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 |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 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42年(1953年)10月10日于台北市 |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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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十月十日——
要旨
[编辑]一、革命复国的机运正在加速进展。
二、俄共奸匪的末路:
(1)欧洲附庸国家反抗的怒潮。
(2)韩境义士的誓死反共自动来归。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反攻军事的准备。
(2)推行四年经济建设计画。
(3)从速筹开反共救国会议。
本文
[编辑]我们今天都以热烈而兴奋的心情,来迎接中华民国四十二年的国庆——双十节!因为这双十节,乃是给我们带来了中华民国开国历史的无上光荣,更给我们带来了国民革命救国复国的沉重责任。我们环顾今日世界局势,成败消长的关系,同时也省察这四年来我们自身复国的精神,与革命的力量,磨炼的结果,使我们深信,革命复国的机运,正在加速拓展;我们革命救国的力量,也正在加速成长。但正因为今日革命复国的机运在迅速拓展,我们海内外全体反共同胞更必须团结一致,从速奋起,充实我们救国的战力,加紧反攻的准备,来迎接这革命复国的机运提早到来。
同胞们要知道,我们现在面对著这匪俄共产的侵略集团,已经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八年间那样任他东兼西并冷攻热战一帆风顺的疯狂时运了。特别要知道,奸匪朱毛替其俄帝主子打了三年的韩战,耗竭了我们大陆同胞每一个人的血液,攫夺了我们大陆同胞每一个人的口粮,拆散了我们大陆同胞每一个家庭的骨肉,他所得到的代价是什么?只是其屈膝求和的一纸停火协定,但这停火协定,决不是和平协定,将来在韩国政治会议席上,当然是要追究他韩战侵略祸首的责任,还要解决共产集团危害世界奴役人类的祸根。最后结果,这奸匪朱毛只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是他在联合国“谴责侵略”的正义之下,完全降服,彻底缴除其所有侵略的武装,根绝第三次世界的战祸;另一条路就是他再度撕毁停火协定,重起韩战,甘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恤为世戎首,加速其自取灭亡之路。
自从今年春季,俄共史魔倒毙,马林可夫继任以后的不久,其第二号魔首贝利亚就被整肃,从此在其国内接二连三继续不断的发生全面的斗争与清除。此外,再由其东德、波兰、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附庸各国劳工群众的普遍掀起反抗“俄帝统治者”的怒潮,尤其是由于东德民众扶老携幼甘冒万死突破他一列一列刺刀尖的封锁,冲向西德去领取“艾森豪的食物包”。这些事实,都可以证明他国内国外的人心全面动摇,已经到了不是封锁和恐怖手段所能控制的时候了。
我们再要看朱毛奸匪方面,自从有了在韩战中被迫参战奔向自由的一万四千名义士们自动来归,披忱沥血,誓死反共,不回匪区,效忠中华民国的壮举,使我们更确信我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民族气节,民族大义,民族精神,和我们 国父三民主义深植于人心,决不能为任何残贼暴力所湮没屈服的!而且侵略必败,汉奸必亡,更从这里得到了确切不易的保证。这不就是我们一声反攻大陆以后,奸匪的残暴武力必然崩溃的确证吗?而其他内部所暴露的精疲力尽、民不聊生,与民怨沸腾,不断反抗暴政的各种破绽败象,更是指不胜屈了。
由于以上种种事实的显示,我们已知俄帝与傀儡朱毛现在正都走上了他的内外交迫末日将至的死路。不过我们应该知道,俄帝赤色侵略集团的最大的一个附庸,就是我们中国大陆的奸匪朱毛;如朱毛奸匪一日不亡,那俄匪集团亦必将继续危害世界威胁和平,而且其威胁程度,只有日深一日。所以现在全世界反共的有识之士,都能一致认识,奸匪朱毛如不消灭,那不仅整个亚洲共产的劫运无法避免,而且共产帝国侵略世界的浩劫亦将永无止境了。所以现在奸匪朱毛不仅是俄帝的走狗,为虎作伥,而且是全世界全人类的公敌,此獠不除,人无著类。这个意义,到今天实已成为世界普遍认识。而我们海内外全体同胞,自然更能了解这个意义,所以我们就更应乘此敌人动摇崩溃开始的良机,迅速起来,共同奋斗,不可再坐失这个时机了。
我今日还要号召我们反共基地台湾省全体军民同胞们!我们三年以来,自去年双十节以前完成了民权主义的地方自治制度,所有各县市的议会议员以及县长市长都已实现民选了,而且都是由全民普选出来的。今年对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我们亦已继续实现完成了。这是由于我们反共基地的全体同胞,本于爱国的精诚,所以能够同心一德,拥护政府,奉行政令,获得了这样伟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今后更须在军事上加强反攻的力量准备给大陆奸匪朱毛以致命的打击之外,还要我们大家上下一致,全心全力,来推行“四年经济建设”的计画,以厚植我们经济基础,使我们在台湾能如期的完成民生主义整个的设施,并且要从速筹开反共救国会议,以扩大我们海内海外同胞的意志与民族力量的大团结。
全国军民同胞们,现在是我们继承国民革命开国光荣的历史来完成中华民国中兴大业的时候了,让我们为上承 国父和先烈们的遗志而急起直追,为解救大陆无数苦难同胞的生命而牺牲奋斗。我们必须以坚决的行动,来代替对韩境一万四千名义士的关怀,也要以积极的准备,来表现我们全体军民决不会辜负大陆同胞对我们的急迫和殷切的期待。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齐声高呼:
中华民国万岁!
三民主义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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