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川、黔、湘、鄂各军合力堵剿电
外观
令川、黔、湘、鄂各军合力堵剿电 作者:蒋中正 1935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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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四日于溪口——
- 查朱毛残匪西窜,虽经追剿、防堵各军迭予重创,而该匪流窜无定,自镇远、施秉经我军克复后,似有向瓮安方面窜扰之势。至萧、贺股匪,自朱、毛西窜后,进窜湘西,遥为声援。兹为消灭萧、贺于川、湘、鄂边区,及追剿朱、毛计,决定部署如下:(一)追剿军总司令何键应进驻沅陵,指挥其主力(所部二十团以上)及薛(岳)总指挥两部应跟踪穷追,协同防堵军,务期于乌江南岸消灭该匪。并速派一部进驻酉阳、秀山。薛(岳)总指挥所部继续追剿,仍归何总司令指挥。(二)四川剿匪军刘(湘)总司令所部应派队防守赤水、鳛水、綦江、南川一线,在徐总司令源泉所部未到彭水、江口以前,须兼顾彭水、江口,另以有力部队进驻松坎,与驻桐梓之黔军确取联络,堵匪北窥重庆,西窜泸州。(三)黔军除以一部防守贵阳外,须以主力集结遵义,扼守乌山,并派兵一部驻扎桐梓,与川军确取联络。(四)粤桂军应由榕江经都江向遵义急进,协同黔军防匪逃窜。(五)湘鄂边区徐总司令源泉所部以消灭萧、贺股匪之任务,主力由石门、慈利规复大庸后,经永顺、酉阳向彭水前进,以一部由恩施、咸丰向黔江前进,沿涪陵、江口、彭水、黔水、龙山之线,统归其防守。上官云相总指挥所部移驻夔万,并派兵驻扎涪陵。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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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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