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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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旗之紏纷
[编辑](李郑屋徙置区大楼:十月十日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二时)
7. 一九五六年十月三日市政卫生局徙置事务政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决定应予各徙置区大楼居民警告,不得在各该楼宇之墙壁贴标纸旗或其他装饰物,因曾发觉此种物件一经张贴,难以清除。此项命令随即向各徙置区职员发出。而用柱或绳悬挂旗帜则不予反对。在三个徙置区中最老之一区,即石硖尾,上项之警告,系由街坊会传达各徙置居民;该区居民在十月十日曾在街坊要求之下,自行将一部份经贴在墙之纸旗清除,盖此举系属违令者。在大坑东徙置区,即继石硖尾开辟之徙置区,有庆祝十月十日之委员会设立,遂成徙置事务处职员与居民联络之方便媒介。在李郑屋区,即上述三徙置区中最后兴建者,去年十月时完成大楼仅一座,该处幷无代表团体存在,惟该处居民之请愿及建议,系由徙置区职员依照命令办理。
8. 十月十日上午约九时十月十日
上午九时,一位徙置事务处低级职员主管李郑屋徙置区大楼而住在中座楼宇(即G座)顶层职员宿舍,察觉该座楼宇墙上贴有小型国民党旗及若干国民党徽号。该职员及另一管理该座楼宇之职员将墙上纸旗撕除,惟不能将两个大型“双十”徽号除下,因标贴位置系在此座“H”型楼宇横贯部份之外墙上,该处甚为显著惟无法到达者,而该楼宇横贯部份外墙面临一条通往主要大路之街道。在上午约十时三十分该两个大型“双十”徽号部份经被移去。在十月九日午夜后,纸旗及“双十”徽号在G座楼宇墙上张贴,包括在顶层徙置职员宿舍,惟在同区内其他十座楼宇甚少有此种现象,此事暗示徙置居民认为管理该徙置区之职员对庆祝装饰管制过严而故意向其挑衅。该职员知悉其上司,即主管各徙置区之徙置督导员,将于十月十日上午巡视李郑屋徙置区,因此,更须奉命维谨,对贴旗之企图加以取缔。现无理由相信,主管该区职员所采取之动作,除忠诚遵守命令外,系具有其他动机者。
9. 上午十一时后不久上午十一时,群众包括儿童多名在徙置区办公室前,开始集合,要求赔偿,俾可补置经被清除及撕毁之旗。一小队警员到临,其主管警官劝导群众散退,但不生效果。此时三百至四百群众集合要求赔旗。两位徙置区职员乃标贴纸旗六七面,以期平息众议。此时群众开始分队离开。距此时不久之前,即约在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时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该区警司到现场视察后离去,用电话报告驻九龙警察总部指挥九龙新界区之助理警务处长。当上述警司返回徙置办事处时,彼曾发现群众再度开始集合,要求由该有关之徙置区职员就除旗事对群众道歉。当时该徙置区职员经离开徙置区大楼,而一位更高级之官员(即主管徙置区大楼之徙置督导员)到达。此时群众又增至约五百人。惟当时群众并无敌对迹象,而助理警务处长对在场警司所发之命令系使该事件和缓及避免用武,彼认为如系用武可能使情况恶化,而当时之情况比诸在一个国庆日可能发生之地方事件并无异致。助理警务处长继与驻港方警察总部之代理副警务处长硏讨当时情况,认为应付办法,以机智及劝导比用武较为需要。
10. 群众当时要求由徙置区职员燃放爆竹,此系属传统性之道歉方式,遂有往取爆竹之举。当群众等候爆竹时,最少发觉有煽动者一名参加向同情国民党人士挑拨,而当时麕集群众大部份系属于国民党同情者。至下午一时十五分下午一时十五分,群众约增至二千人,其中大部份系来自徙置楼宇抱好奇心而作旁观者。警方乃增援至四队共三十二人。下午一时三十分时下午一时三十分,爆竹已送到,惟未获一部份群众满意,彼等显然决定欲利用当时情况滋事。旋有发言人要求送出十万头爆竹,俾可自该座楼宇绝顶处悬至地面燃放,并须在该座楼宇上架起孙中山先生及蒋介石大元帅之像而衬以一大面国民党旗,又须由该管理大楼之徙置区职员在中文报章上及当此等群众面前公开道歉。群众中大部份虽无敌意,惟下午二时前之情形下午二时,对该事件不易解决,实至易见。
暴动经过
[编辑]11. 第十三至第四十三段描述九龙暴动一般经过。此项描述系以发生时间先后为序,除非为简明起见而须不按次序,将某一事件或某区之整个情形叙述。本报告书附录中具备地图,将各事件之发生地点编号,以供读者参阅,俾能对事件发生之情序,有如身历其境。
第一阶段
[编辑]李郑屋徙置区大楼及南面毗邻之街道
(十月十日下午二时至三时廿分)
12. 在此第一阶段当中纷乱情形十月十日,系限于徙置区大楼及西南面以青山道干线为界之挤迫地区参看乙图,当此阶段完结时,曾有约三小时之平静。助理警务处长经已命令所有由其指挥之指挥室全部人员当值,并飭令防暴队准备在短促之通知内出动。在香港本岛总部之副警务处长,及经其转达之代理警务处长(以下称为警务处长)不断接获有关情况之报告。
13. 下午二时助理警务处长及其率领之防暴队一队六十人下午二时,由与现场相距约一英里而在九龙中心之总部开赴现场。抵步时,该员将防暴队驻在附近地方准备一切行动,而不为人群所见。其本人则与从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起即在现场A座徙置区大楼徙置办公室之区警司会面,该徙置楼宇系最接近大路者。助理警务处长估计当时人群有一千人左右,民众情绪似乎不怀敌意,而人群已渐趋疏散。下午二时十五分左右下午二时十五分
第一事件,喝彩声一起,即见有人从后面闯进徙置办公室之其中一房,将其中一职员殴打。办公室旋由警察看守,受伤人员遂被送入医院。人群似乎是好奇,但仍然不怀敌意。
14. 约下午二时廿五分下午二时二十五分
第二事件,其他一职员正设法离开该地区,为人群中之一部份由街追赶至大路,在大路上,遭受痛殴。当警队抵步时,此人因伤满沾血渍,躲避于一辆货车内,被约三百人所包围。直至三队警察(廿四人)集中力量,始能在人群中打开一条出路,将该人救出送往医院。当时人群反与警察为难,从附近之店铺取出汽水樽,向警员投掷。助理警务处长,认为在场之警察人数如用警棍冲进,将无效果,遂决定用催泪弹应付,一共发出四枚,人群即向青山道消散,而复返徙置区大楼。此事件证明系一转捩点:直至现在,人群之怨恨,系集中在徙置区职员身上,盖以其“干预”“双十节”之悬旗故也。人群中大部份系同情国民党之徙置区居民。警察经将人群心目中之“罪人”救出,此举予人群中之非法份子以机会,将其情绪转而对付警察。虽然暴动者在随后之纷乱中,利用国民党旗为徽号,但原来之紏纷,自当时起大致已被遗忘。
15. 不久之后,第二队防暴队,由南面相隔半英里处在深水埗最近之警署开到青山道,另有四队防暴队奉命开赴现场。约下午二时三十分下午二时三十分,当增援警队抵步后,助理警务处长已有六队防暴队(约三百六十人)归其直接指挥。于是遂将两队置于由青山道至徙置区大楼之两街道相接处。几乎在同一时间中,即见浓厚之黑烟从大楼方面而起,一队防暴队奉令前往调查。此一防暴队被人从两座徙置楼宇之骑楼上纷掷石头,故须发射摧泪弹三枚,而将掷石者驱回室内。当警队抵达大楼转角处之徙置区办公室时第三事件,发现该室已被抢掠一空及一部份着火,一大堆家俬及档案正在外面燃烧中。消防队奉命前往,于下午三时将火扑灭。
16. 因警察采取行动之故,人群遂由接近之地区分散。助理警务处长命令用一行“拒马”警戒线,循周围之街道将A座徙置楼宇(办公室所在之楼)包围。此项处置,并未受到干预。一切交通在青山道上,再度开始恢复正常。下午三时二十分下午三时二十分,所有人群经已消散,情形亦归平静。助理警务处长决定最善方法,不将大队警察遗留以避免惹起人群对该区之注意,乃飭令四队防暴队,开回各该警署,祇留下两队,一队防守“拒马”之警戒线,一队作后备队。下午三时三十分,副警务处长,奉警务处长之命,巡视该区,觉各事均属平静,故其报告曾谓无理由预料骚动将会恢复或扩大。
17. 事端发生之现场,系一块小过四百英码丁方之地区,此地区系由李郑屋徙置区大楼至青山道干线,其位置系在九龙西北之郊区,其直线距离半岛之尖端,超过三英里。有关之群众,大部包括徙置之居民被认为系国民党党员者,故对“双十节”极为热心。所述之纷乱,系有其在当地之特殊起源,而非系有计划者。在此暂时平静时期中,并无理由预期该日继后会有较为严重及广泛性之暴动发展,但警方仍继续随时准备应付。经常有消息向香港及九龙防军陆军司令报告。因此事件而被拘者两人,受伤者三,四人。
第二阶段
[编辑](十月十日下午六时三十分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
- (甲)李郑屋及深水埗地区
- (乙)旺角地区(向南面)
- (丙)大坑东地区(即(甲)项之东)及以外地方
(甲)李郑屋及深水埗地区
[编辑](十月十日下午六时三十分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
18. 约在下午六时三十分下午六时三十分,当时出外工作者均已回家用晚膳完毕,而青年人成群结队开始沿李郑屋地区警戒线之“拒马”集结,同时群情汹涌,用秽语污言,向警察辱骂,并有人将石投掷,当时挑战之态度及激烈之情绪较前增加,对于警察之劝谕离去,均置之不理。现据悉当日早在下午六时,三合会人员,即开始集合伺机骚扰。此种情形确与当时群众之汹涌情绪有关。而香港岛方面之防暴队两队,当时正准备调往九龙。约在下午七时下午七时
第四事件,在警戒地区近西北角之群众中,有极大之国民党旗二面出现,嗣后在该地点有部份“拒马”被破坏。但由八人组成之警队施放催泪弹后即将此等群众驱散。然后助理警务处长与包含四个防暴队(二百四十人)之生力军抵达。该助理警务处长调动警员将群众分散,并防止其再行集合,更决定将坐落警戒地区与青山道之间之民房一座划入警戒地区之内,但并不将地区扩大使免纷乱向南伸展。然而散漫之群众继续在警戒地区周围地方集合,而不时向警员掷石。在下午八时十分下午八时十分
第五事件,助理警务处长命令防暴队两队出动,在徙置大楼中部楼宇两边,每边分布一队,施放催泪弹将麕集在附近地区之群众驱散,同时将“拒马”组成之警戒线伸展至大路,以符合较早决定之办法。在警戒之东南边,在下午八时三十五分左右下午八时三十五分
第六事件,一队有寻衅性之群众在一戏院外发生一次大骚动。此等群众第七事件,被催泪弹逐回,但继续不时向警员掷石。数分钟后,防暴队一队用催泪弹将此等群众驱散至东南方两座屋宇之距离,而警戒线之范围亦照样伸展,更将横街二条在与青山道接连处予以阻塞。现时包括在警戒线内之楼宇有六座。
19. 在下午八时与九时三十分间之情形,纷乱逐渐由李郑屋地区向东南两方伸展,惟仍在距离大路相接处半途之界线内。在此时期,警方目的,乃为将骚动地区予以限制,并防止其向九龙蔓延,同时并将大部份系属本地居民之群众驱散,并劝谕其回家。在李郑屋最接近之地方,警方以相当力量保持,包括六间民房或徙置楼宇在内之范围,但未能对该地区东南两边之暴动群众有所接触。此等群众当时祇从事向警察以游击方式掷石。大约由下午九时三十分起,在范围内之情形受到合理之控制。但新暴动事件又开始在南面发展,以大路相接处为中心而趋向于各横街。车辆多辆包括搭载军人者在内曾被袭击。现据悉在下午十时左右一队群众约一千人,由携带国民党旗之十四K及和安乐三合会会员率领,由石硖尾徙置区大楼出现,开始向车辆掷石。继后并袭击嘉顿面饱公司(参看第二十三段)。到下午十时三十分下午十时三十分
第八事件,大规模暴动正在大路相接处发生,当时该处之呐喊领导人及持有国民党旗之各组正煽动群众造成更多之纷乱。为应付此严重形势起见,有防暴队二队由南面抵达,而助理警务处长由李郑屋地区更调来三队。而驻守以前在沙田及荃湾设置路上障碍物之警员均奉令停止由新界进入九龙之车辆,同时在警察总部附近亦设置其他障碍物以停止向北驶之车辆。在下午十时十五分左右,副警务处长离开香港总部前往九龙指挥室主持,因助理警务处长须在纷乱地点继续指挥工作一个时期,事至明显。在此时期,主管香港岛方面之助理警务处长奉命特别警惕,防止纷乱蔓延至香港方面。而政治部人员则被派出至事件发生地点附近,调查报告各事件之发生。该晚情形之严重性,众均认为与时俱进。因纷乱蔓延之故,暴徒之策略亦随之变更。其在渐加广泛之九龙骚动地区内者,变为极端流动性,遇警察抵达时,即行分散,然后在附近街道再次集结,继续袭击车辆、店铺等等。虽然警务处长有命尽量使用警棍或催泪弹,但对于此等迅速流动不易成为动用警械或催泪弹目标之暴徒,甚难以警队应付。
20. 同时消防车二辆经已抵达第九事件,以扑灭与青山道干线平行之街中小火。下午十时左右下午十时,在归途中转入大道不久之后,为首之一辆设有五十五尺长之救生梯一具遭遇暴动群众以砖、三合土块、及樽密击,而企图阻车前进。驾驶人被石击中头部遂对该车失去控制第十事件,以致冲向人丛并驶上行人道上而将数人压向路边墙上。因此意外,立即丧命者二人,其中一人为女性。另一人在医院丧生,而重伤者则有五人。救护车于驰往出事地点途中,被暴徒由路边、骑楼、及天台继续向其掷石,其密如雨,而在受伤群众被舁上救伤床搬进救护车之际,竟有一伤者为石击中。此严重事件及所造成之死伤更激动群众之忿怒情绪。下午十一时左右下午十一时,在同一地点有陆救军护车一辆,被人掷石,驾驶人被击晕去,该救护车遂冲向失灵之消防车背后。该消防车因而全毁。第一次意外事件发生后,不久,副消防局长即乘辅助消防队之吉甫车前往该地点距离大路相接处约四百码,该车被群众强迫停驶,该副局长与消防局督察将车交由驾驶人看管,而步行前往。继后不久,该车驾驶人即被包围掷石,迫要逃生。群众遂将车推倒第十一事件,并用火将之燃烧;该车亦完全毁坏。此等事件乃描写当时大路相接处附近之情势。在一个四百码丁方之地区内而与大路相接处即成为东北角之地区。警方防暴队八队随后增至十一队,继续以全力应付大批暴徒群众,向之作流动式之追击,直至十月十一日上午三时为止十月十日至十一日。
21. 下午十一时二十分左右护督由署理布政司陪同前往警务处之控制室访晤警务处长,由该处长就情形作详细报告,包括警员之编配及使用武力之程度及武器之种类详情,并解释谓纷乱情形虽然严重,但仍不欲命令其部众放弃非于万不得已时方使用火器之宗旨。倘当夜暴动继续,则正规警察将感疲惫,因其中多人经于当日全日当值而未有替班,此点当时已甚明显。因此遂动员警察辅助队,在上午四时超过六百人已到达当值。在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有一,一五〇人已报到,后来总数达一,五五一人。警察辅助队组成一防暴队及接管九龙警察总部之全部无线电控制,直至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时复员时止该队有驻守警署者,有驾驭无线电警车及警轮者,并有负保卫,巡逻及看守之责者。此点证明该队对警察力量为一有价值之增助。下午十一时二十分政府用播音方法劝谕居民离开肇事地点,并间歇重复播出直至午夜为止。在十月十一日早晨政府发出同样警告,嗣后间歇播出,直至施行戒严时止。午夜后不久遂成立九龙军警联合总部(参看下开第三十二段)
22. 在李郑屋原来骚动地区暴徒继续间歇向警察掷石,惟受催泪弹阻止。上午二时徙置区大楼平时由警员一人驻守之警察分驻所报称被袭十月十一日
上午二时
第十二事件;证明有冲进该分驻所之企图。不久警员由该分驻所撤退,李郑屋情形逐渐变为宁静,直至上午三时三十分防暴队一队奉命调回九龙总部,以便派往他处工作。上午四时并无其他事件发生,在上午六时其馀之防暴队遂向总部撤退上午六时。
23. 同时嘉顿面饱公司发生大火第十三事件。此公司为一间大型机械化焙烘饼食公司,设在一幢三层混凝土建筑物内,坐落两条大路之角而面对大路相接处。在下午十一时廿五分该公司停放于屋后之十二辆货车,被暴徒用火焚烧。而公司之建筑物亦被掷石。午夜前该公司之楼下亦被波及。而因有易燃货物故,焚烧炽烈。其时附有正在燃烧物质之担杆,亦被人由该建筑物之破烂窗口投入,以助火势蔓延。消防人员在驰救途中及在火警地点均被人掷石,并时需警察保护。因水喉掣所在地点贴近群众,警察需清除道路以便将掣开放。同时该公司贮藏面粉之二楼,亦已着火。此次火灾可能向青山道蔓延,造成更大灾害,惟因消防人员奋力抢救,约于二小时后,遂能将火势控制。
24. 约在午夜时分午夜,当时情形,照警方观察,有一大群暴徒,仍集中在大路相接处左右及石硖尾徙置大楼之东,而其他群众则在大路相接处西南各街道中发生暴动第十四事件。助理警务处长决定清除钦州街。此重要街道,系由大路相接处向西南经深水埗警署而至海边。此种工作,系由防暴队一队所完成。该队警员需频频向横街之暴徒施放催泪弹第十五事件。同时,经艰苦奋斗之后,警察对大路相接处逐渐获得紧密控制。在午夜与上午四时之间,此地区内最少有商店六间,包括金铺一间及嘉顿面饱公司支店两间在内,被三合会党徒抢劫。
25. 反抗中心十月十一日,现由大路相接处沿大道南移。在大路相接处外,第一行人横过马路处,及南面第二及第三行人横过马路处之障碍物外,在路上有火一堆。上午二时卅分上午二时三十分
第十六事件,助理警务处长驾车由该路驶下,并决定使用呕吐弹,遂获得冲过障碍物,并将大路清除,至离大路相接处外约一千码。在十月十一日凌晨之时,警务处长认为仍有暴徒若干批,人数由一百至七百不等,从事在深水埗放火,殴人及向他人物件袭击。但上午二时起,此种事件,不若以前之严重。而在上午三时,因警察采取连续与广泛行动加以对付,此种事件已减少为小组歹徒之零星滋扰。但在上午四时卅分,警务处长认为应取得启德空站司令官负责保卫机场之同意,以减轻警察之负担。
(乙)旺角及南面之地区
[编辑](十月十日下午十一时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
26. 旺角地区在晚上时候十月十日,经常人群挤拥,此种情形,直至十月十日午夜为止。约下午十一时歹徒结成小队下午十一时,开始集合于旺角警署附近,在弥敦道北部之两道路交义点第十七事件。此警署离大路相接处之南,约一英里之遥。各队歹徒,开始暴动,车辆被人掷石,而正规警察,亦有几名受伤。在此区域中,暴徒劫掠,亦有多起,此种暴徒,大部份系和字派之三合会员。上午一时三十分左右十月十一日
上午一时三十分,一部份之防暴队,用催泪弹驱散数以百计之人群。直至上午五时三十分,一队一队之歹徒游荡于弥敦道区域之南至柯士甸道(此处离半岛之尖端约半英里)肆行抢劫及掷石。此混乱情形,渐由警察控制,直至上午六时此区平静无事上午六时。
(丙)大坑东地区及以外地方
[编辑](十月十一日半夜十二时卅分至上午六时)
27. 半夜十二时卅分十月十一日
半夜十二时三十分,九龙警察总部控制室,接获报告,谓有可疑人物,正在齐集于香岛学校附近。此系一所新近建筑而有共党色彩之私立学校,距大坑东徙置区大楼之东北,有一英里四份一之遥。该区大楼与其他较西之两区大楼一样,其居住之徙民,系显明同情国民党者。十五分钟之后半夜十二时四十五分
第十八事件,接获报告,谓该区之警察分驻所(系一名警察驻守之房间),经已着火。一督察率同十六名警员,即奉命前住调查,发觉该分驻所已被抢掠,所内各物,正在外面燃烧中。较迟之情报,谓此事与十四K及和安乐三合会党徒有关。该队警察队遭受该区之暴徒及由徙置楼宇骑楼出来之徙民密袭,迫得后撤,以致不能达到该校。在此时候,警察队受伤严重,督察一名,警员四名,随后被送入医院。此一警队在该区之南,遇见一防暴队,该防暴队即用催泪弹以驱散暴徒,并展开阵线,使暴徒留在徙置范围之内。上午一时十五分,该校又复召警,第二队警察即奉命前往。此队抵达一据点,俯瞰该校,据报并无混乱迹象,此队于是撤退。上午一时五十分上午一时五十分,又获该校报告,谓约有七十人,似系企图将该校舍纵火。惟当时不能从主要暴动中心点,抽调警察前住调查。其后复接得召警报告,时值上午三时三十分上午三时三十分,在该区南面之防暴队奉派前往巡视该校。同时仍在大路相接处之助理警务处长接获紧急消息,谓该校经已着火。助理警务处长立即率同一防暴队前往该校旋与在开赴该校途中之第二防暴队相遇。助理警务处长,率同防暴队两队,通过大坑东徙置区大楼,未遇反抗。上午四时三十分左右助理警务处长抵达该校上午四时三十分
第十九事件,发觉一大堆家具等物,在外焚烧。该校正座曾经局部着火惟该建筑物,并未受到严重之威胁。据后来调查所得,第一次向该校进攻,为该校职员击退。在上午三时至四时之间,暴徒将毗连之一所寮屋,放火焚烧,闯进该校广场,将该校楼下抢掠,并将家具等物,搬出外间焚烧。助理警务处长,进入该校,见有二十多名职员,在楼上之房间。受疑放火者十一人亦被发觉匿在该楼之内,于是交与警察看管。警察将楼内之火扑灭同时开到该处之消防车,将外面之火扑灭。防暴队之四组队员,拨往防守该校。其职员经警察劝告为自身安全计,撤离该楼。同时较东而接近飞机场之九龙城方面,亦报告谓在凌晨时有较小事端发生。在上午三时四十五分左右,据报有人群将接近飞机场大门口之交通亭捣毁,此队人群旋被警察驱散。
28. 到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时,整个九龙平静无事。所有防暴队奉召回署休息,而代之以实力充足之流动巡逻队。街上之毁坏车辆,已告清除,而公共汽车亦恢复行走。此阶段之目的,系拟使九龙一切情形,在“双十节”后清早恢复原状,上午八时四十五分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副警务处长回返全港警察总部,向警务处长报告。当其作报告时,副警务处长表示意见称,鉴于混乱如此广泛,而局面又被非法党徒利用,假如此种情形再度发生,则须采取严厉措施。警务处长同意,如混乱情形再度发生,即系暗示有计划扩大暴动行为,如证明为正当时,需用较强之力量以资应付,包括施用火器。直至现在,警务处长之支持限制使用火器政策,系受到事实影响。盖当时尚有甚多好奇观众在人群之中,若遽行开火将召致重大死伤,此辈被动份子亦包括在内。
29. 直至现在,暴动系发生于“双十节”之下午,黄昏后及晚上时间。当占九龙西北部人口大部份之国民党同情人士,正欢乐得意,并作反抗中国现在政权表示之际,正是受三合会及不法歹徒利用之大好时机。因警察在十月十一日清晨,已将暴动控制,则预料庆祝人士在节日后清凉时光,不易为歹徒鼓动,而继续为非作歹。在此第二阶段当中,警察出动共约一千一百名,此数不包括巡逻小队。所用武器系警棍及催泪弹,在较后时期则用呕吐弹。个别警员,曾发枪数响,只系为自卫而已。死伤人数,计有由消防车失事而致死者两人(第三人随后死亡),大约二十人受重伤,其中一人为枪所伤。五十人受微伤。警察方面之受伤者,亦有相当数目,其中十名受伤严重,须送医院治理,此十人之中,有一人须要留医。约有一百四十人被捕。
第三阶段
[编辑](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至十月十二日上午一时)
- (甲)李郑屋与深水埗
- (乙)旺角及油蔴地(南面)
- (丙)九龙东部及东北部
(甲)李郑屋与深水埗
[编辑](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至下午七时卅分)
30. 一切纷乱将于“双十节”日渡过后可以寝息之希望,幷未实现,而事实证明第二次约四小时之平静时间,比第一次者超出不多。十月十一日上午快到十时之际十月十一日
上午十时
第二十事件,一队警察巡逻队报告在暴动发生之徙置区大楼李郑屋附近,被人数众多之群众掷石,一防暴队于是抵达幷在该地附近青山道干线路口处,将人数众多及情绪冲动之群众驱逐,惟因警员人数不足,未能将群众由该地区驱散;另一队到达现场,幷施放呕吐弹,于是群众遂分散,惟于枪弹射程之外,再次集合。第三队到达青山道干线时,群众经已散尽,幷将道路继续开放,警员得催泪弹之助,将群众驱向横街分散。约在中午时,继续活动之三合会会员,抢劫青山道两间食品商店,及两间工厂。继后有其他暴徒,在九龙半岛若干地点,强迫坐车者购买国民党旗。三合会会员亦有乘脚踏车及汽车售旗者。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左右第二十一事件,一大队群众,在该大路相接处附近集合,幷在该处西北一百码地方,竖立障碍物横贯青山道;此种障碍物为运送催泪弹药至李郑屋防暴队之装甲车一辆在途中撞毁。该车警员施放催泪弹,得此助力始将环绕该车之群众驱散。
31. 在同一时期另一队暴徒约五百人第二十二事件,在障碍物以南之隔邻街道集合,幷开始沿街涌向五百码外之深水埗警署,途中幷将街中之汽车二辆焚烧。此队暴徒,由携有国民党旗之人领导,此种情形,在骚动期间,至为普遍。另一队人数与此大约相同之群众,则正在警署与海边间之地区发生暴动。此等举动,被认为对警署有威胁性,区警司用防暴枪将暴徒击散,幷将该地区若干横街封锁。时有装甲车一辆到达,适在向北逃走之暴徒之后,遂将暴徒分散,同时甚多之暴徒继续环绕在大路相接处及沿大道向南一英里,或一英里以上之地方暨该路两傍之街道集合。增添之两防暴队奉命调往此地区,连以前之防暴队合计为五队(三百人)。虽警察增援队伍迅即被调往首次发生事件之地点。但此等再起之纷乱,发展十分迅速。暴徒之流动性及逃避性更大,而催泪弹之效力祗能在一地点短期将暴徒驱散。暴徒所采用之策略,为在街道上以木料与纸料焚烧,以吸引消防车趋集,然后由街上及附近楼宇上向消防车猛烈袭击。在此时期消防局车辆,如无警员警卫,不能应召。至此警务处长确认暴动已超越因国庆日庆祝,而致之群众疯狂阶段,而系由不守法之人为其本身目的计,而加以教唆及煽动。在该晨拘捕曾经宣誓入会之三合会会员二人,曾承认此等团体参加煽动及指挥暴徒,此点证明警务处长所料不虚。由于正常策略不能将局面迅速控制,警务处长遂于上午十时后不久坚决下令对暴动不惜以任何需要之方法尽速加以控制,如因情形需要时,应断然对暴徒开枪。
32. 下午十二时卅分护督下午十二时三十分,英军司令,及警务处长,在警察总部指挥室内开会检讨局面。至此时止,暴徒多能以闪避策略逃避警察之惩罚行动,因出事地区之街道纵横,屋宇栉比,实予暴徒以优良之掩护。虽然当彼辈在某一纵火或抢劫之特别行为中其动作集中,但甚少企图与警员对抗,祗在警员面前分散而在警方视线外之地方再集合。因此最大之需要为将暴徒侷处于有限之地区内使警察得以全力对付之。会议决定出动军队支持警察。在整个暴动时期,警察总部与在九龙半岛尖端之香港九龙驻军总部密切联络。据十月十日下午九时警方对当时之局面报告称驻军曾向炮兵两团警告,谓将需担任保安工作。下午十一时该两团炮兵均奉令各组成两保安队(每队卅人,总计一百二十人)准备随时出动。午夜后不久九龙之军警联合总部经已派人驻守。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时陆军总部警告一营步兵凖备于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开往九龙,而于十一时卅分,其他两营连同侦察车,亦接到同样训令。下午一时四十五分下午一时四十五分,此三营军队及侦察车,遂奉命开往九龙。
33. 下午二时下午二时,防暴队由当时贴近暴动边缘之九龙警察总部出动,将大道及各横街上之群众驱散,直至大路相接处止。有三队警员(一百八十人)被派出负责此项工作,并有命令于必要时发射实弹。暴动群众在警前溃散,故防暴队抵达大路相接处,并未与暴徒接触及开枪,遂与早在该处之警员两队联合,在四面建立警戒线。当时在大路相接处之最接近地方有五队防暴队(三百人)。由东面最接近地方之石硖尾徙置区大楼之掷石举动,因间歇施放防暴枪而获得加以控制。但由南面扫荡之举,并未收效,因各组暴徒均能由横街赶回,并在大路相接处警队背后再度出现,并继续其破坏行动。
34. 直至下午二时之一段时期中,在李郑屋西南面及南面直达海边,及大路相接处外东南之全部地区,乃为纵火,抢劫,及袭击人物严重事件发生所在。深水埗邮局被袭,汽车多辆被焚。下午一时三十分左右下午一时三十分
第二十三事件,在大路相接处附近,驻港瑞土副领事(M. ERNST)夫妇,在所乘之计程车被暴徒迫停后复被袭击。该计程车被倾侧并被焚烧。该副领事夫妇二人均被灼伤,而副领事夫人,后更因伤在医院毙命。该计程车之驾驶人幸能逃脱,但有暴徒一人在当地被焚毙,而另一暴徒,后因当时被灼伤而毙命。有七人经已被拘,控以谋杀瑞土副领事夫人之罪。此后不久,警务处长下令大路与大路相接处之治安,应完全维持,如遇需要时,可断然开枪。下午三时三十分左右下午三时三十分,助理警务处长率领一队防暴队出动,并由两保安部队予以支援,将大路至大路相接处扫荡。警员向掷石暴徒施放防暴枪,而各横街,则由经已从大路相接处地区向南移动之一队防暴队,依次予以警戒封锁。此种扫荡工作系属有效,而暴徒之包围行动遂得加以防止。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经已在警察总部接防之两队保安部队,亦奉令调至大路相接处。该处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经得此四队陆军(一百二十人)之助,完全予以警戒。流动之警察巡逻队,保护两翼。嗣后此地区之抵抗,遂逐渐得以克服。
35. 下午四时左右下午四时,奉命入九龙执行警戒工作之三营军队,开始到达。此三营之抵达,及警察决意使用火器,对整个九龙,尤其是仍在混乱之主要来源之西北地区,有显著之镇定效果。如非暴动群众,在原来李郑屋地区之大道四周,继续滋生轻微骚动,则九龙此一部地区,当较为平静。警察防暴队,得靠近在大埔道北之陆军纵队支持,将大路相接处,坚固扼守。当黄昏时候,此区之警戒工作,交由皇家炮兵两小队接管。下午五时四十五分,护督,英军总司令,署理布政司,及警务处长,在警务处长之控制室举行会议,决定施行戒严。下午七时三十分在整个九龙下午七时三十分,开始施行戒严令。而在深水埗区域内,则逐渐切实执行。约在同一时间,所有渡海小轮,停止行驶。除一两宗零星抢掠事件外,在该处地方,并无混乱事情,继续发生。
36. 步兵三营,在下午四时至下午六时,由新界开到九龙。于下午七时三十分开始施行戒严令时参看乙图,业已布防完毕,将九龙分为三段,其间一切行动,均受保安部队控制。其一营之防区,包括九龙西北部之主要暴动中心点,直至界限街。该街适在九龙总部之北,将深水埗区与旺角区分开。此防区东面以铁路线为界。第二戒严区包括旺角与油蔴地两区,直至与半岛尖端相离半英里之柯士甸道,东面亦以铁路线为界。第三营则负责铁路线以东之地区。每一营之总部,均设在区警署之内。由十月十一日傍晚起至十月十四日止,实行飞机侦察。每一架飞机,载有警官一名,作为观察员。皇家空军出动二十二架次,而香港辅助空军则出动三架次,每架次飞行约一句钟。此种办法,对于向无线电警车及总部报告群众行动及火警,最有价值。
(乙)旺角及油蔴地
[编辑](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时半至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时)
37. 约于下午二时三十分十月十一日
下午二时三十分
第二十四事件,暴动群众麕集警察总部南面沿弥敦道上,该道一直通至九龙半岛之中心。此等群众系受暴徒领袖嗾使,而参加暴动。警方则屡次施放催泪弹,及开枪对付之。在此期间内,有一间存有中国土产之食品商店,被三合会党徒劫掠。此等党徒又在街上破坏交通标志及灯号,幷用石投掷广东省银行,引起轻微损失。傍晚间警察总部及旺角警署,被人用石袭击。其时戒严虽在施行中,惟该区之秩序至晚上十一时始告恢复下午十一时。其困难处,乃是对付小组之歹徒,盖其行踪飘忽,范围广阔,当警队迫近时,即暂时散开也。在晚上八时三十分据报距半岛南端不到一英里处之佐敦道相接处,有群众多人麕集,惟经证实,系属夸大之词。祗有若干小队歹徒分布在该处之附近,企图从事劫掠及破坏而已。至凌晨一时十月十二日
凌晨一时,此位于九龙最南之区域,情形获得安静,并得以继续维持。
(丙)九龙东面及东北面(九龙城,红磡,及牛池湾)
[编辑](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时)
38. 十月十一日傍晚及晚间严重之事件十月十一日,大部份系在九龙东面三个主要区域中发生。而直至此时,该区简直未受到影响。三合会人员,不法党徒及罪犯所出没之贴近启德机场西面之人口稠密区域,无疑系扰乱行动之渊薮。紧贴该地区之南,有马路相接处,而该处与机场中之一条跑道西端接近。该区之南,有一连串之事件发生,尤以红磡为甚,此处系一向东方伸入港内之填海地带,与佐顿道同一水平。在一个时期,纷乱范围向东蔓延越过机场,有工厂楼宇及其他楼宇若干受袭击及抢掠。下午五时三十分第一次由半岛之东接获报告称下午五时三十分:有群众约三百人,在近红磡警署附近通往机场之主要道路上麕集。该群众大部份属于工厂工人,幷无纷乱行为,一小队警察旋即顺利将彼等驱散。不久后,机场边缘道路相接处展开较严重之情况。该处有一极大之公共汽车终点站,据报谓该处有甚多公共汽车经被放弃,而有数百名群众已在构成机场跑道伸长部份之空地上集合。九龙城区警司率领一防暴队出动,发觉该空地上散布约有二千人,用石向警方人员抛掷。另一队特别活跃之野蛮群众第二十五事件,则在一条自该路相接处,沿北通往九龙城区中心区之窄街上聚集。此处附近之整个地区,随即迅速充满暴动群众,拒绝散开,虽施放催泪烟雾,仍不离去。后用防暴枪,始将该群众击散,向北窜退。该路相接处乃由警方施以警戒,幷用强力防守。下午三时至下午九时间,若干手持铁锤及铁棍之小队暴徒,强迫该区店主购旗每面索价五元至二十元。汽车驾驶人,行人及住宅,亦被强迫购买。下午七时三十分下午七时卅分,约有二百群众聚于该路相接处之南,警方需开枪将其驱散第二十六事件。同晚再有两事件发生,其一系在左派港九纺织染业职工总会之支会外面发生,该会位于该路相接处之北。约有三合会党徒四十名用石向该支会楼宇抛掷第二十七事件,警方命令彼等散开时,彼等转向警方攻击,警方迫得开火。另一事件则在午夜发生午夜
第二十八事件,据报有群众五十至一百人正闯进九龙城北之义和泰布厂。结果该厂有一部份货物被移去,而一小队暴徒,则在警方人员到达时逃逸。上午一时三十分警方接获第二次报告十月十二日
一时三十分,此次查出该厂经被搜掠。派往现场之警队乃向劫掠者开火,击毙四人,逮捕疑犯三十六人。该晚其馀时间,此区安静渡过。再南之红磡区系半岛东面第二主要之纷乱区域,据报船坞附近两三条街道上有群众聚集。下午约八时四十五分左右下午八时四十五分
第二十九事件,有一小队警员在该区被多人用石猛烈投掷,为避免被其制服起见,该队警员迫得使用手枪,结果,死一人,伤一人,群众旋开始溃散。不久后一警方装甲车驶至,将群众完全驱散。下午约七时三十分左右,有暴徒劫掠商店事件发生。
39. 据报称:在官塘道上机场外之东北方,下午九时十五分淘化大同罐头制品厂下午九时十五分
第三十事件,发生滋扰。当一名警方督察驾车到达该厂调查时,该厂经理对彼称,一小时前一队暴徒曾向其恐吓,如不悬挂国民党旗则实行捣毁其工厂,故迫得照办云云。不久后十月十一日
第三十一事件,一名机场空军军官,对该督察称:附近有三间小型工厂,即铁厂,棉纱厂,及首饰玉石工场各一,曾遭人放火及破坏。空军曾拘留与该事件有关之疑犯七名。当该督察到达空军部拘留室时,一名哨兵对其谓牛头角徙置区有火警发生,可以望见。当该员在上山途中至徙置区时,警车因障碍停止,被一队三十名配以重棍为武器之暴徒包围。警方乃开枪将暴徒驱散,并逮捕四人。嗣经查实,系一堆自两间小屋抢掠之家具等物正在燃烧,该警队回返九龙城警署,时约在午夜,在途中曾清除横架沿机场边界大路上之障碍物。约于下午十一时下午十一时
第三十二事件,一巡逻警车发现机场边道路相接处以南半英里路上有巩固障碍物堆起。一队警员乃驰往增援该警车人员,时有一班散布群众向警员掷石,经警员开枪数发,障碍乃得清除,此役暴徒两名被击毙,一名受伤,六名被逮捕。夜间据报下午十时四十分
第三十三事件,红磡西南近铁路之何文田徙置区,另有一宗放火事件发生。徙置区办公室曾被搜掠,但当警员到达时,火势已被扑灭,工役宿舍,亦曾被搜掠。在现场幷无发现暴徒踪迹。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时至十月十二日上午八时,一段时间内,另有三百六十七人被捕。
第四阶段
[编辑](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二时)
40. 在戒严令实施初期,在整个九龙半岛,西起荔枝角,东至机场外之区域,市民均须于十月十一日下午七时三十分起,至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时止,全部留在屋内。由以上各段可以见到。市民并未有在晚上充份遵守此项戒严令。此项戒严令系第一次在香港实施,并在无线电广播台宜布后一小时左右,即付诸实行。就大体言,市民需要时间始能对戒严令意义有所认识。在实施戒严之最初几小时内,保安部队对破坏戒严令者,只予警告,而未有加以逮捕。但戒严令赋与保安部队以必需之权力,以便隔离参加行动之暴动群众。当执行戒严令之步骤及随后逮捕破坏戒严令者多人之消息传遍九龙后,街上波动群众,陆续离开街道,使到维持治安之部队,能够集中精神办理主要工作。由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时起,整个九龙继续实施戒严令二十四小时,但五个戒严区各在不同之时间分别解严两小时参看乙图,藉以运送粮食及利便居民购粮。同时,又将戒严地区,在西北面扩展至荃湾(见下面第三章)在北面伸展至山岭后面之沙田参看甲图。到下午七时三十分,再将戒严范围扩展至荃湾以外六哩,将深井区包括在内。在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时,半岛尖端之第一戒严区解禁,使到渡海小轮部份恢复行驶。二十四小时后,整个九龙宣布取销戒严。但在九龙西北区即曾经发生暴动之中心地区,于十月十四日及十五日两晚,由下午六时至上午七时止,再度施行戒严。在荃湾区,除每日两小时解禁外,戒严令继续执行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止,十月十二日上午,甚多居民陆续离家出外,其原因系与骚动无关者。在警备线之军队以及警察巡逻队,因此将多人逮捕。此时,有小批暴徒在各处劫掠及放火,街上结集大量群众,亦有多起。但其滋扰性质,并非有组织之紏众暴行,在任何一处其威胁性之程度,亦较诸以前两日为逊。在下午及晚上,因为戒严令更严格执行,情势渐见好转。
41. 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十月十二日
上午九时
第三十四事件,军队驱散一群由李郑屋徙置区大楼结集在青山道之群众。半小时后,在石硖尾结集之一批群众,大部份系徙置居民,虽并无敌意,但拒绝离去,因此乘坐装甲车之警察,施放催泪弹将此批群众驱入屋内。大约上午十时,近李郑屋处另有一批群众五六百人,大部份系欲在附近市场购物者,亦须以催泪弹,使其退入屋内。上午十时二十分上午十时廿分
第三十五事件,有一大批群众企图由南面越过警戒线返回徙置区之住所,被军队加以阻止。有人屡次企图在旺角区之大路劫掠一间食品商店上午十一时
第三十六事件,终于得手达到若干目的。较早一日,警察曾在该处向劫掠者放枪,将两人击毙。在十月十二日,一队警察接讯开到该店附近,再度向暴徒开枪,击毙一名劫掠者,并将其馀暴徒驱散。上午另有其他两次袭击亦被警察驱去。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上午十一时三十分
第三十七事件,李郑屋附近之大路上有两间售卖中国土产之商店,被人袭击及放火。其中一间,与隔邻一间兼售中国货品之玩具店,在上一日曾同被劫掠。麕聚之人数相当多,有一个时期,消防队亦被人用石掷击,但群众并非整体上企图滋事,在施放催泪弹后便告散开。该两店之火势,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扑灭十月十二日
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第三十八事件,但店内全部货物均被抢去或焚毁。在该大路较北一处,有一队警察被袭,逼得开枪,结果有一人被击毙。下午一时四十五分,在九龙中部之何文田徙置区之办公室,再度被人放火。当警察及消防队到步时,纵火者早已逸去。大约下午二时下午二时,在大坑东徙置区大楼后面之香岛中学,又发生火警第三十九事件。在较早时留在该处负责之一队警察(参看第二十七段)因该区情势安静,经在上一晚撤退。当警察到达时,并未遇到抵抗,亦未发现纵火之暴徒踪迹。消防队在下午三时前已开到,但该校之灭火喉头早已被毁,因此无法自外间取水应用,以致不能有效压制火势。随后并未有接到其他在九龙之暴行报告。警察巡逻队四出巡逻,并继续逮捕破坏戒严令及受嫌抢劫之人。由十月十日下午三时李郑屋徙置区办公室最先发生火警之时起至香岛中学第二次被焚之时止,其间经过四十八小时,消防队曾在九龙应付十七次火警,一部份火势甚微,其他则属严重。另有九次火警,消防车无法驶近施救,大部份系属于汽车或赃物在街上被焚者。暴徒专门袭击消防车,救伤车,及穿制服之人员。因此不能不经常由警察予以保护。消防队拥有消防人员五百四十名,而在十月十一日获得后备消防队约二百名补充实力。同期内六辆救伤车出动约四十五次,并运送伤病者大约八十名到医院。消防队,后备消防队,及救伤人员,执行任务,成绩甚佳,遇到艰危亦未有畏缩。
第五阶段
[编辑](由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时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
42. 现在已经明显,保安部队已能坚固控制局势,警察因此能够集中注意力,搜捕参加暴动,劫掠及放火之人,以及搜集证据将暴徒绳之以法,在十月十二日下午及晚上十月十二日,曾在深水埗及油蔴地两区以及港岛方面大举搜查旅店及其他楼宇。在下午三时左右下午三时,又在九龙城一个细小区域进行搜查,捕擭疑犯二百名,及起回一部份賍物。大约下午六时三十分下午六时三十分,在石硖尾徙置区大楼搜查时,警察曾放枪数响示警,以便执行命令,使居民留在屋内。在该处有四百九十人被捕。直至十月十二日午夜,共捕获一千一百七十人,其中几乎有八百名被控以暴动或类似罪名,或被控违犯戒严令,在法庭受审。在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三日
黎明,由黎明以迄中午,在暴动起源地之李郑屋,进行大规模审查工作;计捕去嫌疑份子一千多人,在两队保安军队协助下,列队操去。在下午三时三十分至七时之间下午三时三十分,在大坑东进行同样搜查,结果约有疑犯七百人被捕。各项搜查工作,均有军队协助,军队继而拘捕破坏戒严令者多名,交由警方依法处理。在十月十四日,制定一九五六年非常时期(扣留)规例,以便警方能调查数目庞大之疑犯。根据此项规例,警方有权将疑犯扣留十四日,以便侦讯,而无须将疑犯解往裁判司署办理,幷得由总督酌定,将扣留期间延长十四日。依照通常情形,警方只能将疑犯扣留四十八小时而已。
43. 在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十月十四日
上午十时,九龙全部取销戒严。两营正规军,连同辅助之侦察车,于该日撤退回营,但仍要候命随时出动。其馀一营,暨两队保安军队,继续留驻九龙,当九龙西北区在下午六时再度实施戒严令之时,再在该区布置警戒线。该晚,警方继续在该区捕获违犯戒严令者多人。翌晨,留在九龙之一营正规军返回营房,留下两队保安军队在九龙警察总部候命。在十月十五日晚上,警方在九龙西北区再度施行戒严,至十六日晨戒严令终于取销。于是所有军队回营,联合总部亦无需人员负责。
九龙主要公共事业所受影响及回复正常状态
[编辑]44. 在短促时间内实行戒严令,使到若干政府及公共事业为之中断。渡海小轮徇政府之请求而停航,祗有少数特别班次,专供主要服务人员,或协助滞留之人士返家之用。公共汽车及计程汽车均停止行驶,英段之火车,亦已停驶。但在十月十二日及十三日由华段开来之火车,获准进入九龙。车上所载之乘客,多系返回香港之居民,故得安排方法,将三千多名乘客,使其能通过戒严区或渡海。此外,有若干次火车为特别用途行驶。飞机乘客均在警察护送之下,坐车来往九龙南端之半岛酒店与机场之间,或直接用汽船由港岛载往机场。虽然有五架飞机奉公司命令转飞别处,但对于正常客机飞行,祗有极微影响。在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日,未有客轮抵港或离港。清粪,清理擸𢶍,护送鲜鱼菜蔬及食米工作,以及邮务,初期均陷于停顿。在暴动期内,公共事业公司,如电话,电力,煤气及丽的呼声等,与其他政府机关,如市政事务处,水务局,政府新闻处,香港无线电播音台,天文台,及新界民政署等,初时俱因主要职员及供应品未能通过戒严区或渡海关系,以致在工作上受到多少困难。各公共事业公司之能保持效能不断,实为重要者。医务处所受困难特别严重,因在九龙医院及荔枝角医院伤亡者,充溢其中,盖当时正难以输送主要职员及供应品,及使病势较轻之病人出院而通过戒严区也。假如不是第三十三陆军医院及时慨予援助,收容受伤平民,难免发生阻碍。幸而临时得到军警护送,有时又借助军车运输,遂逐渐将困难克服。
45. 在戒严令许可之下,九龙方面之交通事业及渡海小轮便立即开始恢复。清道及清粪工作,在十月十二日晚上恢复,由翌日起回复正常状态。由十月十二日起,有大批菜蔬运到九龙各市场,而翌日又有鲜鱼应市,在暂时解除戒严之两小时内售与居民。除外来菜蔬之外,所售出之数量,到十月十五日已恢复正常;不过价格在一个时期内仍继续略涨。在食米方面,虽然供应未见拮据,但价格略见上涨,因此由十月十三日开始,采取特别步骤,以食米运至九龙。到十月十六日,邮政恢复。其他不须依赖海陆交通之主要事业,则能够适应紧急时期之需要,维持最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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