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民申请更改姓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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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民申请更改姓名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台湾)废止命令
废止,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1. 中华民国四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44)台内字第 0436 号令发布施行
  2.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57)台内字第 3017 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82)台内字第 8278050 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内政部(86)台内户字第 8673879 号令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内政部(90)台内户字第 9073879 号令发布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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