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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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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慈善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等部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正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方面的意见;还就修正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深入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修改慈善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慈善工作涉及领域多、范围广,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履职、相互协作,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鉴于近年来合作募捐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其未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确保合作募捐活动合法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同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现行慈善法对慈善募捐成本未作明确要求,实践中有的慈善组织募捐成本过高,造成慈善财产浪费,不符合慈善活动厉行节约的要求,建议对募捐成本作出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募捐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五、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建议建立健全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民政部门、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专家学者等,就修正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内容严谨、措施可行,将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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