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內務部訓令京師警察廳切實查明五七國恥紀念會有無毆傷學生情事
外觀
內務部訓令 中華民國內務部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5月 1924年5月 |
令京師警察廳總監薛之珩
准國務院函開:
據北京市民五七國恥紀念善後委員會函稱:
五七軍擢殘市民,何以不加懲辦。受傷市民,究將如何安置各等情。查此事現經參議院議員張漢章,以軍警干涉國恥紀念會,毆傷學生多人提出質問書,咨送到院。究竟當日實在情形如何,應請貴部切實查明,妥為辦理。除張漢章質問書函抄送外,抄錄原件。函請査照辦理見復等因。到部。
查此事前據該廳呈報在案。玆准院函,核與前呈實有未符,究竟當時有無毆傷學生情事,除張漢章質問書另案令行外,合即抄錄原件,令仰該廳切實查明,妥為辦理,並詳晰具復可也。此令
附抄件〔略〕
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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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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