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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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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帝國基本法 (1906年)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
制定機關:全俄羅斯蘇維埃代表大會
1918年7月10日於莫斯科
(在第五次全俄羅斯蘇維埃代表大會上)
譯者:國民政府立法院編譯處
遠東共和國憲法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 (1924年)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1925年)

本作品收錄於《各國憲法彙編

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曰第五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會議席上接受。
一九一八年一月第三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批准之勞動及被剝削人民權利宣言暨第五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批准之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合構成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統一根本法。
此根本法之施行及其正式公布時間,見於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報。此根本法應普遍公布於各蘇維埃權力所及地方機關,並張掛於各蘇維埃公署之顯明易見處所。

第五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委託敎育人民委員部命全國學校及學術團體研究本憲法各根本原則,暨其說明及解釋。

第一編 勞動及被剝削人民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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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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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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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宣布爲所有工人,兵士,農夫代表之蘇維埃共和國,其中央及各地方之一切權力,均隸屬於此等蘇維埃。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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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建設於各自由民族由結合之基礎上,宛如各蘇維埃民族共和國之聯邦。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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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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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問題爲取消人對人之一切剝削,完全廢除社會上各種階級之區分,無憐憫壓迫各剝削者,設立社會主義組織之社會及推行社會主義勝利於全世界第三次全俄羅斯工人,兵士,農夫代表之蘇維埃大會爲左列各欵之決議。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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寳行土地社會公有,現將土地私有權廢止之,至所有土地財產宣布爲全體人民所共有,並於平均土地使用之原則上,對於原地主無償給與移轉於勞動者。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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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礦產及有關全國之水道,暨牲畜,農具,模範農場及鄉村農產企業,均宣布爲民族公產。

第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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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開於由工人監察之蘇維埃法律及成立最高人民經濟蘇維埃,所有大小工廠,礦產,鐵道暨其他生產及運輸機關,完全移轉爲蘇維埃勞農共和國所有,以保障各勞動者對於各剝削者保有優越地位。

第四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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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現正審查蘇維埃法令閘於皇帝,地主及資產階級政府所訂各種借欵之取消法案,乃對於國際資本以一大打擊,確信蘇維埃政府循此方法繼續不懈,以達於國際工人抵抗資本壓迫之完全勝利。

第五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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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所有銀行移轉爲勞農國家所有,此爲解放所有勞動羣衆脫離資本桎梏各方法第五欵中之一方法。

第六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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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達剷除社會上及經濟上各寄生分子之目的起見,採用全體勞動義務。

第七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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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勞動羣衆權力之十足安全與免除剝削者之權力可能恢復起見,強迫所有勞動者武裝,組織社會主義勞農紅軍,並完全解除所有有產階級武裝。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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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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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來兇惡戰爭殺人流血,其原因全在資本主義之財政政策及帝國主義,爲表示決心拯救人類起見,第三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全體贊成蘇維埃權力所領導之廢棄秘密,條約政策,建立現在互相戰爭軍隊間工人及農人之交歡政策,及非達到基於民族自決不割地不賠欵之勞動者民主和平則不停止一切革命方法之政策。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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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達同一目的起見,第三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堅持與資產階級文明之野蠻政策完全排斥,此政策乃於亞細亞洲各殖民地及各小國間,使少數特殊民族剝削者之幸福建築於幾萬萬勞動人口之奴隸生活上。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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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嘉獎人民委員蘇維埃宣布芬蘭完全獨立,開始自波斯徹退軍隊,並宣布阿門尼亞自決之摧。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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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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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俄羅斯所有工人兵士農夫代表之蘇維埃大會,認現在爲無產階級與剝削階級決戰時期,無論任何機關,概不許剝削者得一位置,所有權力應整個而唯一屬於勞動羣衆及其全權代表機關。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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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希望創造真正自由而任意,及美滿而鞏固之俄羅斯各民族勞動階級之結合起見,第三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僅規定俄羅斯各蘇維埃共和國聯邦之根本原則,一任各一民族之工人及農夫,於自已原有全權蘇維埃大會中,爲獨立之決定,彼等願否加入,與在某種原則上參加聯邦政府及其他聯邦蘇維埃機關。

第二編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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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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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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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之根本問題,在此過渡時期內在於制定市鄉無產階級及極貧農民社會之獨裁専政形成全俄羅斯蘇維埃之權力,以期達到完全壓迫資產階級,消滅人對人之剝削及樹立毫無階級區別與國家權力之社會主義。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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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共和國爲俄維斯勞動者之自由社會主義社會,所有國境內一切權力,均屬於國內聯合各市鄉蘇維埃之一切工人全體。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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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活狀態不同及民族組織殊異之特別區蘇維埃,均得聯合爲各自治特別區聯盟,由各特別區蘇維埃大會及其執行機關統治之。
此等自治特別區聯盟基於聯邦原則,加入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
   附註 第十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爲如下之決議。(一)承認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鳥克蘭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後髙加索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白俄羅斯社會主羲蘇維埃共和國之適當聯合及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聯邦,(二)於聯合基礎上適用各共和國自動及平權主義,並保有自共和國聯邦自由退出之權。(第十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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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內之最髙權力,屬於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當大會閉會期間,屬於仝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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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各勞動者良心之真正自由起見,教堂與國家分離,學校與教堂分離,並承認公民有信仰宗教及反對宗教宣傳之自由。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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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各勞動者表示其思想之真正自由起見,蘇俄取消出版資本之束縛,並以所有枝術上及物質上一切出版用品供給於工人階級及貧農手中爲發行報紙,小冊子,書籍及一切其他著作出版之用,並保證其自由推廣於全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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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各勞動者各種集會之真正自由起見,蘇俄承認工人階級及貧農有自由開室內集會,露天集會,遊行結隊及類此者之蘇維埃共和國公民權,並供給集會適用之一切場所及附屬傢具,燈火燃料,一任其使用。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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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各勞動者各種結社之真正自由起見,蘇俄業已破壞有產陪級經濟上及政治上之權力,前此資產階級防止工人與農夫之自由組織及其行動之一切障礙亦己排除,茲對所有工人與極貧農民與以一切物質上及其他之協助,爲彼等聯合及組織之用。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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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各勞動者之真正獲得智識起見,蘇俄負責供給所有工人及極貧農民以完備之普及及義務敎育。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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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認定勞動爲共和國所有公民之義務,並宣布口號『不勞動者不得食。』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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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極カ防護大勞農革命之勝利起見,蘇俄認定保護社會主義祖國爲共和國公民之義務並採用全體兵役,但手持武器保護革命之光榮,惟勞動者能享有之至非勞動份子,僅得擔任其他軍事義務。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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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鼓勵各民族勞動者之團結起見,蘇俄許以所有俄羅斯公民政治上權利,給與現在住居俄羅斯共和國境內從事各種勞動職業之外國人,其人須屬於工人階級,或屬於非使用他大勞動者,並承認各地方蘇維埃有權以俄羅斯公民權給與此等外國人,不經各種困難程序行之。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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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政治上及宗教上犯罪現受追捕之外國人蘇俄許其庇醫。 。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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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承認所有公民不分種族一切平等,凡有制定特權蔑視少數異種民族者,均爲抵觸共和國根本法律。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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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工人階級全體利益起見,凡各個人及各團體之權利,有損社會主義革命利益之虞者蘇俄共和國剝奪之。

第三編 蘇維埃權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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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權力組織

第六章 全俄羅斯所有工人農夫紅軍及哥薩克代表蘇維埃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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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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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爲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髙權力。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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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由各市蘇維埃每二萬五千選民代表一人之各代表,及各省蘇維埃大會每十二萬五千居民代表一人之代表組織之。
  注意一 如省蘇維埃大會不能在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之前成立時,則所有選赴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之代表,逕由各縣蘇維埃大會選舉之。
  注意二 如特別區蘇維埃大會直接在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之前成立時,則所有選赴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之代表,得由該特別區蘇維埃大會選舉之。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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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由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二次召集之。
   附註 所有定期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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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非常大會,以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動議,或不少於共和國全人口三分一各地方蘇維埃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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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選舉之,前項當選人不得逾二百人。
   附註 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增至三百八十六人,(第九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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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對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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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會開令期間,共和國最離權力屬於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七章 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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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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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爲蘇俄最髙之立法,行政及監察機閘。
   附註 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各次常會由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三次召集之。所有非常會議由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動議,或依人民委員蘇維埃之建議,或依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三分一之請求召集之。(第九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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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指揮勞農政府與國內蘇維埃權カ機開工作之總方針,統一立法與行政工作而調和之。並監督蘇維埃憲法,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與蘇維埃權力機關一切決議案之執行。
   附註 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爲中央及各地方訓示一切工作之指導中心,此會一方裁決關於各人民委員部間,各總指禈間及各中央間所有相互關係之一切問題及爭議。他方裁決關於各地方執行委員會間所有相互開係之一切問題及爭議。(第七次八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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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對人民委員蘇維埃或各分立機關所送核之一切法令草業及其他建議案,審查而核准之,並頒布一切法令及命令。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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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對大會提出自已工作成績,並依照總政策及各獨立閥題分別提出各種報告書。
   附註 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之籌備由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任之(第八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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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總攬蘇俄一切政務之人民委員蘇維埃,及分理局部事務之各部。(各人民委員部)
   附註 於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以後,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會,組織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人民委員蘇維埃及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各専門委員會。(第九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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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各委員得任各部事務(各人民委員部)或擔任仝俄羅斯蘇維埃中夾執行委員會各種特別任務。

第八章 人民委員蘇維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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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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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蘇維埃總攬蘇餓一切政務。    附註 人民委員蘇維埃之下成立人民委員小蘇維埃及經済會議,此人民委員小蘇維埃審查所有屬於人民委員蘇維埃裁決之一切問題,並監督各人民委員部對於人民委員蘇維埃一切決議業之執行,至屬於經濟會議之職權則如下。(一)審查一部份與蘇俄有關之蘇聯統一經濟及財政計書,並執行之,(二)統一所有經濟人民委員部及地方經濟會議之一切工作,並調和之,監察之,並調和蘇聯人民委員部代表之駐在蘇俄人民委員蘇維埃之一切工作。(人民委員小蘇維埃及經濟會議組織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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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達前條目的,人民委員蘇維埃頒布一切法令,命令及訓令,並爲國家政務迅速與相當處置採用一切必要方法。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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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蘇維埃應即以其發布命令或決定事項迅速通告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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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撤銷或停止人民委員蘇維埃一切命令,或決定之權。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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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蘇維埃之命令及決定,如與全政治有重大關係者,應經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審查及核准。
  注意 所有不得遲延之方案,得由人民委員蘇維埃逕行辨理。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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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蘇維埃之各委員,分任各人民委員部之首領。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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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識人民委員部十一部,其名稱如左。
   一、最髙人民經濟蘇維埃。
   二、國內貿易人民委員師。
   三、勞動人民委員部。
   四、財政人民委員部。
   五、工農監督人民委員部。
   六、農政人民委員部。
   七、內政人民委員部。
   八、司法人民委員部。
   九、教育人民委員部。
   十、保健人民委員部。
   十一、公共贍養人民委員部。
   附註一 本條之記載與蘇聯憲法第六十七條相同。
   附註二 蘇俄最髙人民經濟蘇維埃及糧食,財政,勞動,工農監督各人民委員部,均直隷於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夾執行委員會及蘇俄人民委員蘇維埃直轄之下,實行蘇聯各該人民委員部之一切指導工作,(蘇聯憲法第六十八條)至蘇聯所有全聯邦人民委員部(外交陸海軍,國外貿易,交通及電郵)則均有駐在蘇俄之直接代表。(蘇聯憲法第五十三條)
   附註三 參看一九二四年五月九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裁撤蘇聯及各聯邦共和國糧食人民委員部,暨設立蘇聯及各聯邦共和國國內貿易人民委員部之決議案。(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一曰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報第一〇六號)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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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人民委員,於自己兼任委員部首領職務之下,組織一委員會,自兼委員長。所有該委員會各委員,均由人民委員蘇維埃任命之。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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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人民委員於該管人民委員部內有單獨決定處理問題之權,但須將該決定通知委員會,得其承認。當委員會對人民委員之決定不同意時,可向人民委員蘇維埃或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抗告,但不得停止該泱定之施行。
此抗告權委員會各委員得單獨行使之。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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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蘇維埃全體對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與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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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及人民委員部之委員會全體對人民委員蘇維埃及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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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之名稱,僅得用於處理蘇俄總政務之人民委員蘇維埃各委員,所有其他任何蘇維埃權力代表,不論中央及各地方,概不得僭用此稱。

第九章 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及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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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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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左列各欵有關全國之問題,統歸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及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處理之。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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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憲法之批准變更及增補。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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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餓內政及外交上之總方針。

第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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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國界之劃定及變更領土放棄或原屬蘇俄權利之轉移。

第四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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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別區蘇維埃聯盟境界之劉定及變更暨各特別區蘇維埃聯盟間一切爭議之裁決。

第五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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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會員加入蘇俄組織之按受,及單獨一部退出俄羅斯聯邦之承認。

第六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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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境內總行政區域之劃分及各特別區聯合之核准。

第七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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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境蘇俄境內度量衡及貨幣制度之制定及變更。

第八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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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關餘,宣戰,媾和。

第九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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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欵,貿易條約及財政協約之商訂。

第十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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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境內一切人民經濟原則,暨其局部細則之決定。

第十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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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預算之核准。

第十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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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賦稅及公民義務之制定。

第十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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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軍備組織原則之制定。

第十四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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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立法,審判制度,訴訟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及其他。

第十五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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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蘇維埃各委員之單獨任免,及其全體任免,暨人民委員蘇維埃主席之核准。

第十六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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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境內所有關於取得及喪失俄羅斯公民權利,暨開於外國人權利一切通行法規之頒布。

第十七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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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一部之赦免權。
   附註 本條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職權受蘇聯憲法第一條之限制。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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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各間題外,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及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爲現應歸其栽決之間題,均得處理之。
   附註 除蘇聯各最髙機關,暨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人民委員蘇維埃之外,無論任何機關。無頒布通行會園立法文書之權。(第八次十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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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兩欵専歸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處理之。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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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憲法根本原則之制定,増補及變更。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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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條約之批准。
   附註 本條第二欵同屬蘇聯蘇維埃大會及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處理之範圍。(參看蘇聯憲法第一條第六欵)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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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第三及第八欵之規定,僅限不能召集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時,方由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夾執行委員會裁決之。
(二)地方權力組織

第十章 各級地方蘇維埃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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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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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蘇維埃大會(各省,各縣,各區)均應以現居該行政區域內及遜民有治理權(參看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各地方區域內(各鄉,各大工廠,各小工廠及類此者)之各該蘇維埃代表,根據下列各原則參加之。
各級地方蘇維埃大會,以下述方式組織之。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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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蘇維埃大會以各市蘇維埃代表,及人口五千居民以上之大小工廠鄉蘇維埃代表組織之其代表人數,即自各區大會起算計各區大會每一萬居民,代表一人,各市蘇維埃及大小工廠鄉蘇維埃暨鄉鎮外各大工廠及小工廠蘇維埃,每二千選民,代表一人,但全省付表不得超過三百人,當各縣大會遜於省大會之前召集時,則各區之選舉不由各區大會辦理逕由各縣蘇維埃大會辦理之。
注註 現無蘇維埃之各省市,選赴省大會之代表人數計每一萬居民,代表一人。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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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蘇維埃犬會以現居該縣區域內之各蘇維埃代表組織之,縣市蘇維埃亦在此數之中,其代表人數,計各鎮蘇維埃,每一千居民,代表一人,各市蘇維埃及大小工廠鄉蘇維埃暨鄉鎮外各大工廠暨小工廠蘇維埃,每二百遜民,代表一人,但全縣代表不得超遇三百人。
附廠 縣蘇維埃大會以現居該縣區城內之各蘇維埃代表組織之,其代表人數,計各鎮蘇維埃,每二千居民,代表一人,期與本憲法第五十三條各市蘇維埃,及大小工廠鄉蘇維埃,暨鄉鎮外各大工廠及小工廠蘇維埃之規定相適應,庶全縣代表不至超過三百人。(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第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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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蘇維埃大會以現居該區區城內之,各蘇維埃代表組織之其代表人數,計每一百居民,代表一人。
   附註 區蘇維埃大會以現居該區區城內之各蘇維埃代表組織之,其代表人數計各鎮蘇維埃每三百居民。代表一人(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注意 依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附註,凡各鄉鎮暨各大正廠及各小工廠之進民有治理者,即該區治理問題不由各蘇維埃裁決而由各選民大會裁決者,所有縣大會代表之選舉即在此等大會內行之。
   附註 本條產生於第七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所制定之記載。(一九一九年法規集第六四號第三編第五七八條)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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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蘇維埃大會,由各該區之蘇維埃權力執行機關,(各執行委員會)依其動議或依該區域全人口至少於三分一各地方蘇維埃之請求召集之,每特別區每年至少召集二次,每省及每縣,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每區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附註一 所有定期各級地方蘇維埃大會(各特別區,各省,各縣及各區)之召集,及各市各鄉各鎮蘇維埃之改選,每年舉行一次,在定期外有改遜各該執行委員會權限之各級地方蘇維埃大,會於必要時召集,之所有在定期外各級蘇維埃大會之召集屬於各特別區及各省者,由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之,屬於各縣者,由省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屬於各區者,由縣執行委員會召集之。(第九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附註二 爲達到從容及及時辦理各區(各都,)各縣(各州,)各省(各特別區)選舉之目的起見,各區(各部,)各縣(各州,)各省(各特別區)選舉委員會成立之期,不得遲於每年十月一日。(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全俄羅斯中央夾執行委員會開於辦理選舉程序之訓令第一欵)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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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蘇維埃大會(每特別區,每省,每縣,每區)各自進舉執行機闈,即執行委員會,該會委員不得超過之人數如下,(一)每特別區及每省不得逾二十五人,(二)每縣不得逾二十人,(三)每區不得逾十人,執行委員會全體對選舉該會之蘇維埃大會負責。
   附註一 省蘇維埃大會有權於憲法所規定定額之外増加執行委員會委員於省執行委員會組織中,以適合加入省執行委員會組織之,每一工業區,代表一人爲度,(第九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決議)
   附註二 縣執行委員會以選出之十一至十五委員及五候補委員組織之。(第九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附註三 區執行委員會以委員三人及候補委員二人組織之。(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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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各特別區,各省,各縣,各區)蘇維埃大會於其管轄境界內有最髙之權力,當大會開會期間,此種權力屬於執行委員會。

第十一章 各代表蘇維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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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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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蘇維埃之組織如下。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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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各市內計每人口一千人,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數至少五十人,至多一千人。
   附註一 於人口起遇一萬居民之各市之市蘇維埃選舉,計每二百選民,代表一人然代表人數至少五十人,至多一千人但莫斯科及列寧格拉特二市之市蘇維埃,特許超過一千人。
   附註二 市蘇維埃之進舉每屆爲一年。(一九二二年法規集第一〇號第九〇條第三及五欵)

第二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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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各鄉鎮,即各鄉,各鎮,各哥蕯克鎮,各市廂及人口不滿一萬人之各市,各山瑯,各農莊暨其他各處,計每人口一百人,代表一人,但每鄉代表人數至少三人,至多五十人。
各代表之全權期限爲三個月。
  注意 將來在可能範圍內各鎮地方之治理悶題得由該鄉選民大會裁決之。
   附註一 現有居民滿三百人之各鄉內,蘇維埃之選舉,計每人口一百人,代表一人,但代表總數至少三人,至多一百人。(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附註二 各鎮蘇維埃之選舉每屆爲一年。(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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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處理曰常事務起見,各代表蘇維埃自行選舉執行機關,即執行委員會,各鄉委員不得逾五人,各市計每代表五十人,委員一人,但至少三人,至多十五人。(莫斯科及列寧格控特至多四十人)執行委員會全體對選舉該會之蘇維埃負貴。
   附註一 於各省市及各縣市內,市蘇維埃不組織獨立執行機關,關於自己工作之處理,由省及縣執行委員會暨與其相當之各處爲之。
   附註二 省及縣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同時亦爲市蘇維埃常務委員會,無縣散市及市制之鄉執行委員會,以選出不逾七人之委員組織之。
   附註三 爲鼓勵所有自已委員,對於蘇維埃寶際建設工作之興趣起見,市蘇維埃得分爲各處。(一九二二年法規集第一〇號第九〇條第二四欵)
   附註四 鎮蘇維埃從其委員組織中所選出之議長,爲鎮蘇維埃首領,於所有大鄉鎮內,經省蘇維埃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得從自已組纎分立執行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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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蘇維埃,由執行委員會依其動議或有蘇維埃委員半數之請求召集之但各市至少每星期召集一次,各鄉至少每星期召集二次。
   附註一 市蘇維埃至少每月召集一次。(一九二二年法規集第一〇號第九〇條第一六欵)
   附註二 鎮蘇維埃全體出席至少每兩星期一次。(第十一次召集全俄羅斯中夾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常會決議)

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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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於其管轄區內,有前述第五十七條(注意)事項時,進民大會爲該區內之最髙權力

第十二章 各級地方蘇維埃權力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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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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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別區,各省,各縣及各區之蘇維埃權カ機闡暨各代表蘇維埃之職掌之範圍如左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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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各該髙級蘇維埃權カ機關之一切命令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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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晝提髙該區域文化及經濟關係之一切方法。

第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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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決純屬地方(該區城)關係之一切間題。

第四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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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該區城內一切蘇維埃工作。

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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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各級地方蘇維埃工作權,屬於蘇維埃大會及執行委員會,(即監察特別區內各級地方蘇維埃權,屬於特別區蘇維埃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監察省內各級地方蘇維埃權,屬於省蘇維埃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但不加入縣蘇維埃大會組織之市蘇維埃除外,餘類推,)各持別區與各省蘇維埃大會暨其執行委員會,有撒銷其區城內各級地方蘇維埃一切現行決定之權,但重要事項,應通知中央蘇維埃權力機關。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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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執行曰常政務起見,於各蘇維埃(各市及各鎮)及各執行委員會(各特別區各省各縣及各區)之下,組織主管各事務處。
   附註一 於鎮蘇維埃及區執行委員會之下,不組織各處。(一九二二年法規集第一〇號第九二條第一八欵及第九三條第一五欵)
   附註二 於市及無縣散市或鄉執行委員會之下,得省執行委員會之核准,得組織以下各處。(一)政務處,(二)人民敎育處,(三)保健處,(四)地方經濟處。(一九二二年法規集第一〇號第九〇條第一〇欵)
   附註三 於各縣執行委員會之下,組織以下各處。(一)分組之總務處,(甲)文書組,(乙)財務資料組,此二組係辦理全處者,(丙)地方經濟組。(丁)人民敎育組,(戊)保健組,(已)公共贍養組,(二)財務處,(三)軍事處,(四)土地處,除上述各處外,於縣執行委員會之下尚有以下各種組織,(一)縣公安局,(二)縣勞動監督局,(三)縣統計局,(四)全國政治局代表,(五)省法院代表。
   附註四 依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常會之決議,省執行委員會具備下列各處,(一)政務處,(二)軍事處,(三)勞動處,(四)農政處,(五)財政處,(六)工農監督處,(七)全國政治局政治處,(八)人民教育處,(九)保健處,(十)統計處,(十一)公共贍養處,(十二)地方經濟處。(合省人民經濟蘇維埃及自治處爲一處)於工業發達之各省內,均保留人民經濟蘇維埃,如同獨立一處,於將來被認爲合格之各省內,依省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均得組織省經濟會議。(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三曰全俄羅斯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常會決議見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四曰公報第二五二號)
   附註五 所有現有各處之裁撤,及未來新處之設立,統由省執行委員會依各主管人民委員部之會商及得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核准辦理之。(一九二二年法規集第七二及七三號第九〇七條第六三欵)

第四編 積極與消極之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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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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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左列蘇餓男女兩性公民,於投票之日,年齡已滿十八嵗者,無信仰,種族,土著及類此者之區別,均享有對於各蘇維埃之進舉及被選舉楷。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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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以生產及公益勞動獲得生活費者,與在從事生產勞動者之家作家事者,上項生產勞動即在工業,商業,農業之勞動者及被僱工人與農民及哥薩克農事工人,非利用僱工以撰得利潤爲目的者。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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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蘇維埃陸海軍兵士。

第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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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於本條第一第二欵所列舉之公民,現巳失去勞動能力達於某程度者。

注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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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蘇維埃得中央權力之核准得滅低本條所規定之成年年齡。

注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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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第二編第五章)所述之外國人,如無俄羅斯公民籍者僅得享有選舉權。

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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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左列各人,雖合於上述各類中之一類,亦不得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一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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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依賴僱工以達攫得利潤爲目的者。

第二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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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倚靠非勞動收入爲生活者,如資本利息,企業收入,財產收入及類此者。

第三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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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私商人,貿易及商務經紀人。

第四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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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堂執行宗教儀式之教士及教務執事人。

第五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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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警察隊,特務憲兵團,各警備處之職員及密採暨俄羅斯舊皇室之皇族。

第六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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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程序內被認爲有精神病或心神喪失者,暨現在居於監護之下者。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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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貪財罪及詐欺罪經法院判決在褫奪公權期內者。

第十四章 選舉之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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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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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選舉依向來成例由各地方蘇維埃泱定日期行之。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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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之舉行,於選舉委員會及地方蘇維埃代表前行之。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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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蘇維埃代表不能出席,時由選舉委員會會長代理之,如亦不在場時,由進舉會會長代理之。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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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之程序及其結果,應編成紀錄,由選舉委員會所有委員及蘇維埃代表簽名。

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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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選舉之詳細程序,暨所有職業及其他工人組織參加選舉之辦法,均依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由各地方蘇維埃公布之。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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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八月十一日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改選各市及各鎮蘇維埃暨召集各區各縣及各省蘇維埃大會之訓令。(一九二四年九月三日內政人民委員部刊物第三〇號)

第十五章 選舉之審核及無效暨各代表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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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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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之紀錄,由該管蘇維埃辦理之。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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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派定審核進舉之全權委員會。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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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員會應將審核結果呈報蘇維埃。

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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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效力有爭議時,由蘇維埃決定之。

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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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爭議不能決定時,由蘇維埃宣告新選舉。

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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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舉全部違法時,由髙級蘇維埃權力機關宣告其無效.

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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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爲蘇維埃遜舉最終上訴機關。

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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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舉人已選代表於蘇維埃無論何時,均有將該代表撤回之權,並依法重行新選舉。

第五編 預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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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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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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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現在勞動者專政過渡時期,蘇俄財政政策,在於達到沒收資產階級,暨於財富之生產及分配中,預備促成共和國公民人人有平等地位,爲達此目的,在不侵及私人所有權之範圍內,蘇俄財政政策所負之任務准以滿足各地方及全國需要之一切必要欵項歸各蘇維埃權カ機開之支配。

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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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所有收入及支出統編入全國預算。

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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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或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何種賦稅,應列入全國預算,及何種賦稅,應歸各地方蘇維埃支配,並規定課微之範團。

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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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蘇維埃規定賦稅之課微,僅限於應地方經濟之需要,至全國需要則以國庫支出之款項充之。

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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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任何國庫款項支出,如於國家預算書內,未規定其用途者,非有中央權力檅關之特別決議者,一概不得辦理。

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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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蘇維埃遇有關係全國事需用款項時,准由各該管人民委員部以國庫必要用款歸其支配。

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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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國庫款項業經核准各地方蘇維埃使用與依地方需要之預算核准用款,均由各該蘇維埃於直接指定之預算細目(款項目節)範圍內支出之,非有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人民委員蘇維埃之特別泱議者,此等用款,均不得移爲滿足其他各種需要之用。

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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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蘇維埃,應均編成每半年及一年之各該地方需要之收入支出預算書,所有各鎮各區蘇維埃,暨參加各縣蘇維埃大會之各市各縣蘇維埃之預算書,統由各該省或各該特別區蘇維埃大會或其執行委員會核定之,所有各市,各省及各特別區之穌維埃預算書,統由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人民委員蘇維埃核定之。

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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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曾列入預算之支出,與預算核定不敷時之增加用款,各蘇維埃應請求各該管人民委員部裁決之。

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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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各地方款項不敷地方需要時,其國庫款項補助金,或借款,均由各地方蘇維埃請求仝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人民委員蘇維埃裁決之。

第六編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國徽及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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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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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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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國微,爲紅底日光上繪一金鐮一金鎚,鐮鎚之柄十字交錯向下,鐮鎚之外,環以嘉禾,並題字如左。
   一、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及
   二、全世界無產階級聯合起來。

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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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商旗,海軍及陸軍旗,以紅色(大紅色)幅布爲之,於其左角桿旁上置金色字母俄,社,聯,蘇,共,或題字如下,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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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第九十條制定同一形式隆軍旗,海軍旗及商族之變更,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曾爲下述之決議,(一)留現行形式(紅旗於上左翼題金色字母俄,社,聯,蘇,共)為隆軍旗之用,(二)商旗規定用紅旗,於其中央題大比例白色字母俄,社,聯,蘇,共,(三)海軍族規定用有錨紅旗,於其正中附以紅星一座,並於錯之上部題白色字母俄,社,聯,蘇,共,(一九二〇年法規集第八二號第四〇四條)
署名:
第五次全俄羅斯蘇維埃大會及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  施威德羅夫
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鐵島羅維測
                               羅金
                               羅金郭利慈
                               米突羅法諾夫
                               馬克西摩夫
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祕書               阿瓦聶瑣夫
  附註 本憲法公布於一九一八年七月十九曰全俄羅斯蘇維埃中央委員會公報第一五一號並見一九一八年法規集第五一號第五八二條。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30-FZ號法律第4章,本作品不是版權保護的對象

第1259條:版權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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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級是指其他14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的官方標誌和正式文件各自的法律主體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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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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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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