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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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慈善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了中央社會工作部、民政部等部門的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正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到上海等地進行實地調研,進一步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有關部門、慈善組織等方面的意見;還就修正草案有關問題與中央網信辦、財政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單位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6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做好新時代慈善工作,深入推進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修改慈善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慈善工作涉及領域多、範圍廣,需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督促指導有關部門積極履職、相互協作,共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

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鑑於近年來合作募捐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應進一步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明確其未履行責任的法律後果,確保合作募捐活動合法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與合作方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並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同時,完善相應法律責任。

三、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現行慈善法對慈善募捐成本未作明確要求,實踐中有的慈善組織募捐成本過高,造成慈善財產浪費,不符合慈善活動厲行節約的要求,建議對募捐成本作出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慈善組織應當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則,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募捐成本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慈善組織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的,除對該慈善組織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

五、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亂象,影響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業發展,建議建立健全平台監管制度,促使其規範有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規定: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台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民政部門、慈善組織、信託公司、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台、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專家學者等,就修正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修正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健全應急慈善制度、完善促進措施、規範慈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等作了規定,內容嚴謹、措施可行,將為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正草案經過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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