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統一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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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統一芻議
作者:陳炯明
《中國統一芻議》是二十世紀初時的廣東陳炯明針對當時中國南北對峙、各地軍閥割據的情形提出的統一設想。

中國統一芻議題辭[編輯]

海豐陳炯明競存為中國統一芻議,蓋在民國十六年冬,時濟南事猶未起。所陳方略,多中肯綮。其最要者,有雲南北妥協,當以遵五色旗,取消軍治黨治為主。非忠於中華民國之人,不能為是言也。今者事勢又稍變矣。浮華之士率以外侮相怵,置內事於不問。夫外侮非無因而至,應天者亦非尋其因不可。昔義和團但以邪說熒惑仇殺外人耳,非有叛國厲民之大罪也。然李鴻章對於八國,猶必手戮附和者數十人,然後可以折衝尊俎。李自成叛國矣,厲民矣,清人入關,以討李自成為名,而江左弘光君臣,不能以一矢加諸自成,遂為清人口實,國因以亡。此二者法戒昭然,可以知所從事。淺者不探其原,不明國家之所以自立,謂南北和而外人遽可退舍,無是事也。謂南北一致可以對外,此未知連雞之不可俱棲也。雖然,競存之言,根本之論也。苟中華民國之名實而不能保,徒惶惑於外侮者,是為自亂其神明,外侮在一隅又無根柢,其去亡國甚遠,或變國徽毀大法以求之。非為中華民國已先自亡,猶畏死而先自縊也,其愚不已甚乎!競存於此,其必有正論以告邦人矣。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章炳麟

第一章 理論[編輯]

中國為東亞一大古國,經五千年歷史之演進,構成民族的統一國家,其基礎早已鞏固。自西曆一九一二年推翻帝政,創建共和,因一時成功之速,國憲尚未制定,臨時約法粗具規模,且多缺點。新舊各派只知爭握政權,未知運用憲政。南北各軍仍皆分隸各省,未及收歸中央。加以當時元首託付非人,國會又多搗亂,軍人乘機干政,民治弗克舉實。坐是之故,民權不能監督政權,政權不能統轄軍權,共和徒具虛名,約法等諸弁髦,遂釀成十六年來紛亂破裂之局。中間除帝制復辟謀叛民國外,余皆戴共和面具而為一黨一派從事政爭之活劇。推厥原因,本極複雜,自非片言所能道盡。然由君主而人民主,中間歷程必經幾許波折,乃能發現環境真正的要求,惹起國民相當的注意。而立法行政亦因懲前毖後,損益至當,歸於適應而確定。此殆世界歷史所恆見,並非中華民國所獨有,殊不足為怪也。

今日中國的現狀,表面雖屬四分五裂,但從實際觀察,亦不過軍人一部分互為紛擾而已。最大多數的國民,絕無南北之爭,分離之勢,其為無害於整個的民族國家,已可概見。善醫者只就患處加以手術,便可奏效。民國統一問題,只從根本上加以救正,不難反手而收永久統一之效。

然有因中國由統一而分裂,遂致疑國民程度不足建設共和,此實不然。世界任何政治都由領袖所創造,群眾的理解及習慣,均可隨領導為轉移。況中國社會原來富於自治的組織,以之建築民主政治,尤為適宜。蓋現狀糾紛非為共和不適應而然,乃由共和不確立而致,故有疑及國民程度不能建設共和的統一國家者,未免誣罔之見。

雖然共和創建,至今未成,政弊所生,反以破壞統一,其故何那?首段所述,已言其梗概矣。今欲為民國謀一長治久安,對於迭次變亂的真因以及收拾無效的工具,均應一一論列,深知其得失之所在,然後設計定策,乃不至一誤再誤。蓋前事不忘,實為後事之師也。茲依次分述於左:

一 十六年來變亂的真因

政治事情含有主觀,不似化學可以實地分析固矣。但歷來政變的表現,有其起因焉,有其背影焉,若詳審以求之,不無己然之跡,可以得到正確的認識。雖其動機多屬不良,主觀上無論列是非之必要。然就客觀方面,推論政變,實有數大問題己成歷史釀亂的源泉,此則求治者之不可不深察也。

1.約法問題:國憲未施行以前,約法效力等於憲法固為民國之根本大法,亦即憲政運用之源泉,良否所系,即治亂所關也。當時立法,含有對人關係,因之立法部權力不無過大之弊。而行政部又無解散權,以資平衡之對抗。故兩部遇有衝突,無法救濟,迫而解散,即肇違法之亂,一也。責任內閣權限不明,府院之爭無時或息,釀成政變已非一次,二也。制憲及選舉總統之權賦予國會,易召賄買及脅迫之亂,三也。省制未有規定,故中央與各省之關係,及省政府權力之賦予與制限,均無憲法保障,一任各省自為取捨,養成軍閥摧殘民治,四也。故迭次變亂幾無一役不起自憲政之爭,此實約法缺點予以造亂之機也。

2.國會問題:國會權力為約法所賦予。國會行使職權,橫遭非法解散,肇起戰爭,此為約法之責,而非國會之責,上已言之。但國會自身的歷史,關於議員製造內亂亦屬信而有徵。賄選一案,不過事之尤著者耳。夫民國新造,急待國會之建樹者,厥為制憲問題、預算問題以及地方制度、廢除督軍制等問題,實為最大的需要。乃國會不此之務,而惟與行政部為對抗之爭,日事公開曼(謾)罵、質問、彈劾、認否預算、不信任案,遂至一再橫決而不可收拾。豈知立法部、行政部,均為國家政治機關,如輔車相依,不可齟齬,尤有調和之必要。兩部人選不能同黨時,則必應合作;違此元(原)則,不惟失其效用,且反以製造政變,成為民國治亂之一大問題。

3.總統問題:民國總統等於公僕,本無尊貴之可言;出於民選,亦無軍人干預之餘地。今則不然,民國去帝制未遠,官僚狃習餘威,謬以總統地位之尊,權力之大,等於帝制,相率爭此虛榮,至用賄選力爭而不之恤,此其為亂,一也。歷任總統無論合法與否,類皆由軍人擁戴而出。軍人一不擁戴,無俟任期之滿,而已不安於位,此其為亂,二也。國人耳目既未更新,總統地位又恆為妄人所覬覦,今後圖治,與其積重難返,不如改弦更張之為愈也。

4.政府問題:政府組織必打破分贓制度,自居於潔白無瑕之地,而後弊絕風清,政治乃有清明之可望。今觀民國政府,設在北京,此地舊日為帝王所都,官僚所聚,惡劣空氣充滿人間。而中央政府又為權力最高機關。權力之所在,即為政客之所趨。若其用人行政均有常經,則政客之妄念不生,而政治上之風潮自可寧息。今則府院權限不明,用人行政均可出入,政治機關由政黨組織,抑由總統選任,界限不嚴,時啟運動之弊,文官考試及考績制度不舉,則政務機關亦為分贓惡習所動搖。財政、交通兩部本為行政機關,乃因直接管理業務,以致銀行路局視為肥缺,位置私人,是北京政府為一大分贓之巢窟。反對派不得取代,則思設法以倒之,循環為亂,於今為烈。自非徹底改造,則釀亂之源無從塞也。

5.軍制問題:民國之亂,在軍而不在民,上已言之。軍之亂,在帥而不在兵。帥不亂,兵雖多不足為患也。帥之所以為亂者,在實權而不在名號。由都督而將軍而督軍而督理,今雖廢為總司令,名號雖殊,實權如一,無救於亂則同也。群帥握有實權,大者兼圻,次亦奄有一省,其權力一若天賦,不容憲政機關為之予奪,故對總統不負責,對省會亦不負責也。中央一有政爭,彼即因利乘便,左右其袒,馴至今日釀成五代之局。此種惡制,為軍閥之養成所,其影響民國治亂至巨,不可不認為收拾時局最大問題也。

6.黨派問題:立憲政體之下,須有政黨,以資表現民意,運用憲政,毋俟贅言。中國之黨派則異是,除元二時期,國民、進步兩黨稍具政黨雛形外,自是分裂,各還其本位,而為利害結合,無主義與政策之可言。國人目之為某系某派,可謂名副其實,甚而習非勝是,恬不為怪。北洋系之軍人政客,又分離而為皖系直系奉系之別。故民國之亂,起自三系中消長之爭,已數見不鮮。南方民黨不得於政,則從事革命,亦失卻政黨之常度。流弊所極,遂有今日南北相斫之禍,所以中國無政黨而有黨派,不惟政治不能上軌,且製造內亂,永為厲階,自非化除黨派行動,組織民意結晶的團體,躋於政黨之林,以謀國家之福,則國事未易解決也。

以上六者,均為十六年來造亂的源泉,直接間接恆受其影響,一經提出,人盡知之;尚有更端,為其背影,即民生大窮,外力太壓是也。惟民生太窮,故舉國才俊奔走亂者之門,為其羽翼而不之恤;惟外力太壓,故急進青年憤國事之非,附和革命而不及擇。是以軍閥得相資以為亂,黨閥得相資以為暴,赤化得乘機而入寇,共和因是而不成,統一因是而莫建,胥受二者之所賜也。故欲追尋亂源,窮其背影,對於民生之窮,外力之壓,不可不加以相當的注意。

二 十六年來收拾無效的工具

民元以來,歲必有亂,亂亦不久,即有新局面出而議收拾。顧其工具不出兩途:一曰和平解決,一曰武力解決。和平不可期,則求之於武力;武力不得逞,則又歸之於和平,循環為用,迭經試驗,而皆不得收拾之效。親(觀)於民八滬上和平會議,民十四北京善後會議,均以一鬨而散,絕無良果。和平之路既走不通,乃藉口為武力統一,或遁而為國民革命,口號雖殊,手段出於征服則一。試驗結果歸於失敗,又無不從同。推原其故,並非和平武力概不足以弭亂,乃在運用之者,不知民主政治的元(原)則,須分配權力於國民全體,謬欲集權於一軍,而以軍治國,集權於一黨,而以黨治國,有此錯誤,故對於立國的基礎、民治的設施,絕不措意。因之未有收拾時局與建設國家的具體辦法提出公開討論,博得多數國民之同情,為其後盾。和平之會,一任群哄;武力之前,專尚標語,以此謀國,非盲則妄,安在其能建設民主的統一國家也。

由前所述,歷來變亂的真因,以及收拾無效的工具觀之,可知中國內部分裂,統一無期,實人謀之不臧,非共和之不適也。吾人於此,可以得到兩種詔示,一為政治試驗的教訓,二為國人應有的覺悟。欲謀中國改善,對於此種詔示,實有充分接受之必要。茲姑從略,未暇具論焉。

挽近以來,國人竟言救國矣。各出其方法,不無醫藥雜投之患。原來中國積極改造,關於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各種問題本極其多。惟目前最大的需要,厥惟統一與獨立。統一不告成,則國內四分五裂,民族之力量不能集中,且銷耗於兵禍,更不足戰勝艱難,締造新國。獨立不辦到,則國際左壓右迫,各種必要之機會不能享受;且呻吟於條約,更無由改善環境,增進國際之和平。故就中國現狀而謀改進,自以統一、獨立兩大事件為國是決定之基礎。第一步工作完成,其他各種需要自可進行第二步工作。從統一、獨立的基礎上,發揮民族之力量與奮鬥,以謀中國前途之進展,實不難迎刃而解。此蓋為步驟問題,而非輕重問題。

但是步驟之中又有步驟,即統一為先是也。蓋統一問題不解決,獨立問題以及一切問題均無從說起。因為一國分裂之前,決無外交之可辦,秩序安寧之下,乃有建設之可言,此又求治者不可不深知也。國人不欲救國則已,否則救國的運動當先集中於統一問題,殆無疑義。故本論縮小範圍,單就統一方面研求解決辦法,其他未暇詳及。蓋欲喚醒輿論之集中,以促進國民之努力,不得不依實事以求其是也。

現在南北兩政府已成對峙之局,未嘗不各執一是,以圖中國之統一。但雙方手段均採取武力征服。而試驗結果,南北不能互吞,轉而內訌日啟,南自力戰,北自為爭,其勢益不可收拾。蓋實際上雙方對於勢力範圍內,尚皆不能自統其一,遑論全國耶?

中外人士未明真相;或有希望一方戰勝,早定統一;或有慮及南北相持,永為統一障礙,凡此見解,未免完全錯誤。何也?北之軍治,南之黨治,皆違反共和元(原)則,壓抑全民公意,殊與民主立國根本不得相容,終必為民治主義抨擊以去。經此次長期之內戰,軍治黨治,兩暴其惡於國內,尤使一般社會得到深徹的覺悟,不復為偽善宣傳所煽惑。故無論事實上,力征經營,屢試屢敗,前車可鑑。即任何一方幸而戰勝,不過延長一時內亂,決無統一國家之可能,而顛覆必隨其後,亦無永久障礙統一之足慮也。

況且軍治黨治之路,今已行不得通,非狂奔而踣,則必廢然思返。民國統一轉機實寓於是。夫歐戰之結束以麵包,華亂之終止,當可類推為軍晌。蓋鬧至民窮財盡,兵飢力疲,仍是劃江為壘,各不相下,征服之技窮,弗戢之禍至,事勢所迫,各防內變,不得不採取妥協手段,別尋南北共通之路,以謀自救。此殆受天然制限,雖欲長亂而不可得。今其為期,已不在遠也。

由是可得一結論,即南北兩政府所採取的手段,無建設統一之可期;所建築的壁壘,無障礙統一之足慮;且因相持結果,統一機會已至是也。

夫機會既至,統一大業自有着手進行之餘地,加以人心厭亂已極,國勢阽危日甚,尤為統一機會之促成。於此而有第三勢力,或一種團體,出而運用之,因勢利導,不難使時局有急轉之機,而國事有解決之望。

然則依何手段以謀統一那?此為主要問題,不可不得一切實答案,以供建設統一之應用。依吾人所見,有先決問題焉,即統一意義必先了解是也。其一,統一乃立國問題,而非息爭問題也。南北媾和,或各省擁護中央,不能謂之真統一。真的意義,乃民國統一必建築於真共和基礎之上是也。申言之,中國有真共和,乃有真統一;否則共和之實不舉,統一之局亦必隨之以破也。其二,統一乃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也。事實問題,必從事實上之勢力構造之;若舍事實的勢力,而謀之憲法條文,或保留現狀的形式,而毫無組織的實體,均不能舉統一之實也。其三,統一乃永久問題,而非暫時問題也。永久問題,必從根本上之條理構造之;若舍根本的條理,而求之一時的協調;或結束目前之亂事,而未及百年之大計,則甲幕告終,乙幕復至,循環為亂,永無了期也。明乎此義,而後乃可進言統一的答案。

依今日的政象,而討論統一的答案,雖夢如治絲,必極曲折煩難之能事。然扼要以圖,有不可缺少的二事焉:一為良好的勢力,二為適當的辦法。譬之建築,勢力如材料,辦法如建築計劃,二者缺一,均不得以從事。故有勢力、有辦法,而後統一問題乃可以言解決。

但良好勢力,非可憑空結撰也,求之南北現力,已如上述不能勝任;求之未來創造,更屬渺不可期,不得已而求折衷方法。惟有就南北現有的勢力,以妥協的手段改變其軍治黨治的形式,使適就民治立國的範圍,既可免摧陷廓清之勞,又可得協同一致之效,廢物利用,減卻國家損失亦復不□。

至於適當辦法,尤為本問題最要之事。歷來時局不得收拾,坐在當局對於撥亂制治,絕無具體的策略,惟營謀軍人擁戴,日事維持現狀,未知謀及清b狀之解決。以此圖治,有類揚湯止沸,無補國事則如故也。今茲圖治,必謀真正統一,奠定永久和平,固無俟言。但欲達此目的,必本民治的精神,而為適應環境國情之應付,固不可重尋舊轍,亦不可專尚理想。惟就事實上討論何者為統一之障礙,當有辦法以排除之。何者為統一之基礎,當有辦法以樹立之。而又求之實際,現有勢力可以各得其所,未來民意獲有表現機會,南北俱可通行,一黨不至作崇,始不失為適當的辦法。斯則有賴政治家之技能,自非茫然治術或高談改革者所可塞責也。

綜觀歷史經過,考察當前事實,欲達統一目的,依吾人主張,有四個手段焉。

第一,統一必要的基礎不可不謀確立。基礎不確立,則統一之機局無由支撐之。故必本民主的精神而確立統一方案,以為收拾國事之張本。

第二,統一必要的實力不可不謀集中。實力不集中,則統一之障礙無以排除之。故必采妥協的手段,而謀南北實力派為統一同盟之結合。

第三,統一必要的助力不可不謀兼收。助力不兼收,則建設統一之需要無從應付之,故必顧及當前的環境,而旁求外交友誼上之贊助。

第四,統一必要的輿論不可不謀一致。輿論不一致,則建設統一之策略無以確定之,故必顧及推行之盡利,而盾之以輿論之一致。

以上四個手段,簡言之,即一為統一方案,二為南北妥協運動,三為外交贊助運動,四為輿論一致運動是也。四者互相為用,缺一不足以圖功,兼營乃可以成事,其綱要說明,當於辦法詳之。

或謂第一、第四兩手段固當採取矣,第二、第三手段則未免卑無高論,不能為徹底改革之主張。此一般激迸的心理,所見皆同。但吾人為國貢獻者,在實際可行之方法,而非狂奔必踣之途徑。國人絕無政治的知識與經驗則已,否則一誤再誤之嘗試,必不復為國人所顧盼矣。

第二章 辦法[編輯]

建設統一不能求之泛論,須有切實辦法以資進行。辦法亦不限定一途,惟以實際可行為歸。吾人所主張四個手段,雖屬尋常蹊徑,實可備國人之商榷。茲當依次論列,以見其得失焉。

第一節 統一方案[編輯]

統一方案約有三事:一曰綱領,二曰程序,三日協約大綱。蓋統一基礎必需確立,前論已言之。顧其必要而不可或缺者,計有四大問題為統一基礎之本圖。即軍事、政治、財政、外交是也。四者為國家要政,亦即關系統一基礎問題。此問題不得解決,或解決而僅及一二,則統一基礎不能具備,而傾覆亦必隨之。故四大問題必得相當解決,而後乃有真正統一之可言。其他內政各重要問題,徐俟政府設施,尚未為晚。惟此四者關系統一案至巨,不可不先為策劃,確定其綱領,並詳及其辦法,以資從事。顧欲舉此綱領,見諸實行,尤賴統一政府成立。統一政府如何成立,以及達到民選及合法的手續,又不可無其程序以利進行。故綱領之外,程序在所必及。二者之確定及其堅明約束,須經統一同盟的實力團體之協定,宣示國人,作為信誓,而後乃生其效力,故以協約大綱附竅。

甲 綱領有四[編輯]

第一綱 統一國軍[編輯]

軍事擾壤為破壞統一之主要問題。此問題一日不得解決,即統一問題一日不得着手。世界立國,無論任何國體,未有海陸軍隊不統屬於國家者。今則人自為軍,軍自為帥,帥自為餉,欲其不各樹一幟,割據地盤,干涉民財各政,攘奪中央政權,蹂躪地方自治,其可得乎?國人深知其害,嫉之曰軍閥,但苦無善法使之歸於國防地位,永不為患耳。

民元以來,嘗倡軍民分治、廢督裁兵、兵工政策、移兵屯墾等等。類皆籠統其詞,絕無切實辦法,又多不合事情,徒唱高調,終鮮濟也。夫政家立說,有所主張,必先討論方法,推求結果,有辦得到行得通之可能,乃為有責任的政論;否則,空談標語,不負責任,用為偽善宣傳則可,用為忠實謀國則不能也。

竊謂民國今日之患,不在兵多而在兵亂。兵多而有秩序,不難徐圖消納之法。兵亂而失綱維,真乃無法以善其後。蓋國防武器被其分割,久假不歸,恬不為怪。馴至今日,已成私兵制度。伴此制度而生之通病,則有地盤主義,尤為厲階。夫惟私兵則不能不保有地盤,惟保有地盤,乃可養其私兵。二者互為因果,迭起紛爭,無論假借名義如何正大,但其結果,無非各為私圖,一以擴大私兵,爭奪地盤,為其最後之歸路。是以民國之亂綿亙至今而不可收拾。此其癥結,坐在國防武器落諸私人之手,而十六年來,未能收歸國防地位。綱維既失,兵乃致亂。質言之,即國軍未能統一,國亂將無止期是也。

國軍未能統一之故,亦有數因焉:一、自改革以來,所謂中央政府者,從未有切實辦法力圖軍政之統一。二、只求各省擁護中央,博得統一虛名;並布置爪牙,行其駐防政策以獎勵之。三、各省自行籌餉練兵,省民不得過問,因之各省軍隊,上不屬國,下不屬省,完全為私人武器。四、中央財政未能統一,無力擔負全國軍餉,即無法收回全國軍權。五、太阿既成倒持,又不厲行民治,收回省政,使軍閥失其根據。六、綱紀廢墜以來,大者覬覦中樞,小者不勝自保,各為利害,互相攻聯,時為國患。有此諸因,遂釀成今日軍閥之禍。所謂困天下以養亂者,再蹈前史覆轍,實國軍不統一之制有以使然也。

雖然人之愛國,誰不如我,必謂有軍皆閥,無閥不惡,未免忽視環境,無以折服其心。蓋軍制既為厲階,一人不能獨善,加以政變頻仍,捲入漩渦,同室操戈,遂成楚越今欲挽救其失,惟有求之法治,而不必復責人治,斯乃可通耳。

然則如何而可,就歷史觀察,唐宋明之已事,皆以大軍閥掃平天下,即急謀安插計。此為君主時代則然,今則民主建國,大軍閥無產生之可能,妄欲圖之,則十六年武力統一之迷夢,可為殷鑑。其次援引前史,杯酒釋兵,入奉朝請之法,亦為事勢所不許可。再次求之良心說,則解甲歸田之文電,昔聞其語,未見其人,今並其語亦不可得而聞矣。至於與言廢裁,無異與虎謀皮,昌言打倒,不外以暴易暴,觀於近事已可得其明證。凡此諸說,皆非解決軍事之方法,可無俟贅言。

依吾人所見,解決軍事不必高談廢裁也,亦無須昌言打倒。第一步先使之歸於國防地位。第二步進謀兵無常帥,帥無常師之通義。達到此層,再謀消納辦法與精兵主義相輔而行,實為未晚也。然則將操何術以進,曰唯以國防制度,打破私兵制度。以中央給養,打破地盤給養,標其綱領,則曰統一國軍。語其目的,則為歸於國防地位。名正言順,理無可違,利國利軍,各得其所,舍此固別無良法也。

或謂統一國軍談何容易。蓋有障礙問題伴之而生,一為軍人本身的利害,二為實際編軍的困難。此兩問題若無相當解決,則統一國軍亦屬畫餅之談。故為實際可行計,對於此種問題實有徹底探討之必要。

就第一問題而論,統一國軍實於軍人本身有百利而無一害也。今之擁兵自固、形成方鎮之局者,不惟中央政令不出都門,民治設施難行各省已也。即其自身處境,亦難免爭奪之禍。何也?分疆異幟,莫戢戎心,局面一轉,即生變化。甚而同袍禦敵,變叛成風,部曲效尤,爭奪為志,其為隱患,何可勝言。今若同歸國防,咸隸國軍,此等弊害自可免除。況師旅各仍其舊,實力毫無捐棄,中央崇其官秩,厚其薪俸,嚴其保障,兵不裁而得餉,將不撤而久職。一部之眾奉還國家,全國之師即可為其部曲,安富尊榮,不損毫未。孰得孰失,當知所擇矣。

就第二問題而論,統一國軍,對於實際進行亦無困難而可順利也。困難問題:一在利害衝突,二在安置無方,三在全國糈餉,未易籌措。令第一問題,對於利害及安置方面已得完滿解決。余惟餉糈一節,當以財政政策解決之,故此亦不成問題也。

準是以觀,統一國軍,較為實際可行之路,已無疑義。吾人只定其辦法,使國防武器確能歸回國防地位,而又達到兵無常帥、帥無常師之本圖,則得矣。茲將其辦法大綱略擬如下:

一、中央設立國防院,為全國國防最高機關,掌管統一國軍及關於國防用兵事宜。

二、國防院設統帥若干人,組織國防會議,推舉正副議長,主持全院職務,代表對外關係。

三、國防院組織,除常設機關外,關於統一國軍事宜,應增設時機關如左:

1.統一國軍會議:決定統一國軍行政方針。

2.國軍編練委員會:執行派員分赴各省區各軍團會同收編國軍,並實施整頓訓練事宜。

3.國軍檢閱委員會:執行派員分赴各省區各軍團檢閱編定部隊核實兵器兵數事宜。

4.國軍統一經理委員會:執行國軍經理統一事宜。

5.國軍補官審議委員會:執行國軍現役官佐及退職軍人補官審議資格事宜。

6.國軍統一宣傳部:執行國軍統一宣傳事宜。

7.國軍統一顧問:參議統一國軍諮詢事宜。

四、參謀部裁併國防院,海陸兩部總長得為國防會議、統一國軍會議之一員。

五、全國各省區各軍團、所有海陸空各部隊、及國防要塞兵工廠等,統歸中央管轄,實行統一軍權軍政及編配整頓事宜。

六、國防院會同海陸兩部,依照統一計劃,制定國軍建制編制法令及統一施行細則,呈由中央政治委員會公布,井頒發各省區各軍團遵照辦理。

七、全國各省區分設統一國軍委員會,承國防院之指揮監督,辦理本省區之國軍統一事宜。

八、統一國軍委員會以五人至九人組織之。由該省區行政首長一人為委員長,國防院特派一人為其副長,余由該省區高級軍官充任之。

九、統一國軍委員會。應設左列機關:

1.統一國軍會議。

2.執行部分科辦事各處。

3.國軍編練委員分會。

4.國軍統一經理委員分會。

5.國軍補官審議委員分會。

6.國軍統一宣傳局。

7.國軍統一參議團。

十、收編國軍之標準暫定如左:

1.人口標準:按照各省區人口每六百萬人進編步兵一師、其原有特種兵,准照定章核實另行收編。

2.軍器標準:限定某種槍械為及格;其不及格者,改編省警備隊;如及格槍械不足人口標準之分配額者,無庸補編;如超過分配額數者,准以特別標準收編之。

3.特別標準:一為各省區現有部隊與及格槍械,超過人口標準之分配額,除編省警備隊外,尚有餘數無可消納者。二為此次參加內戰,或向隸中央部隊,實際不能撥歸各省區收編者,准用特別標準,參加軍器標準收編之。

十一、特別標準收編軍額,不得超過人口分配總軍額七分之五;如實際兵數有多者,應平均分配裁減之。

十二、收編國軍手續暫定如左:

第一,手續報告兵額:由統兵官報告省區統一國軍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報國防院統計。

第二,手續決定編配:由省區統一國軍會議,決定各部編配方針,交由編練分會執行,並報告國防院指令准駁。

第三,手續實行改編:由國防院編練委員督催省區依限辦理,由省區編練分會督同統兵官遵照議案實行改編。

第四,手續檢閱核實:由國防院派員檢閱,實地點驗,詳具虛實,報告國防院,分別准駁。

第五,手續接收給晌:經檢閱核實之部隊,隨時由國防院批准立案,分令編練委員接收、經理委員會給餉。

十三、收編國軍之程序,暫定如左:

第一期 成立統一國軍機關,即國防院各省區統一國軍委員會是也。

第二期 頒發國軍統一方針,並各種法令及施行細則。

第三期 開始收編手續,至實行接收而止。

第四期 分配駐軍地區,並抽籤派委軍團長。

十四、凡不歸省區之部隊,由其駐在省區管理編配事宜;但有特別情形者,得由編練委員會直接辦理之。

十五、改編國軍部隊,官兵概仍其舊。惟軍團長一職俟國軍完全編定後,再由國防院另以抽籤法定之。

十六、統一政府。任命南北最高級統兵官若干人為統帥;各省區總司令總指揮管轄兵力在三師以上者,一律授為將軍,並在國防院抽籤補授軍團長職。

十七、軍團長每年掣籤一次,以資更番輪替。師旅長於國軍成立一年後,就其同軍團之師旅長掣籤輪替。

十八、國軍餉糈:統由國庫支付,禁止在省庫截用,井概由統一經理委員會辦理。

十九、國軍駐兵地:由國防院指定之,但有調防之必要時,由國防院隨時變更其駐兵地。

二十、軍師旅各司令部:應設在兵營附近地,但不得與省長同城。

廿一、國軍營舍須由國防院統籌計劃,督飭各省區軍政機關修建備用。

廿二、凡現役軍人因裁遣退職,或自請解散退職,准由直屬高級長官隍7d具事由,保請補官。經補官審議委員會審定準補,給予相當年俸,藉資安置。如無違犯軍人罰則,在年俸期限內,不予取銷。

廿三、頒布軍官保障令,非依法律不得任意撤革之。

廿四、各省區警備隊:以營為單位,大省不得過三十營,中省不得過二十營,小省及特別區不得過十二營。其編制由國防院另定之。

廿五、各省區警備隊由省長管轄指揮,其軍費由省庫支給之。

廿六、各省區遇有緊急事變,警備隊不足鎮壓時,得由省長咨請軍團長或師長派兵處理之,同時須報告國防院。

以上二十六條,略具統一國軍辦法大綱。其他詳細規定,應俟國防院之設施統一之後。帥則集於院,伸致力於國防。將則輪於外,俾更番其職守。兵則訓練於營舍,靜候妥善之消納。在各帥同時解除私兵,同得精忠報國之榮名,並得同免擁兵自焚之隱禍。在各將抽籤輪替,共作國家之干城,並可共復軍人之人格,餉由中央給發,而地盤主義自可根本取銷。有此交換條件,而國稅始可收回,庶免藉軍費而截用。軍民劃分,不相侵犯,地方自治乃克推行無礙。一舉數善,有益於國,有益於軍,有益於身,是在愛國之袍澤毅然去自殺之途。相率偕作。而為我中華民族辟一自強之途徑。海內賢豪,願共圖之。

最後有當說明者,統一國軍辦法,主收兵而不主裁兵,固為排除統一障礙計。但軍費一門,寧無慮國庫之無以應乎。曰:兵不裁而餉多,固意中事。然就民國八年度預算考之,全國陸軍經常費為一億五千餘萬;海軍經常費為一千萬,乃因增加臨時特別二門,共達二億五千萬。其數目不可謂不巨,其浮濫不可謂不多。近年內戰頻興,各省自由增兵至不可究潔。但大軍閥併吞小軍閥之後,一消一長,其兵數決不至倍增;況兵多號稱,餉實浮報,一經核實,其軍費當視八年度預算,不至超過太巨。今就吾人計劃約略計之,以六百萬人口准編步兵一師,師約六千餘人,每年軍費(連服裝在內)約需一百二十萬。全國人口分配,約計七十師。另加特別標準收編,限編五十師為止,合計一百二十師。全國現有師團屬於五種兵完備編成者,當不出三十師之數;即加零星特種兵集中編配,亦不逾二十師之多。今假定收編國軍一百二十師,內有五種兵編成者為五十師,每師軍費以二百萬計,共需軍綱一萬萬。其餘七十師為步兵四團編成,共需軍費八千四百萬,合計一萬八千四百萬。加入海軍費一千萬,其他軍費約二千四百萬(包括中央各省現有軍事機關除分別裁,並儘量節減外,假定上數);再加入新設國防院經費預計三百六十萬(假定統帥十三人俸給每人六萬,參謀部所管經費併入,故如上數,其他統一國軍臨時增設機關費,不列在內)。退職軍官經費預計三百萬,(假定退職補官三千人,平均年俸一千元,應得上數)。以上統計軍費為二億二千四百六十萬,較之八年度預算實有減而無增;即事實上或有增多,當與八年度預算無大出入。此軍費歲出之大概也。

至全國歲入,以八年度預算計之,總數為六億四千七百萬。但除去國內公債、銀行借款及無確實增加收數之警察收入三款外,實際收入僅四億有奇。又國地兩稅應確實劃分,而田賦一稅應歸地方,再劃出其他地方稅。中央所得劃為國稅而有確實收入者,惟國稅鹽稅貨物煙酒各稅為巨宗。綜計其數,僅得二億有奇。除抵還內外債費及中央行政費外,(軍費除外)所余無幾。故此巨額之軍費,幾屬大半無着,固當以財政政策解決之。但就軍費本身,亦可為分年收束之計,不能視為經常如是。蓋兵多而有秩序,自不難徐圖消納辦法。如縮小編制、缺額不補、移兵作工、移兵屯墾各種政策,均可次第設法舉行。此在全國統一而有安寧秩序之後,乃得言此收束,以紓國家之困,並以進謀精兵主義民兵主義之策也。

第二綱 建立聯治[編輯]

統一國軍為撥亂之事,同時不可不為制治之事。蓋撥亂為消極的,為一時的,而制治乃為積極的,永久的。故欲建設永久的統一,不能不有事於制治。但制治之事,範圍極廣,千頭萬緒,固非一端。而目前急務莫大於國家組織,國家組織如不完備或不適宜,則無以增進國民之活動力,並保障其安全。雖有善者,莫能為治。我國雖為東方古國,然以君政及放任之故,從未經過近代法治國之組織。入民國以來,雖有一部粉飾外觀之設備,然其不完全不適宜,流為政弊,釀成內亂,已屬有目共睹。嚴格以論,中國至今,謂為一個民族則可,謂為一個國家,尚有待政治組織之條件也。

原來中國富有天然大國的資格,若其內部組織完善,發揮其固有的力量,本可雄視東方。今反積弱不振,陷於凌夷,一切不良的現狀,其總因無非缺乏國家組織之故。今日欲圖生存及發展,自非徹底改造,從國家組織上先行着手不可。

雖然國家組織固應着手矣,顧將取何形式以為建設之標準耶?依臨時約法之規定,當然採取民主政治的組織。然民主政治如何組織,自非革一皇帝,選一總統。塗飾國會法院,即謂之民主政治也。民主政治有其完全組織焉,雖形式不一而足,惟構成國家的一切制度,須適合民主憲政之運用,無待贅言。今國體雖改,而民主的形式與實質均未完備,因而民主憲政不能運用。共和固不成功,而固有的統一反因求共和而失去。共和本身不負責也,此亦坐在民主政治無完全組織有以致之也。

近日國內現狀,北方沿襲軍治,南方昌言黨治,尤為離奇而不可究語。民國主權,在民而不在軍,尤不在黨,此理甚明。何以南北當局死而不悟,而缺乏政治常識,即屬倒行逆施,故北方現狀(民國以來皆)成為軍權無限下的官僚政治,南方現狀(此次重加彩色)成為黨權無限下的暴民政治。一丘之貉,無所軒輊。現狀如斯,安能忍與之終古也。吾人為國努力,唯有根據約法之精神,希圖以自由替代壓制,以秩序替代紊亂,以公平替代強暴,建設民權無限下的良民政治,乃為可久而可通也。

但是良民政治如何組織,此則不可先知良民之意義。夫所謂良民者,非道德觀也,非人才觀也,亦非賢人政治之類。乃第一別於官僚,第二別於暴民,第三廓清一切之流氓地痞、土豪劣紳、政客黨棍之謂也。如斯之民,如何選出,則視選舉制度如何改良,政治組織如何改善以為斷也。選舉制度如有去莠擇良之可能性,則良民自出。政治組織如有化萎為良之適應性,則一切公務員自有相觀而善之餘地。綜而言之,國家組織如經徹底改善,則前述第一、第二、第三之流品,雖有其人而不得卷人國家組織的範圍,即偶有之,而背後有監督,亦不能發揮個人之惡劣。斯良民政治乃因組織改善而得實現也。

今欲知其組織之如何,當先知國家組織之目的究屬何在?依吾人見解,以為中國國家當有如左之目的:

第一目的:在完成中華整個民族的國家,實行其有共治共享之元(原)則。中華民族合漢、滿、蒙、回、藏五個種族而成,此五個種族,同居中國,同一國藉,同在一個統治權之下,共同生活,歷有朝代,構成整個的中華民族,已無復分五族之必要。若強分之,是自叛其民族也。世謂五族共和,及國民黨以國內民族許其自決,皆根本錯誤。而予外蒙、西藏為外人侵略之資,其愚妄誠不可及。故第一目的,在完成中華一族的國家,因而中華民國應為中華全民族之所共有、共治、共享也。

第二目的:在完成亞洲主人翁一員的國家,準備聯亞運動,使亞洲成一組織,可為世界大組織之柱石。世界如謀大同,當以亞洲、美洲、歐洲各自聯合,完成三大組織,以為未來世界創立一大組織之柱石。中國適為東亞一大古國,廣土眾民,並亞之中,莫與比倫,尤當發揮四億民族之力量,肩負創造亞洲新文明之使命,而不容一日之放棄。

第三目的:在完成世界創造者一員的國家,務使文化增進,儘量貢獻世界,並協謀國際和平的運動,以及全人類共同生活的運動,而為其創造者之一員。

國家組織之目的已如上述,而其自身仍為達此目的之工具。工具如何創造,如何適宜,不可不先定其主義,以資取則焉。

一、自治主義:政治問題無論理論上實際上,當以人民自治為極則。人民自治的職能,分配於地方而活動者,謂之地方自治。集中於中央而活動者,謂之一國統治。兩者作用雖殊,而精神悉出於人民自治則一也。推而至於聯亞聯世界,尤當以各民族自治為其元(原)則,而後可通。

二、自給主義:經濟問題雖別有組織,但不能離政治之運用。故國家組織當着眼於職業團體,使得為構成分子,握有充分職權,以謀一國經濟之發展,並達到自給之程度。茲所謂自給者,以自行發展經濟,不容他國之侵略,而亦不侵略他國之經濟為界說者也。

三、聯合主義:國家內部有以單一組織而成統一者,有以聯合組織而成統一者。前者基於國家人民集合體之觀念,後者基於國家社會聯合體之觀念。二者各因其自然而演進,各適其需要而變遷,非可強執學理以為軒輊也。但前者之成功,須人民普及政治知識,其組織乃能健全。後者須社會有此要求,其組織乃為適應。今日之中國,由君主而入民主,自當以全民組織國家。但全民極形散在,而政治訓練未到田間,任一黨一派之包辦,固屬不可。強不識不知之負責,勢有未能。故有團體為構成分子之需要,因團體始有政治訓練,而個人則未普及也。以是之故,聯合主義乃應運而生,非好新而驚,況今日分裂之局,尤非聯合不足謀內部之統一;推而聯亞聯世界;亦不外此種主義為其創造之天使。

四、分職主義:近日國家職權觀念之進步,己由分權論而趨於公職論。故從前國家以主權者資格為治人之事,所以國家組織注重權力之分配。現在國家多以公務員資格為治事之事,所以國家組織注重職務之分配。此蓋因政治進步,而以分工原則。應用於國家職務方面,而求其效率之增加,雖政治範圍不能廢除權力,但所謂權力分配,實伴於職務而分配之權力。中國如實行自治,則政治的職務自見減少,實行自給,則經濟的職務自見增多,以分職替代分權,實由組織不同之結果。

由上所述,中國理想的國家組織已可略知其梗概。但是國家組織須根據於事實,切合於國情,尤須准酌各國已過之經驗,未可輕以嘗試也。茲就各國政制,對照國情,討論其適宜與否,而後進求吾國較適的政制。

近代國家進步,力圖解決權力分配之根本問題,約有數種制度發生,可資考鏡焉。關於立法行政之連鎖者,有曰內閣制,曰總統制,曰瑞士之委員制,曰蘇俄之全國國民大會;關於中央地方之連鎖者,有曰聯邦制,曰單一制。凡此諸制,皆現代政治之特色,用以解決權力分配之根本問題者是也。

內閣制已為臨時約法所採取,但因權限不甚嚴明,而政黨又不能舉議院政治之實,故行政部不歸多數黨所組織,而復缺乏合作精神,因之立法行政兩部遂為異黨對壘之場。自試驗以來,迄無成績,反以滋亂,今欲再為採取,當視內閣制必具之條件能否發生成立以為斷也。

總統制名義上未經試驗,然實際上袁氏時代,不啻行之而自暴其短。今以中央積弱之久,欲采總統制,建立強固有力之政府,亦為時勢所不許可。且中國甫脫專制羈絆,而以政治大權集中於總統一身,縱不虞洪憲之再生,亦難保大權之不濫用。故總統制雖較合國情之運用,而未能切近人心之傾向。

委員制頗屬時髦,且為黨人所試驗,雖其結果無何特色,不盡由制度本身。然瑞士行之所以成效卓越者,國小而多材,人民富於政治經驗,行政部安於職守,俯聽立法部議決之指揮,而又有創製複決制度,以救立法部之失,所以推行盡利,試問中國情勢,欲嚴格采仿瑞制其可得乎。其為不盡適宜,須加損益,已不待言也。

蘇俄制似為政治後起之傑作。但試驗未久,其優劣尚待證明。今之黨人亦似醉心摹仿,然實際上,摹仿其頭而不及其腳,摹仿於黨而未及於國,未足言試驗也。蘇制雍腫在頭,而不發生昏亂之病者,實由一黨專政為其先天組織。但其基礎建築於各地蘇維埃,因而國家構成分子不採自公民的代表,而采自團體的代表,其精神與作用。按諸人民未普及政治知識之國情,實有足取者,未可以其赤而不加以捨短取長之注意。

至於中央與地方之問題,尤為我國特別重要之事件。求之先進各國,均無介於單一與聯邦間之一種形勢,可以援其政治經驗,而為創製之資者。採取單一制,本合歷史之沿革。但君政既廢,而龐然之省,實為集權中梗;即或縮小省權,而百政待舉,中央亦有鞭長莫及之虞。且省長不由民選,難與省會合作,中樞一經改選,勢必隨之更調。其紛□益及於全國。故單一制利於中央集權,在君政時代則可行,在共和時代則時效頗失也。採取聯邦制,可順國情之曲折,然方由分裂而謀統一,又削中央之權而設二重政府,使各相自為風氣,而庶政難收整齊劃一之效。一有齦齲,紛爭立起,對外不能一致,對內易召獨立,欲求憲法保障,早已落諸空言。政弊所極,不能得歐美聯邦之利,反演歷史封建之局,中央守府,地方為強者巢窟而已,故此制亦未可盡采也。

然則如何而可?曰吾人之所求者,非政制之得失也。乃就中國歷史國情,四圍環境,現在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時代趨勢,而求一國家新職務適合運用之政治組織是也。當於下方述及吾人之主張,茲更就地方自治方面討論之。

一、自治為民主國的基礎。民主精義須分配政治權力於國民全體,而國民尤須善於行使權力,乃不失為民主的國民。顧欲達此目的,自非組織普遍的政治小單位,以供國民之訓練不可。國民獲得訓練的機會,而後服務之責任與參政之經驗,乃得親切而純熟,此自治組織所以為民主國之最良學校及其成功之最妥保證也。國民於地方自治小單位內,如不能實行自治,而欲在國家大規模中,運用憲政的統治必不可能。故民主之基礎必建築於自治之上,實力必要。

二、自治為自由民之保障。民主國民皆以求得充分自由為歸宿,但充分自由,須有組織,乃能一方避免他人之干涉,一方管理自己的公務,故地方自治適為達此目的之有效工具。地方不能自治,則必受他治之侵入;而在中國,尤為防堵武人入寇民治之壁壘,不可不積極的提倡。

三、自治觀念之進步。從前自治觀念,以自治屬於區域的、受委託的、管理公益的。現在自治進步,不以舊觀念為滿足,進而謀及職業的、自主的、管理生活的。故從前之自治員為名譽職,為本土人。現在之自治員,除議會外,多為專門職;不限鄉貫,而其機關則可稱為人民政府也。

四、自治範圍之擴大。民治歷史導源於部落自治,與時俱進,乃有今日大規模之民治制度。但現行的地方自治,仍以中小區域為限。挽近民治發達,地方制度採取自治精神,替代他治行政,擴大範圍,適用於邦省之上,如各國屬邦之要求自治是也。加拿大之聯省,澳斯大利亞之聯州,皆起於自治要求,而自英許之,亦不過視為自治屬邦而已。中國憲法草案亦以各省為自治省,其範圍之擴大,已非縣市自治制所可限也。

五、自治組織之改善。從來自治組織皆以域治為目的,而業治不與焉。近代聯業自治之要求漸成趨勢。為應付世潮計,構成自治分子,不能單取個人,而必兼采團體;不能單用域團,而必兼及業團,已可知也。即就現代制度觀之,亦各因特別情形而產生其制度,大別有三:一曰議會市長制,二曰委員制,三曰委員會管理員制。而中國在昔行之,則為縣會縣長制。情形不同,組織遂異,自無判別優劣之必要。但因時代要求,自治基礎必建築於域業兩方面,乃為改善之制也。

六、自治聯合之必要。域業兩團為地方自治之基礎,地方自治又為民主國家之基礎。各如前述,已成一系關連之勢。若層壘而上之。建造各級自治,而成一國大治,其勢甚順也。國家為人民集合體之觀念現已變遷,社會連帶說之哲理近益彰明,故以個人為國家組織這單位,頗失時效;加以中國人口之眾,交通之便,放棄選權之多,欲舉善選之實確不可能,仍襲代議之制已生政弊,因時制宜,誠不如以團體為國家組織之單位較為確實。既可免選政之紛煩,亦可得達團體之公意。蓋地方自治內,各種社會團體者,乃民主國真正之基礎也。

七、中國地方自治為達到共和唯一之路,民主政治本非中國固有物,一旦脫離專制,欲從帝國遺址上努力建設新國家,事之難能,寧止倍蓰。所可幸者,中國昔時專制半屬無治,民間自治恆極充足,因而自治習慣及其設施確有基礎,在此一點,可為共和根據地。如能改善其組織,擴大其力量,誠為中國達到共和唯一之路徑,舍此固別無成功之坦途也。

八、中國聯治可為世界自治國之模範。人類社會不能脫離政治經濟之範圍。在昔則以政府管理政治,而以人民管理經濟。現代進步趨勢,則以政治之事付諸人民自治,經濟之事集中政府或團體管理,權其效率,較為增大。中國基此趨勢,建立新國。舉業治域治之需要,合一爐而治之,創成中國式的聯治,以順世界之潮流,實為必要。世界各國為潮流所左右,對於政治經濟之設施,已有如斯之傾向。但其經濟政策,尚不能拋棄侵略主義。其為世界努力之文明,已屬落伍,而無可諱言。中國則自治其國,而以侵略他人為大戒,雖至富強,決不發生經濟的帝國主義,此則足為世界自治國良好之模範也。

以上所述,各種政制各有利弊,而地方自治適為中國達到共和唯一之路。然則中國之所求者,為共和而非為政制。政制須依事實而創造,乃得應用之實效,若依政論而搬遷,借條文為規定,則政制與事實如枘與鑿,各為方圓,求其切合順適其可得乎。夫事實猶水也,政制猶水道也,水道隍7d鑿不依水勢,欲其逆流而就之,非水之性也。故為治者目的在治,而制治之方,可以借鏡而不必強同,可以創造而不必抄襲,本中國之實況,立民主之規模。唯有就地方自治方面,適合共和建設之固有遺址,擴大其計劃,改善其材料,層壘而築之,以成一國之大治,庶事不離實,既非懸空造閣之謀;而治可表現,亦異畫餅充飢之計。此吾人所以有聯治民主制之主張也。

何謂聯治民主制。簡言之,即聯鄉治區,聯區治縣,聯縣治省,聯省治國是也。折言之,即全國政治組織,以業治為經,域治為緯,組成五級政制。自鄉治以上,各級構成分子均以區域職業兩種團體為基本單位,其順序則以鄉自治為基礎。由此基礎,層建而上之,則為區、為縣、為省、為國是也。其組織大要有如左述:

1.鄉自治:村或街坊准此--由公民選立自治會,由自治會推舉董事,設立自治公所,辦理本管內自治事宜。公民資格,規定國籍年齡住所外,不設男女及其他之制限,此鄉治制也。

2.區自治:即全縣或全市劃分若干區,聯合區內之各鄉村或街坊以組織自治是也。由區內各自治會各業團各舉代表,組織區議會;由區議會選立區政治委員會,為區政決定方針,並指揮監督機關;另由區委會薦聘區長一人,全權辦理區政,對區委會負責,其資格須得文官考試取錄或補考取錄。此區制也。

3.縣自治:由區議會及全縣聯合各業團各選代表至少一人,組織縣議會。由縣議會選立縣政治委員會,為縣政決定方針,並指揮監督機關;另由縣委會薦聘縣長一人,全權辦理縣政,對縣委會負責,其資格如區長制限。此縣制也,市制仿此。

4.省自治:由各縣市議會及全省聯合各業團各選代表至少一人,組織省議會。由省議會選立省政治委員會,為省政決定方針,並指揮監督機關;另由省委會薦聘省長一人,全權執行省政,任用省官吏,對省委會負責,其資格須特別規定。此省制也。特別區制仿此。

5.中央政府:由各省區議會及全國聯合各業團各選代表,組織國會為一院制。由國會選立中央政治委員會,為國政決定方針,並指揮監督機關;另由中央委會薦聘總執政副執政各一人。由總執政全權執行中央政務,任用中央官吏,對中央委員會負責,其資格須特別規定。

6.全國司法機關:由行政部任命法官,並實行司法獨立。除受依法彈劾外,不受其他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干涉。

7.全國國民會議:由全國縣會及各省聯合業團各選代表,其員數視選省議員同。齊集省會,複選出席國民會議之代表,其員數視選國會議員約加五分一。此約加之數限於代表團外選出之。國民會議應組織指導委員會,由各代表團各選一人組織之,召集在國都,但得自由選擇。

8.各級代表選舉法:鄉村或街坊代表,由自治會提出候選人,交由公民決選。區代表由區會提出候選人,交由區內各自治會各業團決選。縣代表由縣會提出候選人,交由全縣區會及縣聯合業團決選。省代表由省會提出候選人,交由全省縣會及省聯合業團決選。業團代表之候選決選,依此類推。

9.各級薦聘決定法:區長由區委會提出被薦人,經區會通過,交由區內各自治會各業團決定。縣長或市長由縣市委會提出被薦人,經縣市議會通過,交由各區會及縣聯合各業團決定。省長由省委會提出被薦人,經省會通過,交由全省縣會及省聯合各業團決定。總副執政,由中央委會提出被薦人,經國會通過,交由全國國民會議決定。此薦聘決定法也。

10.各級代表分配法:域治團體以人口為標準,但每一單位至少須有一人。超過法定人數者,得照超過人數增多名額。業治團體以一業為一單位,其名額多少視各級而定。其詳細分配法,應以法律另定之。

11.機關不良之救濟:各級執行部對政治部負責,政治部對立法部負責,立法部與議員對於其所代表之團體負責。如總執政不良,得依彈劾手續由國民會議判決之。省長不良,得依彈劾手續由全省縣會及省聯合各業團投票判決之。縣市區各長不良,亦依此手續辦理。各級委會不良,同級之議會得投不信任票,而以下級決定機關為判決。各級議會不良,同級委會得因必要而行解散權,訴諸組織該議會之單位團體而判決之。議員不良,各選出機關得為單獨撤回。

12.直接民權之行駛:民主政治當以增加國民直接管理權為元(原)則。例如國民管理官吏,於選舉權外,增加罷免權。管理法律,於立法權外,增加創製權複決權,即進而管理責任,行使監政權。管理司法,行使公證權,均可增加直接管理。凡管理事項,屬於國者,得由國民會議或全國省會行之。屬於省者,得由全省縣會及省聯合業團行之。屬於縣或市者,得由鄉村或街坊自治行之。而皆有常設機關,行使直接民權,至為便當也。

以上所述十二項,略具組織大綱。其他細節,未暇詳及。吾人所主張建立聯治,為統一柱石者,義蓋如是。就此政制而論之,較合中國歷史國情、社會狀況,而又不背世界趨勢,何也?其出發點起於鄉治,為歷史所習;各個團體為基本單位,代表背後,始有責任,域業兩治,為構成份子,民治內容,乃克充實蟬聯而上,全國得有統系的組織,各有鈴束;社會循其秩序的進步,積自治為統治之基,寓集權於分權之中,單一聯邦,可以無爭;立法行政因而溝合,按諸國情,多所順適;加以團體永存,單位固定,行使權力簡而易舉,辦理選政普而不紛,施之靜止社會更為適宜;行政脫離政治,可減政潮之紛□,民選改為民聘,易得優越之人材。且也議院為政治中心,行政得全權處理,兩不相妨,各舉其職,而十六年來之政爭或可稍息;職業團體既充分使之參政,可以謀經濟之改善,舉國家之新職;而直接民權,以有安定機關,行使便利,則代議之失,可以補救;監政之權,因而發達,此尤為現代趨勢之所接近也。茲將施行辦法,略擬如左:

一、中央設立聯治監督院,各省設立分院,各縣設立分所,為籌辦聯治機關。

二、監督院設總監一人、副監督二人,執行其職務。院內組織應設左列機關:

1.執行部各分處。

2.聯治建設會議。

3.法案起草委員會。

4.聯治宣傳委員會。

5.聯治參議會。

三、監督院。依照聯治民主制大綱,制定聯治法規及施行細則,呈由中央統一政府批准,頒發各省各縣遵照辦理。

四、辦理聯治應全國同時舉行,分為左列四期:

第一期:籌辦全國鄉治區治,以六個月為限。

第二期:籌辦全國縣治,以三個月為限。

第三期:籌辦全國省治,以四個月為限。

第四期:籌辦中央聯治,以五個月為限。

五、各省監督分院,設立省監督一人、副監督二人,執行其職務。分院組織應設左列機關:

1 執行部各分科。

2 自治建設會議。

3 審查委員會。

4 宣傳委員會。

5 自治參議會。

六、省分院對於省內職業團體應從新審查註冊,確定其單位,並訂定本省施行自治特別章程。

七、各縣監督分所設監督一人,副監督二人,執行其職務。分所組織,應設左列機關:

1 執行部各分課。

2 自治建設會議。

3 組織委員會。

4 審查委員會。

5 宣傳委員會。

6 測繪團。

7 自治參議會。

八、分所籌辦自治時,先將縣自治分區劃定;再派出籌辦員分赴各區,設立自治籌辦處。各將區內鄉村或街坊自治單位劃定,委派單位內領袖,會同組織員辦理基本單位自治。

九、基本單位自治籌辦完竣,即如今地域團體、職業團體、兩種代表組織區自治。區籌辦完竣,召集區代表、縣聯業代表,組織縣自治。

十、區自治成立後,籌辦處應督同該區長造報區自治單位冊、公民人名冊、全區境界圖志於分所,並公布於區。

十一、縣自治成立後,分所應督同該縣長造報全縣分治單位冊、全縣戶口冊、全縣公民名數冊、全縣分治輿圖志於分院,並公布於縣。

十二、分院籌辦自治時,應將省自治單位先行公布。限期召集單位代表,組織省自治。完全成立後,督同省長造報全省各級團體表冊、全省戶口表冊、全省公民名數表冊、全省分治輿圖志於監督院,並公布於省。

十三、監督院於各省自治完竣時,召集省代表、國聯業代表組織中央政府。完竣後,籌辦國民會議;並匯制全國各級團體表冊、全國人口表冊、全國公民名數表冊、全國分治區域圖表,呈繳中央政府,公布全國。

以上十三條,為籌辦聯治辦法。於此有當注意者,即縣區各級自治經費及自治武衛是也。自治經費應於地方稅中劃定確實稅源,使之得發育而進展;自治武衛應許國民編練聯防自衛軍,將舊有民團實行整頓,改為有統系之編制,有教育之訓練,不惟得以防寇御盜,且以保障自治,為民眾建威銷萌之唯一利器也。

第三綱 解決財政[編輯]

中國有兩大亂焉:一為有形的,一為無形的。有形的亂,直接損害民生國計,顯而易見,軍事□攘是也。無形的亂,間接損害民生國計,隱而難知,財政紊亂是也。國民受軍事□攘之痛苦,無不引領而日望太平。至於一國財政紊亂,影響經濟問題至巨。其所生之弊害,使財源日竭,上下交困,國家有破產之危,人民絕生活之路,內而天富產業不能開發,外而經濟侵略引之壓迫,較之軍事為亂實有倍蓰。顧國民身受其害,而反不知其來源者,坐在財政紊亂。屬於政治方面,非在當局或知識階級。莫得詳知其弊害程度至於此極也。故中國現狀,即能收束第一層軍事亂象而建樹統一,但第二層財政亂象若未能同時廓清,則所謂統一者,立於風雨飄搖之中,不旋踵必為財政問題衝決而烘d。而況統一國軍,所以撥亂,建立聯治,所以制治,二者均與財政問題有密切關係。苟此問題不得相當解決,即欲舉撥亂制治之實,其道未由。所以財政問題列為統一基礎之一,應如何解決,不得不詳求其綱領焉。

其次財政與內戰之關係,亦有足述者。十六年來之內戰,雖肇起於政爭,但財政問題一榻糊塗,自前清以迄民國,積弊相沿,莫之改革,而養亂之源,遂基於此。何也?國地兩稅從未劃分;或紙上劃分,而未實行各別管理。各省疆吏得以一手而兼握兩稅財權,自由籌餉,自由練兵,養亂一也。中、地兩費又未劃定,或紙上劃定,而未實行各別支銷。各省疆吏更得便宜而截留中央經費,移為擴大兵力之用,養亂二也。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既落軍人之手,中央無力負擔全國軍餉,省民無法過問本省軍隊,遂釀成私兵制度,養亂三也。中央各省各不實行預算,收支含混,無從適合,因而濫舉外債,中央招國民之反感;濫發紙幣,各省惹民怨之沸騰,一經鼓勵,大亂斯起,養亂四也。又其甚者,全國財政不能統一,各省豐嗇自有不同,或因軍餉不足,而有向外發展之妄圖;或因爭奪財政機關,而有內部分裂之怪劇,養亂五也。故欲收拾中國這亂事,自非從根本上塞其養亂之源不可。欲塞養亂之源,則財政問題急待解決,實為統一案之所以必要也。

再次中國財政問題,不惟急待整理,並須力圖改善。蓋財政之紊亂固當整理,而使之不紊亂。財政之桔竭尤當改善,而使之不枯竭。然無論為整理為改善,綜而言之,均屬解決財政之事是也。顧欲達此目的,則財政解決之方針以及財政解決之辦法,不可不一一論列,以求實際之可行焉。

一 財政解決之方針

解決財政須有辦法,固矣!然欲籌其辦法,必先定其方針。方針不定,則辦法無由策劃也。茲依財政現狀而先定解決之方針,分述如左:

1.劃分政費。政費有國家與地方之別,非項目劃清,則國家與地方之經費無由區別,因而中央與各省之預算均不易編制。故劃分政費,實為急圖。其費額之大小,當視行政範圍而定。國家行政範圍大,則國家經費宜大,地方經費宜小;地方行政範圍大,則地方經費宜大,國家經費宜小,此一定之例也。我國政治組織既不採取中央集權,又非純粹地方分權,故二者不可偏畸(倚)。暫定外交,陸軍,海軍,司法各項行政,應為絕對的國家行政;內務、教育、農商、交通、財政各項行政,應以一部分屬諸國家行政,一部分屬諸地方行政,庶分配適宜,中地並進,各有範圍,各有支出,而政費之項目及費額之多寡,自可依據而定也。

2.厘定兩稅。茲所謂兩稅者,即國家稅與地方稅之謂也。國地兩稅必須厘定,基於政費劃分而來。蓋政費既分,則政費之來源必須確定,否則收入混淆,支出雜糅,提解截留,不勝其弊。國家與地方之財政混而為一,永無劃清,即永不得其整理。此民國沿襲前清舊制,至今兩稅未能各別管理者,實因稅項尚未厘定,或紙上厘定而未有切實施行之故也。所以政費劃分,即應繼之以兩稅厘定,舉凡稅目之應歸國家者,劃為國家稅。稅目之應歸地方者,劃為地方稅。各別管理,各別徵收,庶可破其紊亂之弊。依今日情勢,而又建立聯治制度,簡易之策,可擇現行稅目,視其稅源普及全國,或有國際之關係,其性質確實可靠,其稅率應歸劃一;而又具有伸縮性,且能得巨款之收入者,列舉數項為國家稅,其餘暫歸地方稅。再俟統一鞏固後,發現重大理由及其必要,乃讓收回其他之國家稅;或由地方收入,而劃出成數歸還中央;或由中央徵收,而分撥一部協濟地方,均無不可。如是方針,則區別兩稅之學說及各國之成規,自可免其糾纏,而省卻區別之困難。今就現行稅目之可為國家稅者順次及之:曰關稅、曰監稅、曰煙酒稅、曰印花稅、曰所得稅、曰貨物稅-將來應改為產銷稅-曰通行稅、曰絲茶糖稅、曰礦稅、曰漁業稅,以上各項均可先定為國稅。其他田賦一門,收入較為大宗,應與屋地稅均確定為地方稅。營業稅、登錄稅、遣產稅三者,稅制極良,各國成規多歸國稅,但以籌辦方始,為推行容易起見,暫歸地方稅。且各省自治規模宏大,地方經費亦應有伸縮之餘地也。

3.統一徵收。兩稅厘定之後,則應統一徵收,以示權限之別。國家稅應由中央直接管理,或用委託方法。地方稅應由地方自行管理,或由國家帶徵。二者之權限絕對劃清,不相混雜,務使國家財政機關與地方財政機關統系分清,事權劃一,而一國財政庶有整理之機會。否則,財權不一,管理不分,兩稅雖經厘定,亦屬具文而已。今觀財政現狀,關鹽兩稅事權尚未劃一,而一般普通之租稅,尤為權限歧出,徵收互淆,其中亟待分別釐訂歸於統一者,固非一端而可盡也。

4.改良稅目。我國稅項分目雜亂極矣!因雜亂之結果,遂貽重課之弊害,產業不得發達,稅源無由充實,揆之租稅原則,既失其公平,又難圖其普及。為今之計,惟有刪繁就簡,去重歸一,為改良稅目之要圖。如同一田賦也,而規費及畝捐在所必除,同一鹽課也,而規費及鹽捐在所必革,登錄稅施行時,則稅契牙稅應同時廢止,營業稅施行時,則牙捐當捐應同時免除;產銷稅施行時,則常關統捐以及厘金均應撤裁。稅目務求其正確,稅系務求其分明,而稅制則務合於革新,直接廓清租稅之弊害,即可間接助長經濟之發展,此實解決財政不容或緩之本圖也。

5.實行預算。預算制度為憲政最特色之產物。在財政方面,用為歲計標準,調劑盈虛,貫徹政綱,胥賴於是。預算不立,是謂無政,安言理財。在人民方面,用為監政利器,可使政府節儉而有效能。預算不行,議院失其要職,何貴有議。而在今日之中國,尤為國家生存的問題,不僅關於憲政之實行與否也。蓋民國雖有國會,而預算制度從未實行。---雖有民二、民三、民五、民八之預算,而實際收支從未依據預算而實行,不過具文耳。一國盈虛不得調劑,各省收支永不適合。國計陷於破產,民生困於憔悴。故欲挽救今日之中國,提摯政治上於軌道,惟有厲行預算制度之一法,舍此固無良策也。但民國至今,所以未能實行者,第一,則因政制不良,而地方臃腫,不受中央之指揮也。第二,則因權限不清,而各省自收自支,積重難返之故也。第三,則因軍制未改,而武人盤踞各省,中央不能過問之故也。第四,則因中央有集權之傾向,而不知各省已成分權事實;各省有分權企圖,而不知一國須有中央之統一,兩相背馳,致使預算案不能依憲政而進行也。吾人主張政治組織建立聯治民主制,不為集權分權之糾纏。而為分職分治之支配,則中央經費與各省經費可以一刀截斷繆□,中央不必包辦地方行政,各省亦無從侵攬中央行政。蓋政治之組織有以使然也。國軍統一之後,私兵制化為國防制,餉由中央給發,而國稅自可收回。省有地方稅收,而財政可以不紊。由是中央預算與各省預算均可從容制定,無內外牽制,以至稽遲之弊。此則因政制改良,而預算制度自覺輕而易舉。至於審計決算相伴而生之制度,尤須切實舉行,乃見預算制度之實施。

6.統一金庫。金庫制度為會計法之要圖,亦即預算制相輔而行之機關。無此機關則預算制必失其效用。故中國財政之解決,應以預算為基礎,以金庫為樞紐。相輔而行,乃可廓清全國收支之積弊。但欲辦到金庫直接徵收,則金庫機關不可不遍設,此則有賴銀行政策為之設施。其有交通不便區域,則可暫由經征官徵收保管,按期繳納金庫。至歲出各款,照預算定額,依飭書手續,統由金庫直接支付,總期全國現金出納,以金庫為總匯。而一收一支均有憑單飭書可以計算,可以稽考,庶財政有清明之日。觀之民國以來,中交兩行代理金庫,雖未辦到直接收支,然推行金庫保管,漸有統一之趨勢。今若統一告成,而又以銀行政策固其基礎,以徵收檢查制度佐其推行,則全國出納,不難由金庫而收統一之實效。

7.整理國債。國債關係國信,不可不力圖整理。乃迭次整理國債之籌議,無非為從中舉債之企圖,陽為籌還,陰實巧取,愈整理而愈巨大,愈巨大而愈速亡,此北方當局所以招「以債賣國」之反動也。今後統一告成,而謀國債整理首當力戒此弊。而整理之法,不外兩途:一則用借新還舊法,一則用減債基金法。前者化短為長,化散為整,化重利為輕利,而分攤償還之責任於將來。後者年撥基金,收買公債,輾轉殖利,積買成清,而稍加償還之支出於現在。二者均可採取,惟視力行何如耳。至於各省公債,應由各省負責整理,由中央督促,同時進行,務使全國舊債之弊害得一結果,而新債之推行悉用於生產之途。是則全賴內外協作,有以善其後也。

8.統一幣制。幣制關係一國金融至為重要。幣制不良,則全國金融不得活潑,而經濟生機為之遏絕,人民生計陷於絕境。職是故也,故解決財政問題,力圖整理幣制,殊為必要。蓋財源枯竭,由於金融之破壞;金融破壞,由於幣制之紊亂,以言其害,甚於公債,公債為害,數量有定,幣制之害,則輾轉無窮,不可計數。今折而言之,一曰硬幣之害,則為本位之落伍也。二曰軟幣之害,則為紙幣之濫發也。二者均屬幣制紊亂之表現,而其破壞全國金融則一而已。顧濫幣之弊,價格低落,上下交困,人固深知其害矣。獨至本位落伍,不惟國際用金難與並駕齊驅,即同屬用銀,而規平歧出,各埠互異。銀本位資格尚配不上,其為落伍,已可概見。是以金銀比價變動無常,中外貿易因有數重冒險,而不能發達。銀錢折貼,標準不一,各省金融遂成部落性質,而不能匯通。幣制敗壞至此,而猶不力圖改善,欲求國民經濟之進展,國家財政之充實,其可得乎!為今之計,惟有標本並治。一則收回紙幣發行權,集中於國家銀行,同時並謀濫幣之銷卻;一則斷然籌辦金匯兌本位制,同時收回各省造幣廠,改歸中央管轄,准許人民自由鑄造,先謀銀幣之統一,以為推行金本位制之地步。方針既定,方法自可妥籌而得其當,務使全國之幣制劃一,金融之基礎鞏固,而國民經濟與國家財政始有進展之可期。

9.整頓銀行。一國金融不可無一最完備最鞏固之國家銀行為之樞紐。蓋發行紙幣、統一國庫、調劑金融,胥為國家銀行之要職。責任既如此重大,基礎必須充分鞏固,自無待言。中國銀行資本原非薄弱,但因用人不當,取締不嚴,政府壓迫,鈔票濫發,遂致信用不着,不惟不能調劑全國金融,且本行自身迭鬧擠兌之恐慌。交通銀行亦兼有國家銀行資格,其弊竇叢生,更不相讓。今欲建一最有信用的中央銀行,以為全國銀行之母。對於中國銀行,不可不先謀切實整頓,並籌充其資本,擴大其信用。其次交行以及其他銀行,均應分別整頓,嚴行取締,務使各銀行宿弊剔清,植基穩固。至於國家銀行,既采民有制度,則政府與銀行之關係,應特定法律,嚴其借貸之條。銀行本屬業務,不關行政範圍,以我國舞弊之多,亟應建設清潔政府。則行政權與業務權自以劃清為要圖。質言之,即中央銀行應使脫離財部羈絆,得以完全獨立為佳(路局之與交部亦然)。另設全國業務管轄機關專司其責,亦為將來新政制所當注意之事。但中央銀行之整理,既須擴充其資本,又應求之民股,當此喪亂之餘,似屬困難問題。然以中國之大,統一之成,鼓舞集資,未嘗無策。政府果能與民合作,則強制與勤募,均可並行而得其巨額焉。

10.開發產業。開發產業尤屬單純經濟問題,似於統一案內財政方針無須糾纏。但干戈之後,撫集流亡,統一國軍之後,兼圖消納辦法,自非提前開發一二可以容納勞力之產業不可。況產業為稅源之母,未有產業不興,而稅源可以暢旺者。故培養稅源,尤賴產業之開發。雖伴此而生之問題不一而足,固當專設經濟機關舉其職能。但消納勞力一問題,實為統一案內最重要之事件,統一政府應負其責,並須聯合實業界,予以相當便宜及切實保護之利益,使各種舊產業次第恢復,新產業相率振興,直接可以消納勞力,間接得以培養稅源,一舉兩得,胥賴是焉。

11.收回關權。關稅不得自主,實為中國財政致命之傷。此層不得辦到,則財政種種設施均有窒礙難行之處。上年關稅會議,曾經通過自主案,定於民國十八年實行。但涉及用途殊為無理。此屬外交問題,當以外交政策解決之。惟財政方針,不可不力爭此着。

12.籌劃統一經費。此次建設統一非有巨大經費不能舉辦。而此巨大經費如何分配,如何籌措,如何收支足以相抵,自應通盤籌劃,略具大概。作為普通會計,以供統一政府之設施。今就支出方面言之,一曰臨時補助軍費,即用以補助南北贊成統一之軍團,臨時維持軍餉之費是也。二曰國軍經常費。即海陸國軍經編定接收,由中央給餉及其他經常費是也。三曰其他中央行政費,即除軍費外,現有一般之中央行政費是也。四曰臨時裁遣費,即不合標準或超過標準分配額,例應裁遣之收束費是也。五曰特別事件費。即因建設統一,增設臨時機關及其他之特別事件費是也。六曰內外國債償還費。七曰預備金。此支出項目之大凡也,茲約計各項經費:暫定分配如次:

一、臨時補助費,暫定二千萬元。

說明:凡加入統一同盟軍團,得分配前項所列經費。但實際各軍團兵數若干,分配標準如何,可讓統一同盟會議定之。

二、國軍經常費,暫定二萬二千四百六十萬元。

說明:前項所列經費,內系陸軍一百二十師,約計軍晌一萬八千四百萬元;海軍費一千萬元;其他軍費二千四百萬元;國防院經費三百六十萬元;退職軍官年俸三百萬元,合計得如前數。

三、其他中央行政費,暫定六千九百三十萬元。

說明:前項所列經費,系參照民國各年度預算,斟酌損益而定其概數,計其項目有十:

甲,中央各機關費。從新改造,府院並一,設立中央政治委員會,暫定所管經費為二百萬;舊國會任期已過,新國會選舉匪易,擬照約法召集參議院,暫定經費六十萬;在京各機關,暫定九十萬;增加中央宣傳費一目,暫定二百萬;合計中央各機關總經費為五百五十萬;優待費一目,應以復辟案取銷。乙,外交經費。應統歸國庫支出,暫定四百萬。丙,中央內務經費。參照五年度預算,刪並第二三目,暫定為二百五十萬。丁,中央財政經費。參照八年度預算,加入各省國稅徵收費,暫定三千五百萬。戊,司法經費。統歸國庫支出。參照五年度預算,暫定九百萬。己,中央教育經費。暫定三百四十萬。庚,中央實業經費。暫定一百四十萬。辛,中央交通經費。暫定一百萬。壬,蒙藏經費。擬增蒙藏特別宣傳費一目,共暫定一百五十萬。癸,各項臨時門經費。共暫定總數六百萬。以上十目,合計六千九百三十萬元。

四、臨時裁遣費,暫定六百萬。

說明:實際裁遣部隊究有若干,此時難以預定,暫定此項經費,以資辦理。

五、特別事件費,暫定四百萬元。

說明:關於統一國軍、建立聯治、解決財政、恢復主權四大綱領關經費及其他特別事件費,暫定前項總數。

六、內外國債償還費,約計一萬二千八百四十萬元。

說明:查中國外債,除交通借款,均有鐵路抵押,另作償還特別會計外,所謂外債者,內有俄法債款、英德債款、英德續債款、庚子賠款、善後債款五目,皆歸國稅抵還。倫敦新借款由鹽稅扣抵,此即財部所編乙表有確實抵押者。至於丁表無確實抵押各項外債,約計本金二萬二千萬,結加息金二千餘萬,合計二萬五千萬之譜。此項債務應舉行新整理案,妥籌基金,另作結束。內債一項,計三年、四年、七年、十一年四種公債,早歸關稅擔保。軍需公債、元年公債、五年公債、八年公債、金融公債,業經整理,統由整理內債基金二千四百萬元內撥付。現其基金亦列入關稅擔保。余如不歸整理案內之九六公債。尚須基金二千萬元。至於財部所編丙表,即屬元年八年公債,已歸整理,尚未到期。戊表經審查合法者,已將九六年公債償還。其未還者,尚欠債額二千三百萬。已表共負券額三千四百萬。庚表四千萬。此項債務徐待整理,此時無須作急。現計內外國債應行償國債費。據審計院顧問法人實造所編關稅擔保內外債數目表,內分俄法債款、英德債款、英德續債款、庚子賠款、善後債款、三年公債、四年公債、五年公債、七年公債、整理公債、十一年公債,共十一目,均有逐年償還債費額可查。又關稅攤還總數表內載民國十七年應攤還內外債,合計八千五百四十萬元。茲依據此表總數,再加表外應還之九六公債基金二千萬、倫敦新借款基金約三百萬、舉行新整理案準備基金,暫定二千萬。合計一萬二千八百四十萬,是為償債經費。

七、預備費,暫定五百萬元。

說明:此項預備費,系準備預算不足,或預算所示及之用途而設。合計七款歲出 -- 假定民國十七年 -- 共為四萬五千七百三十萬元。

茲更就收入方面言之,查田賦一門,擬歸地方稅、登錄稅、營業稅、遺產稅,因開辦伊始,尚未發達,暫歸地方稅。今擇其稅源確實。收入大宗、且有伸縮力者,劃為國家稅。即就各項稅目現有之收入,列舉其數如次:

一、關稅,約計一萬三千二百萬元。

說明:此項關稅包括海關及五十里內常關之稅。據法人實造所編關稅純收入預計表,內載民國十七年純收入可得一萬三千二百萬。但查近年收入,似無此遞增之數,實因內亂所致。若統一告成,百業復興,貿易自然增加,前列之數當可達到。

二、常關稅,約計一千萬元。

說明:此項常關稅係指五十里外及內地邊陸各常關之稅。參照五年八年預算,暫定此數。

三、鹽稅,約計九千五百萬元。

說明:查上年鹽稅收入已達八千九百餘萬元。惟因內亂,私漏尚多。若秩序恢復,稽查容易,再加整頓,當可得如前列總數。

四、煙酒稅,約計三千萬元。

說明:煙酒稅為奢侈稅,本可自由伸縮而得巨額收入,徒以關稅協定,不能增收。八年預算已列三千萬,而實際收入,歷年平均只有一千五百萬之譜。揣其原因,一由獨立省分尚未報解;二由非獨立省分亦多匿報不實;三由辦理不善。現查各省厲行粘貼印花,收數皆增。若統一後點滴歸入國庫,三千萬稅收當可辦到。

五、印花稅,約計一千萬元。

說明:中國印花稅導源甚近,但開辦以來,各省逐年增加。其實際收入當不止如報部之數。民國四年已達三百六十萬,以後反形減少,實因截匿之故。統一後中央直接徵收,則一千萬元之印花稅,亦非臆造。

六、貨物稅,約汁四千五百萬元。

說明:貨物稅導源於厘金,嗣因徵收辦法不同,遂有厘金、統捐、認捐、包捐、產銷稅、落地捐之別,實皆厘金類也。厘金病商,久擬裁廢而未實行,以其收入有四千萬之多,只補未易。八年預算分作三項:一貨物稅,二厘金,三百貨捐,合計列為四千萬。近日物價騰貴,自然增加,當可得四千五百萬之收入。若實行裁厘,又可改辦產銷稅,以代其額。

七、其他稅收,約計一千一百六十萬元。

說明:此項稅收,是指現有茶稅一百九十萬,糖稅七十萬,漁業稅二百萬,礦稅二百萬,中央機關收入二百萬,全國司法收入三百萬,全計一千一百六十萬。

八、新款收入,約計三千萬元。

第一目,通行稅假定五百萬元。

說明:通行稅,是於旅客及商人運送貨物所征之稅。英、法、日、意等國均已行之。民國二年冬,財部曾擬具稅法草案,嗣為外交兩部所阻,未見實行。民國五年,又擬具鐵路運輸稅,裁撤火車貨捐,以利推行,經得交部贊同,亦未實行。但我國欲推行新稅,求其簡便而得巨收者,莫如通行稅。蓋就輪船鐵路電車開辦,收效極易,惟稅率應須酌輕,中外務為一致。以近來各口岸及都會交通頻繁,開辦之始,暫定五百萬,不難辦到。

第二目,所得稅假定五百萬元。

說明:所得稅為良稅,合於租稅元則,各國收入甚巨。中國則因關稅協定,工業不能發達,人民富力因之薄弱,故倡辦以來,迄無成效。但從官吏議員大商巨賈,先行人手,養成納稅風氣,實為切要之圖。民國十年修改細則,實行開徵京內外官俸所得,已陸續開辦。而法人所得,因各省商會力爭致阻,旋亦中廢。今茲統一靠民,再將細則修改盡善,則阻力自可減少。持以必行政策,則租稅者皆以法律強制力而徵收,何獨於良稅而慮其不行也。

第三目,鼓鑄輔幣餘利假定二千萬元。

說明:此次建設統一,應與各省實力派堅明約束,所有造幣廠收歸國有,並實行自由鑄造,則主幣鼓鑄資本當易籌集,雖有餘利可圖,亦應公諸商民,藉以維持主幣之彈力。至於輔幣鑄造,則歸國家獨占。每年若鑄值一億元之輔幣,當可得二千萬之餘利。

九、國債收入,假定一萬萬元。

第一目,退還庚子賠款收入,約得一千八百三十七萬元。

說明:前項所列數目,系據實造所編。查庚子賠款律以歐戰賠款,更為不正當之尤。況賠償已歷二十七年之久,自西曆一九零一年起。及今要求取消或運動退還,殊非賴債可比。且外人以此不當利得之款,而為友誼上贊助中國之統一,則中外交誼可以增進,中外貿易可以增加,其為得失無俟贅言。故此款當以外交政策及國民後盾解決之,並非過當之企圖也。

第二目,展緩前清借款收入,約得二千六百一十萬元。

說明:前項所列前清債款,係指關稅擔保之俄法債款八百三十九萬六千七百元,英德債款九百四十八萬元,英德續債款八百二十五萬九千元,合計得如前數。此項債款借自前清,民國慨然承受,償還已歷十六年之久。今因圖謀統一,恢復中外貿易,提出正當理由,展緩五年或三年,殊非過當之要求。

第三目,扣回內國公債捐收入,約得七百七十八萬元。

說明:前項所列內國公債,係指關稅擔保之五年公債七百零九萬、七年公債三百七十萬、整理公債一千二百零九萬(指民國十七年債額),合計二千五百九十四萬有奇。若以三成扣回公債捐,可得七百一十八萬。或慮此舉有礙將來新債之推行,不知公債所得,本應課以累進之所得稅,今統一政府,以明令頒布,以一年為限。此項三成捐款,作為一次統一捐,持債人自當樂從,比較無確實擔保之公債,所得尤優;況持債人多屬資本家,一次捐輸未為過舉,比之強派小民公債,尤屬公允。

第四目,發行內國統一公債收入,暫定四千七百七十五萬元。

說明:前項所列數目,係指統一公債實收入項下,劃撥四千七百七十五萬。列入本年度會計。至舉債定額,可作一萬萬,以備發行額之不足,或第一、二、三目有一部變動時之彌補。所有餘存,悉留為次年度之收入。於此有當說明者,此次因辦統一而舉巨債,且用於不生產之途,殊屬不得已之事。若別籌方策,尚有撤銷關稅協定、實行自主、當可增加稅收,此其一。提高關稅,與世界稅率平等,或實行值百抽一二五,此其二。整頓郵電路航各業及其他特別官業,或以之包商,或劃出專管。原轄各部只管其政,不管其業,則各項盈餘可望起色,以為提充政費之用,此其三。若能堅決進行,務達目的,則此項公債當可免舉全部或一部,是在當局之力行如何耳。

合計九款歲入 -- 假定民國十七年 -- 其為四萬六千三百六十萬元。

出入兩數相抵,尚有盈餘六百三十萬元,即可備前列八款收入短欠之抵補。

上述為普通會計之大概。於此可見中央擔負全國巨大軍餉,藉以統一國軍;劃出田賦大宗收入,用以建立聯治,如此設施,並非無策。且循此途徑,統一得以告成,財政得以整頓,國防民治,厘然不紊,有以應國勢人心之要求。舉債雖大。而新定基金已列四千餘萬,則其費省而政舉,可以概見。至於改良幣制、收束濫幣、擴充銀行、開發產業以及整頓交部四政,各種方策非財不辦,如何籌措,當另作特別會計,實事求是,未嘗無策也。

二 財政解決之辦法

財政方針既定,則解決之辦法自有標準可循,乘經一告成之時,為快刀斬亂麻之舉。第一步先與各省堅明約束。第二步即於統一時期分別接收國稅,第三步依據方針而為一般之整理。茲分述其辦法如次;

第一步,堅明約束。

現在全國財政分割於各省,中央所得保留者,除關稅完全借外人保管外,鹽稅煙酒印花貨物等稅多為各省所截留或提撥協濟,惟余北京崇關之二百萬及中央直接收入之殘存部分耳。現欲劃分兩稅,將關、鹽、貨物、煙、酒、印花等項悉數收回國庫,最要條件則須中央擔負各省軍餉,以為交換,使不得藉口而奉還中央。顧欲達此目的,自以統一國軍為前提,中央給養為交換。而於南北妥協時,先為協約大綱之協定,務須堅明約束,宜誓國人,並盾以輿論,使無敢敗盟而中變,而後財政問題乃可順手而收解決之效。

第二步,分別接收。

南北實力派既為統一同盟;並能以其力量聯立統一政府;又於妥協之時,對於財政劃分先有堅明約束,則統一政府成立之日,應即頒布國稅廳制度,派員分赴各省區設立中央財政機關,接收國家稅項,以為清理人手之辦法。其尚須猶豫期間,為接收之程序者,可規定各省區國軍編定給餉之日,即為國稅完全接收之期。所有施行細則,自當另行詳訂。國稅廳完全接收國稅之後,中央財政之基礎已立,而後進行第三步財政之整理,始有着手之餘地。

第三步,一般整理。

中國財政問題關係治亂至巨,亟待解決,已如前項方針所述。今欲依照方針而求全部之解決,固以實行第一二步為前提,尤須設立財政經濟各機關,提綱摯領,以謀一般整理為終究。茲將設施辦法,擬具大綱如次:

一、設立中央整理財政委員會,直隸於財政部,受財政廳長之指揮,籌劃關於整理財政事宜。

二、中央整理財政委員會,以九人組織之,各主任左列一課:

第一課、關於總務事宜。

第二課、關於調查事宜。

第三課、關於編制事宜。

第四課、關於關鹽事宜。

第五課、關於貨物事宜。

第六課、關於煙酒事宜。

第七課、關於印花所得稅事宜。

第八課、關於國債清理及推行事宜。

第九課、關於其他國稅事宜。

三、中央頒布國稅廳制度,分設於各省區,接收國稅,直接督征;並調查各省國稅狀況及籌議;舊稅整理新稅推行之方法。

四、中央指定銀行為國庫,從新頒布國庫條例及施行細則,實行國庫直接收支並設立徵收檢查局,嚴密檢查徵收不實不力之一切弊病。

五、中央規定一切財務法規,務使統系分明,組織嚴密。所有各種特別會計、收支章程及出納官吏之保證交代,與徵收保管之責任,均有法規可循,不易生弊。

六、中央確立預算,暫采量入為出主義,務期中央行政範圍一出一入,均格照預算而實行。

七、設立中央整理經濟委員會,直隸於財政部,受財政總長之指揮,籌劃關於整理經濟事宜。

八、中央整理經濟委員會以九人組織之,各主任左列一課:

第一課、關於總務事宜。

第二課、關於調查事宜。

第三課、關於編制事宜。

第四課、關於改良幣制清理濫幣及籌備金匯兌本位事宜。

第五課、關於整理銀行籌設國際匯兌事宜。

第六課、關於整理交部四政事宜。

第七課、關於開發產業安插失業事宜。

第八課、關於整頓國際貿易及籌辦國內平準事宜。

第九課、關於其他經濟事宜。

九、中央關於整理財政或經濟各重要事件,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專司其事。

十、中央得聘外國專門顧問,以助整理政策之進行。

十一、中央設立財政經濟討論會,為研究方法獻替可否之諮詢機關。

十二、中央聘任各大商會及國內外本國籍各大商家,組織開發富源籌辦會,予以最便宜最無障礙之機會,俾得籌集巨資,開發一切產業,以裕富源。

第四綱 恢復主權[編輯]

建設統一,關於軍事、政治、財政,各問題之解決,己如前述之綱領。茲所欲論及者,則為外交問題是也。夫中國近百年來之外交史,實一部痛史。自前清中葉以至今日,屢因外交失敗,締結侵害國家生存權之條約,不一而足,遂致國勢日蹩,而不能復振;且因條約流毒,一國經濟悉被侵略,國計民生交受其困,直接間接釀成內亂,最大原因,實基於是。今茲收拾亂事,建設統一,若不爭回國家生存權,則雖統一告成,亦不能立國於世界;而況舊約之羈絆,一日不能脫離,則內亂之源泉即一日不能杜絕,國家基礎立於傾危,朝定夕亂,終鮮濟也。

查中國與外人締約,自前清康熙俄約始。其時國勢方張,尼布楚、恰克圖各界約,主權邊境均能保全。至咸豐以後,界約市約屢更,因昧於西北地理,且為俄人所脅,遂至喪失廣大領土而不之恤。然此猶屬邊徼之患也。造英人以鴉片毒害中國,又以強權肆其侵略,遂啟世界最無名譽之鴉片戰爭。我國敗績,而有江寧之約,喪權失地,外患及於腹部;特開惡例,為列強侵略中國之導機。自是厥後,各國協而謀我,藉故開□,迫立各約,相繼而起,無一不立於不平等地位,無一不損害國家之生存權。就中尤以江寧條約、愛暉條約、天津條約、北京條約、煙臺條約、越南條約、緬甸條約、藏印條約、馬關條約、辛丑條約,為列強侵略中國之最大樞紐。甚而蕞爾小國,雖張其口不足以噬人,且與中國相互的關係若風馬牛之不相及,亦援利益均沾之例,掠奪中國權利以去。是真古人所言:「不可饜也,四鄰狡逞」。滿清糊塗,一至於此,及今思之,猶有餘痛焉。

入民國以來,中華民族受世潮之衝激,己由弱昧的狀態,頓呈醒覺及奮興的傾向,大非昔日甘受欺侮而不知痛癢之可比。乃民國四年,日本乘歐戰機會,於中日邦交和睦之時,突以二十一條問題強迫袁世凱個人之承認。造簽約後,袁政府即發表宣言,聲明受脅迫而不能負責。此種締約為世界古今之所無。此例可貽d,國際和平之危險隨時可以發生,更無防止及避免之可能。當時美國已提出抗議,而我國上下始終反對,迭在巴黎華盛頓提出此案,要求取消。日本代表雖聲明一部拋棄及撤回,我國代表認為不滿,仍聲明保留。各國代表均經正式承認在案。我國國會於民國十二年一月常會,議決對於此案認為無效,咨請政府宣布。內閣依據咨文,照會日本,聲明此案,除已經解決及已經日本放棄並撤回所保留各項外,應即全部廢止,日本仍悍然拒絕。我國國會遂有質問政府,促提第二次照會日本之舉。只因當時政變突發,中央無負責之人,此案交涉至今懸而未決,留為中日友善之障礙,至可憾也。民國七年,更有所謂中華瑞士條約者,尤為漢奸賣國之慣技。瑞士向屬無約國,有何嚴重交涉,不能一掃國恥。而妄予治外法權於新約國,此與二十一條同為民國外交之奇辱。華會結果,得失參半。自力不振,而欲乞強鄰之講公理,蓋亦難矣。

雖然,歐戰以還,世界強權縱未盡拋棄,而侵略人國,適以自斃,亦足稍斂國際之凶鋒。故中國有約國,如英,如美,如法,如意,如和、如比、如瑞士,如瑞典,如挪威,如丹支、如日斯巴尼亞,如葡,如巴西、如秘魯、如墨西哥、如日本,以上十六國皆為不平等條約國,時至今日,因國際和平之運動及民族自決之潮流,多有改約之承認,亦有不敢為無理之拒絕者。至於如智利,如波斯,如德意志,如玻利菲亞,如蘇俄,如奧,如匈,如布,如古巴,如烏拉乖(圭),如巴拿馬、如芬蘭,以上十二國則已為平等條約國矣。中國果能堅決力爭國權,修改舊約,歸於平等,誰謂無其先例那。茲將歷來締約所喪失之權利,分述於左:

甲、關於失地者

一、在俄:《愛暉條約》失去黑龍江以北興安嶺以南之地。《北京條約》失去烏蘇里河東至海濱之地(以上即今俄屬東海濱省及阿穆爾省)。《塔城界約》失去烏里雅蘇台以西之地。同治八年《科布多界約》至光緒九年勘定,失去海留河中間山及齊桑河與瑪呢圖噶圖勒干之地。《塔爾巴哈台界約》至光緒九年立界,失去克爾根達什牌博以上之地。《改訂條約)失去霍爾果河以西之地。《伊犁界約》失去巴爾魯克山外一帶平地。《喀什噶城條約)失去阿克賽蘇河源之地。《第二次勘定喀什噶爾界約》失去霍斯庫魯克等處之地。

二、在英:《江寧條約》失去香港。《中英續約》失去九龍司一區。《緬甸條約)失去緬甸。《藏印條約》失去哲盂雄之地。

三、在日:光緒五年占去琉球,並無專約。《馬關條約》失去朝鮮台灣與澎湖列島之領土。

四、在法:《越南條約》失去安南。

五、在葡:光緒十三年《中葡條約》第二款准永居澳門。

乙、關於喪權者

1.創立領事裁判權。

2.濫用治外法權。

3.協定關稅及子口稅。

4.把持關榷權。

5.最惠國條約之均沾。

6.外人居留地變成租界。

7.租借地及勢力範圍之設定。

8.內河口岸之開放。

9.內河及沿海航權之損失。

10.外國軍警之屯駐。

11.國防之撒廢 - 辛丑第八款,將大沾炮台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12.外國軍艦之常泊內河。

13.外國電氣交通事業之侵設。

14.外國鐵路之敷設及其附屬地之管轄。

15.內地遊歷取締之障礙。

16.蒙藏滿洲之被侵。

17.強迫雇用洋員,如關監郵路四政。

18.洋商機器製造廠之設立及其特殊稅法。

19.外國銀行之濫發鈔票。

20.邊界通商之特殊辦法。

21.其他外人既得權利及外交不平等之成案成例。

由甲項觀之,中國喪失領土綜計面積之大,過於歐洲一大國。以今日積弱之民族固不能空唱「盡反侵地」之高調。但就乙項觀之,侵害中國之生存權已屬無微不至,應有盡有。我國為立國計,提出乙項全部廢止之要求,重訂新約,恢復主權,殊為正當的必要的,無可非議者矣。

或謂恢復主權,固當有事,但統一為內政問題,似不必同時涉及外交問題,致阻統一之進行;且有慮及一時並舉,或為事勢所不許可者。此實不然。茲將恢復主權必要及其可能之理由,分述如次:

甲。恢復主權之必要。

中國統一為永久問題,其基礎必須鞏固,前已言之。若統一政府告成,而一國之主權仍不得恢復,則國家生存必要之權利依舊握諸外人之手。且以統一之故,而經濟之侵略益形順適,中國之膏脂反易剝奪而無餘。當此國民覺醒之時,內爭既息,外競必烈,不唯對外易生惡感,無以增進國際之和平;且因正當要求不能滿足,勢必反對統一政府為無能,而傾覆之危機,即隱伏於是;況中國內亂之背影,直接由於政治者為表因,間接由於經濟者為裹因,裹因為本,表因為標,本不治,標雖治無濟也。中國經濟受條約之壓迫極為顯著,自非急圖改善無以杜絕亂源。故建設統一,爭回國權,實為必要。華會公約第二元(原)聲明「當予中國以最完全及最無障礙之機會,俾得自行發展,並維持一有力而安固之政府。」所謂機會,實於此時為必要。所謂維持有力而安固之政府,亦於主權問題、改約問題,為唯一重要之急務,蓋政府不能行使主權,是謂無力。主權不得完全獨立,是謂不安固。對外既弱而傾危,安望對內有力而安固,事有相因而至者。九國無此誠意,則華會之元(原)則可以不設,否則於中國統一必要之機會,當依元(原)則而履行。所謂最完全最無障礙者,必於恢復主權而實現也。

乙。恢復主權之可能。

中國積弱,凌夷至今,不能自躋世界強國之列,無可諱言。但在國際地位,仍不失為獨立的國家。任何國際會議,不能否認之。夫中國既為獨立國,當然具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不受外國之干涉及損害。此為一般國家生存必要的權利,亦為國際公法之所公認。故華會公約第一元(原)則聲明「尊重中國之主權獨立及領土的行政的完整。」我國依此元(原)則,曾提出數種侵害主權的重要事件,要求撤廢,結果已得一部解決,並一部被承認而附以條件。可見恢復主權原非不可能之事。其他未經提出或提出仍被制限及拒絕者,不過因一時國勢之弱,並非理由不充分之故。我國若能繼續爭回國權,要求條約全部改善,歸於平等地位,實為正當之要求,決不能以條約既定即為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事勢變遷不能修改。此就理論上言之,有可能者一也。

外人既得權利,實挾帝國主義以俱來。今世界進步,帝國主義行將崩潰,中華民族正當自覺,列強對華政策,既無瓜分之可能,安有共管之足夢,故美國提出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之元(原)則,列強不得不共同承認。然論者謂為一種侵略之新政策,不得於彼,即取償於此,化單獨之侵略而為共同之均沾,其設策可謂巧妙而圓滑。吾人於此,不必為苛刻之論。但此龐然一中國,列強既不能吞滅,又不能夷之為保護國,而於國際間明明承認為獨立國,又聲明尊重其主權獨立,顧於分割主權之條約,反拒絕廢除或改善之機會,國際寧有是理!既無是理,吾人據理以力爭,或可得和平友善的解決。否則,為民族爭生存,為國家爭人格,為世界爭公理,當繼之以犧牲,雖惹起世界大騷亂,亦中華民族所應貢獻之代價,況當此民族自決時代,此種侵害人國之條約實無存在之餘地,無論東西列強如何蠻橫,決不能聯合暴力,加諸「以公理自衛」之中國。此可察知外勢,而不必復懾其虛聲。若以此次內戰之代價,準備種種設施,訴請世界,與之周旋,爭回國家生存必要之權利,及享有國際公法一般平等自由之元(原)則,絲毫不越範圍,舉動悉守文明,橫極東西,誰敢發難而余侮者!此又可決諸事勢而知其可能者二也。

列強對華,除別具野心、侵略領土外,如為通商之利益及在華商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則今日事勢變遷,無須設此不平等之條約,而亦可達其目的。蓋全部撤廢歸於改善,中華民族得以自行發展。所謂門戶自然開放,機會自然均等,所謂通商利益必較發達,而外人之生命財產亦必較安全,此可預決者。若必頑強保留,使中國永受壓迫,誘起內亂,影響通商,其於外人之利益及安全適得其反。且歐戰以還,世界經濟正形緊張,環顧全球,可以啟發天然之富源,而調劑世界之經濟者,首推中國。若得改善之機會,國際將蒙其利,如美國之先例可為證明。東西諸鄰乎!今日的中國,欲排斥其生存,以供享用,實不可能。如慮中國富強有礙自國之獨盛,亦屬不必,蓋中國者世界之慈母,將復其健康,而舉其母職矣。此以利害較之,當為可能者三也。

雖然,恢復主權之必要及其可能,固如上述。但吾人只知求人,而少在求己;只知責人,而不知責己,亦不可也。蓋外人所得藉口者,以我國內部之不統一,中央政府之不安固,司法改良之未盡善,治安設備之未盡妥。質言之,即對於外人之生命財產,不能為適當之保障是也。凡此均屬修明內政問題,即無外人藉口,亦應一一治理,既為收回國權之障礙,尤須早為之所。修明內政,利便外交,殊為當務之急,若不切實舉辦,而專事遊行示威,高唱打倒,絕無濟於事也。茲將恢復主權之辦法,略擬大綱如左:

一、全國先謀統一,恢復和平秩序,並建設有力而安固之統一政府,以為中華民國對外之代表。

二、關於司法改良問題,儘量求其完善,國定稅率及裁釐改辦產銷早日準備實施。

三、組織一部海陸軍,擔任撤退外國軍警軍艦後之陸防邊防及內外港治安之責。

四、設立恢復主權委員會,籌議關於國權收回事宜。

五、組織駐外宣傳機關,以改約運動訴諸世界之民族。

六、組織國民外交團體,聯絡世界反對帝國主義之團體,求得同情之援助。

七、組織全國廢約團體,準備消極杯葛行動,積極的自用國貨之同盟,並提倡國貨之製造及國產之開發。

八、政府方面,分為兩期收回國權。第一期自統一政府成立,聲明締約國修改舊約;第二期自民選政府成立,宣布未經改善之不平等約,全部廢止。

九、第二期辦法,將殘存之不平等約交由國民會議通過,即對世界發表宣言,聲明取銷(消);如願以平等待我的國家仍與合作,一切通商交際,應本平等相互之原則從新訂約;如不另訂新約,即照無約國公平待遇。

十、第二期宣布廢約之後,如有以暴力橫加我國者,國民應各盡其責,以全民族之奮鬥捍禦外侮,必可得最後的勝利。

綜上所述四大綱領,為建設統一國是決定之基礎。其他如憲法問題,原屬統一案之本圖,但須俟聯治政府與國民會議告成而後,乃能以其統一後設施之經驗及其已然之事實,斟酌損益,製成背後有物的憲法,乃可垂諸久遠。此時收拾亂事,甫謀統一,固非憲法問題所能解決,故不議及制憲,免滋糾紛。至於經濟、社會、教育、勞資各問題,千頭萬緒,徐俟統一政府之設施,此時均無須為之籌及。依吾人見解,中國統一之後,當謀復興。一切策略,應另貢獻。此則俟諸異日,詳為商榷焉。

乙 程序有二[編輯]

第一期,聯立事實的統一政府[編輯]

民國政府迭遭變故,馴至今日,已無法統之可言。蓋自西南護法不能貫徹主張以還,所謂南北政府均無憲法根據。寬其責,則曰事實政府。正其名,悉屬竊號政府而已。因中華民國不能有兩個中央政府,各據一方以自娛。而統治權之行使,尤須國民全體之授與。違此法則,謂非竊號而何!但自國會滿期議員賄選而後,即欲建設合法的政府,須從(重)新選舉,其手續至為繁難。而政治組織不能一時中斷,故過渡時期不得不出於事實組織之一途。再由事實組織產生合法組織,亦屬事實求是之辦法。但須全國統一,軍人悉聽命令,斯乃異於竊號耳。故南北實力派果能悔悟,各棄征服手段,採取妥協辦法,純以國事為前提,先行協定統一方案,以資建設。而此次戰爭雙方所求之目的,凡可以告人者(不可以告人者自當除去),盡可於協定方案時儘量求達之。目的既達,尚復何求,於是以協定方案為國是決定之基礎。雙方息爭,平等請和,即由全國實力派平均分配,推出領袖,聯立事實的統一政府。此政府之組織暫採取委員制,以免總統問題之糾紛。政府成立,依據方案切實舉辦統一國軍,建立聯治,解決財政,恢復主權各大綱領。一俟國軍編妥,聯治辦成,民選政府依期產生,事實政府乃行嬗代,如是則全國之和平與秩序得以早日恢復,共和與統一之基礎得以次第建設。各黨各派均得循政治軌道而活動,較之各樹一幟、互執一是、欲圖包辦而卒不可能,轉以延長內亂□害四民者,其相去不可道里計也。茲將其辦法詳具協約大綱中,於此不復贅焉。

第二期,產生合法的聯治政府[編輯]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均載在約法。由是可知民國政府當由民選而組織,乃為合法。民選須依憲政而行,本有一部之國會組織法及選舉法與大總統選舉法,經正式國會之制定,可以依據而施行。但全部憲法既未制定(天壇草案及續提出者未經公布,曹餛憲法不可為憲)。而臨時約法關於政府組織之各條,時效已失,無適用之餘地。時至今日,事勢又多變遷,國會組織法、總統選舉法頗不適合中國共和之建設,而有改弦更張之必要。故吾人主張建立聯治民主制,完成國家組織,則中央政府之產生,自與上述各法辦理不同。吾人主張先為事實之試驗,而後再為憲法之採取,其效力乃可發生於事實,而不至寄託於空文。是由組織聯治政制,而產生民選之中央政府,當然不戾於法,而可稱為合法的政府也。此民選合法的政府產生之後,事實政府即行交代,並召集國民會議,制定憲法,垂諸久遠。在事實政府期內,可先為憲法起草之準備,而正式通過及公布,則須俟國民會議及民選政府而行也。

丙 協約大綱[編輯]

中國圖謀統一,須放棄征服,而從事妥協,方有成功之可期,上已屢言之。但協妥(妥協)之進行,第一須為統一同盟之結合,第二須為統一方案之協定。蓋有統一同盟,而後建設統一之力量方能集中。有方案協定,而後建設統一之意志乃能統一。顧欲達此力量集中、意志統一之目的,須有一堅明約束之協約為之昭信,為之維繫,為之宜示國人,使無敢中途反汗,自棄於眾。故上述四大綱領所擬辦法大綱,應如何修正,製成各綱協定方案,與夫統一政府組織大綱及其人選問題如何妥定,均須一一由同盟會議先為調協訂立協約大綱及其附件,載在盟書,以資信守。夫而後罷兵媾和,組織中央統一政府,奠定全國,乃有信約之可循,而不虞政令之不行也。前者和會所以不能成功者,病在邀致同床異夢之代表,先集會而後提案,並欲維持一方政府之存在,是以無成。今茲妥協辦法則異是,先以統一大綱締結同盟;再由同盟會議協定方案,各有範圍,不能逾越;並從(重)新組織中央政府,不為左右袒,不為一黨一派包辦天下事,而又盾之以實力,自無搗亂發生之餘地。茲將協約大綱及中央統一政府組織大綱,擬具草案附後。其他臨時附件及四大綱領之協定方案,須俟同盟會議自行妥定,無須預及焉。

統一同盟協約大綱草案

緒言中國統一同盟團體為恢復全國之和平及秩序起見,願各罷兵媾和,協定統一方案,聯立中央統一政府,以謀國內永久統一及真正共和之建設。決定為此目的,堅明約束,訂立協約大綱及其附件,以資信守,並宣示國人,永矢弗渝。

第一條 國憲未定以前,當遵守約法主權在民之原則,革除軍治黨治之專政,組織民主政府,奠定全國統一。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當遵照開國時代表共和之五色國旗。

第三條 協定統一方案,為國是決定之基礎,以供統一政府之組織及設施,無論任何事變,不得變更之。

第一項 綱領如左:

第一綱 統一國軍:廢除現行私兵制及地盤給養之惡習,由中央設立國防院。將各省區現有海陸軍按照規定標準及額數,分別收編,統歸中央管轄及給養,完成國防軍制。所有辦法依照統一國軍協定方案行之。

第二綱 建立聯治,全國政治組織採取聯治民主制,以區域團體、職業團體分配代表,為各級構成之單位。由鄉治聯成區治,由區治聯成縣治,由縣治聯成省治,由省治聯成國治。所有辦法依照建立聯治協定方案行之。

第三綱 解決財政:劃分中央與地方之財政,各別收支,各別整理,尤以厲行預算制度為公開財政監督財政之樞紐。所有辦法依照解決財政協定方案行之。

第四綱 恢復主權:關於國家生存必要之權利,為不平等條約及外人既得權所侵奪者,應以正當辦法爭回國權。所有辦法依照恢復主權協定方案行之。

前項四種協定方案,由同盟會議各依綱領另行專案協定,以備施行。

第二項 程序如左:

第一期 聯立事實的中央統一政府。

依照經協定之中央統一政府組織大綱行之。

第二期 產生合法的中央聯治政府。

依照建立聯治協定方案行之。

第四條 各以平等地位,基於妥協精神及一致主張,聯名發表宣言,布告中外,即日停止內戰,依照統一方案聯立中央統一政府行使統治權,並以聯合之力量擁護之。

第五條 自發表宣言之日起,暫設統一同盟軍事委員會,為同盟各軍聯合行動之機關,由統一同盟會議公推若干人組織之,至國防院成立之日,即行撤廢。

第六條 凡加入同盟或臨時贊成統一之各軍,應一律暫行改稱統一同盟軍。但各由軍事委員會暫編一冠字,在統一同盟軍名稱之下,以示區別而便統轄,例如統一同盟軍某軍第幾軍團。

第七條 通諜勸告南北現立兩政府,共謀統一,撤銷政府名號。如有不受勸告者,當以軍事行動解決之。

第八條 凡未加入統一同盟之省區或軍團,如接受本同盟之主張及勸告者,一體歡迎與同盟受平等之權利義務。如有拒絕勸告,希圖破壞統一者,當以軍事行動鎮壓之。

第九條 無論同盟與否之各軍長官或其部屬,如因贊成統一致失職位者,本同盟團體應以實力恢復其職位。

第十條 凡在對敵地位之各軍,如經加入同盟或表示贊成統一,應於宣布停戰之日起,各行解除戰爭狀態,並撤退前線部隊,聽候統一政府之命令。

第十一條 統一政府成立後,應以統一方案內開四大政綱為其主要職務。所有行使職務之一切政令,全國各省區及海陸軍人均應確實奉行政令,不得玩抗。

第十二條 各省區地方政府關於中央行政,悉受中央統一政府之指揮監督。在民選政府未成立前,得受中央之委任。

第十三條 未載入本協約大綱之各種協定專案及附件,其效力與協約大綱同。

第十四條 本協約大綱,自同盟員或其代表聯同署名之日起,即發生效力。

附中央統一政府組織大綱草案[編輯]

第一章 中央政治委員會

第一條 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中央政治委員會行之。

第二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由統一同盟團體公推十三人組織之。但被公推之委員,如有現役軍職者,應即解除現職方得就任。

公推辦法,分為三組。甲組代表甲方,提薦委員四名;乙組代表乙方,提薦委員四名;丁組代表中立派,提薦委員五名;均交由同盟會議通過之。並如法公推候補委員十三人,以備挨次補缺。

甲乙方之解釋,即指此次參加內戰之雙方。

第三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由委員十三人,公推總執政一人,綜理全會之職務,並為會議時之主席。

第四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對外對內,均以全體委員署名行之。委員未解職時。不得拒絕或否貌7b署名。

第五條 中央委員會,對於外國為民國之代表。

第六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之職權,適用臨時約法第三十條至四十條之規定。

第七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對於參議院負責任。

第八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得停止參議院之會議。但每一會期停會不得逾二次,每期間不得逾十日。

第九條 中央政治委員會得解散參議院;但同一會期不得為二次之解散;並於解散時應即令選派,於三個月內定期繼續開會。

第十條 中央政治委員除總執政外,各兼行政一部總次長。關於部內職務,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任。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委員全體受參議院彈劾時,非依第九條之規定解散參議院,應即全體解職。全體解職時,由候補委員組織中央政治委員會,如不足人數,由參議院選補之。

第十二條 中央政治委員有違法失職時,由中央政治委員會以全委員三分二之議決罷免之;如有餘罪,付法院審判之。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委員非得中央政治委員會之議決,不得退職。

第二章 參議院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由參議院行之。

第十五條 參議院之組織,適用臨時約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參議院之職權,適用臨時約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參議院關於其他事項,適用臨時約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三章 法院

第十八條 中華民國之司法權,由法院行之。

第十九條 法院之組織,適用臨時約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法院之職權,適用臨時約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法院關於其他事項,適用臨時約法第五十條至五十二條之規定。

第四章 行政各院部

第二十二條 國防院、聯治監督院依協定方案組織之,其編制及權限別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條 審計院、平政院、蒙藏院依現行之制度。

第二十四條 行政各部如次:

一 外交部

二 內務部

三 財政部

四 陸軍部

五 海軍部

六 司法部

七 教育部

八 農工商部

九 交通部

第二十五條 各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執行部務。

第二十六條 各部設討論會為諮詢機關,由各省區各派一人組織之。

第二十七條 各部編制及權限與直轄機關之興革,由總長擬定,經中央政治委員會議決施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中央統一政府成立後,即行組織聯治民主制,以一年六個月為期限,應即成立民選的中央聯治政府。但因意外障礙時,得延長六個月以內。

第二十九條 中央統一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央聯治政府成立之日為止。

第二節 南北妥協運動[編輯]

中國如何統一,此一問題幾為中外人士急欲得一正確的答案,以慰其懸望。就吾人所知,中國統一為立國問題,而非息爭問題;為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為永久問題,而非一時問題。認清問題,而後尋擇統一途徑,乃不至歧中有歧。十六年來上於歧道者,前後相覆,不知凡幾。今茲局面,南北兩力之企圖,唯以克服敵方為其統一全國之捷徑。一若舍此別無坦途,不知克服敵方仍與中國統一不能混為一談。以事實證明,黨軍奄有大江南北,而內部之分裂如故,各省秩序之紊亂如故,民財各政之混淆如故,真正共和之毫無片影如故。若藉口克服敵方之後,當可免去此弊,此直欺人之語,且不知共和之建設為何事也。袁黎當國,已握全國政柄,何嘗能舉一日統一之實。蓋中國統一為一事,操握全國政柄另為一事,不能並論也。

統一問題既如上義,求所以解決之方,第一須勤求統一方案,第二須創造統一勢力,方案尚可討論而得。勢力則非可憑空結撰,前已言之。現在國內勢力,大半分集於南北交戰團之下。而此南北交戰團,又誤人軍治黨治之迷途,其勢力不適合民主建國之運用。而以戰爭之故,轉為統一之障礙。若於此外,創造第三勢力,非曰不可能。但交戰團既有兩大勢力橫阻其間,苟以新造之力起而廓清之,無論為事勢所不許可;即曰可之,實陷入循環為亂之圈線,亦所不取。至於從社會方面,提倡人民自治,或運動各省先自治而後聯治,此其精神早為吾人所倡導;且經試驗,而卒不可行,非盡由倡導不力,而組織之未具也。惡勢力支配全國之下,欲以少數省區實行自治,而仍不免保境之軍事行動,則其中途必蹶,無可免耳。民國十年,西南握有六省,擬聯奉浙贛閩組織十二省聯治政府,對內實行自治,對外摧倒北徐,而以執政制易總統制,使北方容易合作,奈此策遭時所忌,卒不獲行。今則局面大非昔比,欲於軍治黨治之下劃出民財兩政,讓省民自治,其可得乎!如謂組織一黨,而以革命手段出之,談何容易。且聯治之策可為目的,而不可為手段,以目的而作手段,無異以魚為筌,以鳥為戈,事何能濟,推而南北當局握有勢力矣。欲於用兵之時,放棄軍權統治,而行各省自治,亦為事實所不可能。即己罷兵媾和,仍須經統一國軍,私兵制化為國防制之後,民治領域始無軍人足跡蹂躪其間,而自治乃克實現。故在惡勢力支配之下欲謀聯治之實現,不外兩種手段,一為革命的廓清惡勢力。但難免走入循環為亂之圈線,已如前述。一為協調的改正惡勢力,適合民治運用,歸於國防地位,使各得其所,舍此固無他道也。所以吾人正確的答案,統一須有方案,而以四大問題為決定方案之綱領。統一須有勢力,而以妥協運動為求得勢力之工具。其有當乎?其無當乎?是待國人之商榷也。茲述其詳如次:

一 南北妥協之必要[編輯]

中國實際本無南北之分。茲所謂南北者,不過以交戰團政府分據南北要區,姑為立言之便而區別之也。夫南北交戰團。在國內表面觀之,各有其勢力,固矣。然就裡面而觀,國內勢力充滿於交戰團之外者,實有倍在,不能以其潛伏未表現而忽視之也。各方勢力以各不相謀之故;讓(釀)成分裂局面;於今為烈。歷來當局不知謀國之道須容納各方勢力,皆表清b於憲政之前。偶因其捍格不通,乃藉口統一,或昌言革命,其採取之手段,無非師草澤英雄之故智,欲以力爭經營天下。此種思想與手段,極為陳舊與惡劣,絕不知民主之建國為何物,而勢力之運用,當從何道為正確也。

原來民主憲政為各方民意之總匯,民意即各方勢力之源泉。而其表現根於思想。各方思想不能齊一,民意表現即有異傾,因而國內勢力不無新舊之分。但在共同生活之中,務須平流共進,一切制度自非調協均平,決不能容納各方民意及勢力之活動。中國因地理關係,生活狀況南北各有特殊,遂影響思想之不同。就其大別言之,北方思想多保守,而近於篤舊。南方思想多進取,而鄰於趨新。篤舊而健迸,未必皆非;趨新而失常,未必儘是,此屬另一問題。但南北思想既有新舊之分,發為民意,集於勢力方面者,自有彼此之特殊。知其特殊而不容其調協,必欲鋤而去之,此在專制時代則可,而在共和時代容有當那? 民國以來,南北戰爭無時或息,論者謂為一種新舊之爭,未能調協有以使然,洵知言也。故就根本上調和思想,容納民意,對於南北雙方,非實行調協不可。此有必要者一。

自來解決國事之途徑,除武力統一與和平會議外,尚有三事:一曰制憲運動,二曰聯省自治運動,三曰國民大會運動,或經試驗而無成,或未試驗而可卜其效力,何也?制憲運動本為國家創立根本大法,不能用為統一手段。乃民十一恢復法統,專事制憲,實舍此種作用;即使完全制定,憲自為憲,亂自為亂,安有實效之可期。觀於曹琨(錕)憲法,不能於勢於範圍內行其隻字,已可知矣。聯省自治運動較為根據事實,徹底改造,但因中樞為亂者所據,各省難以一致,是以無成,已如上述。國民大會運動雖未試驗,然以國會例之,其為無成,可以預決。蓋大會之召集,既無法律根據,又乏完設之法團可出代表,以一時急就成章,適為黨派利用。而流品之雜,搗亂之能,恐較八百議員將無遜色。且大會議決,安能邀武人之顧盼,藉以解決國事殊不可能。故就歷來經過之教訓觀之,統一運動非有合作之勢力,決不能成功;而欲謀勢力合作,非實行妥協決不能有望。此有必要者二。

現在兩方相持,不能解決,北軍已成弩末,南軍轉滋分裂,長此紛□,國固不堪,己亦何益。即就雙方戰爭之口號言之,莫不以國事為前提。既為國事而非修怨,自不難提出國事正常解決之方,勸告對方之接受,並訴諸國人之公判。與其力征經營而適以滋亂,何如謀之妥協,或有互讓共濟之可能。此為南北交戰團計,不為國事則已,如為國事,則其道至公,自不必假借名義,獨伸己意,而不容納對方。此有妥協之必要者三。

人心厭亂已極,國勢阽危日甚,若不及早收拾,內之共產黨之煽亂,紅槍會之蔓延,將與南北兩方同歸於盡。外之共管之聲浪固屬虛張,而共同干涉之策略難保不至實現,事勢至此,雖欲同室操戈勢有不能。故為人心厭亂、國勢阽危計,內戰亟須結束。欲達此的,最效之方惟有妥協。此有必要者四。

總之,內亂不可延長,最近時期決難平服一方;即使如願以償,自身發生變化,必較甚於敵人之障礙,此可預料者。雙方當局或其方面將帥,稍有悔禍之心,必能深知南征北伐均屬盲動行為,翻然改計,純以國家利益為前提,接受妥協運動,殊為忠實救國之良謨。

二 南北妥協之可能[編輯]

或謂妥協之策尚矣,其如事實之不可能何,此亦應考慮之事。然人之欲善,誰不如我。必謂南北當局,非各償其野心,決不肯罷兵息民,此亦苛刻之論。蓋就其處境觀之,其始也雖有借題發揮之企圖,但時至今日,事勢瞭然,各有內憂,此可取代之支配慾,當亦早滅其大半。今之相持,不過陷於欲罷不能之勢耳,如能予雙方以對等地位,各保其勢力,各消其隱患,而於國家又有絕大利益,彼亦何所恃而不為。此就雙方當局言之,度其可能者一也。南北軍之部將各為戰團而拼命,不過供人驅策,借戰爭為活動,希圖擴大兵力,增加權勢而已。但此戰已打不了,而各人實力無不欲其保全,與其勞頓師徒,成敗尚不可知,何如早謀結束,實力得以保有。此就雙方部將言之,度其可能者二也。士卒餓疲,均感困難,若再延長,餉糈益急,無論何省,民窮財盡,剝無可剝,軍資既竭,兵變堪虞,即欲繼續戰爭,勢有不可,環境所迫,不得不廢然思返。此就雙方戰事終局言之,度其可能者三也。妥協之策與城下之盟固大不同,即與向來和會辦法亦實有異。先以統一方案詢謀國是,再以同盟結合統一意志,事歸一致,勢自易辦。此就妥協方策言之,度其可能者四也。但非常之舉,障礙環生,在所不免,此則視妥協運動之手段及其目的何如以為斷耳。

三 南北妥協之目的[編輯]

南北妥協之必要及其可能,已如上述。顧欲着手運動,當先端正其目的,而後可得國人之同情,而不至為軍人之所利用。今之奔走南北者,未嘗不各出運動之能事,但叩以目的,或為戰略而運動,則聯甲以倒乙、和丙以制丁是也;或為分贓而運動,則政權之如何均沾、地盤之如何支配是也。凡茲運動,雖採取妥協手段,而其目的,蓋為戰略而妥協,非為統一而妥協也;為分贓而妥協,非為國是而妥協也。如斯妥協固無必要之價值,而其終局亦無可能之效果。因各謀私圖,必至終凶,此可預決者。吾人所謂必要及可能者,伴於目的而來。目的在統一則有必要,目的在國是則有可能,誠以國內要求,莫過於統一,而國是為先,乃可屏除其支節。申言之,妥協之目的,當以統一為範圍,以方案協定、勢力集中為其主眼。目的既定,而後迸求妥協之方法,乃有標準之可循。

四 南北妥協之方法[編輯]

欲達妥協之目的,當以妥協運動行之。但妥協運動須有方法,方法須切於實行,始可為統一運動之資。今之企圖,在謀南北實力派之結合。而南北實力派又在對敵地位,欲其彼此遷就,勢所難能,唯有另闢途徑,先謀意志一致,目的相同,而免遷就之難。此途徑為何?即統一同盟是也。統一為國家最高的利益,無論何黨何派、團體的利益皆不能超越之。真正愛國之士當能脫離其羈絆,而為國家努力最高的利益,以自盡其天職也。統一同盟正為國家最高的利益而設,超越黨派以救國事,矯正盲動行為,而攜手康莊大道。上有以救國,次有以安民,又次有以恢復軍人人格也。如其冥頑不靈,拒絕統一運動,甘為禍國殃民之鷹犬,則暫除外,另行設法以範圍之。若其大發覺悟,贊成統一,則須經此同盟約束,共紓國難,而後對敵之形跡可以盡消。國是之決定,勢力之集中,可因同盟而措置就緒。此為人手辦法,或以秘密行之,或以公開行之,或兩者並行不悖,皆視事實為應付,而不必執一以圖也。但統一同盟之運動,無論采何手段,須有團體組織先為發起,以資主動。而此團體人選,須慎擇真正愛國、負有相當資望才幹、而絕無權利之妄念者,方勝其任;應以一部為實力派之運動,一部為外交上之運動,一部主持中外輿論,一部籌集運動經費,分工程事,此其大概也。若其嚴密組織,詳細章程,當候發起人定之,此不贅。

第三節 外交贊助運動[編輯]

中國內部圖謀統一,內政問題也。內政問題當以國民力量解決之,似無須旁求外人之贊助,此說未嘗不是也。蓋謀國須有獨立之精神,乃能創造自助之幸福;若倚靠外助,非獨立國家所應出矣;至於勾結外援,謀專國政,假託名義,藉以自欺,此直石敬塘吳三桂之所為,自絕於國、自絕於民族也。雖然,不求外助而惟求自助,此屬另一問題。若其國家生存必要的權利,因外交失敗為人侵奪而無餘,今欲爭回之,以確立統一之基礎,而有事外交之運動者,則不可同日而語。中國分裂之局綿亙十載而不可收拾,影響國際貿易損失至巨。中外人士莫不渴望中國早復和平。但和平恢復之道,不在南北之息爭或一方之降服,而在奠定永久統一之基礎。基礎維何?即前述四大綱領是也。四大綱領而有恢復主權之必要。恢復主權、關係條約非可任意而為,故必以外交政策解決之。外交政策之基本,不在強權,而在公理;不在抗爭或報復,而在訴諸國際之同情及其相互的利益。今中國當積弱不振之時,雖無強權,而尚有民意的力量可以擁護公理;雖未可蔑視對方關係,而尚有交互利益可以獲得友邦之同情。故此次圖謀統一,為基礎鞏固計,不能不牽涉外交。為外交順勢計,不能不運動贊助。而所謂贊助者,非以外力而鎮壓內亂,乃取消外力之侵入,免其永為釀亂之源泉及統一之障礙是也。茲述關於外交贊助之事件如左:

一、關於條約者:如前述第四綱恢復主權所列這不平等事件均應撤廢,以示實踐遠東公約四大元則之規定,俾中國得此機會改善環境,使外人在華均獲得國際普通的交互利益之代價。

二、關於關稅者,如已通過之自主案,為中國解決財政之重要事件,應以無條件附之干預,提前舉行,以助統一之告成。

三、關於賠款者:如庚子賠款實為中國財政致命之傷。自西曆一九零一年起,截至今年己償還二十七年,為數不為不巨。此種分贓式不公道之債款,各國分得之,不足以增富;中國保有之,則足以救貧。此次恢復國內和平,非款不辦,應以無條件完全退還,贊助中國辦理統一,增進友誼之關係。

四、關於債務者:如前清債務之繼承,內有俄法債款、英德債款、英德續債款三項。民國慨然承認,絕非條件,及變更擔保品如約償還,已歷十六年。今擬展緩數年,贊助辦理統一,殊非過當之舉。

五、關於軍火之輸入者:國際雖有此厲禁,然實際源源而來,不特諉為外商之偷運無法防止,須知中國內亂,其能延長至今者,皆由各種軍用器品及軍用原料為不斷之輸入,若各國不願中國內亂延長,重申禁約,厲行截緝,則其有助中國之餌亂已屬不少。

六、關於軍資之供給者:表面雖然無其事,然暗中為鬼為賊大有其人,各為特殊利益,供給南北以構亂之資。其對華手段,未免太劣。今應聲請各國上自政府、下至商人,均應絕對不得為對華之借款,俾養亂之資源早日斷絕,而統一易於告成。

七、關於承認之問題者:在中國民選合法政府未成立以前,無論對於南北任何政府,均不可承認為中華民國之代表。若利用中國情形,以圖自國特殊利益,單獨或共同承認一方或雙方分立,皆足破壞中國真正之統一,而增加其收拾之障礙。

八、關於對華之方針者:各國對華恪守內政不干涉之方針,固為國人所共信;但因內亂延長,商業損失,難保對華正當方針不生搖動。故近日有創為共同干涉內亂,封鎖內江,共管鐵路之外論,殊為愚策。果成事實,益以破壞中國秩序,反得國際較不利之結果,故各國仍應恪守正當方針,以助中國秩序之恢復。

以上八項,關系統一頗屬重要,事涉外交,自有運動贊助之必要。但其可能程度,仍視各國友誼及公道之如何?即就其澈(徹)底的利害計之,無論如何,各國欲排斥四億民族生存之利益,保持其既得權利,以供自國享用,實無永久之可能,且不贊成中國之要求,中國和平未易恢復,而通商之損失益巨。故與其保持強權態度,終無良果,不如放大眼光,實踐友誼及公道之為得策。中國正值艱難奮鬥時會,打倒帝國主義之腔調固不必掛諸空口,但民族自決之精神已屬牢不可破。各國如忽視中國民族此種精神,其結果得不償失,可以斷言。吾人相信最短時期,中國必能戰勝艱難,昂首東亞,而為國際環相重視之國家。所有既失權利當能以自力收回,無待外求。而在外國今日行之,則為友誼,為公道,為贊助;在他日行之,則其價值當有前後之差別。故吾人以外交贊助之可能者,基於國際有巨大之眼光,而非以其近利積習而懸此希冀也。但實際上無論可能與否,而統一基礎之一部,必為主權恢復。目前收拾國事,尤須防止助亂之源泉。基此要求,而從事外交運動,實一種正當的必要的謀國策略,唯有努力而求其實現。

第四節 輿論一致運動[編輯]

一 輿論之關係及其重要[編輯]

管子有言,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順民心也。故為政者,出一政令,必先卜民心之趨向。民心不趨向,則阻力自生,強而行之,則反動斯起。此在君政時代,猶以民心為推行政令之本;而況民主政治尤為民意之結晶,一切權力皆由民意而來,尤當依民意而行使。凡民意之所左,我不得而右之;民意之所右,我不得而左之,故可謂為民意的統治。真正民主國家當然有此權力無上的民意,而司一國最高的公判。中國號稱共和,民權不得發達,民意自無從伸張;且表現民意之機關亦極缺乏而劣敗,即有選舉之投票,議會之表決,以及報紙之宣傳,皆不足表現真正的民意。至於聽輿人之論,足以公判是非,左右政局,成為不可抗之勢力者,更屬渺不可期。是以民國以來,無輿論之勢力可以促進政治上於軌道,始而鬧制憲之爭,繼而鬧護法之爭,終而無法可爭;乃遁而為討賊,遁而為革命,遁而為不可思議。凡茲現象,皆由一二野心家有支配國政之欲望,而無支配國政之常識,盲進突撞,釀成內亂,至今迷途,尚不知返。設當時國有健全之輿論,足以範圍人心,消弭政變,則制憲之爭早為輿論所撲滅,而以後亂源皆無從輾轉而層起,即偶有枝節,亦必受輿論之支配,不至橫決而不可收拾。由歷史經過觀之,輿論之有無,實關民國之治亂,其重要有如此者。

二 輿論之真諦及其作用[編輯]

今茲改造中國,任何方面當從根本上先立其基礎。如統一問題,則以四大綱領為基礎。四大綱領如何推行盡利,則當以輿論一致為其基礎。

中國輿論銷沈極矣!在昔以專制而無輿論,但尚有一部清議;現在以紊亂而無輿論,止有一片黨言。二者雖可為輿論之製造,而未足為輿論之代表。蓋所謂輿論者,別於特殊社會之臧否,亦異於特殊團體之宣傳,乃大多數民心之所嚮往,超越黨派感情機械之外,而為公平的理智的自由的民意之所表現是也。故真正民意之表現,含有意識穩健協調之元素,而恆為輿論之中心,其作用可以製造國是,可以決定方針,可以擁護政策之施行,可以阻止黨見之衝突,可以節制職權之濫用。一國如有健全之輿論,則其國可興。一國如無健全之輿論,則其國必廢。中國之病,正坐無健全之輿論,可為國是決定之前軀及為政令施行之後盾。無前軀則減少要求性,無後盾則減少適應性,一遇阻力橫生,即無以善其後。今盈天下皆厭亂之人,統一問題當為切近人心質之傾向。但統一如何完成,好亂之徒各出主張,藉以求其私圖,而統一問題終無由解決。故四大綱領確能成立之基礎,必於輿論領域中顯示要求以及適應之作用而後可也。

三 輿論之表現及其製造[編輯]

輿論表現的形式,極為簡單。約而言之,不外贊成與反對兩方面。贊成之勢成,則反對者不得起而阻撓。反對之勢成,則贊成者亦無從出面抗爭。蓋多數民意之所歸,其表現之勢力,可以進成輿論的統治。此民主憲政所以運用盡適,而不虞政憲之紛爭者,賴有此表現之勢力,為其最後之公判耳。顧輿論表現有由時勢之壓迫而生者,有由領袖製造而來者。前者如統一問題,經長期之內亂,己為時勢所要求,不待製造而有一呼百應之勢。後者如綱領問題,雖為事實之適應,必經一度之提倡,乃能喚起國人之注意。故一國是之決定,一政策之施行,無論如何適宜,必先獲得輿論以為前軀,一切糾紛乃可歸於一是,一切阻力乃能消於無形也。但欲獲得輿論,而當未成熟之時,則不能不假手少數人為之製造,以卜多數民意之從違。就製造輿論言之,有為先導之性質者,如察知未來之事實,先為解決之提倡是也,有為證明之性質者,如經事實之發生,適如其量以應付是也。中國先導的輿論固不可得,即證明的輿論亦罕有能及。此一主義,彼一主義,終日紛呶,不辨其說法究為何屬,反將當前事實如火之燃眉水之滅頂者,付之熟視無睹。此內亂之延長,所以坐無辦法而莫之收拾也。

四 輿論一致之必要及其運動方法[編輯]

解決國事須有辦法。辦法是否適宜,必須輿論為之證明,而後力辦法為之可行,乃獲得國人之共信,此實一切施政之基礎,而非假借輿論為箝制異口之資也。吾國社會自清議之風息,而制裁之力微,黨言之勢張,而催眠之弊起,狂言亂叫,如唱機聲,求其自由發表,為國效忠,為民請命,發現時局之真正要求,討論事實之適應方策,已如廣寒之散,不在人間。加以言論不得自由,真正民意沉諸九幽,更無從出而抗顏,夫所謂真正的民意者,非虛玄不可摸捉之物也。當此大亂時,民意結晶唯在安寧秩序、穩定生活、以及法律之自由。質言之,即以安居樂業為目的,以法律秩序為人權保障也。欲達如斯目的,則有待和平之恢復。和平恢復,非全國統一不為功。故渴望統一,實為民意之結晶,已可摸之而得焉。但統一之道,既非征服之可求,亦非相持之得了,即或如願以償,摧倒敵方,而內部分裂,循環為亂,勢所必至,而統一終不可期。是以民意的統一要求,不在征服之成功,而在妥協之得行,從可知也。蓋唯妥協乃可調劑各方勢力之平,而建國綱領得以公諸國人之討論,而不陷於一黨之專制。民意要求大抵如斯,顧欲其充分表現,端賴輿論之集中。何也?輿論之目標不可廣泛,廣泛則對象之利害各有差別,而國人之注意不能齊一;輿論之主張不可歧異,歧異則背道而馳各執一是以相消,而批評百出,絕無定論之價值。故唯集中,目標乃能專一,主張不至背馳,由少數人之提倡,經各地方之製造,使民意逐漸表現,群言歸於一致,擴大空氣,瀰漫中邦,成為不可抗之勢力,而後武人有所顧畏而易就範,外交有所援助而易折衝,政策有所擁護而易推行,皆賴輿論集中,造成一致有以使然也。茲將運動方法,略具概要如左:

一、統一未告成以前,由統一同盟團體組織輿論運動機關,專司其事。

二、聯絡海內外富有資望及知識階級之人,分任提倡輿論、依照統一方案實行工作。

三、聯絡各團體領袖及新聞界記者,贊同統一運動及其方策,幫助輿論之提倡。

四、組織各省區宣傳隊,分赴各地組織分隊,傳播統一運動宣傳品及聯絡各界,補助輿論製造。

五、組織兵工學商政運動專員,分任各界要求統一運動專員。

六、刊發各種新聞及小冊於宣傳品。

七、組織統一演講社及討論會。

八、組織群眾隨時舉行統一要求之示威運動。

九、組織全國總罷商總罷工總罷學,一日為限,分期舉行,表示民意之統一要求。

十、刊發西文報為對外表示輿論之宣傳。

十一、統一政府成立之日,全國應舉行大紀念表示擁護統一。

第三章 忠 告[編輯]

吾述統一辦法既竟,尚有一言為國人忠告者,不嫌詞費,披陳於後。區區之意,不忍宗邦之渝亡,國民之憔悴,發為忠言,以勸當世。如其諦聽,國之福也,民之幸也;否則,吾言為罪,無匡於時,無補於國,唯有作長期之奮鬥,晦嗚求友,以謀中國之再造,盡吾使命,不能放過也。

國人乎!須知今日之中國,擁有歷史的文化,天惠的富美,正值世界艱難之會,而為後起最有希望的國家,可以發憤為雄,可以破涕為笑,一鳴驚人,不必侷促東亞,長為病夫,供人踐踏,此其時矣。中國自強之道,只須集中全民族的力量,在秩序安寧之下腳踏實地,步步前進,不要走錯路徑。當能於最短時期發揮能力,締造新國,負起東亞主人翁的責任,出與列強共謀全人類的和平幸福。其道至為平庸,無事奉列寧為導師,驚華盛頓為天人也。中國歷史自有其特長,亦自有其特短,於其長處發揮而光大之,於其短處匡正而補救之,為術亦至平庸,不必左右東西文化、軒輊科玄學說也。

為治之道,貴在力行。立身之道,貴在毋苟。此雖屬老生常談,然於民國治亂實有絕大之關係。何也?由力行之義,社會改進的事業,一點一滴均待着手。無能空叫,均待分工,無能包辦。若舍着手而事口號,舍分工而事包辦,言則美矣,任則專矣,其如一點一滴,小百姓未蒙其利,而先見其害何!今人之病,莫大言是而行非,口所道者福利,身所行者盜跖,民所受者疾痛慘怛,舉一切賊民的罪惡,皆遮蔽於偽善宣傳之下,一若長此可以掩盡天下之耳目。此亦何為者,由毋苟之義。純潔愛國之流即欲出而匡時,當先審其所託,雖被環境驅迫,亦宜固其所守。苟其宗旨不同,固應望之而去,即或宗旨相同,而行事刺謬,亦不應輕與為緣;苟心知其罪,而猶以此善於彼,強自慰藉,則是同流合污;奔走亂者之門,適為其裝飾品,在己固不能藉行其志,在人已為之助長其亂。此亦何為者?

中國今日之亂,正坐好事者言行不一致,而愛國者出處無所擇,無賢不肖皆捲入漩渦,混鬧一團,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各恕其所恕,相率為亂而不知返。至於國民真正的要求,竟付諸一批永不兌現之支票,尚為未足,而於社會固有的秩序,小民一線的生機不能維持,又從而破壞之,遏絕之。此亦何為者?民國以來,國內領袖若深知力行之義,決不至濫用手段;若深知毋苟之義,決不至助長人亂;手段不濫,助亂無人,安有今日不可收拾之現狀那!所以中國不欲求治則已,如欲求治,則今後所望於賢者,不在五花八門的宣言,而在一點一滴力行的注意;不在委曲救國的熱念,而在至大至剛毋苟的操持。

中國維新之圖,肇自清代,東撞西突,不得指歸。迄人民國,漸有端倪,國政雖無一是,社會確有進步,此正一可喜之機。無如亂者四起,旋即摧殘。比年以來,知識階級又發生兩種毛病,一為主義毒,二為名詞疫,流行盛極一時,殺人甚於微菌,此何以故?外國主義儘量舶來,不問精粗,悉為承受,學有講,講主義;社有論,論主義;黨有說,說主義;甚而農工有組織,婦女有結社,舍其自身目的,不加講求,而皆爭談主義,以資標榜。一若主義之外,別無本圖足資顧盼者。以是因緣,一時思想界突現簇新的異觀,而舊社會基本觀念遂有日就動搖之傾向,但國內一般知識正感貧乏,餉以外國學說之富有,果能變遷思想,發為事功,未始非一時進步之津筏。無如國人慣作口頭工夫,而手足均不樂勞動,講開主義,而同題可以不談,國情可以不間,學校試驗室可以不設,團體目的物可以不求。一時社會遂中主義毒,相率而發其狂吃,浮薄叫囂之習成,好學深思之風息。以茲流弊,國民一切新活動,除言說之外,別無建樹之可言。語其歸結,不外一種名詞運動起而承其弊耳。降至今日,尤為自都而下,煽亂之徒專制標語,黃口之輩適為聲機,一唱百和,視為法寶;以革命為神聖,不與同流則為朽敗;以造亂為偉大,稍持健進則為昏庸;陷害無數青年,荒其學業;陷害無數農工,失其生活,皆此名詞疫為厲之階也。顧為之媒介者,不能不歸功新文化新文學之提倡,解放思想束縛,一洗文字艱深,未嘗無相當價值。但其未流,不能為文藝之復興,反使莘莘學子略識呢的,嚴然座師,習為囂張,不務深造。如斯現象,欲儲養無數真實人材為國效用,其可得乎!故中國如欲謀前途之進展,自非挽迴風尚,端正趨向,使國人之心思材力,悉用之於篤實儲養之途不可。

中國進化落伍,無可諱言。一切問題均須積極改造,固矣。但改造的對象,非歐非美,仍出於中國自身。自身問題究與他人不同,有如病然,決不能執他人之方以療自己之疾,此理甚明。今人不察,對於中國一切問題,只知改造之必要,而不知對象之為何物;只知主義論之可貴,而不知方法論之當講求。如勞動問題、婦女問題、土地問題以及一切經濟改革、文化提高各問題。在中國固有澈(徹)底解決之要求。但其對象的實況究為何若,受病的原因究屬何在,連帶的關係、消受的程度,均應一一深知其真實。而後着手之方法,進行之程序,乃不至雜亂無章,盲動以進。否則人云亦云,人趨亦趨,未有中途不失足而蹶者。今日群眾之運動,農工之扶植,婦女之解決,不惟於社會情況未加深察,且於實際生活不為籌謀,唯以利用之手段出之,捲入政爭,為其喊吶,是以其事則是,其實則非,鬧至結果,匪唯適得其反,且將以自斃。是亦何為者?所以改進事業、新青年之盲動與舊官僚之退化,終必殊途而同歸。一則倒開車而退回原位,一則亂開車而撞回原位,同一不進,無能相笑也。今後國人之努力,慎毋忽視對象,當求實際之利益,慎毋為人利用,當求自身之解決。且任何方面,雖各欲自主利益,而當以社會利益為其前提,斯乃有調和而無衝突之實效。

五洲之內,亞為大。亞之內,華為大。大而無當,殊為人類之羞。今世界人口約十五億,而我民族已占四分一強。亞洲人口約八億,而我民族已占其大半。且以一民族之眾,集中亞土,構成一國,自與一民族而分為數國、或數民族而湊合一國者迥然不同。以如斯宏大的民族國家,在世界地位關係至巨,寧待贅言。若能長足進步,出其力量開闢文明,世界全人類將受其嘉賜正無限量。苟其進化落伍,甘於暴棄;甚而不能自保其國,供人宰割,則東亞一部等於廢殘,無異世界全部失其健康。事有相關而至者,今我國現狀,不能達前者程途,反落後者地位,四億民族固直接處於悲境,又即全球人類亦將間接受其波累,無可諉責也,是以中國有大國資格,而不能自舉其實,適為世界之贅疣,事之可恥,寧甚於斯。今後國人所當努力以自贖於世界者,以吾人見解,首當明恥;次當知責;次當務本。以此三者為其切要之圖,而一切襲人牙慧、效人顰笑之舉動,自當廢然思返,實事求是,乃克有濟也。

何謂明恥?即中國自身在國際上已失獨立生存之地位,而又自構內亂以長外侮是也。我有國境,己駐外軍,我有港河,已舶外艦;我有關稅,已歸外人徵收;我有司法,已被外人制限。舉交通教育財政金融,無一不受外人之干涉支配。總而言之,我國之領土權、國防權、行政權、經濟權都落在外人之掌握,生死唯命,莫能避免。外侮如是,實與國家獨立生存勢不兩立,不圖合力而抵禦之,反各從事政爭,同室操戈,綿亙十稔,迄無寧息,以致外蒙盡棄,東省告危,助長寇雌,是誰之咎。國人如深知國恥之所在及其所急,則必翻然改圖。凡可以謀息內亂者,當無不可化除私爭而成就之。凡可以共事外競者,當無不可協同一致而進行之。故一般國人當以明恥為先,而後救國之心思材力乃不至於濫用。

何謂知責?即中國環境發生三大問題,課以努力解決之責任是也。海通以來,國際關係日益密切,盡人皆知。中國既為世界之一員,同時又為亞洲之主人翁。世界發生問題,而一員之中國自不能袖手旁觀;亞洲發生問題,而主人翁之中國更不能坐以待斃;至於自身發生問題,尤應急起直追,力圖解決,自無待言。故中國今日所處之環境,適值三大問題 --- 中國問題、亞洲問題、世界問題 --- 同時發生,比較任何問題尤為重大。申言之,中國問題發生國際關係,中國人應自行解決,否則實逼處此,為之代庖者。亞洲問題,發生世界關係,亞洲人應自行解決,否則實逼處此,有為之處分者。世界問題發生全人類共同生活關係,中國應與各國共同解決,否則全人類有謀自社會而解決者。所以三大問題之發生,要求相當之解決,已叩吾門而來。在歐美各國,自身問題早經解決。唯余本洲問題及世界問題,有參加解決之必要,故其責任只有其二。中國因自身問題至今尚未解決,故其責任實有其三也。此三大責任,中國人固不能自卸仔肩,但進行程序則不可無先後之別,由內而外,由近而遠。真愛國者必能兼愛世界,真愛世界者必能兼愛其國,精神一貫,步驟不亂,乃能充實而呈功。若舍中國問題,遂為國際試驗則近妄;舍亞洲問題,速望國際成功則害智;只知中國問題,盛唱國民主義、國家主義,而成熟之後,難免流於軍國主義、帝國主義之覆轍。否則其運動必屬皮毛,不入邊際,乃免其流弊也。故今後國人當以知責為要,而後謀國之心思材力乃不至於誤用。

何謂務本?即中國環境欲求改良,必先於民族本身注意改善是也。一國之興替,恆視民族本身之優劣以為衡。民族本身之優點多,則其國必興;民族本身之劣點多,則其國必替。中西歷史均有公例之可求,無能為外者。今中國欲圖改造,固應從事外部的改善,無論風俗、習慣、家庭、社會以及政治、經濟各方面,均須着手改善,以求適應現代之生存。但外部改善的基礎,仍在民族的自身。自身如未改善,任何良好制度決不能發生其效果,自清季以至民國,自政教以至習俗,倡言改革已非一時一事。而今日所收之成績竟不得一點一滴,反因改革之故,而誘起國內之騷亂,國民之放縱,觀此可知根本之改善,仍別有在也。目前南方固以革命自豪,實則於外部建設絕無絲毫可紀,而內部破壞,使男女青年皆借革命之神聖掩護其縱慾敗度之行為。所造罪惡,百倍官僚,而無可恕,此蓋以革命為奪取政權之武器、而不知以革命為培植本務之前軀有以使然也。所謂本務者何?至低條件,民族的道德不可不注意提高也,民族的智慧不可不注意浚辟也,民族的能率不可不注意增進也,民族的優種不可不注意培養也,民族的生活不可不注意改善也。能知此本務者,則中華民族之優點日多,而民國可以長進,否則日言改造,終無濟也。故行政教育之方針,當以務本為重。而一切毛皮的抄襲,制度的粉飾,思想的販殖,皆無補實際之改善。此則國人所當深知也。

以上所述,為對一般國人而言之。但此次為統一運動,則應忠告之對象,自有特殊之方面。此方面為何?即南北交戰團之雙方以及此外之第三派是也。此三方面各有其勢力,調協而集中之,則可以建設統一;交鬨而相消之,適足以延長分裂。故為國家統一計,不得不望各方勢和之調協。為集中各方勢力為國效用計,不得不出於協謀統一之一途。顧此中之得失利害,不加以剴切規喻,或有執迷而不悟。茲各就其情況分別言之,不作苛論,惟盡直諒,希冀賢者之一悟,而國事或有收拾之可期。

南戰團方面,以國民革命自嘩於時。夫既曰國民,不應為一黨之包辦,不應仰蘇俄之接濟,尤不應受第三國際之指揮。否則冒國民之名,行黨人私通外國之實,民國雖可欺,決不為之負責。既曰革命,則應有相當之對象及其替代之目的。今以北方軍閥為對象,而南方軍閥將如何?以全國軍閥為對象,而自身軍閥又將如何。凡此屬於軍制改革問題,殊無革命之價值。改其制,用政治手段可也;必不得已,充其量,無過於討伐名義,崇以革命,毋乃視軍閥太高,視民國太低,小題大做,殊可不必。如謂打倒帝國主義,則近於世界革命。國民黨人始終不敢承認,然己大放厥詞,反為共產黨之所利用;且此為蘇俄提倡之口號,舊俄為帝國主義者,赤黨為世界革命,先革其國,尚猶有說。而中國非帝國主義者,實無高唱打倒之對象。即謂帝國主義侵入中國,此屬外交問題,當以外交手段解決之。必不得已,欲為對外行動,亦無反而對內之方向。如謂欲救中國,須得政權;欲得政權,非以革命手段出之,決無以推翻北方軍閥之盤踞,原來面目不外如是。是之革命以爭握政權為目的,別無對象之可革,匪唯革命價值自鄶而下,且中國之憲政永不能成功矣。

茲姑無論國民黨革命之對象為何?但其替代之目的,果能以自由換束縛,以平等換壓迫,以公道換強暴,以秩序換紊亂,以安居樂業換流離失所,則替代之目的,深合國民之要求,猶有革命之價值也。乃國民黨偏以專政、訓政、黨化教育、黨外無黨等等標語,發其狂囈,是其所替代者,從可知矣。夫一黨專政,實與民主政治根本不能相容,前已言之。稍有民治思想,決不涉此妄念。若震驚蘇俄專政之成功,則歷史帝王之專政,何嘗非絕大成功。今必欲尤而效之,則革君主而為民主,日以民權強聒吾民者,殊為多事也。

訓政之說,尤為失當。此屬君政時代之口吻,不圖黨人襲而用之,以臨吾民。試問政為何物?尚待於訓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為極則,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機會,專靠官僚為之代治,並且為之教訓,此種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國行之數千年,而未有長足之進步。國民黨人有何法寶以善其後耶!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機會,而大小官僚反得借訓政之謬說,阻礙民治之進行。此亦何為者,即謂短時期之指導,實際上在所不免。然此為行政之設施,毋庸效帝王之口吻,頒下訓政時期,使吾民莫知聖明在上,將發生誤解也。

至於黨化,己屬不過。黨化教育更屬荒謬絕倫。蓋黨者不過團體之謂,絕無神妙之說。即凡主義政綱,亦以適應一時之要求,而非為化民成俗之妙用。歐美先進國受宗教之感化,進於文明境地,猶以政教分離解放思想之束縛。中國向無宗教束縛,方幸為歐美所不及,國民黨何故違背真理,以一黨之信仰,作宗教式之宣傳,尚為未足;並此教育獨立之機關,亦必入寇而摧殘之,是亦何為者! 三民主義及其發表之政綱,類皆束抄西襲,絕少獨立之思想。一貫之理論,而於國情亦未適合。-- 詳細批評非本論範圍,但國民黨賢者必知其說不過頭上有偶像,不敢觸犯耳。如有馬丁路德出於其黨,庶有中興之望。在今日視之,已屬陳腐不堪,亟待修正,有何神聖?而必強求學青年,桎其心思、梏其趨步那!

黨外元黨,則黨之名不立,何有於外!此種蠻橫思想,並政黨之為何物亦不知之。蓋政黨者所以集合同方向之民意,而為有組織之表現,活動於憲政之下者也。無論何國皆有三種方向之民意:一為保守的,一為革新的,一為最新的。散在各方向,不能為有力之活動,故必賴政黨以結合之,集中一方面。分疆殊幟,各以其政策為有組織之表現,使一國憲政之運用一張一弛,皆得多數民意,而為統治之基礎是也。若以一黨出之,決不能綜合三方向之民意,而為同一之表現。強而為之,三者盡人公門,必使黨內有黨,互相牴牾,適以自斃。此理至淺,無待事實證明,可以理智推知。無如黨人不悟,必欲高唱黨外無黨,其結果適得黨內有黨。觀於左右派之分裂層出不窮,何莫非食此報而來耶!

如謂國民黨為革命黨,自與普通政黨不同。是亦不然,即以革命黨論,亦無一黨獨尊之必要。蓋革命目的,原非排斥異己,獨霸一時。如有異黨之為革命,或非革命,而其行動不為本黨之破壞者,何妨並行而不悖。若必以狹隘之態度處之,一若版權所有,不准翻印,未免示人以不廣;且誰為真贗,尚待條件證明。真正革命者,至少條件:第一犧牲自己,不求私慾之滿足;第二獨立精神,不倚外援之成功;第三酷愛真理,不為偶像之支配,第四為全民求自由,不為一黨樹威福;第五言行必須一致,不為事實之矛盾。能合此五者,革命者之條件始立;否則自身不成革命者,而猶冒充革命,唁人之不革命、反革命,殊為未可也。今之黨人視革命為版權所有,果能悉合條件耶?抑合者寡,而不合者多耶?賢明之黨人自審自察,當知所以自拔矣。

顧上所言,多屬理論,猶未課以事實也。黨人自試驗革命以來,六年於茲,拓地至大江南北,為時不可謂暫,為地不可謂小,然其建樹成績,除爭城奪地外,犧牲無數之生命財產,購得人民之自由幸福為數有幾,黨人當能自知之。各省受革命之嘉賜,留為民間謳歌者,其事若何?小民當能自識之。吾人本隱惡揚善之旨,毋庸為黨人清算其賬,但其成績如是,打到長江,而廣東之亂益甚;打到北京,而長江之亂又將益甚。試問黨人有何保證,而可稍慰吾民耶。故國民黨人如不改變其方針,以圖自贖,則以革命手段為打倒救國之障礙者,反而自身為救國之障礙,此誠黨人始料之所不及也。

雖然,黨人之焦頭爛額,未嘗無可紀之勞績也。凡一國之進化,恆走曲線,必有盲進瞎撞之人,發現曲線之非是,而後真正之路徑乃畢呈於國民之前。不有黨人為民治之驅除,安有民治要求之真切。故黨人之成功,雖不能得自正面,而已可得自反面,其嘉惠吾民不再走曲線者,正足稍償目前之痛苦。北洋軍閥盤踞中樞,鞭笞南省,已非一日,得黨人之奮鬥討伐,撤其藩□,懲其專肆,使北洋正統不敢正視南方,此實黨人最大之努力,吾人亦未可沒其成績。但為黨人計,技已止此,再不自審,將有弄巧反拙之虞。蓋其自身已成中國進步之障礙,而其命運,已屆異滅之時期。 -- 佛法四大流轉生住異滅 -- 黨如明於自審,苟有解決國事之坦途,當謀適可而止。即屬大功之告成,如其不善自審,以為再進一步,即可會師幽燕,奠定黨國,則其崩潰可翹足而待也。

且赤寇之禍國,由於聯俄縱共而來。今日引狼之禍已成,噬及自身,乃知痛癢而絕之。絕之誠是也,但知清黨而不知清共,一任共匪在黨外活動,自懸蘇維埃之旗幟,焚殺各縣之良民,黨軍熟視而無睹,且遮斷其新聞,希圖免受國內之指摘。而其兵力則用之於同黨相斥之場,如廣東現狀,是其尤著者也。共匪乘此機會,專在田間煽動莠民,編練赤衛軍,以抵國民黨之隙。火已燎原,而猶不思早息兵禍,專事撲滅共匪,以自贖於國民相率而為地盤之爭,則紛紛向南而自殺,相率而為政權之爭,則紛紛向北而爭奪。坐視赤寇養成,赤地千里。人民既受兵禍之塗毒,又受紅亂之摧殘,迫不得已,必起而自衛自決,將來國民政府之命運,不結束於內部之爭奪,必結束於赤寇之蔓延。至起而自衛自決之人民,亦其最後與汝偕亡之對手。國民黨人乎!勿謂三民主義之法寶可以庇護爾曹,萬壽元疆。須知事已至此,自當及早回頭,擺脫圈套,實行救國;協謀統一,以息內亂;締結同盟,以造新國。事之正大切要,莫過於斯。此則有望賢明之黨人知所決擇,而不嫌逆耳以相告也。

北戰團方面,以安定邦國之名,自固壁壘。當蘇俄陰謀中國之時,無處不行其煽惑,而北戰團領袖獨能不受誘脅,力抗狂流,為國效忠,至今擁護五色國旗,堅持討赤,保障北方數省不被紅禍。在此一節,未曾無相當之同情。但自一方面觀之,赤寇之侵入,雖由黨軍勾結而來,而其釀成之源泉,實由北洋軍人造成軍閥,竊踞中央,毀法敗紀,破壞共和,已非一日;猶復布置爪牙,駐防各省,摧殘民治,無所不至。有以使然也。民國十六年來,北洋軍人如能深知國民主權在民不在軍,民國內亂在軍不在民,自當以身作則,率其袍澤,而以主權還之於民,軍權還之於國,自身問題,仍為國家正當之干城,出其材力聰明以謀國防之鞏固,國家得繁榮之進步,人民享自由之幸福,自身遭逢時會,亦得建樹開國之元勛,何榮如之。乃北洋軍人承袁氏之遺毒,專以南方好亂為自蔽,而不知民國之建設為何,軍人之職守為何,國防武器分割在手,即萌其覬覦中樞之妄念。而各省之為民治運動者,罔不深絕固拒,惟恐不周,直視民國公器為北洋傳統之分贓品,皖系之後而有直,直系之後而有奉,互爭消長,迭為分贓,惹起戰爭,全不負責,以此立國,安能有一朝而不亂也。

此次大江南北落於黨軍之手,亦由北洋系互爭雄長所致。此為軍閥自殺必然之結果,再不覺悟,希圖最後之勝利,則其覆亡亦可翹足而待。何也。民主立國,決無軍閥存在之可望,亦無軍治篡代之可能。民國以來,內外政權雖為一般軍閥所操縱,然此只一時之變態,而人民反動已無時而或息。今軍閥日蹙,民氣日張,而欲拒絕民治之要求,延長軍治之命運,決不可能。無論黨軍勢力足以抵隙,即因內部分裂,為北所乘,然試問時勢潮流,人心趨向,能以暴力抵抗耶!共和國家主權無不在民,軍人職在衛國,決不能盤踞中樞,竊弄政柄。皖直之覆轍,可為殷鑑。西北各軍向為同澤,今成敵對,無論其處心積慮之如何,然其不滿現狀之專橫,欲求局面之翻新,已可概見。平心而論,此次內亂之戎首均非東北西北各軍,而所以陷入漩渦、重演相斥之歷史者,各為環境所迫,欲維持其勢力及地位,故相率為亂而不顧惜。豈知保全榮名自有坦途,更知愛國尤有進境,若其野心不敢,積習不除,軍制不改,民治不健,雖欲避免戰爭,維持現勢,亦不可得。故為一般軍人計,當此共和時代,政由民主,國自軍防,乃為其安身立命之所,違而背之,後必有災。此則對於北戰團方面,不能不致其忠告者也。

至於第三方面,凡不滿南北交戰團雙方之所為,而思易一方式以自致力於國家者是也。此種心理實充滿於全國,即南北交戰團亦多賢者具此心理。但其代表活動之勢力仍屬潛伏而不能實現,且極散漫而不能集中,空有心理作用,而無努力組織,則其隔岸觀火,無補國事如一也。然國人多數既有此種心理,即為多數民意之所趨。民意所趨,無論交戰團之暴力如何強橫壓迫,決不能阻遏而摧殘之;特患分流而無力,橫出而失軌,欲矯南北交戰團之失,表現第三勢力之作用,終於不可能耳。故為第三方面計,無論任何團體或何領袖,既察知軍治黨治之非,自當同趨於民治之一途;既熟審循環為亂之弊,自當同懍以暴止暴之戒;既深鑒黨爭政爭之禍國殃民;自當超黨派以謀國事,舍權利而濟時艱。目的既同,步趨須一,集為一團,形成勢力,轉移時局,自有機能。此則對於第三方面之賢者,深望其知所致力也。

顧為國致力之事,必先認清其對象,審擇其手段,而後救國之事業,乃不陷於誤國之途徑。今日中國大之(之大)患,莫甚於國家失其生存地位、人民陷於垂斃境況。而所以致此者,莫不曰外力之壓迫也,武人之專橫也,赤寇之煽禍也,黨人之搗亂也。此四者誠中國目前之大患,而為國內一般之所以公認。顧其發生四患之原因,實由民族自身之未改善,民族自身改善,決無四患之可發生也。故吾人主張為務本之說,但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功,而急則治標。故於四患之中,不能不認清主從,分別救濟。竊以目前大患,唯外力之壓迫與赤寇之煽禍,為國人努力之最要對象。至於武人專橫、黨人搗亂,雖有匡正之必要,而略跡原心,實由軍制不善黨規不良有以致然,初無陷國家人民於絕地之惡意,不能與外力赤寇同科也。故國人對外當謀主權之恢復,對內當謀紅亂之肅清。而武人黨人適為中國進步之障礙,不得不視為先決問題,但不必存敵視之心,唯以妥協手段解決之,盡其曲折感化之能事,以期合三方面之勢力,締造新國,廓清目前之大患,而樹百年不拔之基,斯為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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