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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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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换文 1945年8月14日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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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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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玆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签名)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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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参阅换文(甲)]

等由;本部长玆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签名)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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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玆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签名)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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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参阅换文(丙)]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玆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签名)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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