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感谢状
外观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感谢状 作者:冯冕 中华民国9年(1920年)5月20日 |
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 |
1920年时琉球和台湾为日本帝国统治之下,钓鱼台列屿被划归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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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
郭合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飘泊至
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
内和洋岛承
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
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
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特赠斯
状以表谢忱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
中华民国九年五月 二十 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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