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24年)
外观
←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21年)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4年11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11月8日 1935年1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24年11月19日 |
|
第一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隶属于内政部,依古物保存法之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二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内政部常务次长为主席委员,并由内政部聘请古物专家四人至七人,教育部内政部代表各二人,国立中央研究院,国立北平研究院代表各一人为委员组织之,就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四人,主席委员为当然常务委员。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事务之处理,以全体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第三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科员及办事员共六人至十二人,承主席委员及常务委员之命,办理本会事务。
第五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学术上之必要,得延聘专家为顾问。
第六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会议规则及办事规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