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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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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1年)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2年8月20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教育部行政指導
2003年8月20日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 (民國97年)

教育部91年8月22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10042331號函備查發布(西元2002年8月22日)
教育部92年8月2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20044540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03年8月20日)
教育部9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70056233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08年12月18日)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00011159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11年3月10日)

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通用拼音(如附表)為準。

三、地名譯寫原則,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名譯寫原則

四、路、街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標示路、街名時,所有譯音符號皆不加註聲調。

(二)路、街名英文譯寫格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不以短劃連接,例如「東明路」譯為「Dongming Rd.」。 但第二個漢字音節為母音時,前面以短劃連接,例如「仁愛路」譯為「Ren-ai Rd.」;「長安路」譯為「Chang-an Rd.」。

(三)路、街名太長時,可以空格,以詞句作段落。

(四)路、街名中具方向性或序數性意義者,統一採意譯,意譯用英文語言,例如「南路」譯為「S. Rd」,「一路」譯為「1st Rd.」。

(五)路、街名中,有外國人名、特定詞或約定俗成者,以沿用為原則。例如「羅斯福路」譯為「Roosevelt Rd.」、「台中路」譯為「Taichung Rd.」

(六)路、街名在譯音時得考慮傳統及歷史文化因素。

五、人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姓」之每一個字母全部大寫(亦可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名」之每個漢字音節之第一個字母大寫,名字或複姓之漢字音節中間以短橫連接。「姓」在前,「名」在後為原則,姓之後加逗點;亦可依西方慣例,「名」在前,「姓」在後不加逗點。例如:

  「楊林」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Lin  YANG」縮寫時為「L. YANG」 
  「范開朗」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Kai-Lang  FAN」縮寫時為「K. L. FAN」

(二)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鼓勵使用通用拼音。但原有護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護照姓氏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或海外僑民姓名之譯音,得從其原有譯音方式及習慣。

(三)護照姓名譯寫格式 1、護照外文姓名格式部分:一律使用大寫英文字母繕打,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例如:

  「王美華」外文譯名繕打格式為WANG,MEI-HUA。

2、複姓之英文寫法部分:外文姓名及女子婚後加冠夫姓之外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例如:

  複姓:「歐陽義夫」:OU YANG,YI-FU
  冠夫姓:「林王美華」,可依照申請人使用習慣繕打:
  LIN WANG,MEI-HUA
  LIN,WANG MEI-HUA
  LIN,MEI-HUA

六、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 (一)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FAN, Kai-Lang 

(二)第二行:門牌號碼,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No.55, Lane 77, Sec.2, Jinshan S. Rd.

(三)第三行:鄉鎮、縣市、郵遞區號,例如:

  Jinshan, Taipei County, 249

(四)第四行:國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

英文 縮寫 中文 英文 縮寫 中文
City Number No.
County Floor F
Township 鄉鎮 Room
District Dist. East E.
Village 村、里 West W. 西
Neighborhood South S.
Road Rd. North N.
Street St. First 1st
Boulevard Blvd. 大道 Second 2nd
Section Sec. Third 3rd
Lane Fourth 4th
Alley Aly. Fifth 5th

七、海外華語教學原則,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其他中文譯音,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約定俗成者(如我國歷史朝代、地名、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外,以通用拼音為準。

附 表 通用拼音方案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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