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
外观
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11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11日 2002年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16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03680 号令 |
废止,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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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内政部役政署(以下简称本署)承内政部部长之命,掌理有关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务。
第三条 (掌理事项)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役政政策、制度之拟订、役政法规之拟订或订定、审查、编纂及宣导事项。
- 二、兵源全般事项。
- 三、兵役及替代役役男之征集处理及入出国相关管制事项。
- 四、替代役役男之甄选及综合事项。
- 五、役男体位之判定及复检事项。
- 六、由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地区来台役男及归国侨民(生)役男服役之处理事项。
- 七、替代役役男之教育训练、课程规划、管理干部甄选及训练考核事项。
- 八、役政人员之教育训练事项。
- 九、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及其家属之各项权益事项。
- 十、替代役役男之保险、抚恤事项。
- 十一、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及勤务事项。
- 十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之编组及召集事项。
- 十三、替代役役男之奖惩及行政救济事项。
- 十四、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征集处理之督导及查核事项。
- 十五、妨害兵役案件之调查事项。
- 十六、役政资讯体系之规划、资讯作业及研究发展事项。
- 十七、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费、薪俸发放及服装制发事项。
- 十八、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报及处理事项。
- 十九、其他役政事项。
第四条 (分科办事)
- 本署设征集组、甄训组、管理组、权益组、召集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秘书室之职掌)
- 本署设秘书室,掌理研考、文书、事务、公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六条 (署长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署务。
第七条 (编制)
-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六人,督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技正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二人,督察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编审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政风室之设置)
-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职系)
- 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委员会之设置)
-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或兼任之。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