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铁路督办吕荣寰宣布东路执行协定经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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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东路执行协定经过事实
中华民国 中东铁路督办吕荣寰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7月16日
1929年7月16日

  东省铁路自中俄合办以后,按照协定,双方权利悉应平均;乃俄方极端把持,以致协定精神未能实现,华方权利被其侵蚀。荣寰任事之初,提议修改章程,以均权限。因俄方一味拖延,始将稽核局长改任华员,路款争归理事会保管,藉资限制;复将理监两会及稽核局职员按照协定平均原则,分别任用。至路局用人,关系甚重,经荣寰迭次竭诚开导,俾得按照协定,平均任用。其他权利亦经荣寰再三促其施行,而俄局长任意违法,遇事专断,若不亟加纠正,不惟协定等于虚设,路务前途,何堪设想?荣寰重任忝膺,亟思补救,遂于本年二月间,向俄方提出履行协定案,内容略分规定路局正副局长职权,人数等项,悉本协定立论,并无过分之求。讵俄方始则口头大体承认,继则书而阴示推翻,迨据理驳诘,则又愿开谈判,表示接近;及经促其实现,忽又枝节横生,差以千里。揆其经过情形,可谓毫无诚意。荣寰交涉数月,依协定为根据,奉公理以周旋,百端解喩,口舌俱疲,而俄人始终支吾,悍然不顾,近且变本加厉,局长违法侵权之事,层见叠出,不胜枚举。至五月二十七日搜查驻哈俄领馆案发生,复查明苏联重要路员多兼宣传赤化工作,于是俄方欲把持东路以为赤化根据之用心,遂路人皆知矣。荣夙以东路为中俄合办之企业,双方应按协定,共循轨道,以求营业之繁荣,故不惜披沥血诚,再三商摧,结果如斯,能毋失望?而观诸已往,俄方不仅欲把持东路,且欲赤化中国,非特不履行协定,且进而破坏协定,若不讲求对策,亟取自卫之方,则权利永无平均之日,而赤祸潜滋,更不知伊于胡底?荣寰职责所在,何敢再事容忍,致遗东北治安之患,而蒙丧权辱国之羞。不得已,遂断然处置,而为根本之纠正。爰于七月一日,命令路局正副局长,遵照协定,行使职权,曁平均用人一案,即日实行,凡路局命令及一切文件,须华俄正副局长共同签字,始生效力。其机车等处处长,即以华员充任,藉防专断而示平均。当因局长叶太沙诺夫俄副局长艾斯安特借词反抗,延不遵办,实属玩视协定,把持路权,不得已,将其免职。所遗局长职务派华副局长范其光暂行代理,以维现状。所有华俄职员现均照旧办事,沿线一带秩序如常,祇恐外间传闻失实,特将东路执行协定经过事实,宣布中外,俾众周知。东省铁路督办吕荣寰铣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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