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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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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45年) 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5年1月4日(非現行條文)
1966年1月4日
1966年1月12日
公布於民國55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13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5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5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55 年 1 月 1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9 日 廢止13條
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條

  政府為研擬光復大陸之方案,特設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總統府。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總統就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及原任行政院設計委員會委員分別聘任之。但總統於必要時,亦得就其他特別有助於光復大陸工作之人士中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主持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五人,襄助會務,均由總統遴選聘任之。

第四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每一委員,以參加一組為限,分別研擬各種方案,每組置召集人一人至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參加各組之委員中遴聘之:
  一、內政組。
  二、國際關係組。
  三、軍事組。
  四、財政組。
  五、經濟組。
  六、教育文化組。
  七、交通組。
  八、司法組。
  九、邊疆組。
  十、僑務組。
  為綜合及調整各種方案,設綜合研究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及各組召集人組織之。開會時,得邀請有關部、會首長,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專家參加。

第五條

  本會各組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綜合研究組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特派;副秘書長一人或二人,簡派。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分室、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秘書室:關於審核文稿,選譯機要文電,及典守印信事項。
  二、第一組:關於文書、出納事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
  三、第二組:關於各組會議議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整理事項。
  四、第三組: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供應、保管事項。

第八條

  本會為規劃各組研究事宜,編擬各種方案,設編纂委員會。

第九條

  本會置編纂委員會主任一人,編纂委員六人,均簡派;主任秘書一人,簡派;秘書十八人,其中八人簡派,餘薦派;專門委員二人,組長三人,均簡派;副組長三人,薦派或簡派;科長七人,專員二人,均薦派;科員十七人委派,其中八人得為薦派;電務員二人,薦派、委派各一人;速記員十二人,六人薦派,餘委派;辦事員二十三人,均委派;並用雇員十九人。

第十條

  本會設主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簡派;專員二人,薦派;佐理員四人,均委派;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簡派;專員二人,薦派;佐理員四人,均委派;雇員一人。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分區研究辦法、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於光復大陸設計研究任務完成後撤銷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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