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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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伤亡
[编辑]72. 医院纪录之受伤人数,共四佰四十三名,其中五十九名因而致命。其馀三佰八十四名中,有一百五十一宗受轻伤,在医院疗治后回家。有二佰三十三名在医院留医,其中一部份在十月十八日以前出院,但未有详细纪录。有纪录之一佰六十四宗,受伤之详细情形,性别及年龄如下:
在医院收容之伤者存有详细纪录者
[编辑](入院后死去者除外)
受伤情形 | 成人 | 青年(十八岁以下) | 共计 | ||
---|---|---|---|---|---|
男 | 女 | 男 | 女 | ||
头部受伤 | 十五 | 〇 | 一 | 〇 | 十六 |
折骨 | 六 | 一 | 三 | 一 | 十一 |
火伤 | 一 | 〇 | 一 | 〇 | 二 |
枪伤 | 六十一 | 十一 | 七 | 三 | 八十二 |
其他重伤 | 六 | 〇 | 一 | 〇 | 七 |
轻伤 | 三十六 | 六 | 四 | 〇 | 四十六 |
总数 | 一二五 | 十八 | 十七 | 四 | 一百六十四 |
受伤而未有入院者,数字大概不少。例如,警方之外科医官在九龙警察总部设立一个救伤站,治疗伤者多人,均未有送入医院。此外,若干受伤之暴动者,故意将伤势掩藏,以避免警方注意,亦毫无疑义。因伤毙命之五十九人中,三十一人在抵达医院时经已死去,二十八人则在医院逝世。死亡原因,性别及年龄之详细情形如下:
死亡分析
[编辑]死亡原因 | 成人 | 青年(十八岁以下) | 共计 | |||||
---|---|---|---|---|---|---|---|---|
男 | 女 | 男(未有女性) | ||||||
在医院死去 | 入院时已毙命 | 在医院死去 | 入院时已毙命 | 在医院死去 | 入院时已毙命 | |||
消防车失事 | 一 | 一 | 〇 | 一 | 〇 | 〇 | 三 | |
钝器所伤 | 五 | 三 | 〇 | 〇 | 〇 | 〇 | 八 | |
枪伤 | (一)防暴枪 | 十三 | 十八 | 〇 | 〇 | 〇 | 二 | 三十三 |
(二)其他实弹 | 六 | 一 | 〇 | 〇 | 一 | 〇 | 八 | |
(三)烟弹 | 〇 | 三 | 〇 | 〇 | 〇 | 〇 | 三 | |
火伤 | 〇 | 二 | 一 | 〇 | 〇 | 〇 | 三 | |
多种受伤 | 一 | 〇 | 〇 | 〇 | 〇 | 〇 | 一 | |
总数 | 二十六 | 二十八 | 一 | 一 | 一 | 二 | 五十九 |
因伤毙命者其受伤原因如下:
(甲)由警方造成;
- 枪伤 四一
- 烟弹 三
- 共计 四四
(乙)由暴动者造成;
- 在荃湾(参看第六十八段) 八
- 消防车失事(第十事件) 三
- 火伤(第二十三事件) 三
- 在拘留中自杀 一
- 共计 一五
- 总数 五九
有两名因火伤毙命者及自杀之男子,均系暴动份子。彼等因伤致命,都是自己行动所造成。当知特别事件一发生后,而有一人或多人死亡者,则在本报告书叙述文内已有提及。但被警察开枪射击者,大部份非在现场死去,故此对死亡之确切时间或地点只能叙述少数而已。每一区死亡之数字如下参看乙图:
- 深水埗区 二四
- 油蔴地区 五
- 旺角区 一
- 九龙城区 九
- 荃湾区 八
- 不详 一二
截至现在死者中已有五十五名获得辨认。其中四十三名系由亲友认出(十名直接认出,三十三名由相片认出),七个由犯案纪录认出,五名只能由彼等被送入院时所报之姓名获知其姓名,其馀四名不详。在九龙警察总部内已设立一所失踪查询处。并已公开请求失踪市民之亲属前往核对照片或查核死者伤者或被扣留者所有详细情形。暴动之死亡者,其中有十三人以前有犯罪纪录。在军警方面,未有因伤死亡者。正规军中,有军官四人及其他阶级十三人受伤:其中军官一人及其他阶级三人被送入院留医。警察部队中有一百零七人受伤,其中八名在医院治伤,一名留院医治。有一欧洲人因伤逝世(参看第三十四段),七个欧籍平民因伤被送入医院留医。
损失
[编辑]73. 暴动中之损失,主要系由纵火及劫掠所造成。其中有多宗,已证明除却由受到损失之楼宇或物业之主人或居住者提供之粗略估计外,无法获得更精确之数目。此等估计数字,多数显属浮报,其中一部份系根据以旧换新之价格,而未有减除折旧价值。以下系损失概要,并指明受到损失之物业种类(十六元等于一英镑):
九龙方面: | |||
(一)工业及商业 | |||
(甲)嘉顿面饱公司(资方纯粹根据以旧换新之价格所作之初步估计) | 三,〇〇〇,〇〇〇元 | ||
(乙)小工厂及其他商号,包括四间纺织厂,一间玩具厂,一间金属厂,及一间石厂 | 五〇〇,〇〇〇元 | ||
(丙)大约三十间商店,包括食品商店,金铺,书店,及四间小规模影片场 | 三〇〇,〇〇〇元 | ||
(二)私人楼宇等约二十间 | 五〇,〇〇〇元 | ||
(三)学校 | 二五〇,〇〇〇元 | ||
(四)私人车辆 | |||
被火焚毁者约二十辆受损坏者约五十辆,包括在嘉顿面饱公司烧毁之七辆与损坏之五辆 | 二〇〇,〇〇〇元 | ||
(五)政府建筑物 | |||
包括办公室,警察分驻所及在徙置区之宿舍,以及一间邮局所受到之轻微损失 | 五〇,〇〇〇元 | ||
(六)政府其他产业 | |||
包括消防车弍辆,其他车辆,道路标识,交通讯号等 | 一七〇,〇〇〇元 | ||
荃湾方面: | |||
放火及劫掠工厂,工会及类以楼宇所造成之损失,以及私人物业所受之轻微损失 | 二五〇,〇〇〇元 |
74. 在九龙方面,被劫掠或焚烧之小工厂,除一间外,全部均相信曾于十月一日悬挂中国共产党旗或陈列装饰。被劫掠或焚烧之三十间商店及私人楼宇,相信几乎全部亦有同样情形。多数商店被劫掠者,俱有中国土产出售。私家车因为系群众暴行之明显目标,大体上均被人滥行袭击及焚烧,尤以未有悬贴中国国民党旗或缴纳保护费之私家车为然。受到损失之政府产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一)在徙置区之楼宇,及(二)暴动者容易加害之车辆及道路标识等。在荃湾方面,所有工会楼宇,及几乎所有私人产业被劫掠或放火者,均系同情左翼人土所用或居住之建筑物。工厂受到损害之情形,在第三章已有叙述。现在需要一提者,则为左翼份子之楼宇,广泛上言,专被人袭击劫掠及放火之一项事实,其含义幷不一定系指暴动者均属强烈支持中国国民党之人士。在多宗事件中,不法之徒,企图制造混乱,作为一种借口及工具,以便进一步勒逼,志在利用群众因庆祝“双十节”所引起之情绪,及借助中国国民党旗,以达其目的。关于此点,将于第五章作较详细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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