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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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正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和高等院校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广东调研,还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对教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修正草案第五条中规定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还就统筹研究修改教育法、加强素质教育、健全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专项修改,教育部正在对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抓紧开展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条件成熟时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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