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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警察厅报在京各校暨奉天来京留日学生因争回旅大问题游行演说呈内务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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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文
京师警察厅 总监薛之珩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4月16日
1923年4月16日

呈为本京各校学生暨奉天来京留日学生因争回旅大间题游行演说,散布传单。谨先后情形具报鉴核事:

窃查此次因争回旅大问题,本京各校学生于上月间先后筑队游行街市,并散放传单,赴府院请愿。本月八日复有奉天省留日学生杨为芳等三十馀人来京,寓居打磨厂第一宾馆等处,连月集队出外游行,手执旗帜,上书“收回旅大”字样,沿途散布传单,并赴府院外交部请愿。本厅以其出于爱国热诚,尚无越轨行动,是以未便加以制止。曾经迭令区队饬警妥为照料,并注意维持秩序。业将办理情形报请鉴核在案。

近各该生等仍覆出讲演,并在中央公园开会演说,抵制日货,并拟组织对日经济绝交游行示威运动大会。此种举动恐于国际交谊不无妨碍,并闻有不肖之徒胜杂其问,乘机纷扰。职厅负有维持地方治安之责,除通令各区随时注意,如有越轨行动即行干涉外,理合将近日本京各校学生暨由奉来京学生举动情形。呈报宪部鉴核。谨呈

内务总长

京师警察厅总监薛之珩


中华民国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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