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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令准消防公所咨呈七品警官德顺等禀请复姓改籍并注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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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部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内务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6月25日
1912年6月25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六月二十五日第五十六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6月25日)

据消防公所申据七品警官德顺等禀称。今国体更始。五族一家。禀请复姓改籍前来。除将该员等履历缮单呈阅。并请分咨等因到部。既据该公所据情申请是实。本部自应照准。警官德顺准其更名刘汉池。并改隶顺天宛平县民籍。松凌准其更名何嵩海。连云准其更名宗联清。连胜准其更名吴山。全如准其复姓甯全如。取顺准其复姓赵。起顺、玉振准其复姓何玉振。来增准其复姓白。来增除咨行值年旗及札知顺天府外。均由本部注册立案。以重户籍而昭大同。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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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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