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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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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45年) 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5年1月4日(非现行条文)
1966年1月4日
1966年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55年1月12日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13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5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45 年 4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55 年 1 月 1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80 年 7 月 9 日 废止13条
中华民国 80 年 7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条

  政府为研拟光复大陆之方案,特设光复大陆设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隶属总统府。

第二条

  本会置委员若干人,由总统就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及原任行政院设计委员会委员分别聘任之。但总统于必要时,亦得就其他特别有助于光复大陆工作之人士中遴聘之;均为无给职。

第三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主持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至五人,襄助会务,均由总统遴选聘任之。

第四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每一委员,以参加一组为限,分别研拟各种方案,每组置召集人一人至五人,由主任委员就参加各组之委员中遴聘之:
  一、内政组。
  二、国际关系组。
  三、军事组。
  四、财政组。
  五、经济组。
  六、教育文化组。
  七、交通组。
  八、司法组。
  九、边疆组。
  十、侨务组。
  为综合及调整各种方案,设综合研究组,由本会副主任委员及各组召集人组织之。开会时,得邀请有关部、会首长,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家参加。

第五条

  本会各组每月举行会议一次,综合研究组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特派;副秘书长一人或二人,简派。
  秘书长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襄助之。

第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分室、组办事,其职掌如左:
  一、秘书室:关于审核文稿,选译机要文电,及典守印信事项。
  二、第一组:关于文书、出纳事务,及不属于其他组、室事项。
  三、第二组:关于各组会议议程之编拟,及会议纪录整理事项。
  四、第三组: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供应、保管事项。

第八条

  本会为规划各组研究事宜,编拟各种方案,设编纂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置编纂委员会主任一人,编纂委员六人,均简派;主任秘书一人,简派;秘书十八人,其中八人简派,馀荐派;专门委员二人,组长三人,均简派;副组长三人,荐派或简派;科长七人,专员二人,均荐派;科员十七人委派,其中八人得为荐派;电务员二人,荐派、委派各一人;速记员十二人,六人荐派,馀委派;办事员二十三人,均委派;并用雇员十九人。

第十条

  本会设主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
  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简派;专员二人,荐派;佐理员四人,均委派;雇员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派或简派;专员二人,荐派;佐理员四人,均委派;雇员一人。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分区研究办法、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会于光复大陆设计研究任务完成后撤销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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