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84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71年)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84年1月1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4年(1995年)1月10日
中华民国84年(1995年)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84年1月13日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176 号令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87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19 年 1 月 25 日 修正前[国民政府交通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19 年 2 月 3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1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1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27 年 1 月 14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3 月 8 日 修正第7, 9, 10条
中华民国 27 年 3 月 8 日公布9.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7 年 7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27 年 7 月 30 日公布10.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5条
中华民国 32 年 7 月 14 日公布11.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1 月 29 日 修正第18, 22条
中华民国 33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5 年 5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5条
中华民国 35 年 6 月 7 日公布12.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1 日公布13. 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0至23条
增订第23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3 日公布14.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176 号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条条文;并增订第 2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订第22之1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15.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19490 号令增订公布第 2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增订第18之1, 26之1条
修正第21, 2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6.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1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条条文;并增订第 18-1、2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台交字第 0910007240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6, 21条
删除第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1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7780号令修正公布第 6、2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60323号令发布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6, 21条
删除第12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1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7291号令修正公布第 6、2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60017975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20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9.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2501号令修正公布第 2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6 年 7 月 14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 1060051109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7 日 删除第18之1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布20.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0501号令删除公布第 18-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8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40272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81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8 月 2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9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全文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9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交通行政及交通事业。

第二条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交通部设左列各司、室:
  一、路政司。
  二、邮电司。
  三、航政司。
  四、总务司。
  五、秘书室。

第五条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铁路、公路建设筹划之监督事项。
  二、关于铁路、公路业务及其附属事业管理之监督事项。
  三、关于铁路、公路动力车、客货车制造、进口规格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公有、民营及专用铁路、公路之监督事项。
  五、关于公路监理业务之监督事项。
  六、关于铁路、公路行车安全之策划与监督事项。
  七、关于观光事业筹设、规划及观光资源开发之策进事项。
  八、关于观光事业建设、管理、经营之监督事项。
  九、其他有关铁路、公路及观光事项。

第六条

  邮电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邮政规划之核议事项。
  二、关于邮政储金、汇兑及简易人寿保险规划之核议事项。
  三、关于电报、电话及通信方式之核议事项。
  四、关于广播及电视电台工程技术之核议、督导事项。
  五、关于公有、民营及专用电信之监督事项。
  六、关于无线电频率呼号之指配及干扰处理事项。
  七、关于公有、民营与专用电信主管技术人员及船舶、航空器电信人员执业证书之核发与广播电视台工程人员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邮政、电信事业经营及其联系之规划、策进事项。
  九、关于邮政、电信事业费率之核议事项。
  十、其他有关邮电事项。

第七条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航业、民用航空、港务、气象发展计画之核议事项。
  二、关于公有及民营航业、民用航空、港务、气象之监督事项。
  三、关于航业、民用航空运输航线及费率之核议事项。
  四、关于航舶购建、检查、丈量登记、证书核发之监督事项。
  五、关于船员、引水人之储训及执业证书核发之监督事项。
  六、关于航业经营及联营之规划策进事项。
  七、关于海难救护及海事案件之审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航业、民用航空、港务及气象事项。

第八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处理事项。
  五、关于款项之出纳事项。
  六、关于出版物之印行事项。
  七、关于事务之管理事项。
  八、不属其他各司、处、室事项。

第九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之处理、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报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公报编辑事项。
  六、关于施政之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八、关于资料搜集、研究事项。
  九、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十、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交通部设铁路总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条

  交通部设公路总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交通部设电信总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条

  交通部设邮政总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交通部设民用航空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条

  交通部设中央气象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条

  交通部设观光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条

  交通部设航政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条

  交通部设运输研究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条

  交通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二十条

  交通部置政务次长一人至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五人至七人,技监一人或二人,司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十五人至十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九人至十一人,技正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六人、技正十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五人至九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编审十人至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科员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二十三人、技士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三条之一

  交通部设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统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电政、航政、邮政、气象、运务、交通技术、法制、人事行政、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得聘用对交通科技有专门研究或经验之人员八人至十人为顾问。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设法规委员会,由顾问、参事、专门人员及有关单位主管组成,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交通法规之修订、编纂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有关法律案件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业务行政涉及法律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法律之搜集、分析及研究事项。
  五、其他有关交通法规事项。
  法规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二十八条

  交通部处务规程,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