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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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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5年10月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5年(1936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25年(1936年)11月3日
公布於民國25年11月3日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7年1月)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1 月 25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交通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 月 14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7, 9, 10條
中華民國 27 年 3 月 8 日公布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30 日公布10.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2 年 7 月 14 日公布11.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29 日 修正第18, 22條
中華民國 33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7 日公布12.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1 日公布13.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0至23條
增訂第23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14.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7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22之1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15.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9490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增訂第18之1, 26之1條
修正第21, 2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 0910007240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80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6, 21條
刪除第1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6001797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110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刪除第18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0501號令刪除公布第 1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0272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管理經營全國電郵、郵政、航政,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監督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次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電政司。
  三、郵政司。
  四、航政司。

第五條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無線電管理局、郵運航空處及各航政政,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交通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五、關於編製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六、關於電郵航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八條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管理全國電報、電話等事項。
  二、關於發展及改良電報、電話等事項。
  三、關於監督民營電氣交通事業事項。
  四、關於改善電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九條

  郵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考核全國郵政事項。
  二、關於監督郵政儲金及匯兌事項。
  三、關於管理經營國營郵政航空事項。
  四、關於監督民營航空承運郵件事項。
  五、關於改善郵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十條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管理航路及航行標識並其他一切航政事項。
  二、關於管理經營國營航業事項。
  三、關於監督民營航業事項。
  四、關於船舶發照登記事項。
  五、關於計劃築港及疏濬航路事項。
  六、關於管理及監督船員船舶造船事項。
  七、關於改善船員待遇事項。

第十一條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二條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三條

  交通部設秘書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司長四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科員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承長官之命令,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七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技監一人簡任,技正八人,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辦理技術事務。

第十九條

  交通部設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交通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訐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處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得聘用專門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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