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所司收換惡錢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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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所司收換惡錢敕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6

錢貨之用,所以通有無;輕重之權,所以禁逾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官之制,永言適便,必在從宜。如聞京師行用之錢,頗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然安人在於存養,化俗期於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錢三數十萬貫,分於兩市百姓間應交易。所用錢不堪久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庶單貧無患,商旅必通。其過限輒違犯者,一事已上,並作條件處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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