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内务部训令京师警察厅切实查明五七国耻纪念会有无殴伤学生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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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训令
中华民国内务部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5月
1924年5月
令京师警察厅总监薛之珩

准国务院函开:

据北京市民五七国耻纪念善后委员会函称:

五七军擢残市民,何以不加惩办。受伤市民,究将如何安置各等情。查此事现经参议院议员张汉章,以军警干涉国耻纪念会,殴伤学生多人提出质问书,咨送到院。究竟当日实在情形如何,应请贵部切实查明,妥为办理。除张汉章质问书函抄送外,抄录原件。函请查照办理见复等因。到部。

查此事前据该厅呈报在案。玆准院函,核与前呈实有未符,究竟当时有无殴伤学生情事,除张汉章质问书另案令行外,合即抄录原件,令仰该厅切实查明,妥为办理,并详晰具复可也。此令

附抄件〔略〕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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