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外观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0年10月11日(非現行條文) 2001年10月11日 2002年1月16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16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80 號令 |
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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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
第三條 (掌理事項)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役政政策、制度之擬訂、役政法規之擬訂或訂定、審查、編纂及宣導事項。
- 二、兵源全般事項。
- 三、兵役及替代役役男之徵集處理及入出國相關管制事項。
- 四、替代役役男之甄選及綜合事項。
- 五、役男體位之判定及複檢事項。
- 六、由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地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生)役男服役之處理事項。
- 七、替代役役男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管理幹部甄選及訓練考核事項。
- 八、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 九、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及其家屬之各項權益事項。
- 十、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撫卹事項。
- 十一、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及勤務事項。
- 十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及召集事項。
- 十三、替代役役男之獎懲及行政救濟事項。
- 十四、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徵集處理之督導及查核事項。
- 十五、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事項。
- 十六、役政資訊體系之規劃、資訊作業及研究發展事項。
- 十七、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薪俸發放及服裝製發事項。
- 十八、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事項。
- 十九、其他役政事項。
第四條 (分科辦事)
- 本署設徵集組、甄訓組、管理組、權益組、召集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秘書室之職掌)
-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事務、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六條 (署長副署長之設置)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七條 (編制)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六人,督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督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八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政風室之設置)
-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職系)
- 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設置)
-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