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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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21年)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4年11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11月8日
1935年1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24年11月19日

中华民国 21 年 1 月 29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21 年 5 月 1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24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3 月 27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62 年 4 月 11 日公布

第一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隶属于内政部,依古物保存法之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二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内政部常务次长为主席委员,并由内政部聘请古物专家四人至七人,教育部内政部代表各二人,国立中央研究院,国立北平研究院代表各一人为委员组织之,就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四人,主席委员为当然常务委员。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事务之处理,以全体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第三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科员及办事员共六人至十二人,承主席委员及常务委员之命,办理本会事务。

第五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学术上之必要,得延聘专家为顾问。

第六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会议规则及办事规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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