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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公署、步军统领衙门、京属师警察厅出示晓谕查办抵制外货及排斥外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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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公署
步军统领衙门
京属师警察厅
告示

中华民国4年(1915年)6月
1915年6月于北京市

为会同出示晓谕事:

六月二十九日奉大总统申令,据外交、内务财政、农商各部呈称:

自欧战发生以来,国内商务萧条,税釐短(绸),外交困难,人心浮动。近自中日交涉谣言繁兴,抵制日货时有所闻,甚非修好睦邻之道,陈请核办前来。查中外互市有无相通,为彼此公共之利益,设有抵制及双方同受其害,非一方能独无所亏。况欧洲各友邦不幸失和,以致商货滞销,金融梗阻,我国税釐短收甚钜,而镑价增高,偿款数目亦从之而涨。际此时局讵可再生枝节,使国币商业同受无形之损失,而予人以不良之感情。且思想过于简单,适为借端煽乱者所利用,淆惑听闻,妨碍治安尤为可虑。遭时多难,正宜讲信修睦以维持永久之平和,岂可徒遅意气,率动大局。前曾迭降明令,并密电饬各省官吏设法开导,分别查禁。近据湖北将军段芝贵、巡按使段书云呈报,该处自经奉令劝禁,商业已如常相安,各省亦宜一律办理。乃闻抵制馀波仍未尽息,殊为可借。凡我国民虽各具爱国之诚,仍宜有利害轻重之识别。一朝之忿,明哲不取,务各安分营业,勿生歧视,勿捉猜嫌。著各该将军巡按使,遇有抵制外货及排斥外人之举,务竭诚谕禁,遇有扰乱行为,切实查办,勿使商民重受苦累,国交增生困难,将此通令知之。

此令。等因。奉此。

查通商交易,利益维均,果为日用所需,沿用已久,本无抵制之可言。京师地方商民,素知大体,尚不至思想简单,为徒还意气之举。本公署衙门为维持地方治安起见,除随时稽查劝导外,合亟出示晓谕,凡尔商民,务宜仰体大总统谆谆告诫之意,各安生业,幸勿为浮言所惑,妄事嚣张,致违禁令。

切切此示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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