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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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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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通用拼音(如附表)為準。
三、地名譯寫原則,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名譯寫原則。
四、路、街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標示路、街名時,所有譯音符號皆不加註聲調。
(二)路、街名英文譯寫格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不以短劃連接,例如「東明路」譯為「Dongming Rd.」。 但第二個漢字音節為母音時,前面以短劃連接,例如「仁愛路」譯為「Ren-ai Rd.」;「長安路」譯為「Chang-an Rd.」。
(三)路、街名太長時,可以空格,以詞句作段落。
(四)路、街名中具方向性或序數性意義者,統一採意譯,意譯用英文語言,例如「南路」譯為「S. Rd」,「一路」譯為「1st Rd.」。
(五)路、街名中,有外國人名、特定詞或約定俗成者,以沿用為原則。例如「羅斯福路」譯為「Roosevelt Rd.」、「台中路」譯為「Taichung Rd.」
(六)路、街名在譯音時得考慮傳統及歷史文化因素。
五、人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姓」之每一個字母全部大寫(亦可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名」之每個漢字音節之第一個字母大寫,名字或複姓之漢字音節中間以短橫連接。「姓」在前,「名」在後為原則,姓之後加逗點;亦可依西方慣例,「名」在前,「姓」在後不加逗點。例如:
「楊林」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Lin YANG」縮寫時為「L. YANG」
「范開朗」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Kai-Lang FAN」縮寫時為「K. L. FAN」
(二)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鼓勵使用通用拼音。但原有護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護照姓氏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或海外僑民姓名之譯音,得從其原有譯音方式及習慣。
(三)護照姓名譯寫格式 1、護照外文姓名格式部分:一律使用大寫英文字母繕打,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例如:
「王美華」外文譯名繕打格式為WANG,MEI-HUA。
2、複姓之英文寫法部分:外文姓名及女子婚後加冠夫姓之外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例如:
複姓:「歐陽義夫」:OU YANG,YI-FU
冠夫姓:「林王美華」,可依照申請人使用習慣繕打: LIN WANG,MEI-HUA LIN,WANG MEI-HUA LIN,MEI-HUA
六、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 (一)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FAN, Kai-Lang
(二)第二行:門牌號碼,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No.55, Lane 77, Sec.2, Jinshan S. Rd.
(三)第三行:鄉鎮、縣市、郵遞區號,例如:
Jinshan, Taipei County, 249
(四)第四行:國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
英文 | 縮寫 | 中文 | 英文 | 縮寫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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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 | 市 | Number | No. | 號 | |
County | 縣 | Floor | F | 樓 | |
Township | 鄉鎮 | Room | 室 | ||
District | Dist. | 區 | East | E. | 東 |
Village | 村、里 | West | W. | 西 | |
Neighborhood | 鄰 | South | S. | 南 | |
Road | Rd. | 路 | North | N. | 北 |
Street | St. | 街 | First | 1st | 一 |
Boulevard | Blvd. | 大道 | Second | 2nd | 二 |
Section | Sec. | 段 | Third | 3rd | 三 |
Lane | 巷 | Fourth | 4th | 四 | |
Alley | Aly. | 弄 | Fifth | 5th | 五 |
七、海外華語教學原則,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其他中文譯音,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約定俗成者(如我國歷史朝代、地名、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外,以通用拼音為準。
附 表 通用拼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