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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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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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电信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上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电信事业计画之拟订及督导实施事项。
- 二、电信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 三、电信业务之兴革、改进及推展事项。
- 四、所属机构增设、裁撤及变更之拟定或核定事项。
- 五、电信资费之拟议及计算公式之拟订事项。
- 六、与国际电信机构合作办理之国际电信设施事项。
- 七、电信线路出租及公众服务措施改进之督导事项。
- 八、扩充设备及推广业务之策划事项。
- 九、电信器材之采购、供应与电信器材制造之研究及督导事项。
- 十、经费之支配、保管及概算、决算之审拟事项。
- 十一、电信用地之购置、房屋营建之规划、设计及施工等督导事项。
- 十二、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工务、技术、通信、营业、企划、供应及财务七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产业、印信典守、公共关系、公务车辆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受交通部委托办理电信监理业务,得设监理处。
第六条
- 本局为专责办理特种通信,得设特勤室。
第七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八条
-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总视察一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九人,室主任一人,副总工程司一人,副总视察一人,副处长十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五人至七人,科长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人,视察十一人至十五人,管理师八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副管理师二十六人至四十人,股长五十人至八十四人,帮工程司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助理管理师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工程员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佐理员一百三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
第九条
- 本局设人事处及会计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 前项各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本局设研究设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为兼任。
- 前项委员会为办理经常性事务,得设秘书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员就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 本局为管理及经营电信业务,得参酌业务性质、行政区域或业务量,报经交通部核定,设各区电信管理局;其组织以通则定之。
第十二条
- 本局为经营及管理国际电信业务,得设国际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二人至八人,室主任二人,副处长二人至八人,科长八人至十六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二人至十二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帮工程司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四人,副管理师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助理管理师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股长四十九人至六十三人,佐理员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七十八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一十七人至四百六十九人,线路工作员五十二人至八十人,报务工作员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八十人,话务工作员三百五十八人至四百八十六人,营业工作员一百零三人至一百六十一人。
- 国际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本局为建设、管理及运用长途电信网路,得设长途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科长十二人至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二人至十二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帮工程司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管理师五人至十五人,副管理师四十二人至六十八人,助理管理师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股长三十四人至五十人,佐理员六十人至一百人,机务工作员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线路工作员一百九十九人至二百九十一人,报务工作员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话务工作员三百三十一人至四百八十五人。
- 长途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长途电信管理局为建设及维护长途电信网路,得分设工程总队,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帮工程师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五人至九人,股长五人至九人,佐理员二十人至五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线路工作员一百九十八人至四百一十八人。
-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画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十四条
- 本局为推展电信科技之研究与发展及电信器材之检验,得设电信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八人至十人,秘书二人至四人,正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九人至十七人,股长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六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师十人至十二人,佐理员三十人至六十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人至三十人。
- 研究所置主任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佐理员,其员额配合电信科技发展,依据年度研究计画及经费,报请交通部核准,依法任用;其未具任用资格者,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之。
- 研究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第一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研究所为自制研究所需器材机具、实验研究成果及研究试作成品,设实验工场,置工场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所需工作人员由第一项所定员额中调度。
第十五条
- 本局为办理电信各项专业训练,得设电信训练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五人,主任讲师十六人至三十人,讲师三十人至五十人,助教十六人至三十人,秘书一人,辅导员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帮工程司一人至三人,管理师一人,副管理师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至三人,股长四人至六人,佐理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 训练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训练所视训练需要,得设分所一所或二所,每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主任三人,主任讲师八人至十人,讲师十人至十二人,助教八人至十人,辅导员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帮工程司二人,管理师一人,副管理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二人,股长二人至四人,佐理员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
- 训练分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 本局为提供公众数据通信,利用电子计算机械处理各项资料及各类电信业务、帐务系统,得设数据通信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四人至十人,副主任四人至十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视察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八人,帮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四人至八人,副管理师七人至十一人,助理管理师六人至十四人,设计师六人至十六人,副设计师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设计师二十人至五十人,股长八人至十二人,佐理员十八人至六十二人。
- 数据通信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 本局为配合军事需要,得设战地电信工作总队;其组织由交通部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十八条
- 本局及所属各级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其资位职务如附表之规定。
- 本局暨所属各级机构佐理员、各类工作员得依业务需要派为分队长、站长、领班、管理员、班长,其设置名额依各机构业务性质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
-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员,训练所及分所之讲师,数据通信所之系统设计人员,得视需要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约聘之。
第十九条
- 本局及附属机构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