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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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7年7月) |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2年6月2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2年(1943年)6月26日 中华民国32年(1943年)7月14日 公布于民国32年7月14日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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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规画、建设、管理、经营全国国有铁道、公路、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第二条
-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一、路政司。
- 二、邮电司。
- 三、航政司。
- 四、材料司。
- 五、财务司。
- 六、总务司。
第五条
- 交通部因事务之必要,得置路电邮航各局处及各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 交通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路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筹划铁路建设事项。
- 二、关于管理铁路业务及附属营业事项。
- 三、关于管理铁路工务机务事项。
- 四、关于公有及民营铁路之监督事项。
- 五、其他有关路务事项。
第八条
- 邮电政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邮政之规划核议事项。
- 二、关于邮政储金汇兑及简易人寿保险之规划核议事项。
- 三、关于电报、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建设或经营之规划核议事顶。
- 四、关于公有民营及专用电报、电话、广播及电气、交通事业之监督事项。
- 五、关于邮电经营及其联系之规划策进事项。
- 六、其他有关邮电事项。
第九条
- 航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筹划航业航空之设备及建设事项。
- 二、关于管理航业航空之经营事项。
- 三、关于公有及民营航业航空之监督事项。
- 四、其他有关航务事项。
第十条
- 材料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材料之采购、保管、稽核、支配、转运事项。
- 二、关于材料之调查检验监制及技术设计事项。
- 三、关于材料账目之登记及审核事项。
- 四、其他有关材料事项。
第十一条
- 财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款项之支配保管事项。
- 二、关于本部所属各机关之债务整理偿还事项。
- 三、关于交通建设经营扩充之筹款事项。
- 四、关于财产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交通建设土地之收买处分事项。
- 六、关于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之财务监督事项。
- 七、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编制报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部财产物品之保管事项。
-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十三条
- 交通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四条
- 交通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 交通部设秘书八人至十人,分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六条
- 交通部设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法案命令。
第十七条
- 交通部设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八条
- 交通部设科长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科员二百人至二百六十人,助理员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九条
- 交通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及秘书四人简任,其馀秘书、科长荐任,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二十条
- 交通部设技监二人简任,技正二十八人,其中十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四十二人,荐任,技佐五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 交通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 人事处需用人员名额,由交通部就本法规定之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与铨叙部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二条
- 交通部设会计长一人,统计主任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交通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会计处及统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交通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三条
- 交通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聘用顾问八人至二十五人,专门委员三十人至六十人。
第二十四条
- 交通部处务规程,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五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