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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公署、步軍統領衙門、京屬師警察廳出示曉諭查辦抵制外貨及排斥外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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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尹公署
步軍統領衙門
京屬師警察廳
告示

中華民國4年(1915年)6月
1915年6月于北京市

為會同出示曉諭事:

六月二十九日奉大總統申令,據外交、內務財政、農商各部呈稱:

自歐戰發生以來,國內商務蕭條,稅釐短(綢),外交困難,人心浮動。近自中日交涉謠言繁興,抵制日貨時有所聞,甚非修好睦鄰之道,陳請核辦前來。查中外互市有無相通,為彼此公共之利益,設有抵制及雙方同受其害,非一方能獨無所虧。況歐洲各友邦不幸失和,以致商貨滯銷,金融梗阻,我國稅釐短收甚鉅,而鎊價增高,償款數目亦從之而漲。際此時局詎可再生枝節,使國幣商業同受無形之損失,而予人以不良之感情。且思想過於簡單,適為借端煽亂者所利用,淆惑聽聞,妨礙治安尤為可慮。遭時多難,正宜講信修睦以維持永久之平和,豈可徒遅意氣,率動大局。前曾迭降明令,並密電飭各省官吏設法開導,分別查禁。近據湖北將軍段芝貴、巡按使段書云呈報,該處自經奉令勸禁,商業已如常相安,各省亦宜一律辦理。乃聞抵制餘波仍未盡息,殊為可借。凡我國民雖各具愛國之誠,仍宜有利害輕重之識別。一朝之忿,明哲不取,務各安分營業,勿生歧視,勿捉猜嫌。著各該將軍巡按使,遇有抵制外貨及排斥外人之舉,務竭誠諭禁,遇有擾亂行為,切實査辦,勿使商民重受苦累,國交增生困難,將此通令知之。

此令。等因。奉此。

查通商交易,利益維均,果為日用所需,沿用已久,本無抵制之可言。京師地方商民,素知大體,尚不至思想簡單,為徒還意氣之舉。本公署衙門為維持地方治安起見,除隨時稽査勸導外,合亟出示曉諭,凡爾商民,務宜仰體大總統諄諄告誡之意,各安生業,幸勿為浮言所惑,妄事囂張,致違禁令。

切切此示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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