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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所司收换恶钱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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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所司收换恶钱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36

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永言适便,必在从宜。如闻京师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其过限辄违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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