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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鐵路督辦呂榮寰宣布東路執行協定經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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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東路執行協定經過事實
中華民國 中東鐵路督辦呂榮寰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7月16日
1929年7月16日

  東省鐵路自中俄合辦以後,按照協定,雙方權利悉應平均;乃俄方極端把持,以致協定精神未能實現,華方權利被其侵蝕。榮寰任事之初,提議修改章程,以均權限。因俄方一味拖延,始將稽核局長改任華員,路款爭歸理事會保管,藉資限制;復將理監兩會及稽核局職員按照協定平均原則,分別任用。至路局用人,關係甚重,經榮寰迭次竭誠開導,俾得按照協定,平均任用。其他權利亦經榮寰再三促其施行,而俄局長任意違法,遇事專斷,若不亟加糾正,不惟協定等於虛設,路務前途,何堪設想?榮寰重任忝膺,亟思補救,遂於本年二月間,向俄方提出履行協定案,內容略分規定路局正副局長職權,人數等項,悉本協定立論,並無過分之求。詎俄方始則口頭大體承認,繼則書而陰示推翻,迨據理駁詰,則又願開談判,表示接近;及經促其實現,忽又枝節橫生,差以千里。揆其經過情形,可謂毫無誠意。榮寰交涉數月,依協定爲根據,奉公理以周旋,百端解喩,口舌俱疲,而俄人始終支吾,悍然不顧,近且變本加厲,局長違法侵權之事,層見疊出,不勝枚舉。至五月二十七日搜查駐哈俄領館案發生,復查明蘇聯重要路員多兼宣傳赤化工作,於是俄方欲把持東路以爲赤化根據之用心,遂路人皆知矣。榮夙以東路爲中俄合辦之企業,雙方應按協定,共循軌道,以求營業之繁榮,故不惜披瀝血誠,再三商摧,結果如斯,能毋失望?而觀諸已往,俄方不僅欲把持東路,且欲赤化中國,非特不履行協定,且進而破壞協定,若不講求對策,亟取自衞之方,則權利永無平均之日,而赤禍潛滋,更不知伊於胡底?榮寰職責所在,何敢再事容忍,致遺東北治安之患,而蒙喪權辱國之羞。不得已,遂斷然處置,而爲根本之糾正。爰於七月一日,命令路局正副局長,遵照協定,行使職權,曁平均用人一案,卽日實行,凡路局命令及一切文件,須華俄正副局長共同簽字,始生效力。其機車等處處長,卽以華員充任,藉防專斷而示平均。當因局長葉太沙諾夫俄副局長艾斯安特藉詞反抗,延不遵辦,實屬玩視協定,把持路權,不得已,將其免職。所遺局長職務派華副局長范其光暫行代理,以維現狀。所有華俄職員現均照舊辦事,沿線一帶秩序如常,祇恐外間傳聞失實,特將東路執行協定經過事實,宣布中外,俾衆週知。東省鐵路督辦呂榮寰銑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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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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