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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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65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76年10月29日
1976年11月10日
公布于民国65年11月10日
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3826 号令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中华民国 65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5 年 11 月 10 日公布1.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3826 号令制定全文 11 条公布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前[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测站组织通则;新名称:交通部中央气象局附属气象测报机构组织通则)

第一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局附属测站,分掌左列事项:
  一、天气图表之填绘、分析及研判事项。
  二、天气预报、特报及台风警报之发布、报导事项。
  三、一般气象、物候、农业、渔业、航海气象之观测及资料整理、统计事项。
  四、地震、潮汐及地球物理因素之测算事项。
  五、国内外气象资料之接收及播报事项。
  六、气象电信业务及电信保密之执行事项。
  七、气象雷达观测及资料之供应事项。
  八、气象仪器及器材之维护、保养事项。
  九、天文观测、推算、资料编算及研究事项。
  十、历法、时间及经纬度之测算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三条

  本局附属测站,分为一、二、三、四等,其设立、等次,由行政院核定之,并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四条

  一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襄助主任处理站务,职位列第八至第十职等;技正二人至四人,课长五人至七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技佐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六人至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五条

  二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技正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至四人,技佐三人至七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三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七或第八职等;技士一人至三人,技佐一人至三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

第七条

  四等测站置主任一人,综理站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士一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

第八条

  各等测站有关人事、会计事项,均由本局人事室、会计室统筹办理。

第九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气象、物理、天文、电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各等测站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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