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
外观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65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76年10月29日 1976年11月10日 公布于民国65年11月10日 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3826 号令 |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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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通则依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本局附属测站,分掌左列事项:
- 一、天气图表之填绘、分析及研判事项。
- 二、天气预报、特报及台风警报之发布、报导事项。
- 三、一般气象、物候、农业、渔业、航海气象之观测及资料整理、统计事项。
- 四、地震、潮汐及地球物理因素之测算事项。
- 五、国内外气象资料之接收及播报事项。
- 六、气象电信业务及电信保密之执行事项。
- 七、气象雷达观测及资料之供应事项。
- 八、气象仪器及器材之维护、保养事项。
- 九、天文观测、推算、资料编算及研究事项。
- 十、历法、时间及经纬度之测算事项。
- 十一、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三条
- 本局附属测站,分为一、二、三、四等,其设立、等次,由行政院核定之,并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条
- 一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襄助主任处理站务,职位列第八至第十职等;技正二人至四人,课长五人至七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技佐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六人至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五条
- 二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技正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至四人,技佐三人至七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 三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七或第八职等;技士一人至三人,技佐一人至三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
第七条
- 四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士一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
第八条
- 各等测站有关人事、会计事项,均由本局人事室、会计室统筹办理。
第九条
第十条
- 各等测站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