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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總統二二八事件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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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二二八事件談話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總統二二八事件談話
中華民國97年(2008年)2月28日於臺北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發布於總統府新聞:總統偕同副總統出席「中樞228紀念儀式」
98年二二八事件談話

  去年是「228事件60週年」紀念,在邁向新的一甲子的之前,我有機會重新來讀《人權之路-台灣民主人權回顧》這本冊。這是2001年的年底,也就是我剛就任總統差不多年半的時間,由文建會、新聞局、「228事件紀念基金會」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共同主辦,在總統府一樓所舉辦的「台灣民主人權回顧展」,所有展出的資料經過整理和充實之後所編的冊,這本冊後來陸續翻譯成英文和日文,而且當做總統的禮物送給特別重要的外賓,包括2005年訪台的美國柯林頓前總統在內。同時,這也是政府第一次在總統府舉辦有關「228事件」以及威權統治迫害自由、侵害人權的展覽,具體代表政府追求「轉型正義」第一次非常重要的努力。經過五、六年以後,重新再來讀這本冊,內心的激動和感慨猶原不輸當年。台灣雖然已經民主轉型,但是轉型正義並沒得到落實。

  有人講「228事件」已經過去60年,有必要擱再提嗎?60年後擱來提60年前的代誌,如果不是為了政治利益就是為了要製造衝突,這又有什麼意義?面對這樣的批評和質問,我要再次跟大家講,如果咱無法度面對彼此的過去,咱就不可能建立共同的未來。「228事件」並不是台灣人民苦難的結束,「228事件」是之後超過半世紀威權統治的開始。

  「228事件」發生將近40年後,台灣才解除軍事戒嚴,發生差不多50年後,咱才有機會直接選舉咱的總統,做咱自己國家的主人。「228事件」和威權獨裁統治,並不是咱上一代人的往事,是咱這一代親身的經驗,台灣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和公義打拼的過程到今天猶原還沒結束,咱必須更加用心、更加打拼,讓咱的後代子孫能夠生活在一個不再有驚恐、不再暗夜流淚、無奈怨嘆的自由、幸福時代。

  在《人權之路》這本冊,我讀到「台灣長老教會」在1971、1975和1977年連續3次發表的「國是宣言」,訴求國際社會要重視台灣的人權、尊重台灣人民有住民自決的權利、國會要全面改選、要保障語言和宗教的自由,以及主張「在面臨中國企圖併吞台灣之際,政府要採取有效的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雖然「長老教會」當年所提出的訴求很多已經完成,但是這三次「國是宣言」所要表達的意義和精神,也就是對人權完全不妥協的堅定信仰,才是對抗極權暴政確保自由與民主唯一的武器;只有堅持「人權立國」的理念,積極落實對人權的保護,台灣才有資格、才有條件做為一個新興的民主國家,受到國際社會的接受和尊重,這款的理想和自我的要求,到今天猶原是2,300萬台灣人民必須繼續奮鬥的目標。

  面對過去的苦難,有人講要「向前看」不要「向後看」,甚至刻意將伊淡化或著當做完全不存在,這攏是對人權價值另外一種的漠視。「228事件」和之後的威權統治是歷史在台灣這塊土地所留下來永遠不可能消失的傷痕,是2,300萬台灣人民必須共同承擔的試煉和考驗。聖嚴法師常常講,面對越艱難的痛苦,越要去:「面對伊」、「接受伊」、「處理伊」,最後「放下伊」。如果不願意去「面對」、「接受」和「處理」過去威權統治迫害人權的歷史真相,還給所有受難者和家屬一個公道,台灣社會就不可能將「228事件」和「軍事戒嚴」所留下來的陰影永遠乎伊來放下,對不對?

  《人權之路》最後一章用「沒有好走的路-台灣人權思考的80個問題」做為結束,這80個問題包括:「228事件」的真相是不是已經釐清?過去的威權統治者是不是要追究伊的責任?對參與迫害人權的加害者要如何處理,要處理到什麼層級或程度?「不當黨產」要如何追討? 威權統治所留下來的標記和紀念物要如何處理?在追求「轉型正義」的過程中,理想和現實要如何選擇等等,每一個問題攏是非常嚴肅、非常敏感,也非常重要。

  過去7、8年的經驗證明沒任何一個人對這80個問題有絕對正確的答案,或著是有讓大家完全滿意的處理方式,但是這80個問題不斷提醒2,300萬的台灣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和公義絕對不是一條好走的路,但是咱不可能逃避,只有堅定的走下去,堅持人權的普世價值絕對不能有任何的妥協,咱才有法度避免走回頭路,讓過去的悲劇不再發生。

  最後,我想要利用我最後一次主持中樞紀念228儀式的機會,帶領大家共同來祈禱。自由、民主、人權和公義,絕對不是政治統治者給咱的恩典,這是上天賜給每一個人不能被剝奪和限制的基本人權。對人權的保障只靠憲法和法律是不夠,必須要靠每一個人對人權價值完全不妥協的堅持,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自由和民主。在這祈求上天賜給咱2,300萬台灣人民勇氣和智慧,讓咱瞭解人權真正的意義,而且全心全意守護每一個人的人權絕對不再受到任何的侵犯和迫害。天祐台灣,並祝福在場所有的朋友大家身體健康、平安喜樂。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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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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