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八十一年总统二二八事件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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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一年总统二二八事件谈话
中华民国81年(1992年)2月24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总统 李登辉
发布于总统府新闻:总统参加二二八纪念音乐会
84年二二八事件谈话

林理事长、曾教授、各位贵宾、各位先生、各位女士:

今天晚上,我们以无比沉重的心情,前来参加“二二八纪念音乐会”。四十多年来,“二二八事件”不仅造成了受难者家属难以弥补的伤痛,整个社会也付出了钜大的代价。因为,在此一事件中受难的,不分省籍,都是我们的骨肉同胞。今天,“二二八关怀联合会”经过审慎的筹画,举办这场音乐会,其目的就是希望藉著音乐崇高圣洁的力量,抚慰受伤的心灵,消弭过去的仇恨,共创光明的未来。因此,登辉首先要对主办单位及所有参与演出者的苦心与辛劳,表示由衷的感佩之意。

发生在四十五年前的“二二八事件”,是一场时代的悲剧,其发生的背景,涉及的因素,都十分错综复杂。随著时间的消逝,证据逐渐湮没,人物日渐凋零,更使整个事件模糊不清。登辉曾亲身经历过“二二八事件”,往事历历,多年来也看过许多记述事件始末及追念亲人的文章,思之令人浩叹。但我也深深感到,仇恨与怨怼只会加深已有的伤痛,唯有爱心与宽容才能走出悲怆的阴影。这并不表示,我们不必探究事实的真相。相反的,我们认为,只有勇敢、坦然的面对事实,才能化解心结,使历史成为可供反省、借镜的教训。 四十多年的时间,没有使我们冷漠,只有使我们成熟;没有使我们的记忆消失,只有使我们的智慧增长。使我们知道如何能以更理性的态度面对不幸,解决问题;使我们知道如何运用智慧,汇集社会的爱心,形成广大的关怀,使所有受难的家属,感受到人情的温暖与生命的尊严。因此,登辉在前年的记者会中即表示,政府有决心,也有诚意,彻底解决此一问题。行政院于民国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了“行政院二二八事件专案小组”,负责规划研究报告、建碑与善后处理等工作。不久另行成立了“行政院研究二三八事件小组”,邀请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进行公正客观的研究,务期将事实真相公诸于世。经过研究小组成员一年多的周谘博访,不仅遍阅了国内各政府机关的原始档案,同时远赴美国及大陆各地搜集资料,并访问了三百多位受难者家属及相关人士,如期完成了报告的撰写工作,业已正式公布。有关的史料,也将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整理后,公开展示,供国人参阅。我们期望,经由这些努力,将可使属于历史的归于历史,使受创的心灵得到平抚,使我们的社会更为融和。

此外,为显示政府处理“二二八事件”的诚意,近日内将由政府及民间共同组成“二二八事件建碑委员会”,选择适当地点,建立纪念碑。我们希望,这座纪念碑不是消极的悲情象征,而是我们整个社会心灵重建,人格复原的起点。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专案小组亦将继续进行。

回顾四十多年来一起走过的漫漫长路,我们多么希望“二二八事件”从未发生过。但是,历史与命运往往充满了无奈。“往者已矣,来者可追”;“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天,来自全国各省市以及久居此地的同胞,已经融合成一个新的命运共同体,在风雨中同心协力,不知克服了多少艰难险阻,开创出一片安乐、祥和、富裕的美景。我们相信,在抹去“二二八事件”这道最后的阴影之后,我们一定可以超越历史的无奈,以更开阔的心胸,更宽广的视野,携手迈向更光明的未来。谢谢各位。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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