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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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21年)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11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11月8日 1935年1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2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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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隸屬於內政部,依古物保存法之規定,行使其職權。
第二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以內政部常務次長為主席委員,並由內政部聘請古物專家四人至七人,教育部內政部代表各二人,國立中央研究院,國立北平研究院代表各一人為委員組織之,就委員中指定常務委員四人,主席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事務之處理,以全體常務委員名義行之。
第三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科員及辦事員共六人至十二人,承主席委員及常務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學術上之必要,得延聘專家為顧問。
第六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之會議規則及辦事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