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川、黔、湘、鄂各軍合力堵剿電
外觀
令川、黔、湘、鄂各軍合力堵剿電 作者:蔣中正 1935年1月4日 |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9/0023/0001.htm |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四日於溪口——
- 查朱毛殘匪西竄,雖經追剿、防堵各軍迭予重創,而該匪流竄無定,自鎮遠、施秉經我軍克復後,似有向甕安方面竄擾之勢。至蕭、賀股匪,自朱、毛西竄後,進竄湘西,遙為聲援。茲為消滅蕭、賀於川、湘、鄂邊區,及追剿朱、毛計,決定部署如下:(一)追剿軍總司令何鍵應進駐沅陵,指揮其主力(所部二十團以上)及薛(岳)總指揮兩部應跟蹤窮追,協同防堵軍,務期於烏江南岸消滅該匪。並速派一部進駐酉陽、秀山。薛(岳)總指揮所部繼續追剿,仍歸何總司令指揮。(二)四川剿匪軍劉(湘)總司令所部應派隊防守赤水、鰼水、綦江、南川一線,在徐總司令源泉所部未到彭水、江口以前,須兼顧彭水、江口,另以有力部隊進駐松坎,與駐桐梓之黔軍確取聯絡,堵匪北窺重慶,西竄瀘州。(三)黔軍除以一部防守貴陽外,須以主力集結遵義,扼守烏山,並派兵一部駐紮桐梓,與川軍確取聯絡。(四)粵桂軍應由榕江經都江向遵義急進,協同黔軍防匪逃竄。(五)湘鄂邊區徐總司令源泉所部以消滅蕭、賀股匪之任務,主力由石門、慈利規復大庸後,經永順、酉陽向彭水前進,以一部由恩施、咸豐向黔江前進,沿涪陵、江口、彭水、黔水、龍山之線,統歸其防守。上官雲相總指揮所部移駐夔萬,並派兵駐紮涪陵。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