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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务院、参谋部、陆军部通电各省为收束军队经国务会议议决裁汰输卒核减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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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
中华民国国务院、参谋部、陆军部
中华民国8年(1919年)3月8日
1919年3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现在南北各代表。已在沪开议。各路军队。亟应及时收束。兹经国务会议议决。即以裁汰输卒核减军费为收束之先务。查输卒一项。糜费饷额甚钜。停战之后。本应全裁。现议定除已经裁遣者不计外。其各师旅如有必要之情形。尚须留用输卒者。每师至多不得过八百名。每混成旅五百名。每名月给饷米衣履费七元五角。馀者一律遣散。免致虚糜。至军费一项。前经酌拟在前线者每营月支七千元。后方者三千元。原指战时紧急而言。其非战斗时期。当然不能适用。现议定即将前案取消。减为在前线者每营月支二千元。 一切加饷米价铺草油盐烛菜等项。均在此额内匀支。其原无加饷或在领饷机关仍支加饷米价者。均应照数减除。此外另给师旅部军费每月一千五百元。混成旅部一千元。旅部八百元。团部四百元。所需运输邮电房租杂项。以及营部军费不足需款补助时。均就各该部所定数目撙节开支。此为前线军队应支军费之数。凡在后方及已回防者。均不得援以为例。以示限制。如后方军队遇有移调情事。其军费或停或给。应由中央随时配定。俾昭核实。经此次减定之后。所有从前各军队积欠军费数。自停战后统按减定数目核计。以便清理而资结束。现第二路所部。业经由部派张旅长东昌赴湘按照上开议决两项办法。实行收束。该督军司令师旅长等。公忠夙著。必能体念时艰。共图匡济。应即转饬所部及前方各师旅长一律遵照办理。并将每月应支之数。核实电陈。以便核定筹拨。奉谕特达。

院参陆部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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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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