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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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1年)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11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11月8日
1935年1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24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 21 年 1 月 2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1 年 5 月 1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1 日公布

第一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隸屬於內政部,依古物保存法之規定,行使其職權。

第二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以內政部常務次長為主席委員,並由內政部聘請古物專家四人至七人,教育部內政部代表各二人,國立中央研究院,國立北平研究院代表各一人為委員組織之,就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四人,主席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事務之處理,以全體常務委員名義行之。

第三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員及辦事員共六人至十二人,承主席委員及常務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學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專家為顧問。

第六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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