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七年总统二二八事件谈话
← | 96年二二八事件谈话 |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总统二二八事件谈话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2月28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总统 陈水扁 发布于总统府新闻:总统偕同副总统出席“中枢228纪念仪式” |
98年二二八事件谈话 |
去年是“228事件60周年”纪念,在迈向新的一甲子的之前,我有机会重新来读《人权之路-台湾民主人权回顾》这本册。这是2001年的年底,也就是我刚就任总统差不多年半的时间,由文建会、新闻局、“228事件纪念基金会”和“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共同主办,在总统府一楼所举办的“台湾民主人权回顾展”,所有展出的资料经过整理和充实之后所编的册,这本册后来陆续翻译成英文和日文,而且当做总统的礼物送给特别重要的外宾,包括2005年访台的美国柯林顿前总统在内。同时,这也是政府第一次在总统府举办有关“228事件”以及威权统治迫害自由、侵害人权的展览,具体代表政府追求“转型正义”第一次非常重要的努力。经过五、六年以后,重新再来读这本册,内心的激动和感慨犹原不输当年。台湾虽然已经民主转型,但是转型正义并没得到落实。
有人讲“228事件”已经过去60年,有必要搁再提吗?60年后搁来提60年前的代志,如果不是为了政治利益就是为了要制造冲突,这又有什么意义?面对这样的批评和质问,我要再次跟大家讲,如果咱无法度面对彼此的过去,咱就不可能建立共同的未来。“228事件”并不是台湾人民苦难的结束,“228事件”是之后超过半世纪威权统治的开始。
“228事件”发生将近40年后,台湾才解除军事戒严,发生差不多50年后,咱才有机会直接选举咱的总统,做咱自己国家的主人。“228事件”和威权独裁统治,并不是咱上一代人的往事,是咱这一代亲身的经验,台湾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和公义打拼的过程到今天犹原还没结束,咱必须更加用心、更加打拼,让咱的后代子孙能够生活在一个不再有惊恐、不再暗夜流泪、无奈怨叹的自由、幸福时代。
在《人权之路》这本册,我读到“台湾长老教会”在1971、1975和1977年连续3次发表的“国是宣言”,诉求国际社会要重视台湾的人权、尊重台湾人民有住民自决的权利、国会要全面改选、要保障语言和宗教的自由,以及主张“在面临中国企图并吞台湾之际,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台湾成为一个新而独立的国家”。
虽然“长老教会”当年所提出的诉求很多已经完成,但是这三次“国是宣言”所要表达的意义和精神,也就是对人权完全不妥协的坚定信仰,才是对抗极权暴政确保自由与民主唯一的武器;只有坚持“人权立国”的理念,积极落实对人权的保护,台湾才有资格、才有条件做为一个新兴的民主国家,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和尊重,这款的理想和自我的要求,到今天犹原是2,300万台湾人民必须继续奋斗的目标。
面对过去的苦难,有人讲要“向前看”不要“向后看”,甚至刻意将伊淡化或著当做完全不存在,这拢是对人权价值另外一种的漠视。“228事件”和之后的威权统治是历史在台湾这块土地所留下来永远不可能消失的伤痕,是2,300万台湾人民必须共同承担的试炼和考验。圣严法师常常讲,面对越艰难的痛苦,越要去:“面对伊”、“接受伊”、“处理伊”,最后“放下伊”。如果不愿意去“面对”、“接受”和“处理”过去威权统治迫害人权的历史真相,还给所有受难者和家属一个公道,台湾社会就不可能将“228事件”和“军事戒严”所留下来的阴影永远乎伊来放下,对不对?
《人权之路》最后一章用“没有好走的路-台湾人权思考的80个问题”做为结束,这80个问题包括:“228事件”的真相是不是已经厘清?过去的威权统治者是不是要追究伊的责任?对参与迫害人权的加害者要如何处理,要处理到什么层级或程度?“不当党产”要如何追讨? 威权统治所留下来的标记和纪念物要如何处理?在追求“转型正义”的过程中,理想和现实要如何选择等等,每一个问题拢是非常严肃、非常敏感,也非常重要。
过去7、8年的经验证明没任何一个人对这80个问题有绝对正确的答案,或著是有让大家完全满意的处理方式,但是这80个问题不断提醒2,300万的台湾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和公义绝对不是一条好走的路,但是咱不可能逃避,只有坚定的走下去,坚持人权的普世价值绝对不能有任何的妥协,咱才有法度避免走回头路,让过去的悲剧不再发生。
最后,我想要利用我最后一次主持中枢纪念228仪式的机会,带领大家共同来祈祷。自由、民主、人权和公义,绝对不是政治统治者给咱的恩典,这是上天赐给每一个人不能被剥夺和限制的基本人权。对人权的保障只靠宪法和法律是不够,必须要靠每一个人对人权价值完全不妥协的坚持,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自由和民主。在这祈求上天赐给咱2,300万台湾人民勇气和智慧,让咱了解人权真正的意义,而且全心全意守护每一个人的人权绝对不再受到任何的侵犯和迫害。天祐台湾,并祝福在场所有的朋友大家身体健康、平安喜乐。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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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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