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5年)
外观
←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0年) |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5年10月2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10月2日 中华民国25年(1936年)11月3日 公布于民国25年11月3日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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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管理经营全国电邮、邮政、航政,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并监督民营交通事业。
第二条
-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次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一、总务司。
- 二、电政司。
- 三、邮政司。
- 四、航政司。
第五条
- 交通部得置邮政总局、无线电管理局、邮运航空处及各航政政,于必要时,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 交通部经国务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奖惩事项。
- 五、关于编制报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 六、关于电邮航行政及技术人员之训练及教育事项。
-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八条
- 电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管理全国电报、电话等事项。
- 二、关于发展及改良电报、电话等事项。
- 三、关于监督民营电气交通事业事项。
- 四、关于改善电务职工待遇事项。
第九条
- 邮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监督考核全国邮政事项。
- 二、关于监督邮政储金及汇兑事项。
- 三、关于管理经营国营邮政航空事项。
- 四、关于监督民营航空承运邮件事项。
- 五、关于改善邮务职工待遇事项。
第十条
- 航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管理航路及航行标识并其他一切航政事项。
- 二、关于管理经营国营航业事项。
- 三、关于监督民营航业事项。
- 四、关于船舶发照登记事项。
- 五、关于计划筑港及疏濬航路事项。
- 六、关于管理及监督船员船舶造船事项。
- 七、关于改善船员待遇事项。
第十一条
- 交通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二条
- 交通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三条
- 交通部设秘书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四条
- 交通部设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条
- 交通部设司长四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六条
- 交通部设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科员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承长官之命令,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七条
- 交通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及秘书二人简任,其馀秘书及科长荐任,科员委任。
第十八条
- 交通部设技监一人简任,技正八人,二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八人至十二人荐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承长官之命令,办理技术事务。
第十九条
- 交通部设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交通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讦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会计处及统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交通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 交通部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得聘用专门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 交通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