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及荃灣暴動報告書/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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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旗之紏紛
[編輯](李鄭屋徙置區大樓:十月十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二時)
7. 一九五六年十月三日市政衛生局徙置事務政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決定應予各徙置區大樓居民警告,不得在各該樓宇之牆壁貼標紙旗或其他裝飾物,因曾發覺此種物件一經張貼,難以清除。此項命令隨即向各徙置區職員發出。而用柱或繩懸掛旗幟則不予反對。在三個徙置區中最老之一區,即石硤尾,上項之警告,係由街坊會傳達各徙置居民;該區居民在十月十日曾在街坊要求之下,自行將一部份經貼在牆之紙旗清除,蓋此舉係屬違令者。在大坑東徙置區,即繼石硤尾開闢之徙置區,有慶祝十月十日之委員會設立,遂成徙置事務處職員與居民聯絡之方便媒介。在李鄭屋區,即上述三徙置區中最後興建者,去年十月時完成大樓僅一座,該處幷無代表團體存在,惟該處居民之請願及建議,係由徙置區職員依照命令辦理。
8. 十月十日上午約九時十月十日
上午九時,一位徙置事務處低級職員主管李鄭屋徙置區大樓而住在中座樓宇(即G座)頂層職員宿舍,察覺該座樓宇牆上貼有小型國民黨旗及若干國民黨徽號。該職員及另一管理該座樓宇之職員將牆上紙旗撕除,惟不能將兩個大型「雙十」徽號除下,因標貼位置係在此座「H」型樓宇橫貫部份之外牆上,該處甚爲顯著惟無法到達者,而該樓宇橫貫部份外牆面臨一條通往主要大路之街道。在上午約十時三十分該兩個大型「雙十」徽號部份經被移去。在十月九日午夜後,紙旗及「雙十」徽號在G座樓宇牆上張貼,包括在頂層徙置職員宿舍,惟在同區內其他十座樓宇甚少有此種現象,此事暗示徙置居民認爲管理該徙置區之職員對慶祝裝飾管制過嚴而故意向其挑釁。該職員知悉其上司,即主管各徙置區之徙置督導員,將於十月十日上午巡視李鄭屋徙置區,因此,更須奉命維謹,對貼旗之企圖加以取締。現無理由相信,主管該區職員所採取之動作,除忠誠遵守命令外,係具有其他動機者。
9. 上午十一時後不久上午十一時,羣衆包括兒童多名在徙置區辦公室前,開始集合,要求賠償,俾可補置經被清除及撕毀之旗。一小隊警員到臨,其主管警官勸導羣衆散退,但不生效果。此時三百至四百羣衆集合要求賠旗。兩位徙置區職員乃標貼紙旗六七面,以期平息衆議。此時羣衆開始分隊離開。距此時不久之前,即約在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時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該區警司到現塲視察後離去,用電話報告駐九龍警察總部指揮九龍新界區之助理警務處長。當上述警司返囘徙置辦事處時,彼曾發現羣衆再度開始集合,要求由該有關之徙置區職員就除旗事對羣衆道歉。當時該徙置區職員經離開徙置區大樓,而一位更高級之官員(即主管徙置區大樓之徙置督導員)到達。此時羣衆又增至約五百人。惟當時羣衆並無敵對跡象,而助理警務處長對在塲警司所發之命令係使該事件和緩及避免用武,彼認爲如係用武可能使情況惡化,而當時之情況比諸在一個國慶日可能發生之地方事件並無異致。助理警務處長繼與駐港方警察總部之代理副警務處長硏討當時情況,認爲應付辦法,以機智及勸導比用武較爲需要。
10. 羣衆當時要求由徙置區職員燃放爆竹,此係屬傳統性之道歉方式,遂有往取爆竹之舉。當羣衆等候爆竹時,最少發覺有煽動者一名參加向同情國民黨人士挑撥,而當時麕集羣衆大部份係屬於國民黨同情者。至下午一時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羣衆約增至二千人,其中大部份係來自徙置樓宇抱好奇心而作旁觀者。警方乃增援至四隊共三十二人。下午一時三十分時下午一時三十分,爆竹已送到,惟未獲一部份羣衆滿意,彼等顯然決定欲利用當時情況滋事。旋有發言人要求送出十萬頭爆竹,俾可自該座樓宇絕頂處懸至地面燃放,並須在該座樓宇上架起孫中山先生及蔣介石大元帥之像而襯以一大面國民黨旗,又須由該管理大樓之徙置區職員在中文報章上及當此等羣衆面前公開道歉。羣衆中大部份雖無敵意,惟下午二時前之情形下午二時,對該事件不易解決,實至易見。
暴動經過
[編輯]11. 第十三至第四十三段描述九龍暴動一般經過。此項描述係以發生時間先後爲序,除非爲簡明起見而須不按次序,將某一事件或某區之整個情形敘述。本報告書附錄中具備地圖,將各事件之發生地點編號,以供讀者參閱,俾能對事件發生之情序,有如身歷其境。
第一階段
[編輯]李鄭屋徙置區大樓及南面毗鄰之街道
(十月十日下午二時至三時廿分)
12. 在此第一階段當中紛亂情形十月十日,係限於徙置區大樓及西南面以青山道幹線爲界之擠迫地區參看乙圖,當此階段完結時,曾有約三小時之平靜。助理警務處長經已命令所有由其指揮之指揮室全部人員當值,並飭令防暴隊準備在短促之通知內出動。在香港本島總部之副警務處長,及經其轉達之代理警務處長(以下稱爲警務處長)不斷接獲有關情況之報告。
13. 下午二時助理警務處長及其率領之防暴隊一隊六十人下午二時,由與現塲相距約一英里而在九龍中心之總部開赴現塲。抵步時,該員將防暴隊駐在附近地方準備一切行動,而不爲人羣所見。其本人則與從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起即在現塲A座徙置區大樓徙置辦公室之區警司會面,該徙置樓宇係最接近大路者。助理警務處長估計當時人羣有一千人左右,民衆情緒似乎不懷敵意,而人羣已漸趨疎散。下午二時十五分左右下午二時十五分
第一事件,喝彩聲一起,即見有人從後面闖進徙置辦公室之其中一房,將其中一職員毆打。辦公室旋由警察看守,受傷人員遂被送入醫院。人羣似乎是好奇,但仍然不懷敵意。
14. 約下午二時廿五分下午二時二十五分
第二事件,其他一職員正設法離開該地區,爲人羣中之一部份由街追趕至大路,在大路上,遭受痛毆。當警隊抵步時,此人因傷滿沾血漬,躲避於一輛貨車內,被約三百人所包圍。直至三隊警察(廿四人)集中力量,始能在人羣中打開一條出路,將該人救出送往醫院。當時人羣反與警察爲難,從附近之店舖取出汽水樽,向警員投擲。助理警務處長,認爲在塲之警察人數如用警棍衝進,將無效果,遂決定用催淚彈應付,一共發出四枚,人羣即向青山道消散,而復返徙置區大樓。此事件証明係一轉捩點:直至現在,人羣之怨恨,係集中在徙置區職員身上,蓋以其「干預」「雙十節」之懸旗故也。人羣中大部份係同情國民黨之徙置區居民。警察經將人羣心目中之「罪人」救出,此舉予人羣中之非法份子以機會,將其情緒轉而對付警察。雖然暴動者在隨後之紛亂中,利用國民黨旗爲徽號,但原來之紏紛,自當時起大致已被遺忘。
15. 不久之後,第二隊防暴隊,由南面相隔半英里處在深水埗最近之警署開到青山道,另有四隊防暴隊奉命開赴現塲。約下午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當增援警隊抵步後,助理警務處長已有六隊防暴隊(約三百六十人)歸其直接指揮。於是遂將兩隊置於由青山道至徙置區大樓之兩街道相接處。幾乎在同一時間中,即見濃厚之黑煙從大樓方面而起,一隊防暴隊奉令前往調查。此一防暴隊被人從兩座徙置樓宇之騎樓上紛擲石頭,故須發射摧淚彈三枚,而將擲石者驅囘室內。當警隊抵達大樓轉角處之徙置區辦公室時第三事件,發現該室已被搶掠一空及一部份着火,一大堆傢俬及檔案正在外面燃燒中。消防隊奉命前往,於下午三時將火撲滅。
16. 因警察採取行動之故,人羣遂由接近之地區分散。助理警務處長命令用一行「拒馬」警戒線,循週圍之街道將A座徙置樓宇(辦公室所在之樓)包圍。此項處置,並未受到干預。一切交通在青山道上,再度開始恢復正常。下午三時二十分下午三時二十分,所有人羣經已消散,情形亦歸平靜。助理警務處長決定最善方法,不將大隊警察遺留以避免惹起人羣對該區之注意,乃飭令四隊防暴隊,開囘各該警署,祇留下兩隊,一隊防守「拒馬」之警戒線,一隊作後備隊。下午三時三十分,副警務處長,奉警務處長之命,巡視該區,覺各事均屬平靜,故其報告曾謂無理由預料騷動將會恢復或擴大。
17. 事端發生之現塲,係一塊小過四百英碼丁方之地區,此地區係由李鄭屋徙置區大樓至青山道幹線,其位置係在九龍西北之郊區,其直線距離半島之尖端,超過三英里。有關之羣衆,大部包括徙置之居民被認爲係國民黨黨員者,故對「雙十節」極爲熱心。所述之紛亂,係有其在當地之特殊起源,而非係有計劃者。在此暫時平靜時期中,並無理由預期該日繼後會有較爲嚴重及廣泛性之暴動發展,但警方仍繼續隨時準備應付。經常有消息向香港及九龍防軍陸軍司令報告。因此事件而被拘者兩人,受傷者三,四人。
第二階段
[編輯](十月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時)
- (甲)李鄭屋及深水埗地區
- (乙)旺角地區(向南面)
- (丙)大坑東地區(即(甲)項之東)及以外地方
(甲)李鄭屋及深水埗地區
[編輯](十月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時)
18. 約在下午六時三十分下午六時三十分,當時出外工作者均已囘家用晚膳完畢,而青年人成羣結隊開始沿李鄭屋地區警戒線之「拒馬」集結,同時羣情洶湧,用穢語汚言,向警察辱罵,並有人將石投擲,當時挑戰之態度及激烈之情緒較前增加,對於警察之勸諭離去,均置之不理。現據悉當日早在下午六時,三合會人員,即開始集合伺機騷擾。此種情形確與當時羣衆之洶湧情緒有關。而香港島方面之防暴隊兩隊,當時正準備調往九龍。約在下午七時下午七時
第四事件,在警戒地區近西北角之羣衆中,有極大之國民黨旗二面出現,嗣後在該地點有部份「拒馬」被破壞。但由八人組成之警隊施放催淚彈後即將此等羣衆驅散。然後助理警務處長與包含四個防暴隊(二百四十人)之生力軍抵達。該助理警務處長調動警員將羣衆分散,並防止其再行集合,更決定將坐落警戒地區與青山道之間之民房一座劃入警戒地區之內,但並不將地區擴大使免紛亂向南伸展。然而散漫之羣衆繼續在警戒地區週圍地方集合,而不時向警員擲石。在下午八時十分下午八時十分
第五事件,助理警務處長命令防暴隊兩隊出動,在徙置大樓中部樓宇兩邊,每邊分佈一隊,施放催淚彈將麕集在附近地區之羣衆驅散,同時將「拒馬」組成之警戒線伸展至大路,以符合較早決定之辦法。在警戒之東南邊,在下午八時三十五分左右下午八時三十五分
第六事件,一隊有尋釁性之羣衆在一戲院外發生一次大騷動。此等羣衆第七事件,被催淚彈逐囘,但繼續不時向警員擲石。數分鐘後,防暴隊一隊用催淚彈將此等羣衆驅散至東南方兩座屋宇之距離,而警戒線之範圍亦照樣伸展,更將橫街二條在與青山道接連處予以阻塞。現時包括在警戒線內之樓宇有六座。
19. 在下午八時與九時三十分間之情形,紛亂逐漸由李鄭屋地區向東南兩方伸展,惟仍在距離大路相接處半途之界線內。在此時期,警方目的,乃爲將騷動地區予以限制,並防止其向九龍蔓延,同時並將大部份係屬本地居民之羣衆驅散,並勸諭其囘家。在李鄭屋最接近之地方,警方以相當力量保持,包括六間民房或徙置樓宇在內之範圍,但未能對該地區東南兩邊之暴動羣衆有所接觸。此等羣衆當時祇從事向警察以游擊方式擲石。大約由下午九時三十分起,在範圍內之情形受到合理之控制。但新暴動事件又開始在南面發展,以大路相接處爲中心而趨向於各橫街。車輛多輛包括搭載軍人者在內曾被襲擊。現據悉在下午十時左右一隊羣衆約一千人,由攜帶國民黨旗之十四K及和安樂三合會會員率領,由石硤尾徙置區大樓出現,開始向車輛擲石。繼後並襲擊嘉頓麵飽公司(參看第二十三段)。到下午十時三十分下午十時三十分
第八事件,大規模暴動正在大路相接處發生,當時該處之吶喊領導人及持有國民黨旗之各組正煽動羣衆造成更多之紛亂。爲應付此嚴重形勢起見,有防暴隊二隊由南面抵達,而助理警務處長由李鄭屋地區更調來三隊。而駐守以前在沙田及荃灣設置路上障礙物之警員均奉令停止由新界進入九龍之車輛,同時在警察總部附近亦設置其他障礙物以停止向北駛之車輛。在下午十時十五分左右,副警務處長離開香港總部前往九龍指揮室主持,因助理警務處長須在紛亂地點繼續指揮工作一個時期,事至明顯。在此時期,主管香港島方面之助理警務處長奉命特別警惕,防止紛亂蔓延至香港方面。而政治部人員則被派出至事件發生地點附近,調查報告各事件之發生。該晚情形之嚴重性,衆均認爲與時俱進。因紛亂蔓延之故,暴徒之策略亦隨之變更。其在漸加廣泛之九龍騷動地區內者,變爲極端流動性,遇警察抵達時,即行分散,然後在附近街道再次集結,繼續襲擊車輛、店舖等等。雖然警務處長有命儘量使用警棍或催淚彈,但對於此等迅速流動不易成爲動用警械或催淚彈目標之暴徒,甚難以警隊應付。
20. 同時消防車二輛經已抵達第九事件,以撲滅與青山道幹線平行之街中小火。下午十時左右下午十時,在歸途中轉入大道不久之後,爲首之一輛設有五十五尺長之救生梯一具遭遇暴動羣衆以磚、三合土塊、及樽密擊,而企圖阻車前進。駕駛人被石擊中頭部遂對該車失去控制第十事件,以致衝向人叢並駛上行人道上而將數人壓向路邊牆上。因此意外,立即喪命者二人,其中一人爲女性。另一人在醫院喪生,而重傷者則有五人。救護車於馳往出事地點途中,被暴徒由路邊、騎樓、及天台繼續向其擲石,其密如雨,而在受傷羣衆被舁上救傷床搬進救護車之際,竟有一傷者爲石擊中。此嚴重事件及所造成之死傷更激動羣衆之忿怒情緒。下午十一時左右下午十一時,在同一地點有陸救軍護車一輛,被人擲石,駕駛人被擊暈去,該救護車遂衝向失靈之消防車背後。該消防車因而全毀。第一次意外事件發生後,不久,副消防局長即乘輔助消防隊之吉甫車前往該地點距離大路相接處約四百碼,該車被羣衆強迫停駛,該副局長與消防局督察將車交由駕駛人看管,而步行前往。繼後不久,該車駕駛人即被包圍擲石,迫要逃生。羣衆遂將車推倒第十一事件,並用火將之燃燒;該車亦完全毀壞。此等事件乃描寫當時大路相接處附近之情勢。在一個四百碼丁方之地區內而與大路相接處即成爲東北角之地區。警方防暴隊八隊隨後增至十一隊,繼續以全力應付大批暴徒羣衆,向之作流動式之追擊,直至十月十一日上午三時爲止十月十日至十一日。
21. 下午十一時二十分左右護督由署理布政司陪同前往警務處之控制室訪晤警務處長,由該處長就情形作詳細報告,包括警員之編配及使用武力之程度及武器之種類詳情,並解釋謂紛亂情形雖然嚴重,但仍不欲命令其部衆放棄非於萬不得已時方使用火器之宗旨。倘當夜暴動繼續,則正規警察將感疲憊,因其中多人經於當日全日當值而未有替班,此點當時已甚明顯。因此遂動員警察輔助隊,在上午四時超過六百人已到達當值。在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時有一,一五〇人已報到,後來總數達一,五五一人。警察輔助隊組成一防暴隊及接管九龍警察總部之全部無線電控制,直至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復員時止該隊有駐守警署者,有駕馭無線電警車及警輪者,並有負保衛,巡邏及看守之責者。此點証明該隊對警察力量爲一有價值之增助。下午十一時二十分政府用播音方法勸諭居民離開肇事地點,並間歇重覆播出直至午夜爲止。在十月十一日早晨政府發出同樣警告,嗣後間歇播出,直至施行戒嚴時止。午夜後不久遂成立九龍軍警聯合總部(參看下開第三十二段)
22. 在李鄭屋原來騷動地區暴徒繼續間歇向警察擲石,惟受催淚彈阻止。上午二時徙置區大樓平時由警員一人駐守之警察分駐所報稱被襲十月十一日
上午二時
第十二事件;証明有衝進該分駐所之企圖。不久警員由該分駐所撤退,李鄭屋情形逐漸變爲寧靜,直至上午三時三十分防暴隊一隊奉命調囘九龍總部,以便派往他處工作。上午四時並無其他事件發生,在上午六時其餘之防暴隊遂向總部撤退上午六時。
23. 同時嘉頓麵飽公司發生大火第十三事件。此公司爲一間大型機械化焙烘餅食公司,設在一幢三層混凝土建築物內,坐落兩條大路之角而面對大路相接處。在下午十一時廿五分該公司停放於屋後之十二輛貨車,被暴徒用火焚燒。而公司之建築物亦被擲石。午夜前該公司之樓下亦被波及。而因有易燃貨物故,焚燒熾烈。其時附有正在燃燒物質之擔杆,亦被人由該建築物之破爛窗口投入,以助火勢蔓延。消防人員在馳救途中及在火警地點均被人擲石,並時需警察保護。因水喉掣所在地點貼近羣衆,警察需清除道路以便將掣開放。同時該公司貯藏麵粉之二樓,亦已着火。此次火災可能向青山道蔓延,造成更大災害,惟因消防人員奮力搶救,約於二小時後,遂能將火勢控制。
24. 約在午夜時分午夜,當時情形,照警方觀察,有一大羣暴徒,仍集中在大路相接處左右及石硤尾徙置大樓之東,而其他羣衆則在大路相接處西南各街道中發生暴動第十四事件。助理警務處長決定清除欽州街。此重要街道,係由大路相接處向西南經深水埗警署而至海邊。此種工作,係由防暴隊一隊所完成。該隊警員需頻頻向橫街之暴徒施放催淚彈第十五事件。同時,經艱苦奮鬥之後,警察對大路相接處逐漸獲得緊密控制。在午夜與上午四時之間,此地區內最少有商店六間,包括金舖一間及嘉頓麵飽公司支店兩間在內,被三合會黨徒搶刼。
25. 反抗中心十月十一日,現由大路相接處沿大道南移。在大路相接處外,第一行人橫過馬路處,及南面第二及第三行人橫過馬路處之障礙物外,在路上有火一堆。上午二時卅分上午二時三十分
第十六事件,助理警務處長駕車由該路駛下,並決定使用嘔吐彈,遂獲得衝過障礙物,並將大路清除,至離大路相接處外約一千碼。在十月十一日凌晨之時,警務處長認爲仍有暴徒若干批,人數由一百至七百不等,從事在深水埗放火,毆人及向他人物件襲擊。但上午二時起,此種事件,不若以前之嚴重。而在上午三時,因警察採取連續與廣泛行動加以對付,此種事件已減少爲小組歹徒之零星滋擾。但在上午四時卅分,警務處長認爲應取得啟德空站司令官負責保衛機塲之同意,以減輕警察之負擔。
(乙)旺角及南面之地區
[編輯](十月十日下午十一時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時)
26. 旺角地區在晚上時候十月十日,經常人羣擠擁,此種情形,直至十月十日午夜爲止。約下午十一時歹徒結成小隊下午十一時,開始集合於旺角警署附近,在彌敦道北部之兩道路交義點第十七事件。此警署離大路相接處之南,約一英里之遙。各隊歹徒,開始暴動,車輛被人擲石,而正規警察,亦有幾名受傷。在此區域中,暴徒刼掠,亦有多起,此種暴徒,大部份係和字派之三合會員。上午一時三十分左右十月十一日
上午一時三十分,一部份之防暴隊,用催淚彈驅散數以百計之人羣。直至上午五時三十分,一隊一隊之歹徒遊蕩於彌敦道區域之南至柯士甸道(此處離半島之尖端約半英里)肆行搶刼及擲石。此混亂情形,漸由警察控制,直至上午六時此區平靜無事上午六時。
(丙)大坑東地區及以外地方
[編輯](十月十一日半夜十二時卅分至上午六時)
27. 半夜十二時卅分十月十一日
半夜十二時三十分,九龍警察總部控制室,接獲報告,謂有可疑人物,正在齊集於香島學校附近。此係一所新近建築而有共黨色彩之私立學校,距大坑東徙置區大樓之東北,有一英里四份一之遙。該區大樓與其他較西之兩區大樓一樣,其居住之徙民,係顯明同情國民黨者。十五分鐘之後半夜十二時四十五分
第十八事件,接獲報告,謂該區之警察分駐所(係一名警察駐守之房間),經已着火。一督察率同十六名警員,即奉命前住調查,發覺該分駐所已被搶掠,所內各物,正在外面燃燒中。較遲之情報,謂此事與十四K及和安樂三合會黨徒有關。該隊警察隊遭受該區之暴徒及由徙置樓宇騎樓出來之徙民密襲,迫得後撤,以致不能達到該校。在此時候,警察隊受傷嚴重,督察一名,警員四名,隨後被送入醫院。此一警隊在該區之南,遇見一防暴隊,該防暴隊即用催淚彈以驅散暴徒,並展開陣線,使暴徒留在徙置範圍之內。上午一時十五分,該校又復召警,第二隊警察即奉命前往。此隊抵達一據點,俯瞰該校,據報並無混亂跡象,此隊於是撤退。上午一時五十分上午一時五十分,又獲該校報告,謂約有七十人,似係企圖將該校舍縱火。惟當時不能從主要暴動中心點,抽調警察前住調查。其後復接得召警報告,時值上午三時三十分上午三時三十分,在該區南面之防暴隊奉派前往巡視該校。同時仍在大路相接處之助理警務處長接獲緊急消息,謂該校經已着火。助理警務處長立即率同一防暴隊前往該校旋與在開赴該校途中之第二防暴隊相遇。助理警務處長,率同防暴隊兩隊,通過大坑東徙置區大樓,未遇反抗。上午四時三十分左右助理警務處長抵達該校上午四時三十分
第十九事件,發覺一大堆傢具等物,在外焚燒。該校正座曾經局部着火惟該建築物,並未受到嚴重之威脅。據後來調查所得,第一次向該校進攻,爲該校職員擊退。在上午三時至四時之間,暴徒將毗連之一所寮屋,放火焚燒,闖進該校廣塲,將該校樓下搶掠,並將傢具等物,搬出外間焚燒。助理警務處長,進入該校,見有二十多名職員,在樓上之房間。受疑放火者十一人亦被發覺匿在該樓之內,於是交與警察看管。警察將樓內之火撲滅同時開到該處之消防車,將外面之火撲滅。防暴隊之四組隊員,撥往防守該校。其職員經警察勸告爲自身安全計,撤離該樓。同時較東而接近飛機塲之九龍城方面,亦報告謂在凌晨時有較小事端發生。在上午三時四十五分左右,據報有人羣將接近飛機塲大門口之交通亭搗毀,此隊人羣旋被警察驅散。
28. 到十月十一日上午六時,整個九龍平靜無事。所有防暴隊奉召囘署休息,而代之以實力充足之流動巡邏隊。街上之毀壞車輛,已告清除,而公共汽車亦恢復行走。此階段之目的,係擬使九龍一切情形,在「雙十節」後清早恢復原狀,上午八時四十五分上午八時四十五分,副警務處長囘返全港警察總部,向警務處長報告。當其作報告時,副警務處長表示意見稱,鑒於混亂如此廣泛,而局面又被非法黨徒利用,假如此種情形再度發生,則須採取嚴厲措施。警務處長同意,如混亂情形再度發生,即係暗示有計劃擴大暴動行爲,如証明爲正當時,需用較強之力量以資應付,包括施用火器。直至現在,警務處長之支持限制使用火器政策,係受到事實影響。蓋當時尚有甚多好奇觀衆在人羣之中,若遽行開火將召致重大死傷,此輩被動份子亦包括在內。
29. 直至現在,暴動係發生於「雙十節」之下午,黃昏後及晚上時間。當佔九龍西北部人口大部份之國民黨同情人士,正歡樂得意,並作反抗中國現在政權表示之際,正是受三合會及不法歹徒利用之大好時機。因警察在十月十一日清晨,已將暴動控制,則預料慶祝人士在節日後清涼時光,不易爲歹徒鼓動,而繼續爲非作歹。在此第二階段當中,警察出動共約一千一百名,此數不包括巡邏小隊。所用武器係警棍及催淚彈,在較後時期則用嘔吐彈。個別警員,曾發槍數響,只係爲自衛而已。死傷人數,計有由消防車失事而致死者兩人(第三人隨後死亡),大約二十人受重傷,其中一人爲槍所傷。五十人受微傷。警察方面之受傷者,亦有相當數目,其中十名受傷嚴重,須送醫院治理,此十人之中,有一人須要留醫。約有一百四十人被捕。
第三階段
[編輯](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至十月十二日上午一時)
- (甲)李鄭屋與深水埗
- (乙)旺角及油蔴地(南面)
- (丙)九龍東部及東北部
(甲)李鄭屋與深水埗
[編輯](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七時卅分)
30. 一切紛亂將於「雙十節」日渡過後可以寢息之希望,幷未實現,而事實証明第二次約四小時之平靜時間,比第一次者超出不多。十月十一日上午快到十時之際十月十一日
上午十時
第二十事件,一隊警察巡邏隊報告在暴動發生之徙置區大樓李鄭屋附近,被人數衆多之羣衆擲石,一防暴隊於是抵達幷在該地附近青山道幹線路口處,將人數衆多及情緒衝動之羣衆驅逐,惟因警員人數不足,未能將羣衆由該地區驅散;另一隊到達現塲,幷施放嘔吐彈,於是羣衆遂分散,惟於槍彈射程之外,再次集合。第三隊到達青山道幹線時,羣衆經已散盡,幷將道路繼續開放,警員得催淚彈之助,將羣衆驅向橫街分散。約在中午時,繼續活動之三合會會員,搶刼青山道兩間食品商店,及兩間工廠。繼後有其他暴徒,在九龍半島若干地點,強迫坐車者購買國民黨旗。三合會會員亦有乘腳踏車及汽車售旗者。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左右第二十一事件,一大隊羣衆,在該大路相接處附近集合,幷在該處西北一百碼地方,豎立障礙物橫貫青山道;此種障礙物爲運送催淚彈藥至李鄭屋防暴隊之裝甲車一輛在途中撞毀。該車警員施放催淚彈,得此助力始將環繞該車之羣衆驅散。
31. 在同一時期另一隊暴徒約五百人第二十二事件,在障礙物以南之隔鄰街道集合,幷開始沿街湧向五百碼外之深水埗警署,途中幷將街中之汽車二輛焚燒。此隊暴徒,由攜有國民黨旗之人領導,此種情形,在騷動期間,至爲普遍。另一隊人數與此大約相同之羣衆,則正在警署與海邊間之地區發生暴動。此等舉動,被認爲對警署有威脅性,區警司用防暴槍將暴徒擊散,幷將該地區若干橫街封鎖。時有裝甲車一輛到達,適在向北逃走之暴徒之後,遂將暴徒分散,同時甚多之暴徒繼續環繞在大路相接處及沿大道向南一英里,或一英里以上之地方暨該路兩傍之街道集合。增添之兩防暴隊奉命調往此地區,連以前之防暴隊合計爲五隊(三百人)。雖警察增援隊伍迅即被調往首次發生事件之地點。但此等再起之紛亂,發展十分迅速。暴徒之流動性及逃避性更大,而催淚彈之效力祗能在一地點短期將暴徒驅散。暴徒所採用之策畧,爲在街道上以木料與紙料焚燒,以吸引消防車趨集,然後由街上及附近樓宇上向消防車猛烈襲擊。在此時期消防局車輛,如無警員警衛,不能應召。至此警務處長確認暴動已超越因國慶日慶祝,而致之羣衆瘋狂階段,而係由不守法之人爲其本身目的計,而加以教唆及煽動。在該晨拘捕曾經宣誓入會之三合會會員二人,曾承認此等團體參加煽動及指揮暴徒,此點証明警務處長所料不虛。由於正常策畧不能將局面迅速控制,警務處長遂於上午十時後不久堅決下令對暴動不惜以任何需要之方法儘速加以控制,如因情形需要時,應斷然對暴徒開槍。
32. 下午十二時卅分護督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英軍司令,及警務處長,在警察總部指揮室內開會檢討局面。至此時止,暴徒多能以閃避策畧逃避警察之懲罰行動,因出事地區之街道縱橫,屋宇櫛比,實予暴徒以優良之掩護。雖然當彼輩在某一縱火或搶刼之特別行爲中其動作集中,但甚少企圖與警員對抗,祗在警員面前分散而在警方視綫外之地方再集合。因此最大之需要爲將暴徒侷處於有限之地區內使警察得以全力對付之。會議決定出動軍隊支持警察。在整個暴動時期,警察總部與在九龍半島尖端之香港九龍駐軍總部密切聯絡。據十月十日下午九時警方對當時之局面報告稱駐軍曾向砲兵兩團警告,謂將需擔任保安工作。下午十一時該兩團砲兵均奉令各組成兩保安隊(每隊卅人,總計一百二十人)準備隨時出動。午夜後不久九龍之軍警聯合總部經已派人駐守。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陸軍總部警告一營步兵凖備於接到通知後一小時內開往九龍,而於十一時卅分,其他兩營連同偵察車,亦接到同樣訓令。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四十五分,此三營軍隊及偵察車,遂奉命開往九龍。
33. 下午二時下午二時,防暴隊由當時貼近暴動邊緣之九龍警察總部出動,將大道及各橫街上之羣衆驅散,直至大路相接處止。有三隊警員(一百八十人)被派出負責此項工作,並有命令於必要時發射實彈。暴動羣衆在警前潰散,故防暴隊抵達大路相接處,並未與暴徒接觸及開槍,遂與早在該處之警員兩隊聯合,在四面建立警戒線。當時在大路相接處之最接近地方有五隊防暴隊(三百人)。由東面最接近地方之石硤尾徙置區大樓之擲石舉動,因間歇施放防暴槍而獲得加以控制。但由南面掃蕩之舉,並未收效,因各組暴徒均能由橫街趕囘,並在大路相接處警隊背後再度出現,並繼續其破壞行動。
34. 直至下午二時之一段時期中,在李鄭屋西南面及南面直達海邊,及大路相接處外東南之全部地區,乃爲縱火,搶劫,及襲擊人物嚴重事件發生所在。深水埗郵局被襲,汽車多輛被焚。下午一時三十分左右下午一時三十分
第二十三事件,在大路相接處附近,駐港瑞土副領事(M. ERNST)夫婦,在所乘之計程車被暴徒迫停後復被襲擊。該計程車被傾側並被焚燒。該副領事夫婦二人均被灼傷,而副領事夫人,後更因傷在醫院斃命。該計程車之駕駛人幸能逃脫,但有暴徒一人在當地被焚斃,而另一暴徒,後因當時被灼傷而斃命。有七人經已被拘,控以謀殺瑞土副領事夫人之罪。此後不久,警務處長下令大路與大路相接處之治安,應完全維持,如遇需要時,可斷然開槍。下午三時三十分左右下午三時三十分,助理警務處長率領一隊防暴隊出動,並由兩保安部隊予以支援,將大路至大路相接處掃蕩。警員向擲石暴徒施放防暴槍,而各橫街,則由經已從大路相接處地區向南移動之一隊防暴隊,依次予以警戒封鎖。此種掃蕩工作係屬有效,而暴徒之包圍行動遂得加以防止。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經已在警察總部接防之兩隊保安部隊,亦奉令調至大路相接處。該處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經得此四隊陸軍(一百二十人)之助,完全予以警戒。流動之警察巡邏隊,保護兩翼。嗣後此地區之抵抗,遂逐漸得以克服。
35. 下午四時左右下午四時,奉命入九龍執行警戒工作之三營軍隊,開始到達。此三營之抵達,及警察決意使用火器,對整個九龍,尤其是仍在混亂之主要來源之西北地區,有顯著之鎭定效果。如非暴動羣衆,在原來李鄭屋地區之大道四週,繼續滋生輕微騷動,則九龍此一部地區,當較爲平靜。警察防暴隊,得靠近在大埔道北之陸軍縱隊支持,將大路相接處,堅固扼守。當黃昏時候,此區之警戒工作,交由皇家砲兵兩小隊接管。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護督,英軍總司令,署理布政司,及警務處長,在警務處長之控制室舉行會議,決定施行戒嚴。下午七時三十分在整個九龍下午七時三十分,開始施行戒嚴令。而在深水埗區域內,則逐漸切實執行。約在同一時間,所有渡海小輪,停止行駛。除一兩宗零星搶掠事件外,在該處地方,並無混亂事情,繼續發生。
36. 步兵三營,在下午四時至下午六時,由新界開到九龍。於下午七時三十分開始施行戒嚴令時參看乙圖,業已佈防完畢,將九龍分爲三段,其間一切行動,均受保安部隊控制。其一營之防區,包括九龍西北部之主要暴動中心點,直至界限街。該街適在九龍總部之北,將深水埗區與旺角區分開。此防區東面以鐵路線爲界。第二戒嚴區包括旺角與油蔴地兩區,直至與半島尖端相離半英里之柯士甸道,東面亦以鐵路線爲界。第三營則負責鐵路線以東之地區。每一營之總部,均設在區警署之內。由十月十一日傍晚起至十月十四日止,實行飛機偵察。每一架飛機,載有警官一名,作爲觀察員。皇家空軍出動二十二架次,而香港輔助空軍則出動三架次,每架次飛行約一句鐘。此種辦法,對於向無線電警車及總部報告羣衆行動及火警,最有價值。
(乙)旺角及油蔴地
[編輯](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半至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時)
37. 約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十月十一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
第二十四事件,暴動羣衆麕集警察總部南面沿彌敦道上,該道一直通至九龍半島之中心。此等羣衆係受暴徒領袖嗾使,而參加暴動。警方則屢次施放催淚彈,及開槍對付之。在此期間內,有一間存有中國土產之食品商店,被三合會黨徒刼掠。此等黨徒又在街上破壞交通標誌及燈號,幷用石投擲廣東省銀行,引起輕微損失。傍晚間警察總部及旺角警署,被人用石襲擊。其時戒嚴雖在施行中,惟該區之秩序至晚上十一時始告恢復下午十一時。其困難處,乃是對付小組之歹徒,蓋其行蹤飄忽,範圍廣濶,當警隊迫近時,即暫時散開也。在晚上八時三十分據報距半島南端不到一英里處之佐敦道相接處,有羣衆多人麕集,惟經証實,係屬誇大之詞。祗有若干小隊歹徒分佈在該處之附近,企圖從事刼掠及破壞而已。至凌晨一時十月十二日
凌晨一時,此位於九龍最南之區域,情形獲得安靜,並得以繼續維持。
(丙)九龍東面及東北面(九龍城,紅磡,及牛池灣)
[編輯](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時)
38. 十月十一日傍晚及晚間嚴重之事件十月十一日,大部份係在九龍東面三個主要區域中發生。而直至此時,該區簡直未受到影響。三合會人員,不法黨徒及罪犯所出沒之貼近啟德機塲西面之人口稠密區域,無疑係擾亂行動之淵藪。緊貼該地區之南,有馬路相接處,而該處與機塲中之一條跑道西端接近。該區之南,有一連串之事件發生,尤以紅磡爲甚,此處係一向東方伸入港內之填海地帶,與佐頓道同一水平。在一個時期,紛亂範圍向東蔓延越過機塲,有工廠樓宇及其他樓宇若干受襲擊及搶掠。下午五時三十分第一次由半島之東接獲報告稱下午五時三十分:有羣衆約三百人,在近紅磡警署附近通往機塲之主要道路上麕集。該羣衆大部份屬於工廠工人,幷無紛亂行爲,一小隊警察旋即順利將彼等驅散。不久後,機塲邊緣道路相接處展開較嚴重之情況。該處有一極大之公共汽車終點站,據報謂該處有甚多公共汽車經被放棄,而有數百名羣衆已在構成機塲跑道伸長部份之空地上集合。九龍城區警司率領一防暴隊出動,發覺該空地上散佈約有二千人,用石向警方人員拋擲。另一隊特別活躍之野蠻羣衆第二十五事件,則在一條自該路相接處,沿北通往九龍城區中心區之窄街上聚集。此處附近之整個地區,隨即迅速充滿暴動羣衆,拒絕散開,雖施放催淚煙霧,仍不離去。後用防暴槍,始將該羣衆擊散,向北竄退。該路相接處乃由警方施以警戒,幷用強力防守。下午三時至下午九時間,若干手持鐵鎚及鐵棍之小隊暴徒,強迫該區店主購旗每面索價五元至二十元。汽車駕駛人,行人及住宅,亦被強迫購買。下午七時三十分下午七時卅分,約有二百羣衆聚於該路相接處之南,警方需開槍將其驅散第二十六事件。同晚再有兩事件發生,其一係在左派港九紡織染業職工總會之支會外面發生,該會位於該路相接處之北。約有三合會黨徒四十名用石向該支會樓宇拋擲第二十七事件,警方命令彼等散開時,彼等轉向警方攻擊,警方迫得開火。另一事件則在午夜發生午夜
第二十八事件,據報有羣衆五十至一百人正闖進九龍城北之義和泰布廠。結果該廠有一部份貨物被移去,而一小隊暴徒,則在警方人員到達時逃逸。上午一時三十分警方接獲第二次報告十月十二日
一時三十分,此次查出該廠經被搜掠。派往現塲之警隊乃向刼掠者開火,擊斃四人,逮捕疑犯三十六人。該晚其餘時間,此區安靜渡過。再南之紅磡區係半島東面第二主要之紛亂區域,據報船塢附近兩三條街道上有羣衆聚集。下午約八時四十五分左右下午八時四十五分
第二十九事件,有一小隊警員在該區被多人用石猛烈投擲,爲避免被其制服起見,該隊警員迫得使用手槍,結果,死一人,傷一人,羣衆旋開始潰散。不久後一警方裝甲車駛至,將羣衆完全驅散。下午約七時三十分左右,有暴徒刼掠商店事件發生。
39. 據報稱:在官塘道上機塲外之東北方,下午九時十五分淘化大同罐頭製品廠下午九時十五分
第三十事件,發生滋擾。當一名警方督察駕車到達該廠調查時,該廠經理對彼稱,一小時前一隊暴徒曾向其恐嚇,如不懸掛國民黨旗則實行搗毀其工廠,故迫得照辦云云。不久後十月十一日
第三十一事件,一名機塲空軍軍官,對該督察稱:附近有三間小型工廠,即鐵廠,棉紗廠,及首飾玉石工塲各一,曾遭人放火及破壞。空軍曾拘留與該事件有關之疑犯七名。當該督察到達空軍部拘留室時,一名哨兵對其謂牛頭角徙置區有火警發生,可以望見。當該員在上山途中至徙置區時,警車因障礙停止,被一隊三十名配以重棍爲武器之暴徒包圍。警方乃開槍將暴徒驅散,並逮捕四人。嗣經查實,係一堆自兩間小屋搶掠之傢具等物正在燃燒,該警隊囘返九龍城警署,時約在午夜,在途中曾清除橫架沿機塲邊界大路上之障礙物。約於下午十一時下午十一時
第三十二事件,一巡邏警車發現機塲邊道路相接處以南半英里路上有鞏固障礙物堆起。一隊警員乃馳往增援該警車人員,時有一班散佈羣衆向警員擲石,經警員開槍數發,障礙乃得清除,此役暴徒兩名被擊斃,一名受傷,六名被逮捕。夜間據報下午十時四十分
第三十三事件,紅磡西南近鐵路之何文田徙置區,另有一宗放火事件發生。徙置區辦公室曾被搜掠,但當警員到達時,火勢已被撲滅,工役宿舍,亦曾被搜掠。在現塲幷無發現暴徒蹤跡。十月十一日上午八時至十月十二日上午八時,一段時間內,另有三百六十七人被捕。
第四階段
[編輯](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
40. 在戒嚴令實施初期,在整個九龍半島,西起荔枝角,東至機塲外之區域,市民均須於十月十一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起,至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止,全部留在屋內。由以上各段可以見到。市民並未有在晚上充份遵守此項戒嚴令。此項戒嚴令係第一次在香港實施,並在無線電廣播台宜佈後一小時左右,即付諸實行。就大體言,市民需要時間始能對戒嚴令意義有所認識。在實施戒嚴之最初幾小時內,保安部隊對破壞戒嚴令者,只予警告,而未有加以逮捕。但戒嚴令賦與保安部隊以必需之權力,以便隔離參加行動之暴動羣衆。當執行戒嚴令之步驟及隨後逮捕破壞戒嚴令者多人之消息傳遍九龍後,街上波動羣衆,陸續離開街道,使到維持治安之部隊,能夠集中精神辦理主要工作。由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起,整個九龍繼續實施戒嚴令二十四小時,但五個戒嚴區各在不同之時間分別解嚴兩小時參看乙圖,藉以運送糧食及利便居民購糧。同時,又將戒嚴地區,在西北面擴展至荃灣(見下面第三章)在北面伸展至山嶺後面之沙田參看甲圖。到下午七時三十分,再將戒嚴範圍擴展至荃灣以外六哩,將深井區包括在內。在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半島尖端之第一戒嚴區解禁,使到渡海小輪部份恢復行駛。二十四小時後,整個九龍宣佈取銷戒嚴。但在九龍西北區即曾經發生暴動之中心地區,於十月十四日及十五日兩晚,由下午六時至上午七時止,再度施行戒嚴。在荃灣區,除每日兩小時解禁外,戒嚴令繼續執行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止,十月十二日上午,甚多居民陸續離家出外,其原因係與騷動無關者。在警備線之軍隊以及警察巡邏隊,因此將多人逮捕。此時,有小批暴徒在各處刼掠及放火,街上結集大量羣衆,亦有多起。但其滋擾性質,並非有組織之紏衆暴行,在任何一處其威脅性之程度,亦較諸以前兩日爲遜。在下午及晚上,因爲戒嚴令更嚴格執行,情勢漸見好轉。
41. 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月十二日
上午九時
第三十四事件,軍隊驅散一羣由李鄭屋徙置區大樓結集在青山道之羣衆。半小時後,在石硤尾結集之一批羣衆,大部份係徙置居民,雖並無敵意,但拒絕離去,因此乘坐裝甲車之警察,施放催淚彈將此批羣衆驅入屋內。大約上午十時,近李鄭屋處另有一批羣衆五六百人,大部份係欲在附近市塲購物者,亦須以催淚彈,使其退入屋內。上午十時二十分上午十時廿分
第三十五事件,有一大批羣衆企圖由南面越過警戒線返囘徙置區之住所,被軍隊加以阻止。有人屢次企圖在旺角區之大路刼掠一間食品商店上午十一時
第三十六事件,終於得手達到若干目的。較早一日,警察曾在該處向刼掠者放槍,將兩人擊斃。在十月十二日,一隊警察接訊開到該店附近,再度向暴徒開槍,擊斃一名刼掠者,並將其餘暴徒驅散。上午另有其他兩次襲擊亦被警察驅去。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第三十七事件,李鄭屋附近之大路上有兩間售賣中國土產之商店,被人襲擊及放火。其中一間,與隔隣一間兼售中國貨品之玩具店,在上一日曾同被刼掠。麕聚之人數相當多,有一個時期,消防隊亦被人用石擲擊,但羣衆並非整體上企圖滋事,在施放催淚彈後便告散開。該兩店之火勢,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撲滅十月十二日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第三十八事件,但店內全部貨物均被搶去或焚燬。在該大路較北一處,有一隊警察被襲,逼得開槍,結果有一人被擊斃。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九龍中部之何文田徙置區之辦公室,再度被人放火。當警察及消防隊到步時,縱火者早已逸去。大約下午二時下午二時,在大坑東徙置區大樓後面之香島中學,又發生火警第三十九事件。在較早時留在該處負責之一隊警察(參看第二十七段)因該區情勢安靜,經在上一晚撤退。當警察到達時,並未遇到抵抗,亦未發現縱火之暴徒蹤跡。消防隊在下午三時前已開到,但該校之滅火喉頭早已被毀,因此無法自外間取水應用,以致不能有效壓制火勢。隨後並未有接到其他在九龍之暴行報告。警察巡邏隊四出巡邏,並繼續逮捕破壞戒嚴令及受嫌搶刼之人。由十月十日下午三時李鄭屋徙置區辦公室最先發生火警之時起至香島中學第二次被焚之時止,其間經過四十八小時,消防隊曾在九龍應付十七次火警,一部份火勢甚微,其他則屬嚴重。另有九次火警,消防車無法駛近施救,大部份係屬於汽車或贓物在街上被焚者。暴徒專門襲擊消防車,救傷車,及穿制服之人員。因此不能不經常由警察予以保護。消防隊擁有消防人員五百四十名,而在十月十一日獲得後備消防隊約二百名補充實力。同期內六輛救傷車出動約四十五次,並運送傷病者大約八十名到醫院。消防隊,後備消防隊,及救傷人員,執行任務,成績甚佳,遇到艱危亦未有畏縮。
第五階段
[編輯](由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至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42. 現在已經明顯,保安部隊已能堅固控制局勢,警察因此能夠集中注意力,搜捕參加暴動,刧掠及放火之人,以及搜集証據將暴徒繩之以法,在十月十二日下午及晚上十月十二日,曾在深水埗及油蔴地兩區以及港島方面大舉搜查旅店及其他樓宇。在下午三時左右下午三時,又在九龍城一個細小區域進行搜查,捕擭疑犯二百名,及起囘一部份賍物。大約下午六時三十分下午六時三十分,在石硤尾徙置區大樓搜查時,警察曾放槍數響示警,以便執行命令,使居民留在屋內。在該處有四百九十人被捕。直至十月十二日午夜,共捕獲一千一百七十人,其中幾乎有八百名被控以暴動或類似罪名,或被控違犯戒嚴令,在法庭受審。在十月十三日十月十三日
黎明,由黎明以迄中午,在暴動起源地之李鄭屋,進行大規模審查工作;計捕去嫌疑份子一千多人,在兩隊保安軍隊協助下,列隊操去。在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七時之間下午三時三十分,在大坑東進行同樣搜查,結果約有疑犯七百人被捕。各項搜查工作,均有軍隊協助,軍隊繼而拘捕破壞戒嚴令者多名,交由警方依法處理。在十月十四日,制定一九五六年非常時期(扣留)規例,以便警方能調查數目龐大之疑犯。根據此項規例,警方有權將疑犯扣留十四日,以便偵訊,而無須將疑犯解往裁判司署辦理,幷得由總督酌定,將扣留期間延長十四日。依照通常情形,警方只能將疑犯扣留四十八小時而已。
43. 在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月十四日
上午十時,九龍全部取銷戒嚴。兩營正規軍,連同輔助之偵察車,於該日撤退囘營,但仍要候命隨時出動。其餘一營,暨兩隊保安軍隊,繼續留駐九龍,當九龍西北區在下午六時再度實施戒嚴令之時,再在該區佈置警戒綫。該晚,警方繼續在該區捕獲違犯戒嚴令者多人。翌晨,留在九龍之一營正規軍返囘營房,留下兩隊保安軍隊在九龍警察總部候命。在十月十五日晚上,警方在九龍西北區再度施行戒嚴,至十六日晨戒嚴令終於取銷。於是所有軍隊囘營,聯合總部亦無需人員負責。
九龍主要公共事業所受影響及囘復正常狀態
[編輯]44. 在短促時間內實行戒嚴令,使到若干政府及公共事業爲之中斷。渡海小輪徇政府之請求而停航,祗有少數特別班次,專供主要服務人員,或協助滯留之人士返家之用。公共汽車及計程汽車均停止行駛,英段之火車,亦已停駛。但在十月十二日及十三日由華段開來之火車,獲准進入九龍。車上所載之乘客,多係返囘香港之居民,故得安排方法,將三千多名乘客,使其能通過戒嚴區或渡海。此外,有若干次火車爲特別用途行駛。飛機乘客均在警察護送之下,坐車來往九龍南端之半島酒店與機塲之間,或直接用汽船由港島載往機塲。雖然有五架飛機奉公司命令轉飛別處,但對於正常客機飛行,祗有極微影響。在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日,未有客輪抵港或離港。清糞,清理擸𢶍,護送鮮魚菜蔬及食米工作,以及郵務,初期均陷於停頓。在暴動期內,公共事業公司,如電話,電力,煤氣及麗的呼聲等,與其他政府機關,如市政事務處,水務局,政府新聞處,香港無線電播音台,天文台,及新界民政署等,初時俱因主要職員及供應品未能通過戒嚴區或渡海關係,以致在工作上受到多少困難。各公共事業公司之能保持效能不斷,實爲重要者。醫務處所受困難特別嚴重,因在九龍醫院及荔枝角醫院傷亡者,充溢其中,蓋當時正難以輸送主要職員及供應品,及使病勢較輕之病人出院而通過戒嚴區也。假如不是第三十三陸軍醫院及時慨予援助,收容受傷平民,難免發生阻礙。幸而臨時得到軍警護送,有時又藉助軍車運輸,遂逐漸將困難克服。
45. 在戒嚴令許可之下,九龍方面之交通事業及渡海小輪便立即開始恢復。清道及清糞工作,在十月十二日晚上恢復,由翌日起囘復正常狀態。由十月十二日起,有大批菜蔬運到九龍各市塲,而翌日又有鮮魚應市,在暫時解除戒嚴之兩小時內售與居民。除外來菜蔬之外,所售出之數量,到十月十五日已恢復正常;不過價格在一個時期內仍繼續略漲。在食米方面,雖然供應未見拮据,但價格畧見上漲,因此由十月十三日開始,採取特別步驟,以食米運至九龍。到十月十六日,郵政恢復。其他不須依賴海陸交通之主要事業,則能夠適應緊急時期之需要,維持最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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