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对“算学”“数学”二名发表意见以凭汇核由 (民国27年教育部训令)
外观
令对“算学”“数学”二名发表意见以凭汇核由 作者:中华民国教育部 1938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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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训令 第七八七〇号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 令公私立各大学
- (令对“算学”“数学”二名发表意见以凭汇核由)
查我国各大学对于“数学”“算学”二名互用,由来已久,在组织上,有“数学系”或“算学系”,在科学上有“数学”或“算学”,内容本属一致。徒以一字之歧,致滋观念淆混。依历史言,二字俱有本源。盖“数”为六艺之一,由来甚早,清初编印数理精蕴,卓然钜著,是“数学”一名,有其根据。但周髀算经,书亦甚古。“算学”一名,亦甚有价值。然为学术便利计,似应予以统一。本月九日,本部召开大学课程讨论会,第一次会议,对于本问题,佥主由各大学数学系或算学系同仁发表意见,由部决定等情据此,合行令仰该校召集数学系或算学系教授对于“数学”“算学”二名,决定其一,呈报到部,以凭汇案核办,各该系教授总人数及赞成人数并仰一倂具报。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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