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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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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1年) 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2年8月20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行政指导
2003年8月20日
中文译音使用原则 (民国97年)

教育部91年8月22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10042331号函备查发布(西元2002年8月22日)
教育部92年8月20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20044540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03年8月20日)
教育部9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70056233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08年12月18日)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1000011159号函修正备查发布(西元2011年3月10日)

一、为解决国内中文译音使用版本紊乱,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订定本使用原则。

二、我国中文译音除另有规定外,以通用拼音(如附表)为准。

三、地名译写原则,依内政部订颁之地名译写原则

四、路、街名译写原则如下:

(一)标示路、街名时,所有译音符号皆不加注声调。

(二)路、街名英文译写格式,采第一个字母为大写,其馀字母以小写连接,二字间不空格亦不以短划连接,例如“东明路”译为“Dongming Rd.”。 但第二个汉字音节为母音时,前面以短划连接,例如“仁爱路”译为“Ren-ai Rd.”;“长安路”译为“Chang-an Rd.”。

(三)路、街名太长时,可以空格,以词句作段落。

(四)路、街名中具方向性或序数性意义者,统一采意译,意译用英文语言,例如“南路”译为“S. Rd”,“一路”译为“1st Rd.”。

(五)路、街名中,有外国人名、特定词或约定俗成者,以沿用为原则。例如“罗斯福路”译为“Roosevelt Rd.”、“台中路”译为“Taichung Rd.”

(六)路、街名在译音时得考虑传统及历史文化因素。

五、人名译写原则如下:

(一)“姓”之每一个字母全部大写(亦可第一个字母大写,其馀字母小写),“名”之每个汉字音节之第一个字母大写,名字或复姓之汉字音节中间以短横连接。“姓”在前,“名”在后为原则,姓之后加逗点;亦可依西方惯例,“名”在前,“姓”在后不加逗点。例如:

  「楊林」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Lin  YANG」縮寫時為「L. YANG」 
  「范開朗」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Kai-Lang  FAN」縮寫時為「K. L. FAN」

(二)护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户籍誊本姓名译音,鼓励使用通用拼音。但原有护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护照姓氏及英文户籍誊本姓名或海外侨民姓名之译音,得从其原有译音方式及习惯。

(三)护照姓名译写格式 1、护照外文姓名格式部分:一律使用大写英文字母缮打,姓在前、名在后,姓之后加逗号,名字之间加短横。例如:

  「王美華」外文譯名繕打格式為WANG,MEI-HUA。

2、复姓之英文写法部分:外文姓名及女子婚后加冠夫姓之外文姓名缮打格式原则与前目同。例如:

  複姓:「歐陽義夫」:OU YANG,YI-FU
  冠夫姓:「林王美華」,可依照申請人使用習慣繕打:
  LIN WANG,MEI-HUA
  LIN,WANG MEI-HUA
  LIN,MEI-HUA

六、外文邮件地址书写原则如下: (一)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FAN, Kai-Lang 

(二)第二行:门牌号码,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No.55, Lane 77, Sec.2, Jinshan S. Rd.

(三)第三行:乡镇、县市、邮递区号,例如:

  Jinshan, Taipei County, 249

(四)第四行:国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称统一译写方式如下表:

英文 缩写 中文 英文 缩写 中文
City Number No.
County Floor F
Township 乡镇 Room
District Dist. East E.
Village 村、里 West W. 西
Neighborhood South S.
Road Rd. North N.
Street St. First 1st
Boulevard Blvd. 大道 Second 2nd
Section Sec. Third 3rd
Lane Fourth 4th
Alley Aly. Fifth 5th

七、海外华语教学原则,除使用注音符号者外,涉及采用罗马拼音者,以采用通用拼音为原则。

八、其他中文译音,除国际通用或特定词、约定俗成者(如我国历史朝代、地名、传统习俗及文化名词)外,以通用拼音为准。

附 表 通用拼音方案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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