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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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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帝国基本法 (1906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制定机关: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
1918年7月10日于莫斯科
(在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上)
译者:国民政府立法院编译处
远东共和国宪法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1924年)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925年)

本作品收录于《各国宪法汇编

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曰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会议席上接受。
一九一八年一月第三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批准之劳动及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暨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批准之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合构成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统一根本法。
此根本法之施行及其正式公布时间,见于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公报。此根本法应普遍公布于各苏维埃权力所及地方机关,并张挂于各苏维埃公署之显明易见处所。

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命全国学校及学术团体研究本宪法各根本原则,暨其说明及解释。

第一编 劳动及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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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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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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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宣布为所有工人,兵士,农夫代表之苏维埃共和国,其中央及各地方之一切权力,均隶属于此等苏维埃。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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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设于各自由民族由结合之基础上,宛如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之联邦。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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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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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问题为取消人对人之一切剥削,完全废除社会上各种阶级之区分,无怜悯压迫各剥削者,设立社会主义组织之社会及推行社会主义胜利于全世界第三次全俄罗斯工人,兵士,农夫代表之苏维埃大会为左列各款之决议。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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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行土地社会公有,现将土地私有权废止之,至所有土地财产宣布为全体人民所共有,并于平均土地使用之原则上,对于原地主无偿给与移转于劳动者。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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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矿产及有关全国之水道,暨牲畜,农具,模范农场及乡村农产企业,均宣布为民族公产。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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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开于由工人监察之苏维埃法律及成立最高人民经济苏维埃,所有大小工厂,矿产,铁道暨其他生产及运输机关,完全移转为苏维埃劳农共和国所有,以保障各劳动者对于各剥削者保有优越地位。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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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现正审查苏维埃法令闸于皇帝,地主及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各种借款之取消法案,乃对于国际资本以一大打击,确信苏维埃政府循此方法继续不懈,以达于国际工人抵抗资本压迫之完全胜利。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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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所有银行移转为劳农国家所有,此为解放所有劳动群众脱离资本桎梏各方法第五款中之一方法。

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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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铲除社会上及经济上各寄生分子之目的起见,采用全体劳动义务。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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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劳动群众权力之十足安全与免除剥削者之权力可能恢复起见,强迫所有劳动者武装,组织社会主义劳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所有有产阶级武装。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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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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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凶恶战争杀人流血,其原因全在资本主义之财政政策及帝国主义,为表示决心拯救人类起见,第三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全体赞成苏维埃权力所领导之废弃秘密,条约政策,建立现在互相战争军队间工人及农人之交欢政策,及非达到基于民族自决不割地不赔款之劳动者民主和平则不停止一切革命方法之政策。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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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同一目的起见,第三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坚持与资产阶级文明之野蛮政策完全排斥,此政策乃于亚细亚洲各殖民地及各小国间,使少数特殊民族剥削者之幸福建筑于几万万劳动人口之奴隶生活上。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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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嘉奖人民委员苏维埃宣布芬兰完全独立,开始自波斯彻退军队,并宣布阿门尼亚自决之摧。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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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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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俄罗斯所有工人兵士农夫代表之苏维埃大会,认现在为无产阶级与剥削阶级决战时期,无论任何机关,概不许剥削者得一位置,所有权力应整个而唯一属于劳动群众及其全权代表机关。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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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希望创造真正自由而任意,及美满而巩固之俄罗斯各民族劳动阶级之结合起见,第三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仅规定俄罗斯各苏维埃共和国联邦之根本原则,一任各一民族之工人及农夫,于自已原有全权苏维埃大会中,为独立之决定,彼等愿否加入,与在某种原则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他联邦苏维埃机关。

第二编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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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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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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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之根本问题,在此过渡时期内在于制定市乡无产阶级及极贫农民社会之独裁専政形成全俄罗斯苏维埃之权力,以期达到完全压迫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之剥削及树立毫无阶级区别与国家权力之社会主义。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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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共和国为俄维斯劳动者之自由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国境内一切权力,均属于国内联合各市乡苏维埃之一切工人全体。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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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活状态不同及民族组织殊异之特别区苏维埃,均得联合为各自治特别区联盟,由各特别区苏维埃大会及其执行机关统治之。
此等自治特别区联盟基于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附注 第十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为如下之决议。(一)承认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鸟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后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白俄罗斯社会主羲苏维埃共和国之适当联合及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邦,(二)于联合基础上适用各共和国自动及平权主义,并保有自共和国联邦自由退出之权。(第十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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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内之最高权力,属于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当大会闭会期间,属于仝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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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各劳动者良心之真正自由起见,教堂与国家分离,学校与教堂分离,并承认公民有信仰宗教及反对宗教宣传之自由。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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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各劳动者表示其思想之真正自由起见,苏俄取消出版资本之束缚,并以所有枝术上及物质上一切出版用品供给于工人阶级及贫农手中为发行报纸,小册子,书籍及一切其他著作出版之用,并保证其自由推广于全国。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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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各劳动者各种集会之真正自由起见,苏俄承认工人阶级及贫农有自由开室内集会,露天集会,游行结队及类此者之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权,并供给集会适用之一切场所及附属家具,灯火燃料,一任其使用。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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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各劳动者各种结社之真正自由起见,苏俄业已破坏有产陪级经济上及政治上之权力,前此资产阶级防止工人与农夫之自由组织及其行动之一切障碍亦己排除,兹对所有工人与极贫农民与以一切物质上及其他之协助,为彼等联合及组织之用。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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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各劳动者之真正获得智识起见,苏俄负责供给所有工人及极贫农民以完备之普及及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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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认定劳动为共和国所有公民之义务,并宣布口号‘不劳动者不得食。’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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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极カ防护大劳农革命之胜利起见,苏俄认定保护社会主义祖国为共和国公民之义务并采用全体兵役,但手持武器保护革命之光荣,惟劳动者能享有之至非劳动份子,仅得担任其他军事义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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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各民族劳动者之团结起见,苏俄许以所有俄罗斯公民政治上权利,给与现在住居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劳动职业之外国人,其人须属于工人阶级,或属于非使用他大劳动者,并承认各地方苏维埃有权以俄罗斯公民权给与此等外国人,不经各种困难程序行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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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政治上及宗教上犯罪现受追捕之外国人苏俄许其庇医。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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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承认所有公民不分种族一切平等,凡有制定特权蔑视少数异种民族者,均为抵触共和国根本法律。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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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人阶级全体利益起见,凡各个人及各团体之权利,有损社会主义革命利益之虞者苏俄共和国剥夺之。

第三编 苏维埃权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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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权力组织

第六章 全俄罗斯所有工人农夫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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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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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权力。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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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由各市苏维埃每二万五千选民代表一人之各代表,及各省苏维埃大会每十二万五千居民代表一人之代表组织之。
  注意一 如省苏维埃大会不能在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之前成立时,则所有选赴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之代表,迳由各县苏维埃大会选举之。
  注意二 如特别区苏维埃大会直接在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之前成立时,则所有选赴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之代表,得由该特别区苏维埃大会选举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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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由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二次召集之。
   附注 所有定期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每年召集一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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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非常大会,以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动议,或不少于共和国全人口三分一各地方苏维埃之请求召集之。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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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选举之,前项当选人不得逾二百人。
   附注 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织增至三百八十六人,(第九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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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对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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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会开令期间,共和国最离权力属于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七章 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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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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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苏俄最高之立法,行政及监察机闸。
   附注 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各次常会由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三次召集之。所有非常会议由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动议,或依人民委员苏维埃之建议,或依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分一之请求召集之。(第九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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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指挥劳农政府与国内苏维埃权カ机开工作之总方针,统一立法与行政工作而调和之。并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与苏维埃权力机关一切决议案之执行。
   附注 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中央及各地方训示一切工作之指导中心,此会一方裁决关于各人民委员部间,各总指禈间及各中央间所有相互关系之一切问题及争议。他方裁决关于各地方执行委员会间所有相互开系之一切问题及争议。(第七次八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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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人民委员苏维埃或各分立机关所送核之一切法令草业及其他建议案,审查而核准之,并颁布一切法令及命令。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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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对大会提出自已工作成绩,并依照总政策及各独立阀题分别提出各种报告书。
   附注 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之筹备由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之(第八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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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总揽苏俄一切政务之人民委员苏维埃,及分理局部事务之各部。(各人民委员部)
   附注 于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以后,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组织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苏维埃及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専门委员会。(第九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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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委员得任各部事务(各人民委员部)或担任仝俄罗斯苏维埃中夹执行委员会各种特别任务。

第八章 人民委员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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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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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苏维埃总揽苏饿一切政务。    附注 人民委员苏维埃之下成立人民委员小苏维埃及经済会议,此人民委员小苏维埃审查所有属于人民委员苏维埃裁决之一切问题,并监督各人民委员部对于人民委员苏维埃一切决议业之执行,至属于经济会议之职权则如下。(一)审查一部份与苏俄有关之苏联统一经济及财政计书,并执行之,(二)统一所有经济人民委员部及地方经济会议之一切工作,并调和之,监察之,并调和苏联人民委员部代表之驻在苏俄人民委员苏维埃之一切工作。(人民委员小苏维埃及经济会议组织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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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前条目的,人民委员苏维埃颁布一切法令,命令及训令,并为国家政务迅速与相当处置采用一切必要方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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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苏维埃应即以其发布命令或决定事项迅速通告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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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撤销或停止人民委员苏维埃一切命令,或决定之权。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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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苏维埃之命令及决定,如与全政治有重大关系者,应经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审查及核准。
  注意 所有不得迟延之方案,得由人民委员苏维埃迳行辨理。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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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苏维埃之各委员,分任各人民委员部之首领。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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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识人民委员部十一部,其名称如左。
   一、最高人民经济苏维埃。
   二、国内贸易人民委员师。
   三、劳动人民委员部。
   四、财政人民委员部。
   五、工农监督人民委员部。
   六、农政人民委员部。
   七、内政人民委员部。
   八、司法人民委员部。
   九、教育人民委员部。
   十、保健人民委员部。
   十一、公共赡养人民委员部。
   附注一 本条之记载与苏联宪法第六十七条相同。
   附注二 苏俄最高人民经济苏维埃及粮食,财政,劳动,工农监督各人民委员部,均直隶于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夹执行委员会及苏俄人民委员苏维埃直辖之下,实行苏联各该人民委员部之一切指导工作,(苏联宪法第六十八条)至苏联所有全联邦人民委员部(外交陆海军,国外贸易,交通及电邮)则均有驻在苏俄之直接代表。(苏联宪法第五十三条)
   附注三 参看一九二四年五月九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裁撤苏联及各联邦共和国粮食人民委员部,暨设立苏联及各联邦共和国国内贸易人民委员部之决议案。(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一曰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公报第一〇六号)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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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人民委员,于自己兼任委员部首领职务之下,组织一委员会,自兼委员长。所有该委员会各委员,均由人民委员苏维埃任命之。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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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人民委员于该管人民委员部内有单独决定处理问题之权,但须将该决定通知委员会,得其承认。当委员会对人民委员之决定不同意时,可向人民委员苏维埃或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抗告,但不得停止该泱定之施行。
此抗告权委员会各委员得单独行使之。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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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苏维埃全体对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与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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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及人民委员部之委员会全体对人民委员苏维埃及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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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之名称,仅得用于处理苏俄总政务之人民委员苏维埃各委员,所有其他任何苏维埃权力代表,不论中央及各地方,概不得僭用此称。

第九章 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及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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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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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左列各款有关全国之问题,统归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及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处理之。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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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宪法之批准变更及增补。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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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饿内政及外交上之总方针。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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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国界之划定及变更领土放弃或原属苏俄权利之转移。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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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别区苏维埃联盟境界之刘定及变更暨各特别区苏维埃联盟间一切争议之裁决。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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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会员加入苏俄组织之按受,及单独一部退出俄罗斯联邦之承认。

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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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境内总行政区域之划分及各特别区联合之核准。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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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境苏俄境内度量衡及货币制度之制定及变更。

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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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馀,宣战,媾和。

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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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款,贸易条约及财政协约之商订。

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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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境内一切人民经济原则,暨其局部细则之决定。

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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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预算之核准。

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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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赋税及公民义务之制定。

第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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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军备组织原则之制定。

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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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立法,审判制度,诉讼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及其他。

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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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苏维埃各委员之单独任免,及其全体任免,暨人民委员苏维埃主席之核准。

第十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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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境内所有关于取得及丧失俄罗斯公民权利,暨开于外国人权利一切通行法规之颁布。

第十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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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一部之赦免权。
   附注 本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职权受苏联宪法第一条之限制。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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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各间题外,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及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现应归其栽决之间题,均得处理之。
   附注 除苏联各最高机关,暨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人民委员苏维埃之外,无论任何机关。无颁布通行会园立法文书之权。(第八次十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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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两款専归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处理之。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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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宪法根本原则之制定,増补及变更。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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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条约之批准。
   附注 本条第二款同属苏联苏维埃大会及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处理之范围。(参看苏联宪法第一条第六款)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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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第三及第八款之规定,仅限不能召集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时,方由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夹执行委员会裁决之。
(二)地方权力组织

第十章 各级地方苏维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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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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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苏维埃大会(各省,各县,各区)均应以现居该行政区域内及逊民有治理权(参看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各地方区域内(各乡,各大工厂,各小工厂及类此者)之各该苏维埃代表,根据下列各原则参加之。
各级地方苏维埃大会,以下述方式组织之。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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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苏维埃大会以各市苏维埃代表,及人口五千居民以上之大小工厂乡苏维埃代表组织之其代表人数,即自各区大会起算计各区大会每一万居民,代表一人,各市苏维埃及大小工厂乡苏维埃暨乡镇外各大工厂及小工厂苏维埃,每二千选民,代表一人,但全省付表不得超过三百人,当各县大会逊于省大会之前召集时,则各区之选举不由各区大会办理迳由各县苏维埃大会办理之。
注注 现无苏维埃之各省市,选赴省大会之代表人数计每一万居民,代表一人。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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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苏维埃犬会以现居该县区域内之各苏维埃代表组织之,县市苏维埃亦在此数之中,其代表人数,计各镇苏维埃,每一千居民,代表一人,各市苏维埃及大小工厂乡苏维埃暨乡镇外各大工厂暨小工厂苏维埃,每二百逊民,代表一人,但全县代表不得超遇三百人。
附厂 县苏维埃大会以现居该县区城内之各苏维埃代表组织之,其代表人数,计各镇苏维埃,每二千居民,代表一人,期与本宪法第五十三条各市苏维埃,及大小工厂乡苏维埃,暨乡镇外各大工厂及小工厂苏维埃之规定相适应,庶全县代表不至超过三百人。(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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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苏维埃大会以现居该区区城内之,各苏维埃代表组织之其代表人数,计每一百居民,代表一人。
   附注 区苏维埃大会以现居该区区城内之各苏维埃代表组织之,其代表人数计各镇苏维埃每三百居民。代表一人(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注意 依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附注,凡各乡镇暨各大正厂及各小工厂之进民有治理者,即该区治理问题不由各苏维埃裁决而由各选民大会裁决者,所有县大会代表之选举即在此等大会内行之。
   附注 本条产生于第七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所制定之记载。(一九一九年法规集第六四号第三编第五七八条)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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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苏维埃大会,由各该区之苏维埃权力执行机关,(各执行委员会)依其动议或依该区域全人口至少于三分一各地方苏维埃之请求召集之,每特别区每年至少召集二次,每省及每县,每三个月至少召集一次,每区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附注一 所有定期各级地方苏维埃大会(各特别区,各省,各县及各区)之召集,及各市各乡各镇苏维埃之改选,每年举行一次,在定期外有改逊各该执行委员会权限之各级地方苏维埃大,会于必要时召集,之所有在定期外各级苏维埃大会之召集属于各特别区及各省者,由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之,属于各县者,由省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属于各区者,由县执行委员会召集之。(第九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附注二 为达到从容及及时办理各区(各都,)各县(各州,)各省(各特别区)选举之目的起见,各区(各部,)各县(各州,)各省(各特别区)选举委员会成立之期,不得迟于每年十月一日。(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全俄罗斯中央夹执行委员会开于办理选举程序之训令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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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苏维埃大会(每特别区,每省,每县,每区)各自进举执行机闱,即执行委员会,该会委员不得超过之人数如下,(一)每特别区及每省不得逾二十五人,(二)每县不得逾二十人,(三)每区不得逾十人,执行委员会全体对选举该会之苏维埃大会负责。
   附注一 省苏维埃大会有权于宪法所规定定额之外増加执行委员会委员于省执行委员会组织中,以适合加入省执行委员会组织之,每一工业区,代表一人为度,(第九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决议)
   附注二 县执行委员会以选出之十一至十五委员及五候补委员组织之。(第九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附注三 区执行委员会以委员三人及候补委员二人组织之。(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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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各特别区,各省,各县,各区)苏维埃大会于其管辖境界内有最高之权力,当大会开会期间,此种权力属于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章 各代表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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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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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苏维埃之组织如下。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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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市内计每人口一千人,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至少五十人,至多一千人。
   附注一 于人口起遇一万居民之各市之市苏维埃选举,计每二百选民,代表一人然代表人数至少五十人,至多一千人但莫斯科及列宁格拉特二市之市苏维埃,特许超过一千人。
   附注二 市苏维埃之进举每届为一年。(一九二二年法规集第一〇号第九〇条第三及五款)

第二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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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乡镇,即各乡,各镇,各哥蕯克镇,各市厢及人口不满一万人之各市,各山琅,各农庄暨其他各处,计每人口一百人,代表一人,但每乡代表人数至少三人,至多五十人。
各代表之全权期限为三个月。
  注意 将来在可能范围内各镇地方之治理闷题得由该乡选民大会裁决之。
   附注一 现有居民满三百人之各乡内,苏维埃之选举,计每人口一百人,代表一人,但代表总数至少三人,至多一百人。(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附注二 各镇苏维埃之选举每届为一年。(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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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曰常事务起见,各代表苏维埃自行选举执行机关,即执行委员会,各乡委员不得逾五人,各市计每代表五十人,委员一人,但至少三人,至多十五人。(莫斯科及列宁格控特至多四十人)执行委员会全体对选举该会之苏维埃负贵。
   附注一 于各省市及各县市内,市苏维埃不组织独立执行机关,关于自己工作之处理,由省及县执行委员会暨与其相当之各处为之。
   附注二 省及县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时亦为市苏维埃常务委员会,无县散市及市制之乡执行委员会,以选出不逾七人之委员组织之。
   附注三 为鼓励所有自已委员,对于苏维埃宝际建设工作之兴趣起见,市苏维埃得分为各处。(一九二二年法规集第一〇号第九〇条第二四款)
   附注四 镇苏维埃从其委员组织中所选出之议长,为镇苏维埃首领,于所有大乡镇内,经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得从自已组纎分立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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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苏维埃,由执行委员会依其动议或有苏维埃委员半数之请求召集之但各市至少每星期召集一次,各乡至少每星期召集二次。
   附注一 市苏维埃至少每月召集一次。(一九二二年法规集第一〇号第九〇条第一六款)
   附注二 镇苏维埃全体出席至少每两星期一次。(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罗斯中夹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常会决议)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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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于其管辖区内,有前述第五十七条(注意)事项时,进民大会为该区内之最高权力

第十二章 各级地方苏维埃权力机关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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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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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别区,各省,各县及各区之苏维埃权カ机阐暨各代表苏维埃之职掌之范围如左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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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各该高级苏维埃权カ机关之一切命令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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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昼提高该区域文化及经济关系之一切方法。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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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决纯属地方(该区城)关系之一切间题。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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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该区城内一切苏维埃工作。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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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各级地方苏维埃工作权,属于苏维埃大会及执行委员会,(即监察特别区内各级地方苏维埃权,属于特别区苏维埃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监察省内各级地方苏维埃权,属于省苏维埃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但不加入县苏维埃大会组织之市苏维埃除外,馀类推,)各持别区与各省苏维埃大会暨其执行委员会,有撒销其区城内各级地方苏维埃一切现行决定之权,但重要事项,应通知中央苏维埃权力机关。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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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曰常政务起见,于各苏维埃(各市及各镇)及各执行委员会(各特别区各省各县及各区)之下,组织主管各事务处。
   附注一 于镇苏维埃及区执行委员会之下,不组织各处。(一九二二年法规集第一〇号第九二条第一八款及第九三条第一五款)
   附注二 于市及无县散市或乡执行委员会之下,得省执行委员会之核准,得组织以下各处。(一)政务处,(二)人民教育处,(三)保健处,(四)地方经济处。(一九二二年法规集第一〇号第九〇条第一〇款)
   附注三 于各县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以下各处。(一)分组之总务处,(甲)文书组,(乙)财务资料组,此二组系办理全处者,(丙)地方经济组。(丁)人民教育组,(戊)保健组,(已)公共赡养组,(二)财务处,(三)军事处,(四)土地处,除上述各处外,于县执行委员会之下尚有以下各种组织,(一)县公安局,(二)县劳动监督局,(三)县统计局,(四)全国政治局代表,(五)省法院代表。
   附注四 依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之决议,省执行委员会具备下列各处,(一)政务处,(二)军事处,(三)劳动处,(四)农政处,(五)财政处,(六)工农监督处,(七)全国政治局政治处,(八)人民教育处,(九)保健处,(十)统计处,(十一)公共赡养处,(十二)地方经济处。(合省人民经济苏维埃及自治处为一处)于工业发达之各省内,均保留人民经济苏维埃,如同独立一处,于将来被认为合格之各省内,依省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均得组织省经济会议。(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三曰全俄罗斯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决议见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四曰公报第二五二号)
   附注五 所有现有各处之裁撤,及未来新处之设立,统由省执行委员会依各主管人民委员部之会商及得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核准办理之。(一九二二年法规集第七二及七三号第九〇七条第六三款)

第四编 积极与消极之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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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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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左列苏饿男女两性公民,于投票之日,年龄已满十八岁者,无信仰,种族,土著及类此者之区别,均享有对于各苏维埃之进举及被选举楷。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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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以生产及公益劳动获得生活费者,与在从事生产劳动者之家作家事者,上项生产劳动即在工业,商业,农业之劳动者及被雇工人与农民及哥萨克农事工人,非利用雇工以撰得利润为目的者。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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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苏维埃陆海军兵士。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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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于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举之公民,现巳失去劳动能力达于某程度者。

注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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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苏维埃得中央权力之核准得灭低本条所规定之成年年龄。

注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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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编第五章)所述之外国人,如无俄罗斯公民籍者仅得享有选举权。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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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左列各人,虽合于上述各类中之一类,亦不得享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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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依赖雇工以达攫得利润为目的者。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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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倚靠非劳动收入为生活者,如资本利息,企业收入,财产收入及类此者。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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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私商人,贸易及商务经纪人。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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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堂执行宗教仪式之教士及教务执事人。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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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警察队,特务宪兵团,各警备处之职员及密采暨俄罗斯旧皇室之皇族。

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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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程序内被认为有精神病或心神丧失者,暨现在居于监护之下者。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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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贪财罪及诈欺罪经法院判决在褫夺公权期内者。

第十四章 选举之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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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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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选举依向来成例由各地方苏维埃泱定日期行之。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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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之举行,于选举委员会及地方苏维埃代表前行之。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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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方苏维埃代表不能出席,时由选举委员会会长代理之,如亦不在场时,由进举会会长代理之。

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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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之程序及其结果,应编成纪录,由选举委员会所有委员及苏维埃代表签名。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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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选举之详细程序,暨所有职业及其他工人组织参加选举之办法,均依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由各地方苏维埃公布之。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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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选各市及各镇苏维埃暨召集各区各县及各省苏维埃大会之训令。(一九二四年九月三日内政人民委员部刊物第三〇号)

第十五章 选举之审核及无效暨各代表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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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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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之纪录,由该管苏维埃办理之。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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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派定审核进举之全权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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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员会应将审核结果呈报苏维埃。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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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效力有争议时,由苏维埃决定之。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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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争议不能决定时,由苏维埃宣告新选举。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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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举全部违法时,由高级苏维埃权力机关宣告其无效.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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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苏维埃逊举最终上诉机关。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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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选举人已选代表于苏维埃无论何时,均有将该代表撤回之权,并依法重行新选举。

第五编 预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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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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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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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在劳动者专政过渡时期,苏俄财政政策,在于达到没收资产阶级,暨于财富之生产及分配中,预备促成共和国公民人人有平等地位,为达此目的,在不侵及私人所有权之范围内,苏俄财政政策所负之任务准以满足各地方及全国需要之一切必要款项归各苏维埃权カ机开之支配。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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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所有收入及支出统编入全国预算。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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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或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何种赋税,应列入全国预算,及何种赋税,应归各地方苏维埃支配,并规定课微之范团。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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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苏维埃规定赋税之课微,仅限于应地方经济之需要,至全国需要则以国库支出之款项充之。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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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任何国库款项支出,如于国家预算书内,未规定其用途者,非有中央权力檅关之特别决议者,一概不得办理。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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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苏维埃遇有关系全国事需用款项时,准由各该管人民委员部以国库必要用款归其支配。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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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库款项业经核准各地方苏维埃使用与依地方需要之预算核准用款,均由各该苏维埃于直接指定之预算细目(款项目节)范围内支出之,非有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苏维埃之特别泱议者,此等用款,均不得移为满足其他各种需要之用。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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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苏维埃,应均编成每半年及一年之各该地方需要之收入支出预算书,所有各镇各区苏维埃,暨参加各县苏维埃大会之各市各县苏维埃之预算书,统由各该省或各该特别区苏维埃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核定之,所有各市,各省及各特别区之稣维埃预算书,统由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苏维埃核定之。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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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曾列入预算之支出,与预算核定不敷时之增加用款,各苏维埃应请求各该管人民委员部裁决之。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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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各地方款项不敷地方需要时,其国库款项补助金,或借款,均由各地方苏维埃请求仝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苏维埃裁决之。

第六编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国徽及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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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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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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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国微,为红底日光上绘一金镰一金锤,镰锤之柄十字交错向下,镰锤之外,环以嘉禾,并题字如左。
   一、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及
   二、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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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商旗,海军及陆军旗,以红色(大红色)幅布为之,于其左角杆旁上置金色字母俄,社,联,苏,共,或题字如下,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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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第九十条制定同一形式隆军旗,海军旗及商族之变更,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曾为下述之决议,(一)留现行形式(红旗于上左翼题金色字母俄,社,联,苏,共)为隆军旗之用,(二)商旗规定用红旗,于其中央题大比例白色字母俄,社,联,苏,共,(三)海军族规定用有锚红旗,于其正中附以红星一座,并于错之上部题白色字母俄,社,联,苏,共,(一九二〇年法规集第八二号第四〇四条)
署名:
第五次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及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施威德罗夫
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铁岛罗维测
                               罗金
                               罗金郭利慈
                               米突罗法诺夫
                               马克西摩夫
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               阿瓦聂琐夫
  附注 本宪法公布于一九一八年七月十九曰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委员会公报第一五一号并见一九一八年法规集第五一号第五八二条。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据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0-FZ号法律第4章,本作品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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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各州及共和国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版权标签也可以用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官方标志和正式文件(联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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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级是指其他14个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官方标志和正式文件各自的法律主体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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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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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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