]第一期,联立事实的统一政府
[编辑]民国政府迭遭变故,驯至今日,已无法统之可言。盖自西南护法不能贯彻主张以还,所谓南北政府均无宪法根据。宽其责,则曰事实政府。正其名,悉属窃号政府而已。因中华民国不能有两个中央政府,各据一方以自娱。而统治权之行使,尤须国民全体之授与。违此法则,谓非窃号而何!但自国会满期议员贿选而后,即欲建设合法的政府,须从(重)新选举,其手续至为繁难。而政治组织不能一时中断,故过渡时期不得不出于事实组织之一途。再由事实组织产生合法组织,亦属事实求是之办法。但须全国统一,军人悉听命令,斯乃异于窃号耳。故南北实力派果能悔悟,各弃征服手段,采取妥协办法,纯以国事为前提,先行协定统一方案,以资建设。而此次战争双方所求之目的,凡可以告人者(不可以告人者自当除去),尽可于协定方案时尽量求达之。目的既达,尚复何求,于是以协定方案为国是决定之基础。双方息争,平等请和,即由全国实力派平均分配,推出领袖,联立事实的统一政府。此政府之组织暂采取委员制,以免总统问题之纠纷。政府成立,依据方案切实举办统一国军,建立联治,解决财政,恢复主权各大纲领。一俟国军编妥,联治办成,民选政府依期产生,事实政府乃行嬗代,如是则全国之和平与秩序得以早日恢复,共和与统一之基础得以次第建设。各党各派均得循政治轨道而活动,较之各树一帜、互执一是、欲图包办而卒不可能,转以延长内乱□害四民者,其相去不可道里计也。兹将其办法详具协约大纲中,于此不复赘焉。
第二期,产生合法的联治政府
[编辑]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均载在约法。由是可知民国政府当由民选而组织,乃为合法。民选须依宪政而行,本有一部之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与大总统选举法,经正式国会之制定,可以依据而施行。但全部宪法既未制定(天坛草案及续提出者未经公布,曹馄宪法不可为宪)。而临时约法关于政府组织之各条,时效已失,无适用之余地。时至今日,事势又多变迁,国会组织法、总统选举法颇不适合中国共和之建设,而有改弦更张之必要。故吾人主张建立联治民主制,完成国家组织,则中央政府之产生,自与上述各法办理不同。吾人主张先为事实之试验,而后再为宪法之采取,其效力乃可发生于事实,而不至寄托于空文。是由组织联治政制,而产生民选之中央政府,当然不戾于法,而可称为合法的政府也。此民选合法的政府产生之后,事实政府即行交代,并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垂诸久远。在事实政府期内,可先为宪法起草之准备,而正式通过及公布,则须俟国民会议及民选政府而行也。
丙 协约大纲
[编辑]中国图谋统一,须放弃征服,而从事妥协,方有成功之可期,上已屡言之。但协妥(妥协)之进行,第一须为统一同盟之结合,第二须为统一方案之协定。盖有统一同盟,而后建设统一之力量方能集中。有方案协定,而后建设统一之意志乃能统一。顾欲达此力量集中、意志统一之目的,须有一坚明约束之协约为之昭信,为之维系,为之宜示国人,使无敢中途反汗,自弃于众。故上述四大纲领所拟办法大纲,应如何修正,制成各纲协定方案,与夫统一政府组织大纲及其人选问题如何妥定,均须一一由同盟会议先为调协订立协约大纲及其附件,载在盟书,以资信守。夫而后罢兵媾和,组织中央统一政府,奠定全国,乃有信约之可循,而不虞政令之不行也。前者和会所以不能成功者,病在邀致同床异梦之代表,先集会而后提案,并欲维持一方政府之存在,是以无成。今兹妥协办法则异是,先以统一大纲缔结同盟;再由同盟会议协定方案,各有范围,不能逾越;并从(重)新组织中央政府,不为左右袒,不为一党一派包办天下事,而又盾之以实力,自无捣乱发生之余地。兹将协约大纲及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拟具草案附后。其他临时附件及四大纲领之协定方案,须俟同盟会议自行妥定,无须预及焉。
统一同盟协约大纲草案
绪言中国统一同盟团体为恢复全国之和平及秩序起见,愿各罢兵媾和,协定统一方案,联立中央统一政府,以谋国内永久统一及真正共和之建设。决定为此目的,坚明约束,订立协约大纲及其附件,以资信守,并宣示国人,永矢弗渝。
第一条 国宪未定以前,当遵守约法主权在民之原则,革除军治党治之专政,组织民主政府,奠定全国统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徽,当遵照开国时代表共和之五色国旗。
第三条 协定统一方案,为国是决定之基础,以供统一政府之组织及设施,无论任何事变,不得变更之。
第一项 纲领如左:
第一纲 统一国军:废除现行私兵制及地盘给养之恶习,由中央设立国防院。将各省区现有海陆军按照规定标准及额数,分别收编,统归中央管辖及给养,完成国防军制。所有办法依照统一国军协定方案行之。
第二纲 建立联治,全国政治组织采取联治民主制,以区域团体、职业团体分配代表,为各级构成之单位。由乡治联成区治,由区治联成县治,由县治联成省治,由省治联成国治。所有办法依照建立联治协定方案行之。
第三纲 解决财政:划分中央与地方之财政,各别收支,各别整理,尤以厉行预算制度为公开财政监督财政之枢纽。所有办法依照解决财政协定方案行之。
第四纲 恢复主权:关于国家生存必要之权利,为不平等条约及外人既得权所侵夺者,应以正当办法争回国权。所有办法依照恢复主权协定方案行之。
前项四种协定方案,由同盟会议各依纲领另行专案协定,以备施行。
第二项 程序如左:
第一期 联立事实的中央统一政府。
依照经协定之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行之。
第二期 产生合法的中央联治政府。
依照建立联治协定方案行之。
第四条 各以平等地位,基于妥协精神及一致主张,联名发表宣言,布告中外,即日停止内战,依照统一方案联立中央统一政府行使统治权,并以联合之力量拥护之。
第五条 自发表宣言之日起,暂设统一同盟军事委员会,为同盟各军联合行动之机关,由统一同盟会议公推若干人组织之,至国防院成立之日,即行撤废。
第六条 凡加入同盟或临时赞成统一之各军,应一律暂行改称统一同盟军。但各由军事委员会暂编一冠字,在统一同盟军名称之下,以示区别而便统辖,例如统一同盟军某军第几军团。
第七条 通谍劝告南北现立两政府,共谋统一,撤销政府名号。如有不受劝告者,当以军事行动解决之。
第八条 凡未加入统一同盟之省区或军团,如接受本同盟之主张及劝告者,一体欢迎与同盟受平等之权利义务。如有拒绝劝告,希图破坏统一者,当以军事行动镇压之。
第九条 无论同盟与否之各军长官或其部属,如因赞成统一致失职位者,本同盟团体应以实力恢复其职位。
第十条 凡在对敌地位之各军,如经加入同盟或表示赞成统一,应于宣布停战之日起,各行解除战争状态,并撤退前线部队,听候统一政府之命令。
第十一条 统一政府成立后,应以统一方案内开四大政纲为其主要职务。所有行使职务之一切政令,全国各省区及海陆军人均应确实奉行政令,不得玩抗。
第十二条 各省区地方政府关于中央行政,悉受中央统一政府之指挥监督。在民选政府未成立前,得受中央之委任。
第十三条 未载入本协约大纲之各种协定专案及附件,其效力与协约大纲同。
第十四条 本协约大纲,自同盟员或其代表联同署名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附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草案
[编辑]第一章 中央政治委员会
第一条 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中央政治委员会行之。
第二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由统一同盟团体公推十三人组织之。但被公推之委员,如有现役军职者,应即解除现职方得就任。
公推办法,分为三组。甲组代表甲方,提荐委员四名;乙组代表乙方,提荐委员四名;丁组代表中立派,提荐委员五名;均交由同盟会议通过之。并如法公推候补委员十三人,以备挨次补缺。
甲乙方之解释,即指此次参加内战之双方。
第三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由委员十三人,公推总执政一人,综理全会之职务,并为会议时之主席。
第四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对外对内,均以全体委员署名行之。委员未解职时。不得拒绝或否貌7b署名。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六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职权,适用临时约法第三十条至四十条之规定。
第七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对于参议院负责任。
第八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得停止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九条 中央政治委员会得解散参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二次之解散;并于解散时应即令选派,于三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十条 中央政治委员除总执政外,各兼行政一部总次长。关于部内职务,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委员全体受参议院弹劾时,非依第九条之规定解散参议院,应即全体解职。全体解职时,由候补委员组织中央政治委员会,如不足人数,由参议院选补之。
第十二条 中央政治委员有违法失职时,由中央政治委员会以全委员三分二之议决罢免之;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委员非得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议决,不得退职。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之。
第十五条 参议院之组织,适用临时约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参议院之职权,适用临时约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 参议院关于其他事项,适用临时约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三章 法院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十九条 法院之组织,适用临时约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 法院之职权,适用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院关于其他事项,适用临时约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之规定。
第四章 行政各院部
第二十二条 国防院、联治监督院依协定方案组织之,其编制及权限别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条 审计院、平政院、蒙藏院依现行之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各部如次:
一 外交部
二 内务部
三 财政部
四 陆军部
五 海军部
六 司法部
七 教育部
八 农工商部
九 交通部
第二十五条 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执行部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设讨论会为咨询机关,由各省区各派一人组织之。
第二十七条 各部编制及权限与直辖机关之兴革,由总长拟定,经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统一政府成立后,即行组织联治民主制,以一年六个月为期限,应即成立民选的中央联治政府。但因意外障碍时,得延长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九条 中央统一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央联治政府成立之日为止。
第二节 南北妥协运动
[编辑]中国如何统一,此一问题几为中外人士急欲得一正确的答案,以慰其悬望。就吾人所知,中国统一为立国问题,而非息争问题;为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为永久问题,而非一时问题。认清问题,而后寻择统一途径,乃不至歧中有歧。十六年来上于歧道者,前后相覆,不知凡几。今兹局面,南北两力之企图,唯以克服敌方为其统一全国之捷径。一若舍此别无坦途,不知克服敌方仍与中国统一不能混为一谈。以事实证明,党军奄有大江南北,而内部之分裂如故,各省秩序之紊乱如故,民财各政之混淆如故,真正共和之毫无片影如故。若借口克服敌方之后,当可免去此弊,此直欺人之语,且不知共和之建设为何事也。袁黎当国,已握全国政柄,何尝能举一日统一之实。盖中国统一为一事,操握全国政柄另为一事,不能并论也。
统一问题既如上义,求所以解决之方,第一须勤求统一方案,第二须创造统一势力,方案尚可讨论而得。势力则非可凭空结撰,前已言之。现在国内势力,大半分集于南北交战团之下。而此南北交战团,又误人军治党治之迷途,其势力不适合民主建国之运用。而以战争之故,转为统一之障碍。若于此外,创造第三势力,非曰不可能。但交战团既有两大势力横阻其间,苟以新造之力起而廓清之,无论为事势所不许可;即曰可之,实陷入循环为乱之圈线,亦所不取。至于从社会方面,提倡人民自治,或运动各省先自治而后联治,此其精神早为吾人所倡导;且经试验,而卒不可行,非尽由倡导不力,而组织之未具也。恶势力支配全国之下,欲以少数省区实行自治,而仍不免保境之军事行动,则其中途必蹶,无可免耳。民国十年,西南握有六省,拟联奉浙赣闽组织十二省联治政府,对内实行自治,对外摧倒北徐,而以执政制易总统制,使北方容易合作,奈此策遭时所忌,卒不获行。今则局面大非昔比,欲于军治党治之下划出民财两政,让省民自治,其可得乎!如谓组织一党,而以革命手段出之,谈何容易。且联治之策可为目的,而不可为手段,以目的而作手段,无异以鱼为筌,以鸟为戈,事何能济,推而南北当局握有势力矣。欲于用兵之时,放弃军权统治,而行各省自治,亦为事实所不可能。即己罢兵媾和,仍须经统一国军,私兵制化为国防制之后,民治领域始无军人足迹蹂躏其间,而自治乃克实现。故在恶势力支配之下欲谋联治之实现,不外两种手段,一为革命的廓清恶势力。但难免走入循环为乱之圈线,已如前述。一为协调的改正恶势力,适合民治运用,归于国防地位,使各得其所,舍此固无他道也。所以吾人正确的答案,统一须有方案,而以四大问题为决定方案之纲领。统一须有势力,而以妥协运动为求得势力之工具。其有当乎?其无当乎?是待国人之商榷也。兹述其详如次:
一 南北妥协之必要
[编辑]中国实际本无南北之分。兹所谓南北者,不过以交战团政府分据南北要区,姑为立言之便而区别之也。夫南北交战团。在国内表面观之,各有其势力,固矣。然就里面而观,国内势力充满于交战团之外者,实有倍在,不能以其潜伏未表现而忽视之也。各方势力以各不相谋之故;让(酿)成分裂局面;于今为烈。历来当局不知谋国之道须容纳各方势力,皆表清b于宪政之前。偶因其捍格不通,乃借口统一,或昌言革命,其采取之手段,无非师草泽英雄之故智,欲以力争经营天下。此种思想与手段,极为陈旧与恶劣,绝不知民主之建国为何物,而势力之运用,当从何道为正确也。
原来民主宪政为各方民意之总汇,民意即各方势力之源泉。而其表现根于思想。各方思想不能齐一,民意表现即有异倾,因而国内势力不无新旧之分。但在共同生活之中,务须平流共进,一切制度自非调协均平,决不能容纳各方民意及势力之活动。中国因地理关系,生活状况南北各有特殊,遂影响思想之不同。就其大别言之,北方思想多保守,而近于笃旧。南方思想多进取,而邻于趋新。笃旧而健迸,未必皆非;趋新而失常,未必尽是,此属另一问题。但南北思想既有新旧之分,发为民意,集于势力方面者,自有彼此之特殊。知其特殊而不容其调协,必欲锄而去之,此在专制时代则可,而在共和时代容有当那? 民国以来,南北战争无时或息,论者谓为一种新旧之争,未能调协有以使然,洵知言也。故就根本上调和思想,容纳民意,对于南北双方,非实行调协不可。此有必要者一。
自来解决国事之途径,除武力统一与和平会议外,尚有三事:一曰制宪运动,二曰联省自治运动,三曰国民大会运动,或经试验而无成,或未试验而可卜其效力,何也?制宪运动本为国家创立根本大法,不能用为统一手段。乃民十一恢复法统,专事制宪,实舍此种作用;即使完全制定,宪自为宪,乱自为乱,安有实效之可期。观于曹琨(锟)宪法,不能于势于范围内行其只字,已可知矣。联省自治运动较为根据事实,彻底改造,但因中枢为乱者所据,各省难以一致,是以无成,已如上述。国民大会运动虽未试验,然以国会例之,其为无成,可以预决。盖大会之召集,既无法律根据,又乏完设之法团可出代表,以一时急就成章,适为党派利用。而流品之杂,捣乱之能,恐较八百议员将无逊色。且大会议决,安能邀武人之顾盼,借以解决国事殊不可能。故就历来经过之教训观之,统一运动非有合作之势力,决不能成功;而欲谋势力合作,非实行妥协决不能有望。此有必要者二。
现在两方相持,不能解决,北军已成弩末,南军转滋分裂,长此纷□,国固不堪,己亦何益。即就双方战争之口号言之,莫不以国事为前提。既为国事而非修怨,自不难提出国事正常解决之方,劝告对方之接受,并诉诸国人之公判。与其力征经营而适以滋乱,何如谋之妥协,或有互让共济之可能。此为南北交战团计,不为国事则已,如为国事,则其道至公,自不必假借名义,独伸己意,而不容纳对方。此有妥协之必要者三。
人心厌乱已极,国势阽危日甚,若不及早收拾,内之共产党之煽乱,红枪会之蔓延,将与南北两方同归于尽。外之共管之声浪固属虚张,而共同干涉之策略难保不至实现,事势至此,虽欲同室操戈势有不能。故为人心厌乱、国势阽危计,内战亟须结束。欲达此的,最效之方惟有妥协。此有必要者四。
总之,内乱不可延长,最近时期决难平服一方;即使如愿以偿,自身发生变化,必较甚于敌人之障碍,此可预料者。双方当局或其方面将帅,稍有悔祸之心,必能深知南征北伐均属盲动行为,翻然改计,纯以国家利益为前提,接受妥协运动,殊为忠实救国之良谟。
二 南北妥协之可能
[编辑]或谓妥协之策尚矣,其如事实之不可能何,此亦应考虑之事。然人之欲善,谁不如我。必谓南北当局,非各偿其野心,决不肯罢兵息民,此亦苛刻之论。盖就其处境观之,其始也虽有借题发挥之企图,但时至今日,事势了然,各有内忧,此可取代之支配欲,当亦早灭其大半。今之相持,不过陷于欲罢不能之势耳,如能予双方以对等地位,各保其势力,各消其隐患,而于国家又有绝大利益,彼亦何所恃而不为。此就双方当局言之,度其可能者一也。南北军之部将各为战团而拼命,不过供人驱策,借战争为活动,希图扩大兵力,增加权势而已。但此战已打不了,而各人实力无不欲其保全,与其劳顿师徒,成败尚不可知,何如早谋结束,实力得以保有。此就双方部将言之,度其可能者二也。士卒饿疲,均感困难,若再延长,饷糈益急,无论何省,民穷财尽,剥无可剥,军资既竭,兵变堪虞,即欲继续战争,势有不可,环境所迫,不得不废然思返。此就双方战事终局言之,度其可能者三也。妥协之策与城下之盟固大不同,即与向来和会办法亦实有异。先以统一方案询谋国是,再以同盟结合统一意志,事归一致,势自易办。此就妥协方策言之,度其可能者四也。但非常之举,障碍环生,在所不免,此则视妥协运动之手段及其目的何如以为断耳。
三 南北妥协之目的
[编辑]南北妥协之必要及其可能,已如上述。顾欲着手运动,当先端正其目的,而后可得国人之同情,而不至为军人之所利用。今之奔走南北者,未尝不各出运动之能事,但叩以目的,或为战略而运动,则联甲以倒乙、和丙以制丁是也;或为分赃而运动,则政权之如何均沾、地盘之如何支配是也。凡兹运动,虽采取妥协手段,而其目的,盖为战略而妥协,非为统一而妥协也;为分赃而妥协,非为国是而妥协也。如斯妥协固无必要之价值,而其终局亦无可能之效果。因各谋私图,必至终凶,此可预决者。吾人所谓必要及可能者,伴于目的而来。目的在统一则有必要,目的在国是则有可能,诚以国内要求,莫过于统一,而国是为先,乃可屏除其支节。申言之,妥协之目的,当以统一为范围,以方案协定、势力集中为其主眼。目的既定,而后迸求妥协之方法,乃有标准之可循。
四 南北妥协之方法
[编辑]欲达妥协之目的,当以妥协运动行之。但妥协运动须有方法,方法须切于实行,始可为统一运动之资。今之企图,在谋南北实力派之结合。而南北实力派又在对敌地位,欲其彼此迁就,势所难能,唯有另辟途径,先谋意志一致,目的相同,而免迁就之难。此途径为何?即统一同盟是也。统一为国家最高的利益,无论何党何派、团体的利益皆不能超越之。真正爱国之士当能脱离其羁绊,而为国家努力最高的利益,以自尽其天职也。统一同盟正为国家最高的利益而设,超越党派以救国事,矫正盲动行为,而携手康庄大道。上有以救国,次有以安民,又次有以恢复军人人格也。如其冥顽不灵,拒绝统一运动,甘为祸国殃民之鹰犬,则暂除外,另行设法以范围之。若其大发觉悟,赞成统一,则须经此同盟约束,共纾国难,而后对敌之形迹可以尽消。国是之决定,势力之集中,可因同盟而措置就绪。此为人手办法,或以秘密行之,或以公开行之,或两者并行不悖,皆视事实为应付,而不必执一以图也。但统一同盟之运动,无论采何手段,须有团体组织先为发起,以资主动。而此团体人选,须慎择真正爱国、负有相当资望才干、而绝无权利之妄念者,方胜其任;应以一部为实力派之运动,一部为外交上之运动,一部主持中外舆论,一部筹集运动经费,分工程事,此其大概也。若其严密组织,详细章程,当候发起人定之,此不赘。
第三节 外交赞助运动
[编辑]中国内部图谋统一,内政问题也。内政问题当以国民力量解决之,似无须旁求外人之赞助,此说未尝不是也。盖谋国须有独立之精神,乃能创造自助之幸福;若倚靠外助,非独立国家所应出矣;至于勾结外援,谋专国政,假托名义,藉以自欺,此直石敬塘吴三桂之所为,自绝于国、自绝于民族也。虽然,不求外助而惟求自助,此属另一问题。若其国家生存必要的权利,因外交失败为人侵夺而无余,今欲争回之,以确立统一之基础,而有事外交之运动者,则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分裂之局绵亘十载而不可收拾,影响国际贸易损失至巨。中外人士莫不渴望中国早复和平。但和平恢复之道,不在南北之息争或一方之降服,而在奠定永久统一之基础。基础维何?即前述四大纲领是也。四大纲领而有恢复主权之必要。恢复主权、关系条约非可任意而为,故必以外交政策解决之。外交政策之基本,不在强权,而在公理;不在抗争或报复,而在诉诸国际之同情及其相互的利益。今中国当积弱不振之时,虽无强权,而尚有民意的力量可以拥护公理;虽未可蔑视对方关系,而尚有交互利益可以获得友邦之同情。故此次图谋统一,为基础巩固计,不能不牵涉外交。为外交顺势计,不能不运动赞助。而所谓赞助者,非以外力而镇压内乱,乃取消外力之侵入,免其永为酿乱之源泉及统一之障碍是也。兹述关于外交赞助之事件如左:
一、关于条约者:如前述第四纲恢复主权所列这不平等事件均应撤废,以示实践远东公约四大元则之规定,俾中国得此机会改善环境,使外人在华均获得国际普通的交互利益之代价。
二、关于关税者,如已通过之自主案,为中国解决财政之重要事件,应以无条件附之干预,提前举行,以助统一之告成。
三、关于赔款者:如庚子赔款实为中国财政致命之伤。自西历一九零一年起,截至今年己偿还二十七年,为数不为不巨。此种分赃式不公道之债款,各国分得之,不足以增富;中国保有之,则足以救贫。此次恢复国内和平,非款不办,应以无条件完全退还,赞助中国办理统一,增进友谊之关系。
四、关于债务者:如前清债务之继承,内有俄法债款、英德债款、英德续债款三项。民国慨然承认,绝非条件,及变更担保品如约偿还,已历十六年。今拟展缓数年,赞助办理统一,殊非过当之举。
五、关于军火之输入者:国际虽有此厉禁,然实际源源而来,不特诿为外商之偷运无法防止,须知中国内乱,其能延长至今者,皆由各种军用器品及军用原料为不断之输入,若各国不愿中国内乱延长,重申禁约,厉行截缉,则其有助中国之饵乱已属不少。
六、关于军资之供给者:表面虽然无其事,然暗中为鬼为贼大有其人,各为特殊利益,供给南北以构乱之资。其对华手段,未免太劣。今应声请各国上自政府、下至商人,均应绝对不得为对华之借款,俾养乱之资源早日断绝,而统一易于告成。
七、关于承认之问题者:在中国民选合法政府未成立以前,无论对于南北任何政府,均不可承认为中华民国之代表。若利用中国情形,以图自国特殊利益,单独或共同承认一方或双方分立,皆足破坏中国真正之统一,而增加其收拾之障碍。
八、关于对华之方针者:各国对华恪守内政不干涉之方针,固为国人所共信;但因内乱延长,商业损失,难保对华正当方针不生摇动。故近日有创为共同干涉内乱,封锁内江,共管铁路之外论,殊为愚策。果成事实,益以破坏中国秩序,反得国际较不利之结果,故各国仍应恪守正当方针,以助中国秩序之恢复。
以上八项,关系统一颇属重要,事涉外交,自有运动赞助之必要。但其可能程度,仍视各国友谊及公道之如何?即就其澈(彻)底的利害计之,无论如何,各国欲排斥四亿民族生存之利益,保持其既得权利,以供自国享用,实无永久之可能,且不赞成中国之要求,中国和平未易恢复,而通商之损失益巨。故与其保持强权态度,终无良果,不如放大眼光,实践友谊及公道之为得策。中国正值艰难奋斗时会,打倒帝国主义之腔调固不必挂诸空口,但民族自决之精神已属牢不可破。各国如忽视中国民族此种精神,其结果得不偿失,可以断言。吾人相信最短时期,中国必能战胜艰难,昂首东亚,而为国际环相重视之国家。所有既失权利当能以自力收回,无待外求。而在外国今日行之,则为友谊,为公道,为赞助;在他日行之,则其价值当有前后之差别。故吾人以外交赞助之可能者,基于国际有巨大之眼光,而非以其近利积习而悬此希冀也。但实际上无论可能与否,而统一基础之一部,必为主权恢复。目前收拾国事,尤须防止助乱之源泉。基此要求,而从事外交运动,实一种正当的必要的谋国策略,唯有努力而求其实现。
第四节 舆论一致运动
[编辑]一 舆论之关系及其重要
[编辑]管子有言,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也。故为政者,出一政令,必先卜民心之趋向。民心不趋向,则阻力自生,强而行之,则反动斯起。此在君政时代,犹以民心为推行政令之本;而况民主政治尤为民意之结晶,一切权力皆由民意而来,尤当依民意而行使。凡民意之所左,我不得而右之;民意之所右,我不得而左之,故可谓为民意的统治。真正民主国家当然有此权力无上的民意,而司一国最高的公判。中国号称共和,民权不得发达,民意自无从伸张;且表现民意之机关亦极缺乏而劣败,即有选举之投票,议会之表决,以及报纸之宣传,皆不足表现真正的民意。至于听舆人之论,足以公判是非,左右政局,成为不可抗之势力者,更属渺不可期。是以民国以来,无舆论之势力可以促进政治上于轨道,始而闹制宪之争,继而闹护法之争,终而无法可争;乃遁而为讨贼,遁而为革命,遁而为不可思议。凡兹现象,皆由一二野心家有支配国政之欲望,而无支配国政之常识,盲进突撞,酿成内乱,至今迷途,尚不知返。设当时国有健全之舆论,足以范围人心,消弭政变,则制宪之争早为舆论所扑灭,而以后乱源皆无从辗转而层起,即偶有枝节,亦必受舆论之支配,不至横决而不可收拾。由历史经过观之,舆论之有无,实关民国之治乱,其重要有如此者。
二 舆论之真谛及其作用
[编辑]今兹改造中国,任何方面当从根本上先立其基础。如统一问题,则以四大纲领为基础。四大纲领如何推行尽利,则当以舆论一致为其基础。
中国舆论销沈极矣!在昔以专制而无舆论,但尚有一部清议;现在以紊乱而无舆论,止有一片党言。二者虽可为舆论之制造,而未足为舆论之代表。盖所谓舆论者,别于特殊社会之臧否,亦异于特殊团体之宣传,乃大多数民心之所向往,超越党派感情机械之外,而为公平的理智的自由的民意之所表现是也。故真正民意之表现,含有意识稳健协调之元素,而恒为舆论之中心,其作用可以制造国是,可以决定方针,可以拥护政策之施行,可以阻止党见之冲突,可以节制职权之滥用。一国如有健全之舆论,则其国可兴。一国如无健全之舆论,则其国必废。中国之病,正坐无健全之舆论,可为国是决定之前躯及为政令施行之后盾。无前躯则减少要求性,无后盾则减少适应性,一遇阻力横生,即无以善其后。今盈天下皆厌乱之人,统一问题当为切近人心质之倾向。但统一如何完成,好乱之徒各出主张,借以求其私图,而统一问题终无由解决。故四大纲领确能成立之基础,必于舆论领域中显示要求以及适应之作用而后可也。
三 舆论之表现及其制造
[编辑]舆论表现的形式,极为简单。约而言之,不外赞成与反对两方面。赞成之势成,则反对者不得起而阻挠。反对之势成,则赞成者亦无从出面抗争。盖多数民意之所归,其表现之势力,可以进成舆论的统治。此民主宪政所以运用尽适,而不虞政宪之纷争者,赖有此表现之势力,为其最后之公判耳。顾舆论表现有由时势之压迫而生者,有由领袖制造而来者。前者如统一问题,经长期之内乱,己为时势所要求,不待制造而有一呼百应之势。后者如纲领问题,虽为事实之适应,必经一度之提倡,乃能唤起国人之注意。故一国是之决定,一政策之施行,无论如何适宜,必先获得舆论以为前躯,一切纠纷乃可归于一是,一切阻力乃能消于无形也。但欲获得舆论,而当未成熟之时,则不能不假手少数人为之制造,以卜多数民意之从违。就制造舆论言之,有为先导之性质者,如察知未来之事实,先为解决之提倡是也,有为证明之性质者,如经事实之发生,适如其量以应付是也。中国先导的舆论固不可得,即证明的舆论亦罕有能及。此一主义,彼一主义,终日纷呶,不辨其说法究为何属,反将当前事实如火之燃眉水之灭顶者,付之熟视无睹。此内乱之延长,所以坐无办法而莫之收拾也。
四 舆论一致之必要及其运动方法
[编辑]解决国事须有办法。办法是否适宜,必须舆论为之证明,而后力办法为之可行,乃获得国人之共信,此实一切施政之基础,而非假借舆论为箝制异口之资也。吾国社会自清议之风息,而制裁之力微,党言之势张,而催眠之弊起,狂言乱叫,如唱机声,求其自由发表,为国效忠,为民请命,发现时局之真正要求,讨论事实之适应方策,已如广寒之散,不在人间。加以言论不得自由,真正民意沉诸九幽,更无从出而抗颜,夫所谓真正的民意者,非虚玄不可摸捉之物也。当此大乱时,民意结晶唯在安宁秩序、稳定生活、以及法律之自由。质言之,即以安居乐业为目的,以法律秩序为人权保障也。欲达如斯目的,则有待和平之恢复。和平恢复,非全国统一不为功。故渴望统一,实为民意之结晶,已可摸之而得焉。但统一之道,既非征服之可求,亦非相持之得了,即或如愿以偿,摧倒敌方,而内部分裂,循环为乱,势所必至,而统一终不可期。是以民意的统一要求,不在征服之成功,而在妥协之得行,从可知也。盖唯妥协乃可调剂各方势力之平,而建国纲领得以公诸国人之讨论,而不陷于一党之专制。民意要求大抵如斯,顾欲其充分表现,端赖舆论之集中。何也?舆论之目标不可广泛,广泛则对象之利害各有差别,而国人之注意不能齐一;舆论之主张不可歧异,歧异则背道而驰各执一是以相消,而批评百出,绝无定论之价值。故唯集中,目标乃能专一,主张不至背驰,由少数人之提倡,经各地方之制造,使民意逐渐表现,群言归于一致,扩大空气,弥漫中邦,成为不可抗之势力,而后武人有所顾畏而易就范,外交有所援助而易折冲,政策有所拥护而易推行,皆赖舆论集中,造成一致有以使然也。兹将运动方法,略具概要如左:
一、统一未告成以前,由统一同盟团体组织舆论运动机关,专司其事。
二、联络海内外富有资望及知识阶级之人,分任提倡舆论、依照统一方案实行工作。
三、联络各团体领袖及新闻界记者,赞同统一运动及其方策,帮助舆论之提倡。
四、组织各省区宣传队,分赴各地组织分队,传播统一运动宣传品及联络各界,补助舆论制造。
五、组织兵工学商政运动专员,分任各界要求统一运动专员。
六、刊发各种新闻及小册于宣传品。
七、组织统一演讲社及讨论会。
八、组织群众随时举行统一要求之示威运动。
九、组织全国总罢商总罢工总罢学,一日为限,分期举行,表示民意之统一要求。
十、刊发西文报为对外表示舆论之宣传。
十一、统一政府成立之日,全国应举行大纪念表示拥护统一。
第三章 忠 告
[编辑]吾述统一办法既竟,尚有一言为国人忠告者,不嫌词费,披陈于后。区区之意,不忍宗邦之渝亡,国民之憔悴,发为忠言,以劝当世。如其谛听,国之福也,民之幸也;否则,吾言为罪,无匡于时,无补于国,唯有作长期之奋斗,晦呜求友,以谋中国之再造,尽吾使命,不能放过也。
国人乎!须知今日之中国,拥有历史的文化,天惠的富美,正值世界艰难之会,而为后起最有希望的国家,可以发愤为雄,可以破涕为笑,一鸣惊人,不必局促东亚,长为病夫,供人践踏,此其时矣。中国自强之道,只须集中全民族的力量,在秩序安宁之下脚踏实地,步步前进,不要走错路径。当能于最短时期发挥能力,缔造新国,负起东亚主人翁的责任,出与列强共谋全人类的和平幸福。其道至为平庸,无事奉列宁为导师,惊华盛顿为天人也。中国历史自有其特长,亦自有其特短,于其长处发挥而光大之,于其短处匡正而补救之,为术亦至平庸,不必左右东西文化、轩轾科玄学说也。
为治之道,贵在力行。立身之道,贵在毋苟。此虽属老生常谈,然于民国治乱实有绝大之关系。何也?由力行之义,社会改进的事业,一点一滴均待着手。无能空叫,均待分工,无能包办。若舍着手而事口号,舍分工而事包办,言则美矣,任则专矣,其如一点一滴,小百姓未蒙其利,而先见其害何!今人之病,莫大言是而行非,口所道者福利,身所行者盗跖,民所受者疾痛惨怛,举一切贼民的罪恶,皆遮蔽于伪善宣传之下,一若长此可以掩尽天下之耳目。此亦何为者,由毋苟之义。纯洁爱国之流即欲出而匡时,当先审其所托,虽被环境驱迫,亦宜固其所守。苟其宗旨不同,固应望之而去,即或宗旨相同,而行事刺谬,亦不应轻与为缘;苟心知其罪,而犹以此善于彼,强自慰藉,则是同流合污;奔走乱者之门,适为其装饰品,在己固不能藉行其志,在人已为之助长其乱。此亦何为者?
中国今日之乱,正坐好事者言行不一致,而爱国者出处无所择,无贤不肖皆卷入漩涡,混闹一团,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各恕其所恕,相率为乱而不知返。至于国民真正的要求,竟付诸一批永不兑现之支票,尚为未足,而于社会固有的秩序,小民一线的生机不能维持,又从而破坏之,遏绝之。此亦何为者?民国以来,国内领袖若深知力行之义,决不至滥用手段;若深知毋苟之义,决不至助长人乱;手段不滥,助乱无人,安有今日不可收拾之现状那!所以中国不欲求治则已,如欲求治,则今后所望于贤者,不在五花八门的宣言,而在一点一滴力行的注意;不在委曲救国的热念,而在至大至刚毋苟的操持。
中国维新之图,肇自清代,东撞西突,不得指归。迄人民国,渐有端倪,国政虽无一是,社会确有进步,此正一可喜之机。无如乱者四起,旋即摧残。比年以来,知识阶级又发生两种毛病,一为主义毒,二为名词疫,流行盛极一时,杀人甚于微菌,此何以故?外国主义尽量舶来,不问精粗,悉为承受,学有讲,讲主义;社有论,论主义;党有说,说主义;甚而农工有组织,妇女有结社,舍其自身目的,不加讲求,而皆争谈主义,以资标榜。一若主义之外,别无本图足资顾盼者。以是因缘,一时思想界突现簇新的异观,而旧社会基本观念遂有日就动摇之倾向,但国内一般知识正感贫乏,饷以外国学说之富有,果能变迁思想,发为事功,未始非一时进步之津筏。无如国人惯作口头工夫,而手足均不乐劳动,讲开主义,而同题可以不谈,国情可以不间,学校试验室可以不设,团体目的物可以不求。一时社会遂中主义毒,相率而发其狂吃,浮薄叫嚣之习成,好学深思之风息。以兹流弊,国民一切新活动,除言说之外,别无建树之可言。语其归结,不外一种名词运动起而承其弊耳。降至今日,尤为自都而下,煽乱之徒专制标语,黄口之辈适为声机,一唱百和,视为法宝;以革命为神圣,不与同流则为朽败;以造乱为伟大,稍持健进则为昏庸;陷害无数青年,荒其学业;陷害无数农工,失其生活,皆此名词疫为厉之阶也。顾为之媒介者,不能不归功新文化新文学之提倡,解放思想束缚,一洗文字艰深,未尝无相当价值。但其未流,不能为文艺之复兴,反使莘莘学子略识呢的,严然座师,习为嚣张,不务深造。如斯现象,欲储养无数真实人材为国效用,其可得乎!故中国如欲谋前途之进展,自非挽回风尚,端正趋向,使国人之心思材力,悉用之于笃实储养之途不可。
中国进化落伍,无可讳言。一切问题均须积极改造,固矣。但改造的对象,非欧非美,仍出于中国自身。自身问题究与他人不同,有如病然,决不能执他人之方以疗自己之疾,此理甚明。今人不察,对于中国一切问题,只知改造之必要,而不知对象之为何物;只知主义论之可贵,而不知方法论之当讲求。如劳动问题、妇女问题、土地问题以及一切经济改革、文化提高各问题。在中国固有澈(彻)底解决之要求。但其对象的实况究为何若,受病的原因究属何在,连带的关系、消受的程度,均应一一深知其真实。而后着手之方法,进行之程序,乃不至杂乱无章,盲动以进。否则人云亦云,人趋亦趋,未有中途不失足而蹶者。今日群众之运动,农工之扶植,妇女之解决,不惟于社会情况未加深察,且于实际生活不为筹谋,唯以利用之手段出之,卷入政争,为其喊呐,是以其事则是,其实则非,闹至结果,匪唯适得其反,且将以自毙。是亦何为者?所以改进事业、新青年之盲动与旧官僚之退化,终必殊途而同归。一则倒开车而退回原位,一则乱开车而撞回原位,同一不进,无能相笑也。今后国人之努力,慎毋忽视对象,当求实际之利益,慎毋为人利用,当求自身之解决。且任何方面,虽各欲自主利益,而当以社会利益为其前提,斯乃有调和而无冲突之实效。
五洲之内,亚为大。亚之内,华为大。大而无当,殊为人类之羞。今世界人口约十五亿,而我民族已占四分一强。亚洲人口约八亿,而我民族已占其大半。且以一民族之众,集中亚土,构成一国,自与一民族而分为数国、或数民族而凑合一国者迥然不同。以如斯宏大的民族国家,在世界地位关系至巨,宁待赘言。若能长足进步,出其力量开辟文明,世界全人类将受其嘉赐正无限量。苟其进化落伍,甘于暴弃;甚而不能自保其国,供人宰割,则东亚一部等于废残,无异世界全部失其健康。事有相关而至者,今我国现状,不能达前者程途,反落后者地位,四亿民族固直接处于悲境,又即全球人类亦将间接受其波累,无可诿责也,是以中国有大国资格,而不能自举其实,适为世界之赘疣,事之可耻,宁甚于斯。今后国人所当努力以自赎于世界者,以吾人见解,首当明耻;次当知责;次当务本。以此三者为其切要之图,而一切袭人牙慧、效人颦笑之举动,自当废然思返,实事求是,乃克有济也。
何谓明耻?即中国自身在国际上已失独立生存之地位,而又自构内乱以长外侮是也。我有国境,己驻外军,我有港河,已舶外舰;我有关税,已归外人征收;我有司法,已被外人制限。举交通教育财政金融,无一不受外人之干涉支配。总而言之,我国之领土权、国防权、行政权、经济权都落在外人之掌握,生死唯命,莫能避免。外侮如是,实与国家独立生存势不两立,不图合力而抵御之,反各从事政争,同室操戈,绵亘十稔,迄无宁息,以致外蒙尽弃,东省告危,助长寇雌,是谁之咎。国人如深知国耻之所在及其所急,则必翻然改图。凡可以谋息内乱者,当无不可化除私争而成就之。凡可以共事外竞者,当无不可协同一致而进行之。故一般国人当以明耻为先,而后救国之心思材力乃不至于滥用。
何谓知责?即中国环境发生三大问题,课以努力解决之责任是也。海通以来,国际关系日益密切,尽人皆知。中国既为世界之一员,同时又为亚洲之主人翁。世界发生问题,而一员之中国自不能袖手旁观;亚洲发生问题,而主人翁之中国更不能坐以待毙;至于自身发生问题,尤应急起直追,力图解决,自无待言。故中国今日所处之环境,适值三大问题 --- 中国问题、亚洲问题、世界问题 --- 同时发生,比较任何问题尤为重大。申言之,中国问题发生国际关系,中国人应自行解决,否则实逼处此,为之代庖者。亚洲问题,发生世界关系,亚洲人应自行解决,否则实逼处此,有为之处分者。世界问题发生全人类共同生活关系,中国应与各国共同解决,否则全人类有谋自社会而解决者。所以三大问题之发生,要求相当之解决,已叩吾门而来。在欧美各国,自身问题早经解决。唯余本洲问题及世界问题,有参加解决之必要,故其责任只有其二。中国因自身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故其责任实有其三也。此三大责任,中国人固不能自卸仔肩,但进行程序则不可无先后之别,由内而外,由近而远。真爱国者必能兼爱世界,真爱世界者必能兼爱其国,精神一贯,步骤不乱,乃能充实而呈功。若舍中国问题,遂为国际试验则近妄;舍亚洲问题,速望国际成功则害智;只知中国问题,盛唱国民主义、国家主义,而成熟之后,难免流于军国主义、帝国主义之覆辙。否则其运动必属皮毛,不入边际,乃免其流弊也。故今后国人当以知责为要,而后谋国之心思材力乃不至于误用。
何谓务本?即中国环境欲求改良,必先于民族本身注意改善是也。一国之兴替,恒视民族本身之优劣以为衡。民族本身之优点多,则其国必兴;民族本身之劣点多,则其国必替。中西历史均有公例之可求,无能为外者。今中国欲图改造,固应从事外部的改善,无论风俗、习惯、家庭、社会以及政治、经济各方面,均须着手改善,以求适应现代之生存。但外部改善的基础,仍在民族的自身。自身如未改善,任何良好制度决不能发生其效果,自清季以至民国,自政教以至习俗,倡言改革已非一时一事。而今日所收之成绩竟不得一点一滴,反因改革之故,而诱起国内之骚乱,国民之放纵,观此可知根本之改善,仍别有在也。目前南方固以革命自豪,实则于外部建设绝无丝毫可纪,而内部破坏,使男女青年皆借革命之神圣掩护其纵欲败度之行为。所造罪恶,百倍官僚,而无可恕,此盖以革命为夺取政权之武器、而不知以革命为培植本务之前躯有以使然也。所谓本务者何?至低条件,民族的道德不可不注意提高也,民族的智慧不可不注意浚辟也,民族的能率不可不注意增进也,民族的优种不可不注意培养也,民族的生活不可不注意改善也。能知此本务者,则中华民族之优点日多,而民国可以长进,否则日言改造,终无济也。故行政教育之方针,当以务本为重。而一切毛皮的抄袭,制度的粉饰,思想的贩殖,皆无补实际之改善。此则国人所当深知也。
以上所述,为对一般国人而言之。但此次为统一运动,则应忠告之对象,自有特殊之方面。此方面为何?即南北交战团之双方以及此外之第三派是也。此三方面各有其势力,调协而集中之,则可以建设统一;交哄而相消之,适足以延长分裂。故为国家统一计,不得不望各方势和之调协。为集中各方势力为国效用计,不得不出于协谋统一之一途。顾此中之得失利害,不加以剀切规喻,或有执迷而不悟。兹各就其情况分别言之,不作苛论,惟尽直谅,希冀贤者之一悟,而国事或有收拾之可期。
南战团方面,以国民革命自哗于时。夫既曰国民,不应为一党之包办,不应仰苏俄之接济,尤不应受第三国际之指挥。否则冒国民之名,行党人私通外国之实,民国虽可欺,决不为之负责。既曰革命,则应有相当之对象及其替代之目的。今以北方军阀为对象,而南方军阀将如何?以全国军阀为对象,而自身军阀又将如何。凡此属于军制改革问题,殊无革命之价值。改其制,用政治手段可也;必不得已,充其量,无过于讨伐名义,崇以革命,毋乃视军阀太高,视民国太低,小题大做,殊可不必。如谓打倒帝国主义,则近于世界革命。国民党人始终不敢承认,然己大放厥词,反为共产党之所利用;且此为苏俄提倡之口号,旧俄为帝国主义者,赤党为世界革命,先革其国,尚犹有说。而中国非帝国主义者,实无高唱打倒之对象。即谓帝国主义侵入中国,此属外交问题,当以外交手段解决之。必不得已,欲为对外行动,亦无反而对内之方向。如谓欲救中国,须得政权;欲得政权,非以革命手段出之,决无以推翻北方军阀之盘踞,原来面目不外如是。是之革命以争握政权为目的,别无对象之可革,匪唯革命价值自郐而下,且中国之宪政永不能成功矣。
兹姑无论国民党革命之对象为何?但其替代之目的,果能以自由换束缚,以平等换压迫,以公道换强暴,以秩序换紊乱,以安居乐业换流离失所,则替代之目的,深合国民之要求,犹有革命之价值也。乃国民党偏以专政、训政、党化教育、党外无党等等标语,发其狂呓,是其所替代者,从可知矣。夫一党专政,实与民主政治根本不能相容,前已言之。稍有民治思想,决不涉此妄念。若震惊苏俄专政之成功,则历史帝王之专政,何尝非绝大成功。今必欲尤而效之,则革君主而为民主,日以民权强聒吾民者,殊为多事也。
训政之说,尤为失当。此属君政时代之口吻,不图党人袭而用之,以临吾民。试问政为何物?尚待于训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为极则,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机会,专靠官僚为之代治,并且为之教训,此种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国行之数千年,而未有长足之进步。国民党人有何法宝以善其后耶!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机会,而大小官僚反得借训政之谬说,阻碍民治之进行。此亦何为者,即谓短时期之指导,实际上在所不免。然此为行政之设施,毋庸效帝王之口吻,颁下训政时期,使吾民莫知圣明在上,将发生误解也。
至于党化,己属不过。党化教育更属荒谬绝伦。盖党者不过团体之谓,绝无神妙之说。即凡主义政纲,亦以适应一时之要求,而非为化民成俗之妙用。欧美先进国受宗教之感化,进于文明境地,犹以政教分离解放思想之束缚。中国向无宗教束缚,方幸为欧美所不及,国民党何故违背真理,以一党之信仰,作宗教式之宣传,尚为未足;并此教育独立之机关,亦必入寇而摧残之,是亦何为者! 三民主义及其发表之政纲,类皆束抄西袭,绝少独立之思想。一贯之理论,而于国情亦未适合。-- 详细批评非本论范围,但国民党贤者必知其说不过头上有偶像,不敢触犯耳。如有马丁路德出于其党,庶有中兴之望。在今日视之,已属陈腐不堪,亟待修正,有何神圣?而必强求学青年,桎其心思、梏其趋步那!
党外元党,则党之名不立,何有于外!此种蛮横思想,并政党之为何物亦不知之。盖政党者所以集合同方向之民意,而为有组织之表现,活动于宪政之下者也。无论何国皆有三种方向之民意:一为保守的,一为革新的,一为最新的。散在各方向,不能为有力之活动,故必赖政党以结合之,集中一方面。分疆殊帜,各以其政策为有组织之表现,使一国宪政之运用一张一弛,皆得多数民意,而为统治之基础是也。若以一党出之,决不能综合三方向之民意,而为同一之表现。强而为之,三者尽人公门,必使党内有党,互相抵牾,适以自毙。此理至浅,无待事实证明,可以理智推知。无如党人不悟,必欲高唱党外无党,其结果适得党内有党。观于左右派之分裂层出不穷,何莫非食此报而来耶!
如谓国民党为革命党,自与普通政党不同。是亦不然,即以革命党论,亦无一党独尊之必要。盖革命目的,原非排斥异己,独霸一时。如有异党之为革命,或非革命,而其行动不为本党之破坏者,何妨并行而不悖。若必以狭隘之态度处之,一若版权所有,不准翻印,未免示人以不广;且谁为真赝,尚待条件证明。真正革命者,至少条件:第一牺牲自己,不求私欲之满足;第二独立精神,不倚外援之成功;第三酷爱真理,不为偶像之支配,第四为全民求自由,不为一党树威福;第五言行必须一致,不为事实之矛盾。能合此五者,革命者之条件始立;否则自身不成革命者,而犹冒充革命,唁人之不革命、反革命,殊为未可也。今之党人视革命为版权所有,果能悉合条件耶?抑合者寡,而不合者多耶?贤明之党人自审自察,当知所以自拔矣。
顾上所言,多属理论,犹未课以事实也。党人自试验革命以来,六年于兹,拓地至大江南北,为时不可谓暂,为地不可谓小,然其建树成绩,除争城夺地外,牺牲无数之生命财产,购得人民之自由幸福为数有几,党人当能自知之。各省受革命之嘉赐,留为民间讴歌者,其事若何?小民当能自识之。吾人本隐恶扬善之旨,毋庸为党人清算其账,但其成绩如是,打到长江,而广东之乱益甚;打到北京,而长江之乱又将益甚。试问党人有何保证,而可稍慰吾民耶。故国民党人如不改变其方针,以图自赎,则以革命手段为打倒救国之障碍者,反而自身为救国之障碍,此诚党人始料之所不及也。
虽然,党人之焦头烂额,未尝无可纪之劳绩也。凡一国之进化,恒走曲线,必有盲进瞎撞之人,发现曲线之非是,而后真正之路径乃毕呈于国民之前。不有党人为民治之驱除,安有民治要求之真切。故党人之成功,虽不能得自正面,而已可得自反面,其嘉惠吾民不再走曲线者,正足稍偿目前之痛苦。北洋军阀盘踞中枢,鞭笞南省,已非一日,得党人之奋斗讨伐,撤其藩□,惩其专肆,使北洋正统不敢正视南方,此实党人最大之努力,吾人亦未可没其成绩。但为党人计,技已止此,再不自审,将有弄巧反拙之虞。盖其自身已成中国进步之障碍,而其命运,已届异灭之时期。 -- 佛法四大流转生住异灭 -- 党如明于自审,苟有解决国事之坦途,当谋适可而止。即属大功之告成,如其不善自审,以为再进一步,即可会师幽燕,奠定党国,则其崩溃可翘足而待也。
且赤寇之祸国,由于联俄纵共而来。今日引狼之祸已成,噬及自身,乃知痛痒而绝之。绝之诚是也,但知清党而不知清共,一任共匪在党外活动,自悬苏维埃之旗帜,焚杀各县之良民,党军熟视而无睹,且遮断其新闻,希图免受国内之指摘。而其兵力则用之于同党相斥之场,如广东现状,是其尤著者也。共匪乘此机会,专在田间煽动莠民,编练赤卫军,以抵国民党之隙。火已燎原,而犹不思早息兵祸,专事扑灭共匪,以自赎于国民相率而为地盘之争,则纷纷向南而自杀,相率而为政权之争,则纷纷向北而争夺。坐视赤寇养成,赤地千里。人民既受兵祸之涂毒,又受红乱之摧残,迫不得已,必起而自卫自决,将来国民政府之命运,不结束于内部之争夺,必结束于赤寇之蔓延。至起而自卫自决之人民,亦其最后与汝偕亡之对手。国民党人乎!勿谓三民主义之法宝可以庇护尔曹,万寿元疆。须知事已至此,自当及早回头,摆脱圈套,实行救国;协谋统一,以息内乱;缔结同盟,以造新国。事之正大切要,莫过于斯。此则有望贤明之党人知所决择,而不嫌逆耳以相告也。
北战团方面,以安定邦国之名,自固壁垒。当苏俄阴谋中国之时,无处不行其煽惑,而北战团领袖独能不受诱胁,力抗狂流,为国效忠,至今拥护五色国旗,坚持讨赤,保障北方数省不被红祸。在此一节,未曾无相当之同情。但自一方面观之,赤寇之侵入,虽由党军勾结而来,而其酿成之源泉,实由北洋军人造成军阀,窃踞中央,毁法败纪,破坏共和,已非一日;犹复布置爪牙,驻防各省,摧残民治,无所不至。有以使然也。民国十六年来,北洋军人如能深知国民主权在民不在军,民国内乱在军不在民,自当以身作则,率其袍泽,而以主权还之于民,军权还之于国,自身问题,仍为国家正当之干城,出其材力聪明以谋国防之巩固,国家得繁荣之进步,人民享自由之幸福,自身遭逢时会,亦得建树开国之元勋,何荣如之。乃北洋军人承袁氏之遗毒,专以南方好乱为自蔽,而不知民国之建设为何,军人之职守为何,国防武器分割在手,即萌其觊觎中枢之妄念。而各省之为民治运动者,罔不深绝固拒,惟恐不周,直视民国公器为北洋传统之分赃品,皖系之后而有直,直系之后而有奉,互争消长,迭为分赃,惹起战争,全不负责,以此立国,安能有一朝而不乱也。
此次大江南北落于党军之手,亦由北洋系互争雄长所致。此为军阀自杀必然之结果,再不觉悟,希图最后之胜利,则其覆亡亦可翘足而待。何也。民主立国,决无军阀存在之可望,亦无军治篡代之可能。民国以来,内外政权虽为一般军阀所操纵,然此只一时之变态,而人民反动已无时而或息。今军阀日蹙,民气日张,而欲拒绝民治之要求,延长军治之命运,决不可能。无论党军势力足以抵隙,即因内部分裂,为北所乘,然试问时势潮流,人心趋向,能以暴力抵抗耶!共和国家主权无不在民,军人职在卫国,决不能盘踞中枢,窃弄政柄。皖直之覆辙,可为殷鉴。西北各军向为同泽,今成敌对,无论其处心积虑之如何,然其不满现状之专横,欲求局面之翻新,已可概见。平心而论,此次内乱之戎首均非东北西北各军,而所以陷入漩涡、重演相斥之历史者,各为环境所迫,欲维持其势力及地位,故相率为乱而不顾惜。岂知保全荣名自有坦途,更知爱国尤有进境,若其野心不敢,积习不除,军制不改,民治不健,虽欲避免战争,维持现势,亦不可得。故为一般军人计,当此共和时代,政由民主,国自军防,乃为其安身立命之所,违而背之,后必有灾。此则对于北战团方面,不能不致其忠告者也。
至于第三方面,凡不满南北交战团双方之所为,而思易一方式以自致力于国家者是也。此种心理实充满于全国,即南北交战团亦多贤者具此心理。但其代表活动之势力仍属潜伏而不能实现,且极散漫而不能集中,空有心理作用,而无努力组织,则其隔岸观火,无补国事如一也。然国人多数既有此种心理,即为多数民意之所趋。民意所趋,无论交战团之暴力如何强横压迫,决不能阻遏而摧残之;特患分流而无力,横出而失轨,欲矫南北交战团之失,表现第三势力之作用,终于不可能耳。故为第三方面计,无论任何团体或何领袖,既察知军治党治之非,自当同趋于民治之一途;既熟审循环为乱之弊,自当同懔以暴止暴之戒;既深鉴党争政争之祸国殃民;自当超党派以谋国事,舍权利而济时艰。目的既同,步趋须一,集为一团,形成势力,转移时局,自有机能。此则对于第三方面之贤者,深望其知所致力也。
顾为国致力之事,必先认清其对象,审择其手段,而后救国之事业,乃不陷于误国之途径。今日中国大之(之大)患,莫甚于国家失其生存地位、人民陷于垂毙境况。而所以致此者,莫不曰外力之压迫也,武人之专横也,赤寇之煽祸也,党人之捣乱也。此四者诚中国目前之大患,而为国内一般之所以公认。顾其发生四患之原因,实由民族自身之未改善,民族自身改善,决无四患之可发生也。故吾人主张为务本之说,但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功,而急则治标。故于四患之中,不能不认清主从,分别救济。窃以目前大患,唯外力之压迫与赤寇之煽祸,为国人努力之最要对象。至于武人专横、党人捣乱,虽有匡正之必要,而略迹原心,实由军制不善党规不良有以致然,初无陷国家人民于绝地之恶意,不能与外力赤寇同科也。故国人对外当谋主权之恢复,对内当谋红乱之肃清。而武人党人适为中国进步之障碍,不得不视为先决问题,但不必存敌视之心,唯以妥协手段解决之,尽其曲折感化之能事,以期合三方面之势力,缔造新国,廓清目前之大患,而树百年不拔之基,斯为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