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國務院、參謀部、陸軍部通電各省爲收束軍隊經國務會議議決裁汰輸卒核減軍費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通電
中華民國國務院、參謀部、陸軍部
中華民國8年(1919年)3月8日
1919年3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現在南北各代表。已在滬開議。各路軍隊。亟應及時收束。茲經國務會議議決。卽以裁汰輸卒核減軍費爲收束之先務。查輸卒一項。糜費餉額甚鉅。停戰之後。本應全裁。現議定除已經裁遣者不計外。其各師旅如有必要之情形。尙須留用輸卒者。每師至多不得過八百名。每混成旅五百名。每名月給餉米衣履費七元五角。餘者一律遣散。免致虛糜。至軍費一項。前經酌擬在前線者每營月支七千元。後方者三千元。原指戰時緊急而言。其非戰鬬時期。當然不能適用。現議定卽將前案取消。減爲在前線者每營月支二千元。 一切加餉米價鋪草油鹽燭菜等項。均在此額內勻支。其原無加餉或在領餉機關仍支加餉米價者。均應照數減除。此外另給師旅部軍費每月一千五百元。混成旅部一千元。旅部八百元。團部四百元。所需運輸郵電房租雜項。以及營部軍費不足需款補助時。均就各該部所定數目撙節開支。此爲前線軍隊應支軍費之數。凡在後方及已回防者。均不得援以爲例。以示限制。如後方軍隊遇有移調情事。其軍費或停或給。應由中央隨時配定。俾昭核實。經此次減定之後。所有從前各軍隊積欠軍費數。自停戰後統按減定數目核計。以便淸理而資結束。現第二路所部。業經由部派張旅長東昌赴湘按照上開議決兩項辦法。實行收束。該督軍司令師旅長等。公忠夙著。必能體念時艱。共圖匡濟。應卽轉飭所部及前方各師旅長一律遵照辦理。並將每月應支之數。核實電陳。以便核定籌撥。奉諭特達。

院參陸部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