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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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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臺灣)廢止命令
廢止,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1.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44)台內字第 0436 號令發布施行
  2.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57)台內字第 3017 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82)台內字第 8278050 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內政部(86)台內戶字第 86738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內政部(90)台內戶字第 9073879 號令發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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